绪 论
一、关于选题
在中国现代化的社会进程中,在国人传统观念中处于重要地位的房屋也成为这一历史潮流中的标志。夫妻关系在走到尽头时,除了身份关系的解除,不可避免地还必须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而夫妻财产分割与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是有密切关系的。在夫妻财产分割的对象中,房屋日渐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利归属问题已由《物权法》的规定来调整,但在婚姻领域,由于是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来确定房屋归属,此时房屋作为离婚财产分割之对象的归属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应该是《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在对外效力上,还是要遵循《物权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出发点,注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此外,分割夫妻财产时,房屋的归属并不意味着房屋这部分财产价值的归属,它们应该被分开来处理,所以有必要对婚姻家庭中的诸多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最后综合确认这些影响因素的适用位阶,以此来为夫妻房屋之权属的判定提供处理方法,以期能够为相关问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二、已有的国内研究成果
关于夫妻房屋权属的判定问题,国内相关研究多有涉及。例如高举在《夫妻房屋登记及权利归属问题》一文中以我国夫妻财产制为起点,比较了夫妻房屋登记的新旧情况,针对不同情况下的房屋登记,采用不同的分析思维来判定房屋权属。冯燕的《略论离婚时房产的归属与处理》从法律的适用、房产证的认识、遵循的原则等方面分析了离婚时房产的归属与处理的基本思路,并且剖析了几种典型情形。常国华的《夫妻共有房产如何进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指出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存有诸多问题,特别是相关的研究日益重要之时,作者对夫妻之共有房产如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进行了探讨,强调夫妻房产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目的在于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公示作用的认定。马金平法官的《房屋出资的来源与性质是权属认定的关键》一文阐明在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有争议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起来对讼争房屋权属进行认定,此中的关键之处在于除了应查明房产出资问题,还要理顺法律关系,对财产之性质进行综合认定。胡娅在《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屋权属规定的思考》中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对象着手,指出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两类房屋的权属作出了规定,但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房屋分割问题,并不能单一的、孤独的适用其中的有关规定。郭辉在《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规定评析--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一文中对父母出资买房归属认定;按揭房产权归属问题;夫妻购买父母名义下房改房的归属三类问题列举多种情形进行了分析。陈聪在《物权登记效力不应适用婚姻法领域--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房条款》一文中阐明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民法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与权利推定效力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但婚房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应受婚姻家庭法律规则、原则的制约,同时进一步指出婚房登记只有对抗第三人的外部效力,而在婚姻内部夫妻双方间判断财产归属时应与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相协调,坚持婚姻法的伦理性与人身性。
关于夫妻房屋财产关系的判定,已有的国内研究:在《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一文中许莉从处理夫妻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冲突上着手,作出解决发生在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原则上采用《婚姻法》的结论,阐明要以普遍涉及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纠纷作为某些法律调整的对象。高小霞的《简议我国离婚房产分割》中依据《婚姻法》第 39 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解析了夫妻房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并逐渐获得广泛认同。在《物权法视野下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文中,朱红霞指出《物权法》的规定在与《婚姻法》的衔接上还不尽完美,甚至出现互相冲突的现象,鉴于此,学者指出应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处理这些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一是《婚姻法》对于《物权法》来说是特别法,因而在处理夫妻双方财产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二是考虑到“新法优于旧法”,显然《婚姻法》属于旧法,《物权法》是新法;三是应注意《物权法》的公示原则。任凤莲、崔志琳的《婚前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权属认定及分割》一文分析认为婚前按揭房屋应当认定为购房一方的婚前财产;对于按揭房屋的增值部分则认为不能单纯地将其认定为投资收益或是基于投资所获的收益或是房产的孳息并据此来确定它的分割方式,而是要考虑到家庭生活的具体情况。宋炳华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热点问题探析--兼论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中指出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中,物权法与婚姻法存在交叉调整的现象,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与其他领域尤其是交易领域的财产关系不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对象》一文中陈苇、黎乃忠指出在婚姻家庭领域设定夫妻财产之规则时,既应考虑能够实现形式上的平等,更应考虑能够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这是保障实现法律平等价值的必然要求;婚姻家庭法保障婚姻当事人享有处分财产的自由权,以实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现代婚姻法一直将民法的公平价值作为指导婚姻家庭立法的原则,以保障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符合公平的价值取向。
综观前人的研究成果,多是或者对夫妻房屋权属或者对夫妻房屋财产关系进行讨论分析,而没有将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进行讨论;此外在对夫妻房屋权属问题或者是夫妻房产财产关系分割问题进行分析时,仅仅考虑一个因素或者是少量几个因素的影响,没有进行相对完善的影响因素考量,也无从谈及运用综合分析影响因素作用的方法来进行夫妻房屋权属的判定。
三、关于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1.文献研究法。在确定文章选题和研究目标时,先对婚姻家庭领域以及物权领域关于房屋权属的研究进行了文献资料的搜集、剖析与总结;在本文立论和对论点进行佐证时,对相关的着作、论文资料进行了分析。2.比较分析法。在对夫妻房屋归属的判定方法进行研究时,将《物权法》与《婚姻法》对房屋归属的处理规定加以比较。3.法理分析法。对《婚姻法》与《物权法》对于夫妻房屋归属规定的冲突原因的解释运用法理指明两部法律的立法意旨;在确定影响因素的作用时,运用了法的价值理论来确定位阶。4.实证分析法。
文章运用案例引出探讨的问题以及对解决方法用列举具体情形的方式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