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当我们透过媒体颠三倒四的消息对某个名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过程和协议细节表现出好奇心时,当我们加入茶余饭后对身边某个小有成就的人不赡养父母的指责时,当我们对某些通过艰难打拼而成为行业大鳄的患难兄弟因为股权分配而发生内讧感到惋惜时,当我们对某些因众所不知的目的而“劈腿”最终导致小三转正的事件强烈谴责时,我们就闯入了一个法律对亲密关系聚焦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法律对行为的预设规范、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围观者对法律的期待和对当事人的评价标准都有很大差距。这种差距甚至难以用立法需要与时俱进、当事人的道德与法律知识、围观者的法律意识等原因来解释,因为这一切都根植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之中。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1.选题背景
作为行为规范,法律调整的是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无论在乡土社会、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每个人的身上都凝结了许许多多的关系。这些关系既有自然属性的,也有社会属性的,既有基于伦理道德的,也有基于利益交换的,纷繁复杂到我们几乎难以穷尽地分类和列举。
但是,当我们根据信任的不同程度来区分人们之间的关系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亲密关系和非亲密关系。这一分类标准本身不仅与日常生活事实紧密相关,因为日常人们之间的互动很多是基于个人互信的,同时,也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为诚信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
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亲密程度在影响人们对行为模式的选择的同时,也会影响到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需求与供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人们之间的亲密程度和由此决定的互动关系。“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增多,而当增大到人们的生活世界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时,法律开始减少。”“法律几乎无法进入关系密切者的殿堂。”①例如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夫妻之间,劝说受害的女方报警或者诉讼离婚从来都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事实上,亲密关系者之间常常避开所有社会控制的公共机构和制度,以一种极“不正规的”方式来处理纠纷和冲突,且对纠纷和冲突的处理常常限于直接的当事人之间共享纠纷的处理方式、结果和亲密关系的修复方式与状态。有时候,亲密关系者之间发生了纠纷,他们是否在法律框架内处理纠纷取决于他们是否希望继续维持双方的亲密关系或将亲密关系限定在怎样的程度上。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交往变得更加频繁和便捷。法律日益成为人们行为的主要调控准则,并成为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每一部新法的颁行实施,都往往能受到“填补了一项立法空白”的欢呼,在实践者不断为有法可依而长吁一口气之余,研究者也不断揭示某个领域属于法律盲区。似乎法律应当调控到一切社会关系、渗透到生活的任何角落,包括传统上难以进入的“关系密切者的殿堂”.然而,亲密关系中的当事人并不像交换场域中的人们那样有意识地按照制度化的要求来预设行为和预期行为后果,正式组织的制度常常被放在一边,除非打算结束亲密关系才可能被留意到它们的存在。也就是说,法律所谓的为了理顺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等等的初衷,并不一定能得到相关关系主体的体谅和觉察。例如,城乡至今仍有不少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有些是现行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之前留下的历史问题,有些是未达到婚龄无法正常领证,也有些是离婚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复婚”,甚至还有因为时间不巧未办理登记而直接举办婚礼的。这些“夫妻”的身份权和配偶权得到亲友和当地群众的认可,在亲密关系或者说亲密距离保持期间,法律似乎是多余的。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框架下,思考法律对于社会生活介入的跨度和深度、强度和密度,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还是私法自治的边界和实现。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关系影响着法律干预社会生活的范围,善意的介入或恶意的侵入都会遭遇亲密关系以自己所特有的方式默默对抗或消解,在忽视和规避国家法规范的调整时,自发地适用更具伦理风俗色彩的民间法。那么国家法与亲密关系之间的互动究竟是怎样的呢?二者的冲突与接合边界上究竟有着怎样的社会事实呢?这便是本文期待触及的问题。
2.研究意义
亲密关系本身是法律调整的重要关系,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研究,属于法哲学层面的思考,但国内相关研究很少。因此,本研究可以丰富该领域的研究。同时,本研究与韩长安的研究虽然都是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但本研究的对象有重大拓展,适应了亲密关系的变化。尤其重要的是,本研究不赞成学者对亲密关系与国家法关系的判断,而是以社会经济学的理论辩证分析亲密关系中的伦理道德和利益交换,认为伦理道德与利益交换并非水火不相容,因此,主张在法律上从区分事实的角度,而不是从区分关系的性质角度来规制。
在实践层面上看,传统孝道的逐步没落、家庭内部广泛存在的交易,以及妇女地位的改善都使亲密关系发生了重要变革。事实上,亲密关系参与者之间确立起来的强有力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参与者内部是基于亲密伦理和情感心理需求的。亲密关系参与人之间的相互经济支持或一方为另一方的福利所做出的支付,乃是外部人无法获得的照料和心理满足。然而,外部人对亲密关系内部的照料只用法律理性来评判,因而照料就被变成了纯粹的支付或购买,这是违背亲密关系的伦理基础的,而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调整亲密关系的法律制度与实践。本研究为立法与司法实践在这个方向上的探索,提供支持。
二、概念界定
1.亲密关系
亲密关系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用语,因为法律更倾向于描述客观的行为而避免受到行为的伦理和情感背景干扰。因此,法律将亲密关系的概念分解成多种更具有操作性的定义,例如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同居关系等等。
关于亲密关系的内涵,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学科和研究者有不同的观点。在英文中,亲密(Intimacy) -词来源于拉丁文 Intimus,与“最内在”、“最深层”、“最深处”和“最私密”等意思有关,可见,亲密是指一种深入的、内部敞开的状态。社会学、经济学、法学、医学、心理学甚至文学等都研究亲密关系。美国心理学家莎伦。布雷姆在其着作《亲密关系》认为,亲密关系至少应该在六个方面与一般关系有所不同:“了解、关心、依赖、互动、信任和承诺”.①文学家认为亲密关系中有感情、有秘密,是以两性间情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情感关系与美学并试图从人的情感最重要的方面来打通美学和社会学之间的通道,找到一个交接点,一个契合点。社会学家认为“亲密关系是指双方的交往互动必须依赖于具体的、特殊的知识,以及至少其中某一个人提供照料(attention)才能进行的关系,第三方不能广泛、开放地获得这样的熟知、理解与照料。亲密关系中具体的、特殊的知识,包括共同的秘密、私人之间的仪式礼节、身体化的信息、对私人弱点的知晓,以及对令人为难的或羞耻情形的共同等要素。而所涉及的照料,则包括彼此钟爱、身体性服务、私密语言、情感支持,以及对令人为难的过失或缺陷的修正等要素。”
法学家注意到了日常生活中各种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比如亲子之间、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等,还注意到在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也存在亲密关系,例如保姆与小孩之间的看护关系、心理咨询师与咨询者之间的心理辅导关系等等。尽管有研究强调第二种关系常常由第一种引起,两种亲密关系之间存在联系与重叠,但是本研究无意研究专业领域的秘密关系,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此关注很少,相关规定不多,针对该领域亲密关系的司法实践也鲜见。不过,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婚外情大量存在的事实,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增多,本研究将婚外两性关系纳入研究对象。因此,本研究所称亲密关系包括亲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婚外两性关系。
2.亲密关系的变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亲密关系也在发生变革。女性在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她们不仅摆脱了普遍意义上的压抑,还正在摆脱男性的压抑,性和感情方面的平等使私人领域的民主化逐渐成为可能。亲密关系的变革表现为两性的平等,个人生活的自治和民主化,以及反常爱恋形式的涌现。
两性间的亲密关系“力求建立平等的、民主的和相互分享的两性关系,提高亲密关系和婚姻关系的质量和生活价值,使个人获得完美的情感满足和温馨的生活空间。”
这种亲密关系的理想状况正在打破传统意义上的、以父权(或夫权)制为基础的、以生育繁衍为导向的不平等夫妻关系。
亲密关系已经变得更加“纯粹化”,也即就是,在亲密关系的动机中“情感或爱情”成为最基本的考虑因素。甚至处于对“纯粹化”亲密关系的热衷与追求,婚姻已经变得不再是惟一选择,因此,一些人选择独身,甚至“随着女性自由的提高,私通的机会大大增加了。”“婚姻因为妇女解放而在许多方面变得难以维持。”
在亲密关系的外部,市场经济激活了人们的资源意识和交换观念,似乎一切都被纳入了社会交换的视野之中。一直备受关注与呵护的亲属关系,也被现代生产技术、消费主义和交易发展的浪潮严重侵蚀着。以至于,人们对婚前同居、婚外情(性)、同性恋、试管婴儿、分居、将父母送进敬老院等的议论日益成为陈词滥调。亲密关系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革,对法律的规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国外研究述评
国外对亲密关系已经进入了跨学科研究的时代。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莎伦·布雷姆在其名着《亲密关系》中不仅讨论了亲密关系的心理机制,还研究了亲密关系中的权力与交换。而罗兰·米勒在该书的第 5 版中对亲密关系中的冲突与暴力的研究取得了进一步的深入这些都对从法学视角分析亲密关系的自治与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可以称得上是亲密关系变革研究领域中的权威。他认为亲密关系的变革是一种综合力量的结果。在《现代性的后果》一书中,吉登斯指出现代性的全球化趋势与亲密关系的转变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容轻视的关联。他从信任机制建立的角度分析了亲密关系的转变,认为个人信任关系与亲密关系构建的情境密切相联。
他还从私人领域民主化的角度,分析了构建新型爱情与亲密关系的问题,指出有助于改造个人行为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正变得趋向于民主的实现。杰佛瑞·威克斯在《20 世纪的性理论和性观念》一书中谈到了婚姻家庭关系、性别关系以及性行为的变化,认为变化的核心是伙伴(伴侣)间建立在平等的亲密交往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理想。
美国薇薇安娜。A.泽利泽在《亲密关系的购买》中,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了法律中的亲密关系,强调指出,法院在处理两性关系、看护关系与家庭中的经济交易中的争端时,往往坚持一种两分法,根据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来做出相应的裁决,并由此产生了相当多的不公平。因此,比应该将亲密关系与经济交易对立起来,从而做出更为正确、更为公正的裁决。
2.国内研究述评
国内有关亲密关系的研究并不多,主要是心理学、医学和社会学甚至文学方面的,法学领域的专题研究很少,仅少数研究成果专门讨论过亲密关系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认为现实中所发生的亲密关系与国家法的冲突就是因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尊重亲密关系的差别、没有区分不同场域中对法律资源的不同需求。亲密关系与国家法的冲突表现在:对亲密关系如果受到国家法的过度控制,就面临解体的风险,而亲密关系通过情感的自然生物属性的机制又有可能消解国家法。要维系亲密关系和国家法之间的和谐,就应当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调适:其一,国家法应当尊重亲密关系的自治性,尊重亲密关系的人性与情感基础;其二,亲密关系也需要国家法为其提供良好的自治发展空间。
但是,法学领域的涉及亲密关系的研究和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对我们从法学视角研究亲密关系进行了很多有意义的探索。王向贤在其博士论文《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以 1035 名大学生调查为例》中,定量研究了配偶暴力、父母暴力与子女暴力,其所关注的是暴力的性别构建与产生因素,并没有从法律层面讨论规制问题。
平菁透过对两性间亲密关系下的性暴力的本质解读,试图使人们正确认识和了解“亲密暴力”、“熟人强奸”等犯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西方国家针对此类问题的一些有效预防措施和相关政策作简要介绍。
胡俊琳也定量分析了亲密关系暴力的影响因素。
李样云在其博士论文《离婚诉讼话语中权力和亲密关系的性别解读》中,借鉴批评性话语分析、系统功能语法和会话分析对中国的离婚诉讼话语进行语言剖析,以期探询法律是否违背了它的最高理念--维护公正。
阎云翔梳理并综述了有关中国家庭模式和私人生活的研究成果,指出前人的研究成果多关注中国家庭制度与家庭结构,其价值取向属于集体主义价值观,严重忽略了家庭生活中个体自身的重要性以及个人权益和个人幸福的重要意义。提出私人生活领域指的是在理想状态下既不受公众监视,也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那部分个人生活。这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亲密关系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佟新在《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一书中分析了我国婚姻制度中的性别关系与亲密关系。他认为理想的亲密关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这与整个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现代社会的亲密关系应当打破男尊女卑的传统,也就是说不再以以父权(夫权)为基础,不再以生儿育女繁衍后代为目标,而应当是平等、民主、男女共同发展的关系。
此外,还有散见于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方面的文章中的各种论点。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情妇的法学研究,给了本文研究重要启发。
四、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回顾已有文献,一方面是为了明确研究的起点,另一方面又可以明确研究的方向。本研究回顾的文献,既关注法学、社会学的基础理论和社会学中的工具性方法理论,更关注该主题项下的相关研究。
第二,案例分析。法学理论虽然是思辨性的学科,但是理论来自于活生生的案例,因此,在分析立法与实践时,本研究将以立法文本为例、以经典案例为例。
第三,比较研究。对比国内外有关亲密关系的法律与实践,将有助于我们深化认识,并为我们提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