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结 语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与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关系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成败,马虎不得、大意不得。虽然我国在制度设计上水平还有待提高,但是,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已经逐步提高。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中 6 个法条分别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公益诉讼这三个部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成为了此次环保法修订的亮点,也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14 年 5 月 27 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指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创新环境治理机制、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这些都让我们看到了政府积极推进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诚意和决心。
笔者坚信,只要我们对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行更多有益的探索,逐步建立和丰富相关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并且在实践中严格落实,那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不会再沦为一句空话,我们的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生活质量得到改善,也不会是遥不可及的事。在此,我想再次重温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发表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概念所做的定义,“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样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在环境保护中,只有引入了公众参与的力量,才能真正形成良性循环,实现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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