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同等学力硕士论文 > 法学硕士论文

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30 共6417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第2部分】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及选题意义
【第3部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界定
【第4部分】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现状
【第5部分】国外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及启示
【第6部分】 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7部分】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建设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四、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尚不健全,通过比较国内外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现状,分析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借鉴国外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的经验,本文对提出以下建议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

  (一)加强立法,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机制

  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因而,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地位、完善监管机构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1.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法地位

  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着实不妥。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应当将其认定为准金融机构。只有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准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我国现行第三方支付相关法规位阶低,属于央行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等立法机构应当加强第三方支付方面的立法,制定一部位阶高、效力强的专门法律。

  2.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央行监管第三方支付,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打算从事支付业务,应当向央行提交申请材料,再通过央行的审核,取得业务许可资格后,即可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具有行业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效力低、监管力度小、监管范围不全面,无法有效监管第三方支付行业。目前,我国法律规定银监会监管商业银行,证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然而,却缺少一个像银监会和证监会一样级别的监管机构监管第三方支付业行业。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监管机构设置状况,新设一个级别高、监管全面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还可以效仿美国的监管机制,构建综合的第三方支付监管网络,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税务机关、支付清算协会及信息产业机构联合监管的第三方支付监管网络。由银监会和央行联合监管用户资金,保障资金安全;由支付清算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监管,赋予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监管建议的权利;税务机关监管第三方支付行业税务征收问题,加强税务监管防范偷税、漏税风险;信息产业机构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对用户信息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时披露交易信息,保障用户知情权。比较欧盟的专门监管机构模式和美国的综合监管机构模式,我国构建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应本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审慎监管的原则,建立以央行为主导,其他机构为辅的监管模式,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长足发展。

  3.完善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及退出机制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实行业务资格许可制度,但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问题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纵观国外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欧盟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美国实行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当前采取类似于欧盟的监管制度,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第三方支付金融犯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提高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质量,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公信力。但是如果一味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将制约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形成行业垄断状况,不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有序发展。无论是欧盟的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还是美国的宽松市场准入制度,均是以该国法案为基础实施的,我国现行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方面的法规仅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法律位阶均较低,法律效力较低。我国应借鉴国外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根据提供的支付业务不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区别对待,分别实行不同的市场准入制度,即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账户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提供单一服务的平台账户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

  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涉及广大用户,只有健全的第三方支付退出机制才能在保障用户权益的前提下退出,不留后顾之忧。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机制,我国现行法规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不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的性质,应当实行类似于银行机构的退出机制,我国可借鉴国外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制度,让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交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实行再保险制度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逐步完善第三方支付退出机制。

  (二)加强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

  国外坚持公平原则,重视保护用户权益,逐步完善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具有健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用户权益,还有一些零星的用户权益保护散见于相关立法中。但是,我国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多是笼统的原则,缺少实用性,进而,我国应当加强立法,逐步完善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1.加强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在第三方支付中,国外历来重视用户隐私权的保护,通过专门立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严禁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用户信息泄露给第三人,在维护公共利益情况下公开用户信息除外。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和美国的《隐私权法》、《美国金融改革法》均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尊重用户隐私,妥善保管用户信息,及时进行网络系统安全检查,防范风险,避免不法分子窃取用户信息。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注册协议》时,约定了一部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是法律效力不强,另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仅对用户隐私权保护作出原则性保护,适用性不强。我国可以结合我国第三方支付隐私权保护实际情况,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经验,细化第三方支付中隐私权保护范围,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着重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切实保护用户隐私权。

  2.加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美国、欧盟历来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均强调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要求全面、及时、公开披露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信息。我国应效仿国外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建立信息透明制度。但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仅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披露注册时的相关信息,对于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中涉及的其他信息却未规定。我国应当效仿欧盟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制度,遵循审慎监管原则,定期、及时、明确向用户披露第三方支付信息,使用户了解交易流程,增强对第三方支付的信心。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披露交易信息,对于格式条款、专业信息等内容进行通俗解释,使用户能够切实了解其内容。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