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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08 共55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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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实践
【第2部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涵及依据
【第3部分】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4部分】 丰富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措施
【第5部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
【第6部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设计参考文献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事执法行为,其实施必须有一整套系统性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据。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虽取得了一定成绩,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还未形成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有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散见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有的还只是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普遍约束力。从国外有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立法来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多建立了完善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这对于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1.建立健全系统法律体系

  参考国外有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经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一般涵盖两个方面,一是基本法,二是专门法。基本法一般为综合性的法律,它是以规定犯罪和刑法为内容的法律。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缓刑、假释等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定刑罚措施。目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已明确指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措施未作单独规定,比照成年犯实行。未成年犯实施犯罪的成因、刑罚手段有其特殊性,不可与成年犯一刀切。对此,可以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英国《刑事法院权力(判决)法》第四编第2章至第6章规定了适用于社区矫正的各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犯的刑罚措施。包括"宵禁令"、"缓刑令"、"社区服务令"、"毒品治疗与检测令"、"补偿令"等。德国颁布了专门的《少年法院法》第二编第一章第二节规定有关未成年犯适用的刑罚措施一一教育处分制度。该制度规定:"法官向少年规定如下指示:1.遵守有关居住地的指示,2.命令其在某家庭或教养院居住,3.命令其参加培训或劳动,4.工作有成效,5.命令其置于特定之人的照料和监督之下,6.参加社会训练,7.努力与犯罪被害人和解,8.不与特定之人交往,或不得光顾酒馆或其它娱乐场所,9.参加交通课程学习。" ?鉴于国外立法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的立法经验,除《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类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措施外,制定类似"宵禁令"、"社区服务令"等未成年犯可承受的、符合未成年犯身心改造的刑罚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未成年犯适用社区娇正的范围,另一方面,也相对与五类刑罚措施而言,"宵禁令"、"社区服务令"等更加具有针对性,能够有效地改造未成年犯。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法是专门性法律,是指单独规定某一事项的法律,分为全面规定所有矫正事务的法律即综合性矫正法律和专门规定矫正事务的法律即单独的矫正法律。以美国为例,1973年美国的明尼苏达州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社区矫正法》,随后,美国的28个州均颁布实施了单独的社区矫正地方性法律法规。②其社区矫正立法特点是以州立法为主,通过在全州范围内推行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规范各州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澳大利亚规定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规,同时专门结合未成年犯特点制定出《青年与社区服务条例》、《儿童〈社区服务令〉条例》、《社区服务(投诉、审查、监视)条例》。③由此看来,制定专门性的社区矫正法已是国际趋势。

  我国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1年就发布的立法计划中表示,将《社区矫正法》纳入立法日程。两年过去了,《社区矫正法》虽未有出台,但有关社区矫正立法研究工作已颇见成果。学者涂龙科在其撰写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若干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建议设立单独一章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并将其纳入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之中,以应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需求。④笔者也同意这一观点。笔者认为,鉴于社区矫正制度其在改造未成年犯上表现出来的极大优势,在《社区矫正法》建立单独章节规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可以采纳。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实例,专章中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规定。一是总体原则。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为前提,坚持教育为主,采取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的矫正措施,帮助其改正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矫正偏差的行为,最终达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目的。二是适用对象和范围。对哪些未成年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措施进行明确规定。这里不仅包括被判处五类刑罚措施未成年犯,还应当包括上面所述的如"宵禁令"、"社区服务令"等未成年犯专门的刑罚措施以及其他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三是设置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措施;四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人员配置安排。专章的三、四部分笔者将在后文中进行详述。

  2.广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为法定的五类人。这与《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 7条规定的"采用非拘禁措施应成为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方向努力的一部分"的司法准则有着较大差距。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矫正对象得到有效矫正,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使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未成年犯自由度、提供了未成年犯与社会接触的机会,有利于未成年犯学习社会知识和生活技能,帮助未成年犯重塑正常的人格和树立生活信念,达到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摆脱犯罪"标签"的阴影,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有其实施监禁刑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它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以美国为例,2000年美国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达到79.76%,①少年法庭判处缓刑处罚的超过50%.而我国,被判处缓刑、假释的未成年犯所占比例较小。况且未成年犯被减刑、假释之后,再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在以监禁刑为前提的条件下,仍然有交叉感染和"贴标签"的危险之可能性。同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情况极少,形同虚设。然而,经检察机关裁定不予起诉的未成年人及经法院判决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因未列入社区矫正的范畴,直接未经过刑罚处罚而融入社会过程中,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极高,如不及时对这类未成年人进行矫正,不仅滋长了其饶幸心理,而且不利于其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更是与法律初衷相违背。考察各国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关规定,普遍将实施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范畴,对此类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帮助其形成健康的心理,矫治行为偏差,真正做到回归社会、服务社会。故此,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除了上文所述的五类未成年人外,还应该包括:一是检察机关裁定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二是经法院审理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未成年人;三是经法院审理认为行为构成犯罪,但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四是刑罚执行完毕并予以释放的未成年人。

  (二)丰富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措施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开展的社区矫正措施十分有限,实践中大部分都是套用成年犯矫正措施,不仅无法达到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而且还容易造成未成年犯思想的扭曲与饶幸心理。考察国外相关经验,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设置了丰富的矫正项目。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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