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的立法现状
1.1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简述
1.1.1温室气体减排
温室效应是大气的保温效应的俗称。大气层可令来自太阳的短波热福射到达地表,同时栏截地表向宇宙反射的大部分长波热辐射,从而使地表与低层大气的温度提高,如同农业种植中的温室,因此称为温室效应。温室效应使地球能够获取并保存热量,进而使生命的存在成为可能。⑴温室气体是形成温室效应的重要原因。温室气体是拥有偶极矩的红外活性分子,可以吸收短波辖射、保存红外热能。简而言之,温室气体的分子结构使其具备吸收和储存热量的能力,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越高,则温室效应越强,对地球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越大。
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类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C02)等温室气体快速增加,大气的温室效应随之逐步增强,引发全球气候变暖等严重的气候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温室气体减排”的概念也因此提出。
1990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Change, IPCC)第一次研宄报告确认了对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基础。在意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峻性之后,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Change, UNFCCC)。UNFCCC以“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2]为最终目标,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及各自能力等基本原则以及缔约方根据公约承诺的事项,并规定信息通报等义务。此外,它明确了气候变化大会的机构组成、缔约方会议制度等问题,还规定了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的资金机制。在UNFCCC下,发达国家被认为应当积极采取温室气体减排的措施,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
UNFCCC是第一份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它是开创温室气体减排国际法律制度的里程碑,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框架正是以此为基础而形成。但是UNFCCC主要就原则性的问题进行规定,具体措施如目标减排量等则通过公约的议定书进行详细规定,如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
1.1.2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是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所釆取的措施之一,是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组成部分。根据IMO所建立的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框架,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limitation and reduction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rom internationalshipping),是指通过技术措施、营运措施以及基于市场的措施等,从各个环节降低国际航运活动整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中主要以降低船舶的排放量为核心。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与其他方面温室气体减排一样,即以降低温室效应为目的,意在减缓气温变化对气候等方面的影响,从而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温室气体的种类有六种,但其中以C02为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因此当前大多数减排措施都主要围绕C02排放展开,国际航运中也是如此。[3]2000年6月,IMO发布了 “IMO关于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研究报告”(IMO GHG Study),认为航运CO2的排放约占世界CO2排放总量的1.8%,并可通过技术和营运措施进行减排。2009年7月,MEPC第59次会议通过了 “SecondIMO GHG Study”,报告指出2007年全球源于船舶的CO2约为10.46亿吨,占全。
球总量的3.3%,其中国际航运活动中排放的C02高达8.70亿吨,占全球总量的2.7%.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这一数据到2050年会增加150%到250%左右;若采取措施,将能够实现比当前水平降低25%到75%左右。[4]因此,国际航运有必要为保护世界气候系统做出贡献,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势在必行。
在1997年的MARPOL公约缔约国大会上,大会通过了有关船舶CO2排放的决议。决议中请IMO就温室气体排放问题釆取措施,并且请IMO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审议可行的温室气体减排方案。[5]由此,IMO成为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规制的制定者,在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立法中处于立法者的地位。2008年,MEPC第57届会议专门成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小组(GHG工作组),批准了关于加快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研宄工作的建议,将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工作讨论交由GHG工作组完成。
1.2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原则
由于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包括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关系,以及IMO在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组织者地位,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应当遵循UNFCCC所确立的基础原则和IMO所确定的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的原则。
法律原则反映法律的价值追求。公平和效率皆属于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6],尽管这二者之外法律还有其他价值追求,但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中,这二者显得尤为重要[7].考宄UFCCC明确的基础原则和MEPC所确立的原则,可以发现这些原则各自反映了对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侧重,因此本文从公平和效率角度对这些原则进行分类。其中,公平,指以环境正义为核心,追求制度所涉的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的公平分配;效率,这里指减排效率,即当前国际气候问题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