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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性分析前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4 共3114字

  前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我国法治应当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国新时代。回溯到2010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即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工作重心已由立法阶段转向法律实施阶段。行政执法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是国家机关进行法律实施工作的主要表现,“严格执法”是新时期法治工作中对国家机关提出的最新要求。“严格执法”既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法律、运用法律,同时又要求对自身公权力进行控制,“法无规定即禁止”.行政处罚是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体现之一,在行政处罚中,执法机关理应做到合法合理,比例原则是执法机关合理行政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在此,本文在总结前人结论的基础上,对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解决思路,以期完善并解决比例原则我国行政处罚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选题的意义

  比例原则的概念起源于德国,并在法国、日本、美国等现代法治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迄今为止,比例原则依然不是我国行政法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行政法原则,只是体现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实际上,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并不只是体现在执法之中,同样存在于行政立法与行政诉讼程序之中。对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适用的问题进行研究,在以下两个方面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首先,研究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问题,有助于控制公权力并保障人权。行政处罚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体现。国家公权力应有自己的疆界,不可无限制扩大。如对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加以任何限制,在行政处罚中,容易出现恣意行政处罚的现象。控制公权力与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法治工作之一。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既有利于控制公权力的恣意行使,同时亦可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其次,研究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问题,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法治政府则是依法治国纲要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自法治政府概念在我国提出,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报道常见于媒体,通览这些新闻报道,关于行政处罚的问题中,无非是要求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同时不得侵犯相对人与第三人合法权益。研究比例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导行政处罚相关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切实对政府权力加以规范,以引导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从而实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贯彻与实施。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首先,相关比例原则问题的研究,在国外已取得不菲的成就。对比例原则的学术研究起源于德国。德国行政法学家麦耶在其著作《德国行政法》中首次在学术研究中对比例原则进行了阐释,并首次提出了比例原则中的第二个子原则,即必要性原则。在麦耶的观点中,比例原则并不像现在所认识的那样,对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仅指在自然法基础上的比例。在麦耶之后,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家福莱纳延续了他的观点。在此之后,德国行政法学家耶利纳克对比例原则进行了完善,在其1913年发表的著作《法律、法律适用及目的性衡量》中提出了比例原则的另外一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比例原则第三个子原则即均衡性原则或称之为狭义比例原则,出现在德国1950黑森邦年颁布的《行政执行法》与1953年颁布的《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之中。?至此,德国行政法中关于比例原则的研究,以至臻完备。

  德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在当时的研究虽然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仍存在些许不足。其关于比例原则的研究,在当时大多停留在警察执法阶段,从而对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中其他方面有所忽视。不过,在法治快速发展的现今社会,有关其他行政方面的研究也日趋完善。

  巧合的是,日本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研究,同样起始于警察执法活动。曰本行政法学者盐野宏就曾在其著作《行政法》中提出关于警察执法的观点,即警察执法必须是排除违法行为,且在执法中应当考虑执法目的与手段的比例,不得超出必要范围。盐野宏的观点即表明警察执法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日本学者片閃聪认可该观点,并将警察执法中比例原则所涉及的各方利益更加明确化。

  日本行政法比例原则研究在向前发展的同时,一些日本学者却对比例原则提出了批判。如奥平康弘,其认为“以独自的方法连接明治宪法的自由和日本宪法的自由,它对现代宪法状况中的特定的实践极为有用,仅就这点来说,它特别需要在表现自由的领域里受到扬弃”.

  作为判例法系代表国家之一的美国,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明显的体现出比例原则的内涵。

  其次,在我国,也有许多学者在行政法比例原则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肖金明、余凌云以及姜昕教授均在自己的著作中对国外行政法比例原则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我国行政法理论引入比例原则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肖金明与余凌云教授更多的侧重于德国比例原则的研究。姜昕教授则更全面,不仅对德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问题有着比较深入的研究,对于日本、美国等其他国家行政法中比例原则问题的研究也很深刻。张千帆教授以及姜明安教授则对比例原则的理论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在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方面,我国有一些学者对其作了具体的研究。蒋红珍对比例原则在司法程序中政府的选择问题进行了探讨。

  除此之外,部分学者将比例原则与其他相关理论相结合,作了交叉研究。王书成将比例原则与利益衡量方法相结合,提出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新问题与解决方法。陈桂生将比例原则运用至我国经济法中,对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从比例原则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综上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19世纪就已经在国外开始萌芽,并在随后的社会发展中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在比例原则传入我国之后,也有相当多的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通览我国学者在比例原则中进行的研究,尚未形成体系化的研究。同时,我国学者对于比例原则的研究,在深度与广度上均存在缺陷。在研究深度问题上,仍然缺乏对比例原则理论问题的探讨。而在研究广度的问题上,我国学者大多之研究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某一个方面,未能对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探讨。

  第三节本文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一、本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针对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适用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内容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比例原则与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尤其对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进行了阐述,第二章论述了比例原则的比较法研究,对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比例原则的适用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三章论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及其必要性,主要是从立法上、执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中来分别阐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以及比例原则适用的价值所在。第四章详细论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从立法、执法、司法上全方位分析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对别人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比较,分析其异同,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案例分析法则是以具体案例层层分析,得出结论来支持论文的观点。

  第四节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本文的创新:对行政处罚的内涵从其相关立法、具体实施以及由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等角度进行理解,从而将比例原则深入到行政处罚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将比例原则与法的价值自由与秩序相结合进行论述,将其内涵进行深化,可以看出其本质就是能够更好的处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即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关系。

  本文的不足:虽然本文尝试用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与法的价值自由与秩序进行结合,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去彰显比例原则的重要性,但由于本人能力有限,论证过程的深度及广度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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