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所得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据的比例大大提高,个人所得占GDP的比重达到70%,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个税收入却远远落后于应有水平。相关数据显示,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40%50%,而2012年我国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5820.24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8%; 2011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下表是2008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情况,不难看出,工薪所得贡献了 6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且呈现上升趋势,工薪阶层成为了我国个税收入的主力。相比之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低。
对比收入多元化的现实情况来看,这一结果表明对我国税务部门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缺位,高收入群体税源流失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真正原因。
3.3.1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规模估算
目前,我国个人收入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税务机关建档管理未能覆盖到所有纳税人,加之居民个人收入多元化、复杂化、隐性化、现金交易量大等特点更加明显,另外相当一部分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信息未能被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这些都使得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情况无法进行精确统计,从而要对我国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调査难度太大。鉴于此,本文在整体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规模进行测度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国实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对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进行初步估测。
(1)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规模估算
本文运用税收收入能力估测模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规模的测算如下表所示。由于数据来源于官方公开的统计资料,所以测算结果没有考虑官方经济统计数据以外的、未纳入政府观察范围的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情况。上表中部分重要数据的来源和计算方法如下:
表中第八行“月收入在起征点以上者人均月收入额”,是将《中国统计年鉴》中按收入等级划分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赡养系数装换而来的,以此项收入减去应扣除的起征点后,再乘以个人所得税税率(20%),即为第九行“月收入在起征点以上者人均应征所得税”;以第九行“月收入在起征点以上者人均应征所得税”除以第八行“月收入在起征点以上者人均月收入额”,得第十行“应征所得税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以此比例乘以第七行“月收入在起征点以上者收入总额”,即得到第十一行“全国城镇居民应交所得税额”,以此数额减去实征额,即为第十二行“个人所得税流失额”;以第十二行“个人所得税流失额”除以第十一行“全国城镇居民应交所得税额”,就得到第十三行“个人所得税流失率”.选择“月收入在起征点以上者人均月收入额”作为计算税收流失的依据,是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去法定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都有800元或应税收入的20%的法定扣除;稿酬所得有30%的税收优惠;劳务报酬所得有30%和40%的加成征收;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不作扣除;还有其它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项目。综合考虑上述条件,将月收入在起征点以上者月平均收入额作为计算税收流失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在计算“月收入在起征点以上者人均应纳税额”时采用20%的税率,是因为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祖经营所得分别釆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20%这个税率档次处于中间位置)以外,其余的9个税目都应用20%的比例税率,所以把20%作为测算税率还是合理的。
(2)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规模估算
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约为163万人,缴纳税款791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为32%; 2007年,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增至213万人,缴纳税款1057亿元,比重约为33%; 2008年,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约为240万人,缴纳税款1276亿元,比重为34%; 2009年,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约为269万人,缴纳税款1384亿元,比重占到35%; 2010年,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达到为315万,近乎2006年申报人数的两倍,缴纳税款1756亿元,比重为36%.透过这五年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可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程度大概为35%左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我国部分省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对个税收入的贡献远高于此,比如2010年度,大连市共有41219人进行了自行申报,申报人数是2006年度首次申报时的3.6倍,申报己缴税额占大连市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0%.综上考虑,本文釆用35%的比率,以此衡量高收入群体对个税收入的贡献程度。【5】
分析上表数据可知,自2006年对我国高收入群体实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到2011年这段期间内,虽然2006年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额相比之前大幅度降低,但是随后的几年在此基础上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1年的流失额已经达到2006年的4倍之多,如果考虑到近年来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多元化、形式复杂化倾向更加显着的特点,加之高收入群体收入状况的调查取证难度加大的现状,上述流失额的估计相对来说还是保守的,可见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相当不容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