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体系
考察国外矫正项目设定的特点来看,国外设定项目时综合考虑了诸多因素,设立了丰富的矫正项目。概括起来,考虑的因素包括未成年犯的年龄、家庭环境、教育背景、性格特征、所犯罪名和情节轻重情况等。比如,英国针对未成年犯的年龄,设立了适用于不同年龄段的矫正项目;在新西兰,矫正措施的设立则综合考虑到未成年犯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我国香港地区社区也设置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如社会服务令,就是适用于被判处监禁刑的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犯。
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一个金字塔型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体系。依据未成年犯的年龄、违法行为或者所犯罪名、犯罪情节,将项目体系分成三个等次。
(1)金字塔最底层次以年龄较小、违法犯罪行为较轻、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为主。适用这一层次的未成年犯因主观恶性较弱,可改造性较强,故矫正内容主要为教育性为主、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具体包括:赔偿。以美国为例,美国针对轻微的犯罪,设置了赔偿矫正方式,要求未成年人通过自我劳动自己支付他们所欠下的债务。赔偿的矫正方式与其他惩罚性措施比较而言,使未成年人感受到较少的耻辱感,鼓励未成年人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弥补所造成的损害,有利于未成年人重塑信心,增强责任意识,从而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也称社区服务令,最早是由英国于1972通过立法首创。
后得到西方各国的认可与借鉴。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欧大部分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也适用这一措施。所谓社区服务,是一种代替自由刑的非监禁行刑措施。它是指,矫正对象在社区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劳动或者服务。社区服务有效地避免了因监禁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劳动或服务,矫正了未成年人的饶幸心理,同时也为未成年犯对社会作出自我贡献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1990联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规定:"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中,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特别是在还没有设立任何机构的地方。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贝IJ》(北京规则)也将"社区服务的裁决"列为未成年犯的矫正措施,以达到最大程度地减少监禁的目的。故笔者认为可以将未成年犯中的初犯、偶犯、检察机关裁定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经法院审理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未成年犯,以开展社区服务的方式,组织他们从事一定时长的无偿劳动与服务,以达到矫治其身心之作用。
除以上所介绍之外,还可以包括训诫、赔礼道歉、家庭管教等。
(2)第二层主要可以包涵非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矫正项目。具体包括:职业技能培训。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的很多,但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由于对校园生活有逆反和抵触情绪而早早流入社会,自身无一技之长,无稳定工作,因经济窘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故此,要从根本上矫治未成年犯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就要让未成年人能够自食其力,靠自己的双手而非不法手段创造生活。针对未成年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方面要深入了解矫治对象的兴趣与个性特点,针对不同矫治对象选择适合他们的技能培训项目。另一方,司法行政机关要善于利用社会资源,联系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多方合力,为未成年犯提供广阔的培训平台。
养育家庭。养育家庭是美国针对未成年犯广泛幵展的一种社区矫正项目。它是指通过将未成年人放置于一个替代养育家庭,以达到未成年人得到类似亲生父母监护和教育的目的。其中养育家庭为需要养育的未成年人父母组成的替代家庭。养育家庭必须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要求,并可以获得政府给予其养育未成年人所需花费的必要费用的补助金。养育家庭项目,试图通过为未成年犯营造一个温馨关爱的家庭环境,给予其家庭温暖,感化和教育未成年人,矫治其行为和心理上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可以包括定期报告、组织集体活动项目、保障义务教育项目等。
(3)第三层也即金字塔体系中的最高一层,适用于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行为偏差较严重的未成年犯。主要包括一系列规定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项目。具体包括:家中监禁。家中监禁项目是在美国广泛应用的一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实施家中监禁项目要求矫正对象在一定时间段不得外出,社区矫正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通过电话或走访的形式,检查被矫正对象是否在家中。家中监禁项目的最终目的不是以限制人身自由惩罚未成年犯,而是通过这个项目使未成年人能够待在家里多一些与家人的沟通与联系,增进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解除过去的隔阂。通过家庭教育,能够促使未成年犯回归家庭、远离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家中监禁项目可以更好得以实施,可以采取电子监控的形式,应用一种不得自行拆除的设备装置,在未成年犯身上进行安装,达到监控未成年犯行踪的目的。
除家中监禁、电子监控外,还可以包括强制参加学校学习,强制接受职业技能教育等。
2.引进个案矫正方法
没有等同的案件,也没有完全等同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所生长的环境不同,其犯罪的原因不尽相同。如果千篇一律,适用同一矫正项目,势必会影响矫正效果,甚至适得其反。故此,要针对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成长环境、性格特点,开展个案矫正,形成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首先,应当制定矫正前的考查制度。制度要求在对未成年犯实施矫正工作之前,矫正人员要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了解矫正对象的违法犯罪事由、成长环境、家庭状况、受教育情况、性格特点等,做到心中有数,做好制定矫正方案前的一手资料。其次,制定个案矫正制度。矫正人员结合考查情况,在充分考虑矫正对象个案特点的情况下,制定适合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三是信息反馈制度。针对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矫正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反馈,并不断完善修改矫正方案;最后,制度矫正备案制度。加强矫正个案的资料保存与收集工作,对矫正方案及时归档,并做到一人一档,以备后续工作查阅与参考。
3.加强心理引导矫正
未成年犯正处于青春少年时期,其认识、自我意识还不够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由于心智不成熟,还不能独立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当无法处理这些问题时,加上外界不良影响的剌激,很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不对其进行正确的心理引导,会在未成年人心中留下阴影,不能够用正确的价值观看待社会和问题,从而影响和改变了整个人生,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高。故此,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引导教育,将心理引导贯彻于整个矫正项目过程中看,及时发现未成年犯心理的变化,通过沟通交谈,帮助未成年犯学会理性思维和换位思考,学会管理自我情绪,处理好人际关系和社会适应力和交往能力,从而达到矫正未成年犯偏差心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