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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扣除制度的不足与改进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9 共6407字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世界经济背景。随着世界经济水平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基础设施的更新、政府的补贴都使得政府的财政支出增加,而这些支出主要来源于税收;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危机的出现,失业率的增加,加之物价水平的激增,导致纳税人税收压力加重,纳税人迫切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因此,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成为世界各国的难题。

  1973 年-1980 年,美国在长期通胀的环境下,于 1981 年美国政府通过了《1973 年经济复兴法案》,规定从 1985 年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指数化调整,并且以 1992 年的通货膨胀率为基准。通过指数化,可以消除通货膨胀所产生的税级爬升问题,避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增加。

  法国则采用了家庭系数法,即应纳税额=(应税所得/家庭系数)*适用税率*家庭系数。英国将老龄人分为两档:65 岁至 74 岁及 75 岁以上,并分别加以追加生计扣除。

  发达国家意识到要想达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效果和实现税收公平的政策目标,就必须对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进行改革,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达到的效果与其政策目标一致。

  其次,我们再了解一下中国的情形。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但是公民的工资增长速度远比 GDP 的发展速度慢,人们面临生活成本高的现状:“住房贵”, 住房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 高昂的房价已经超出普通工薪阶层的承受能力, 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教育贵”, 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 大学扩招成了一种趋势, 随之而来的则是居高不下的教育收费。《2011 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指数研究报告》显示: 教育花费是导致城乡居民贫富差距的首要原因。《2011 年社会蓝皮书》显示居民总消费支出排在前三位的是:子女教育费用、养老、住房。而人民银行对“储蓄目的”的调查显示:居民储蓄的目的主要是“子女教育费”、“养老”、“房子装修”、“预防疾病”。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就要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影响公众可支配收入的因素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也是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直接利益。因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就成为居民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以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作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1.2.1 研究目的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单纯得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制定科学的富有弹性的费用扣除标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及家庭费用,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维护纳税人的根本利益。

  1.2.2 研究意义

  本文将研究意义分成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两部分来阐述。

  (1)理论意义:首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核心就是确定应税所得,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国家无论实行哪种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计算应纳税所得必须先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所以,费用扣除标准的准确性是非常之重要的。因此,本文研究的课题可以为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对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进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增加收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实践意义:个人所得税具有增加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结合中国实际情况,2012 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远远超过 0.5,而 0.5 是世界的警戒线。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不显着。也证明我国个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所以,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科学地制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加强个税的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1.3.1 国外文献综述

  西方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历史悠久,至今已有 200 多年的历史。因为个人所得税涉及到每个纳税人的利益,而居民普遍都是纳税人,所以政府、居民和学者都十分关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方向。其中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给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威廉·配第曾经提出税收应当遵循“公平、简便、节省”的标准。1897 年福利经济学家埃奇沃斯伍对社会福利函数假设存在的条件下,首次推导出来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税制理论”,这可以说是最早形成的最优课税理论。

  十九世纪中后期,以税收公平为原则来研究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代表人物主要是经济学家埃奇沃斯、阿道夫·瓦格纳。其中,瓦格纳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是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财政学》和《社会财政与税收政策》中主张实行改良主义的“社会政策”,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消除社会分配不均的弊端,以此来弥补资本主义社会的缺陷。他认为,“从社会政策上的角度而言,所谓税收就是在满足财政需要的同时,或不问财政上有无需要,规定对国民收入和国民财产进行分配,借以矫正个人所得与个人财产的消费所征收的赋课物”。

  按照瓦格纳的税收理论原则,国家应该是对财产所得实行重课,对劳动所得实行轻课;对奢侈品实行重课,对最低生活品实行免课;对不劳而获的利得或偶然利得实行重课,对普通利得实行轻课;以及对所得多的纳税人采用累进税率。

  阿特金森则从三个方面研究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应,分别是:第一,费用扣除项目;第二,收入与再分配效应;第三,家庭间及家庭内部成员。

  总之,阿特金森将这一阶段税收被划分二层意义上的税收:从财政意义上理解税收;从社会政策意义上理解税收,同时主张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调节纳税人与政府,纳税人间的分配关系,实现社会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从而缓和社会矛盾。

  1.3.2 国内文献综述

  在我国学术界,众多学者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研究,大致围绕以下四种观点进行讨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地区差异可行否;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指数化可行否;“内外”有别的扣除费用标准是否要取消;扣除费用中的生计扣除应该包括的哪些方面。

  1.3.2.1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实行全国统一化还是实行地区差异化陈彦云(2005)认为,“个税扣除标准就该统一,并陈述了三条理由:第一,费用扣除标准全国统一化有利于体现法律的统一性;第二,有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第三,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如果我国实行高低不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势必造成贫困地区按低标准多缴税,发达地区按高标准少缴税的局面,这样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保护低收入者、扶持中等收入者、调节高收入者”荡然无存。

  许建国,刘波(2009)认为,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缓解地区发展的差别,不适合加剧各地方之间的分配矛盾。理由列举了三条:第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经从地方税改为共享税,为了避免权力过渡分散导致的贪污和浪费现象,国家必定要求权力统一;第二,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仅仅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一小部分,各地扣除标准参差不齐,可能会影响到未来税制改革;第三,实行扣除标准的区域差异,可能会对生产要素,如人才流动产生逆向调节效应,将会使资金和人才过分向发达地区流动,这样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同时对我国区域均衡发展战略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汤贡亮,陈守中(2005)反对“一刀切”的做法,提倡应该制定各地区的幅度扣除标准并总结出三点理由:第一,为了体现税收的严肃性,保持税收的稳定性和执行的适应性,允许地方政府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扣除标准,这样使得调节力度能很快适应当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实际支出状况;第二,经济发达省份的中低收入者的必要支出势必比不发达省份要高,而适用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确实全国统一的,这样就造成了税收中横向的不公平;第三,可以通过各地区的人均 GDP、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等统计指标可以得到佐证,并建议各地区人大将费用扣除标准浮动范围在 30%以内。

  焦建国,刘辉(2011)也主张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地区差异化,否则,有失公平。如果使用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消费高的地区的纳税人的费用得不到扣除,即把本来不应缴纳税收的公民列入了征税范围,扩大了征税范围。

  评述:作者陈彦云、焦建国、刘辉站在税收公平的角度,提出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地区差异,而许建国、刘波站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不公导致地方矛盾角度,反对实行地区差异化。前者完全以理论的角度分析问题,而后者以中国的国情角度分解问题。而他们并没有以中国的实际数据说明中国各地区收入水平的差距。

  1.3.2.2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否指数化。陈月秀(2009)明确指出:所得税与流转税存在差别,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存在税率上的累进性和免税额、费用扣除标准的固定数额,而通货膨胀会导致“所得税级别爬升”现象出现。而我国现阶段通货膨胀比较严重,2007 年在《福布斯》数据显示,中国仍然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国家。全球排名第三;因此,陈月秀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该根据上一年国家提供的通胀率计算下一年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王齐祥(2009)认为费用扣除标准应与通胀率挂钩,实行指数化。他指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税基、税率都是固定不变的,而可支配收入代表是货币实际可购买的商品的价值,所以实行指数化调整不仅保障低收入者的真实购买能力,还兼顾了所有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并且根据我国对扣除标准的调整的历史,建议三年一次公布通货膨胀率。

  王珍(2007)首先陈述了美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特点:第一,个人宽免的扣除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家庭赡养人口数;第二,对高收入者的宽免实行递减方式;第三,对盲人和 65 岁以上老人标准扣除的特殊照顾,65 岁老人多扣除 1000 美元,丧偶的 多 扣 除 1250 美 元 ; 第 四 , 扣 除 标 准 应 根 据 通 货 膨 胀 进 行 指 数 化 调整,Yt=[1+(Pt-P0)/P0]*Y0;第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标准扣除或者分项扣除,大多数会选择标准扣除,不用提供支出凭证;如果纳税人的费用支出中医疗费用比重很高,那么选择分项扣除对其更有利;因此,作者建议将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交通通讯费四项费用总和作为生计扣除,合计 5000 元,再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调整。

  评述:学者们虽然将通胀率与费用扣除标准挂钩,但是并没有首先分析可支配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关系。

  1.3.2.3 “内外”有别的扣除费用标准是否要取消

  刘丽,牛杰,夏宏伟(2010)提出,中国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中存在无住所外籍人员允许附加费用扣除导致中外税负不公。2005 年前,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是 4000元,是中国费用扣除标准的 5 倍;2008 年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 4800 元,虽然其差距减少,但是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与仍为中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2.4 倍;同时,外籍人员税前可扣除项目过多,政策之初,吸引国际人才有促进作用,但是如今外籍人员的收入形式多样化,使得一些费用扣除项目不在税法列举范围之内,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因此,作者建议取消外籍人员的附加费用扣除,以实现国民公平待遇。

  王齐祥(2009)认为,这种“内外有别”的原则是对居民纳税人的“歧视”。在我国加入 WTO 后,已完全取消对外籍人的“歧视”政策,但至今还保留对国人的“不公平”待遇。并提出“一步到位”的方法,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每月 4800 元/人.;用 5 年的时间分布实施,每年把居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提高每月 600/人,前四年外籍人员的不做调整,第五年提高 200 元,这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每月5000 元/人。

  评述:以上学者一致认为“内外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失公平。因此,他们都支持“取消‘内外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观点。

  1.3.2.4 扣除费用中的生计扣除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杨斌(2006)首先提出“综合费用扣除”的概念,包括获得应税所得的成本费用(直接费用)和保证家庭成员最低的生计费用(间接费用);并且提出三种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如生计扣除中考虑医疗费用,教育费用,交通费用;鼓励公益事业发展为原则,如捐赠;最低生活费用不纳税原则,以社会公认的社会保障水平为确定原则。最后,根据政府想发挥的功能寻找不同的数据,设定不同的生计扣除标准:发挥财政功能为主的,课税范围主要覆盖的人群是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以上,生计扣除费用为 700 元;发挥财政和调节双重功能的,课税范围主要覆盖的人群是中等收入家庭及以上,生计扣除费用是 900 元;发挥调节和财政功能双重功能的,课税范围主要覆盖的人群是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及以上,生计扣除费用是 1100 元;发挥调节为主兼顾财政功能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城市高收入家庭及以上,生计扣除额为 1400 元,调节为主,课税对象针对城市最高收入家庭及以上,生计扣除额为 1800 元;个人所得税定为特种税种,范围是少数特高的阶层,生计扣除额为 3000 元.

  于颖,王柏玲(2002)提出了影响扣除费用标准的五种因素:被赡养人口的多少;生产力发展水平;个人收入分配的分配模式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通胀因素;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需要。建议将费用扣除分为基本扣除和特殊扣除,其中基本扣除考虑婚姻状况(已婚和未婚),教育费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房屋购建,医疗费用;特殊扣除主要保证低收入者和残疾抚养扣除。

  杨斌(2006)将费用扣除分为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再通过这两条线索总结国外的实践经验:首先,英国在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则是“在执行应税业务中”发生的必要、全部、唯一的规则。对于这部分费用扣除,美国有两条规定:第一、费用扣除与纳税人的交易业务或职务有直接联系,第二、成本费用扣除的数量有限。日本采用累退比例扣法;然后,英国增添了老人分两档(65 岁至 74 岁和 75 岁以上)分别追加的生计扣除,美国的生计扣除原则是对其配偶及抚养的家属也分别承认每人相同数额的生计扣除。法国采用的是家庭系数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家庭系数)*相应税率*家庭系数。

  从以上国家扣除费用的实践中可以得出结论:生计扣除一定要考虑赡养人口的多少和特殊费用标准的制定。

  评述:以上作者提出的因素都考虑到了扣除制度应该包括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但是他们并没有详细列明将哪些费用计入费用扣除标准中。

  1.4 研究内容

  本文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总体阐述了该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不足之处以及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理论分析,包括两部分内容:费用扣除制度的内涵,费用扣除制度的原则;第三部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变,总共三部分内容:费用扣除制度的发展历程,特点分析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通过总结美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得到启示,分为三部分内容:美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特点,日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特点,启示;第五部分是回归模型的建立,根据我国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建立回归模型,设计富有弹性的费用扣除标准;第六部分是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六点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1.5 研究方法

  文章的第二部分部分使用定性的分析方法,分析费用扣除制度的理论基础,费用扣除制度的涵义,标准和方法。

  文章第四部分采用了比较分析与综合分析方法,分析和比较美国、日本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特点和经验。

  本文第三部分和第五部分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即运用我国的统计数据进一步分析说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利用城乡消费支出数据建立回归模型以支持和佐证文章观点。

  1.6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1.6.1 研究的创新点

  本文主要利用城镇居民收入,平均收入,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支出,就业者负担人数,平均可支配收入,月消费支出数据,运用Eviews中的最小二乘法建立人均消费支出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时间的线性关系。

  1.6.2 研究的不足之处

  由于本人能力和精力有限,研究上存在不足之处。在阐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问题不够全面,因为本文都是利用城镇居民的消费数据和就业负担人数来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问题;再者,本文提及的对策也不够成熟,本文建立的回归模型也是根据我国城镇居民的数据建立的,因此本文建立的回归方程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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