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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制度概况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46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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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资本利得税的设计探究
【第2部分】资本利得税相关问题探析绪论
【第3部分】资本利得税基本理论问题
【第4部分】资本利得税效应分析
【第5部分】 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制度概况
【第6部分】发展中国家资本利得税制度概况
【第7部分】我国税收制度中对资本利得课税存在的问题
【第8部分】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度改革的设想
【第9部分】资本利得税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 资本利得税国际比较

  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比较完善,各国普遍对资本利得进行课税。因此可以通过研究国外资本利得税制度来对我国建立完善的资本利得税制度进行指导。

  然而,由于资本市场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而且资本利得计价也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国际上并没有一套固定的资本课税模式。尽管如此,各国的资本利得税制在各要素设计方面,却有着许多共性值得借鉴。首先,各国对资本利得征税一般采用低税率,目的是为了降低资本利得税的负面效应,防止因资本利得税造成投资的削弱,阻碍经济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还短,还不成熟,因此资本利得税设计时要尽量降低税率,防止资本利得税对资本市场冲击。其次是征收方式,国际上的做法无外乎两种,混合征收和单独征收。混合征收是将资本利得放入企业或个人的其他所得中,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单独征收则是将资本利得与其他分离,对资本利得税单独课征。单独课征资本利得税对税收环境和资本市场制度要求比较苟刻,而且操作上比混合征收要复杂,征税成本较高,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现阶段应选择混合征收。

  再就是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许多国家都将资本利得划分为长短期资本利得,一般以一年为标准,资产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为长期资本利得,持有时间短于一年的为短期资本利得。一般来说短期资本利得有很强的投机性质,而且长期资本利得的取得要考虑的通货膨胀的因素,因此大多数国家对短期资本利得不实施税收优惠,但是对长期资本利得采用低税率或零税率的优惠措施。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的做法,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抑制投机。

  4.1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制度概况

  4.1.1征税范围的选择

  资本利得是资本性资产的增值,因此,其课税范围也限于资本性资产。虽然对资本性资产的理解并不一致,各国实际征收的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是,证券和不动产往往是各国资本利得课税的重要课税对象。例如在美国税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在转让资本性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收益要作为资本利得进行征税,而且美国税法对资本性资产范围的认定相当广泛,不仅包括股票、债券、家具、自用汽车、艺术收藏品等动产,也包括诸如房屋、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等不动产,对资本性资产的用途一般不做区分,无论是用来投资还是单纯长期持有都属于资本性资产的范围,用于享乐、日常使用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交易过程中取得收益也要根据相关规定纳税。对长短期资本利得的划分是美国税法中关于资本利得税的另外一个重要规定,区分界限为一年,持有时间在1年以下的资产转让后取得的正收益为短期资本利得,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资产转让后取得的收益为长期资本利得。英国没有对征税范围做具体的规定,而是将资产的所有形式的转让都纳入到资本利得税征管体系中。除美国英国以外的其他发达国家,征税范围一般包括:固定资产、股票、外币、债务、珠宝古物,土地和建筑物等,证券利得是各国资本利得税课税范围的重点,证券利得,不仅包括股票、债券等一般有价证券,有的国家还对认股证书(如日本、葡萄牙)、金融衍生工具(如匈牙利)、投资股权(如西班牙)及其他某些证券财产权利(如意大利)等取得的资本利得,这些也纳入证券资本利得课税范围。

  由于不动产持有时间较证券等其他资产要长,因此,通货膨胀等因素对不动产的影响更大,对不动产更有必要划分长短期资本利得,以确定是否免税或减税。一般来说,划分不动产的长短期资本利得的标准也要较一般资本利得要长。如表4-1所示:【1】


  
  4.1.2征收方式

  从世界各国征税实践来看,对资本利得课税一般釆取混合征收和分离课税两种方式,大多数国家将资本利得归入普通所得中,实行统一征管,不将资本利得税作为一个单独税种课征,我国目前釆用的也是这种方式。另外一些国家将资本利得包括在普通所得中统一征税的同时,又对资本利得附加征收一定额度的特别税,韩国税法中就有类似规定,首先对居民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取得的收益视同普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此基础上另外单独征收税率为25%的附加税费。美国是实行混合征收的典型国家,美国在开征资本利得税初期,不论期限长短,一律将资本利得视为个人所得征收普通个人所得税,美国在1913年设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都视同普通所得,以年为单位统一纳税,并且没有对资本利得设定单独的税收优惠政策。在1997年税制改革中,美国将短期资本利得作为普通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长期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的优惠税率。一些实行单一税制的国家,对个人股票资本利得也采取的混合征收方式。

  也有些国家采取分离征收的方式,即将资本利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与所得税分开征收。对个人短期资本利得税实行分离征收方式的典型国家有法国、匈牙利、波兰、日本、芬兰和冰岛,这些国家将股票资本利得单独进行确认,波兰税法对股票资本利得按持有期限区别对待,打击短期投机,鼓励股票长期价值投资。在英国的税制中,对个人是单独设立了资本利得税的税种,对企业则做了不同规定,企业在卖出资本性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收益,视为为企业普通所得,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对资本利得不做长短期区分,都是按照普通的企业所得税的课税方式和程序课税。德国在原有税制下,个人出售持有期1年以下的股票的所得收益,要归入个人全部收入中并按总收入水平累进税率缴税,类似于美国将个人短期资本利得视为个人普通所得。德国从2009年1月1曰起,对股票资本利得也开始实行分离课征方式,单独设定一个税率。

  4.1.3税率的设计

  资本利得税通常设置为比例税率,大多数国家依据资本性质和持有时间对资本利得设定不同的税率,长期资本利得一般要比短期资本利得税率设置得低一些,而且设定的税率相比普通所得税来说都是比较低的。也有一些国家根据交易数额或者增值率设置累进税率。经过80年代以来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所得税税率下降,因此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区别不再那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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