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判例法系
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系国家是版式创作、开发和输出的大国,其版式产业盈利已经占据电视台总盈利的很大比例。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在版式诉讼方面的经验也累积于大大小的版式侵权判例中,从这些案例判决结果中我们可以发现,判例法系国家中判决侵权成立的案件虽然微乎其微,但是有若干判例向我们释放了一个这样的信号:电视节目版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有关判例法系国家电视节目版式经典案例的梳理详见表3-2.
一、倾向于实质性相似判断
与成文法系国家多对电视节目版式的可版权性进行讨论相比,判例法系国家更多的是倾向于探讨两个作品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在美国,法院对于电视节目版式是否采取版权保护的态度在1976版权法修改前后有所转变。修改前,法院基本将节目版式作为”思想“进行裁判。在1968年的Minniear案‘'1中,原告为了促成和被告方的商业合作,将自己制作的一部实验性影片的节目梗概交给被告。但是随后被告却未经许可自行推出了_ ?档与原告节目非常相似的电视节目。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欺诈性侵占及违反默示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关于合同义务的主张,但是驳回了原告关于欺诈性侵占的指控,理由是制片人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创意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是电视行业的一个惯例;但是电视节H梗概作为一个思想不能得到产权法的保护。修改后,美国法院原则上承认电视节H版式具有版权,但在侵权认定上还需判定是否具备”实质性相似“.例如在Sheehan案、CBS案和Christopher案中,法院对电视节目版式作为作品的态度都比较宽松,但是在实质性相似认定方面,却都采取了比较严格的判定标准。
二、实质性相似检测
如前所述,判例法系国家关于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侵权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具备实质性相似。那么实质性相似该如何检测呢?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归纳了法院实质性相似的测试标准,被称为两步检测法,包括”外在测试“和”内在测试“两步。(如图3-1):
其中”外在测试“这一步又包括”三段论“侵权认定法和摘要层次测试法。”三段论“侵权认定法,首创于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这种检测法主要分三个步骤52:
1.抽象提取。法院借助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将原被告作品中的思想与”思想的表达“分离开来,然后提取出构成”思想的表达“的那部分。
2.过滤。即将原、被告作品中相同或相似材料中的属于公有领域而不受着作权保护的”思想的表达“过滤掉。
3.对比。在经过前面提取与过滤两个步骤后,再对原、被告作品中剩下的部分进行相似性对比,最终判断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摘要层次测试法“,是在1930年Nichols53案中由Hand法官提出的,这种测试法主要是通过对涉案作品分别做出一系列抽象层次不等的摘要,之后再对两者进行比较,如果二者仅仅表现在思想观念上相似,那么就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二者表现为在表达上相似,即存在实质性相似。在英国BBC案中,法官不支持原告的理由即在于两部涉案作品只是在抽象的比赛制度层面具有相似性,而在具体内容上并不存在相似。
”内在测试“其实是一种主观标准,主要运用的是”整体理念和感觉分析法“,也称”一般观众“检验标准。如在美国Christopher案中,主审法官就认为,”实质性相似“应该被理解为”将原作品与侵权作品进行对比,一名普通的观众认为两者无论是总体理念还是整体感觉都是一致的,这种’一致‘不仅表现在简单的字面上的抄袭,也表现在结构上的机械模仿“.美国司法判决中界定电视节目版式作品侵权的”实质性相似“检测法至今仍被许多法院效仿,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兼颐了外在与内在标准,比较系统并具操作性。
第三节两大法系的共通点
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国家在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方式方面有所不同,但也存在不少共通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节目版式可作为对元素的编排而受到保护
在两大法系中,法院一般都认为,一个节目版式对一系列元素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一旦具备区别性的特征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即使这些元素中的某些或全部在普遍意义上已经不受版权法保护。
美国CBS案和MetcalfV.Bochco54案对此作了最好的验证。法官在CBS案指出,原告CBS的节目《Survivor》中的元素如果孤立来看确实都不具备独创性,可是经过CBS的选择和编排,这些元素用一种独特的方式表现在观众面前,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表达,可获得版权保护。在MetcalfV.Bochco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两个节目的相似性虽然表现在普遍意义上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元素上,但在这些元素的编排上,双方是否存在相似性还需做进一步审查。
同美国一样,法国法院也承认,如果电视节目版式具有原创性、符合表达方式的规定,并赋予了实质,其内容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体现,那么该节目版式便能如说明书一样获得版权法保护,因此那些对元素、思想的选择与编排具有独创性的电视节目版式也可以受到法国版权法的保护。
二、节目版式越具体越具有可版权性
尽管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保护都没有被法院所支持。但是通过以上案例的梳理,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电视节目版式越具体,越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作为成文法系的法国在1975年的一个案例中否定了电视节R版式作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理由是电视节版式只是一个创意,还没有形成具体的形式。然而,随着电视节目版式产业的发展,法院开始逐渐承认如果能够证明节目版式具备实质性的内容并且能够得以继续发展,那么电视节目版式可以被版权法保护。如来一个电视节目版式被拍摄并且被剪辑,那么它可以受到版权保护并因此获益。”
如前文所述,同样的趋势还表现在意大利,意大利蒙扎地区法院的法官称:节目版式必须是详细、具体的,而且要达到足够的原创性,这样,模式就可以得到版权保护。换句话说,节目版式如果足够明确、具体和详细,那么就有可能受到版权法保护。在判例法系国家,法院的这种态度在英国Green案和美国Fink “案中得以体现。
Green案中,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但是法官指出,如果一个创意或概念被描写得更加细致具体,就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在1970年的美国Fink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的连续剧节目是使用了其原创节目版式制作而成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后加州上诉法院判决电视节目版式可以援引普通法的版权制度予以保护,但简单的思想以及缺乏创新的作品不能获得保护。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认为符合一定条件的电视节目版式是可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中的一定条件就包括电视节目版式必须足够具体,具体到能成为一种表达,可供操作,而不是虚无漂嫩的思想。
本章小结
通过案例分析来看,成文法系国家:倾向于可版权性讨论,且运用的侵权判定方法在各个国家有所不同,”元素覆盖标准“的适用类似于”实质性相似“检测;判例法系国家:倾向于承认可版权保护,但对实质性相似认定非常严格。两大法系的共通点在于:节目元素的选择和编排可受保护;电视节目版式越具体,越具有可版权性;节目版式的版权侵权之诉普遍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