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国家主管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主体参与到海难救助的制度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体现在实践中,则是国家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取得救助报酬的困难。为解决现实与立法中的问题,本文分别对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三方面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主要得出了如下结论:
第一,国家主管机关介入海难救助的形式不应只做从事或控制的区分,还应根据是否有行政强制力的参与而做一般性救助与强制性救助的区分。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性救助中的自愿性仅针对被救助人的自愿性,相对的,强制性也是只对被救助人的强制性。
第二,传统海难救助的本质是一种“创造并分割额外价值”的行为,“额外价值”是该制度的核心,“创造额外价值”是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分割额外价值”
是救助报酬的确认。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自愿性”,应特指被救助人的自愿性,在考察海难救助的构成时,无需对救助人的动因进行考察。
第三,国家主管机关从事一般性救助时,在民事上应被视作同传统海难救助的救助人相等的地位,享有和承担同样的权力和义务。但在行政上,其还承担着“应当立即组织救援”的行政义务,此种行政义务只限制其救助的自愿性,而不因此设立民事上的义务。
第四,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一般性救助中,救助人的自愿性虽受到限制,但并不影响海难救助的构成,因此,可以依法取得救助报酬。而当救助无效果时,救助人也有权就其在救助中的实际花费向发出控制的主管机关申请行政补偿。
第五,国家主管机关的强制性救助就行为性质上有行政行为的性质,但同时也产生了海难救助的效果,因此,应当取得救助报酬。但救助报酬的请求权不应限制其取得行政上费用补偿的权利,主管机关有权就其代执行的实际费用向被救人即行政相对人收取补偿,此种补偿也不应限制主管机关就其救助效果申请救助报酬的权利。
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问题对于整个海商法制度乃至与整个法律制度而言,只是一个小问题,只是由一个特殊的主体介入了一个特殊的行为引起。但它又不是一个小问题,它也影响着相当重要的法律关系和实际结果的判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关于此的研究是有意义的。诚然,笔者的研究和理论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稚嫩之处,但仍希望本文能够有所意义,为我国的海商法相关法律制度有所贡献。谨希望本文为砖,能引出更多完璧之玉,共创我国海商法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质健。国家主管机关从事和控制的海难救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3:1
[2]The Clarita and The Clara, 90 U.S. (23 Wall.) 1,17(1874)。
[3]Lloyd' s Law Import, 1998(1) :333.
[4]吉尔默,布莱克着。杨召南,等,译。海商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722.
[5]刘刚仿。论海难救助的客体。(博士学位论文)。大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147.
[6]李艳。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全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0:12.
[7]唐丽丽。海上事故中公务船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7:20-24.
[8]林于暄。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水云管理。2008,30 (2) : 28-31.
[9]吴静。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9:4.孙敬东。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中国水运。2008,(6) :10-11.
[10]王玉宁。论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成控制下的海难救助。世界海运。2013,36(6):44-48.
[11]唐明君。残骸清除法律性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8.
[12]Joho Reeder. Brice on Maritime Law of Salvage. 4th ed. London: Sweet & Maxwell,2010:346
[13]张琛。海上遇险船舶避难地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7:30.
[14]刘占魁。从“千岛油1弓”污染事件说起。中W海事。2005,(4):53.
[15]李志文。高俊涛。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生态化婧变。法学。2010,(7):85
[16]杨唐全。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中国水运,2006,(7) :144-145.
[17]中国海事审判网
[18]中国海事审判网
[19]中国海事审判网
[20]中国海事审判网
[21]我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差距和原因分析
[22]周勇。海难救助、污染危险条款和丼同海损费用保险。财经科学,2001,(02) :99-102.
[23]Brice , Maritime Law of salvage. 4th edition. Sweet & Maxell. 2003.
[24]46 U. S. C Sec. 727.
[25]10 U. S. C Sec 7363; Sec. 9804.
[26]司玉琢。海商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313.
[27]台特雷着。张永坚。等。译。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3.
[28]傅廷中。海难救助及其立法。世界海运。2002,25(1) :48-49.
[29]黄勇兵。海难救助人赔偿责任限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8:4-5.
[30]司玉琢。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背景:法律出版社,2002:404.
[31]庞耀云。论我国的内河海事管理体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复旦大学,2008:20-21.
[32]蔡垚。中英两国海事调杳的比较与建议。航海技术。2007,(6) :65-67.
[33]徐祖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科学应对海上险情。巾W海事。2007,(10) :4-7.
[34]许晓江。我国水上搜救工作现状与对策。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32 (7) : 157-158.
[35]徐雯梅。我国海上搜救现状及建议。水云管理。2009,31 (8) :35-38.
[36]许晓江。我国海亊管理机构SOLAS公约履约情况。屮国水运。2009,09(6) : 102-103.
[37]夏良正。我1?海空立体救助体系运行评估及发展战略。(硕士学位论文)。上海。上海海事大学,2005:7-10.
[38]张晋文,邓顺华。前进的中W搜救事业。中W水运。2004,(10):12-14.
[39]张胜存。我国线性强制救助作业的法律特征及缺陷。中国水运,2008(4):261.
[40]谭振宏,郑中义。中国海上强制救助的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7(S2) :108.
[41]胡正良。强制救助之研究。中丨到海商法年刊。2010'21 (3) :68.
[42]袁曙宏。我闺《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价值取A和制度逻辑。巾W法学。2011,(4):10.
[43]胡建淼。“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中国法学。2012(2) :92-94
[44]李小勇。行政强制执行的儿个理论问题探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1,(08):44-49.
[45]谢菊英。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措施。(硕十学位论文)。2005:21-23.
[4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着,《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489.
[47]王俊波,刘冬青。论主管机关强制救助权及其运作特点。航海技术。1996⑶:8.
[48]王连吕,马怀德。行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1-102
[49][1947/48]Vol. 81, LI. L. Rep. 452-458.
[50][1971]Vol. 1,Lloyd' s Rep. 220-229
[51]Simon W. Tache. The Law of Salvage:Criteria for Compensation of Public Service Vessels. Tulane Maritime Law Journal. 1984,9:6-8.
[52]Steven F. Friedell, Salvag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Cardozo Law Review,1982-1983,4:431.
[53]Bruce D. Landrum. Salvage Claims for the Navy and Coast Guard: A Unified Ipproach.Naval Law Review.1989.38:228-229
[54]张湘兰。海商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246.
[55]广州海事法院。
[56]国家海事主管机关从事的海难救助的报酬问题--对汕头海事局诉中石化粤东石油公司案的法律分析。
[57]Francis D. Rose. Kennedy & Rose Law of Salvage. 7th ed. London: Sweet & Maxwell,2009.
[58]吴焕宁。海商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9]傅廷中。海商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0]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1]司玉琢。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2]邓新颖,杨慧。海上油污事故频发引出赔偿救捞法律难题。珠江水运,2011,(20):46-47.
[63]梅宏。环境时代海商法的制度创新。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15-19.
[64]高俊涛,李志文。我国环境救助法律制度构建论纲。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0,(3):38.
[65]E. Gregg Barrios, Bedouin L. Joseph, Bradley S. Parker. Recent Developments inAdmiralty and Maritime Law. Tort Trial & Inturance Practice Law Journal. 2003-2004,39:188.
[66]Brian F. Binney.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with Salvage Law: Risks, Rewards,and the 1989 Salvage Convention. Washington Law Review. 1990, 65:639.
[67]Thomas L. Nummey. Environment Salvage Law in the Age of the Tanker. Fordham Environment Law Review. 2009-2010, 20:267.
[68]罗亿松。海商法。北京:屮W法制出版社,2000.
[69]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70]李荣珍,李鑫。行政救助制度的内涵和功能。新东方。2010,(4):7-13
[71]罗佑勇,甘乐。论行政救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屮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3):114-115.
[72]王振耀,田小红。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基本体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5) :28-30.
[73]孔繁华。和谐社会的政府救助义务。行政与法。2005,(9):12-14.
[74]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国法学。1998,(3):9-22.
[75]马怀德,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⑵:57-58.
[76]杨解军。叶树理。关于行政强制若干理论观点的批判。法学。2000,(8):2-22.
[77]朱新力。论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浙江学刊。2001,(5): 148-152.
[78]应松年。行政强制立法的儿个问题。法学家。2006,(3) :8-11.
[79]杨临宏。行政法:原理与制度。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
[80]余凌云。行政契约论。北京:中W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81]邢海宝。海商法教押。北京L中国人K大学出版礼。2008.
[82]郑忠义。李国平。海事行政法。大连:大连海乎大学出版礼。2007.
致 谢
两年的时间匆匆而过,我在大连海事大学作为硕士研究生求学的时间也即将变成历史。作为两年学习的检验标准与成果,毕业论文是一项十分重要且艰巨的工程。因此,在终于落下最后一块砖的时候,我满怀激动。
论文的完成绝非我一人努力的结果,其中依靠了许多人的帮助和支持。在这之中,我最想感谢的是我的导师李志文教授。她是个学术上治学严谨,为人上公正宽厚的人。李老师对我们的教育不仅在于这一篇论文,更在于论文写作的方法与要点。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觉得这种教导将使我终生受益。谢谢您,我的老师!
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在研究生的两年学习期间,他们一直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无微不至地关怀着我。这不是他们的职责,更不是义务,而是天下最无私的爱。
有这样的父母,我感到无比幸运。真希望能够早日报答他们。
其次,我还想感谢我的同学们。论文写作的过程难免会遇到思路枯竭,产生疑惑,甚至走进死胡同的情况。而跟同学们互相支持、鼓励、督促,是能让人走出泥潭的力量。谢谢我的同学们,两年的同窗时光虽然短暂,但友情长存。
此外,我还要感谢大连海事大学,感谢大连海事大学让我感受到了作为一名“海大人”的光荣。即便走出校门,我也会将这种光荣发扬光大。
最后,感谢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我的拙作进行评审的各位老师们。我的论文一定存在着诸多缺点与不足,而每位老师的指正和批评都将是督促我成长的教鞭。
站在人生这条不断前行的路上,请让我再度回首,向海大与所有教导过我的老师们再次鞠躬。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