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的构想
4.1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制定原则和影响因素
从理论与现实两方面的分析研究都为消费税特别是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改革或调整提供了支持。从而,笔者认为,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势在必行。那么,如何进行调整?我们首先厘清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制定原则和影响因素。
4.1.1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制定原则
广义上讲,消费税区别于其他税收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纳税范围的选择性、征税内容的歧视性。正是这一特点使消费税从简单有效的收入来源成为了一项复杂的政策工具,并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可见征税范围的确定对消费税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征税范围的确定首先要以具体国情为基础,国情不同,税制体系不同,据此选择的征税范围的类型也就各不相同。从各个国家具体实施的情况来看,消费税按征税范围的广度,可以范围以下三种类型:
(l)有限型消费税。这类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较窄,往往都选择比较传统的税目,比如香烟、酒、汽车等等,有一些国家还会对基本生活用品,如食品征税。一般来说,征税范围都在15个税目以内。世界上采用这种类型消费税的国家最多,大约占了50%,其中包括了美国、巴西等。我国目前开征的也是有限型消费税。
(2)中间型消费税。这类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有限型的基础上有所扩展,通常有15-30个税目。它包括了更多的食品和普通生活用品,有些国家还囊括了部分生产资料。而扩展的很大一部分还体现在对奢侈品,如豪华轿车、高档香水等征税。实行这种类型消费税的国家也不在少数,世界上三分之一的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等都在此之列。
(3)延伸型消费税。这类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很广,在中间型消费税的基础上又作了延伸,纳入了更多的生产生活用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照相机、木材、钢材等等。
世界上采用这种类型消费税的国家较少,但也有20多个,其中以日本、韩国、印度最为典型。
除了根据具体国情和税制体系的要求确定征税范围的类型,总的看来,每个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的时候都从功能定位出发,追求征税依据和征税目的的统一,考虑的原则有下面几点:
(l)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考虑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和人民的健康,政府会限制一些商品的消费,或限制一些消费行为。政府把他的这种意图寄寓到税收政策当中去,就决定了一部分的征税范围,比如烟、酒等上瘾商品征税。
(2)调整消费,促进社会公平。抑制过度消费和不良消费,倡导绿色健康的消费习惯。按照高收入者承担更高税负的原则,针对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征税,在实践中,还能够调节分配,促进公平。
(3)体现政府的宏观政策意图。有选择的对一些消费品征税,能够调节不同商品的税负,从而调节不同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和利润水平,改变生产资料的投入方向,优化资源配置,使市场主体的行为沿着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向发展。
(4)保证一定的税源。实际上,大多数消费税的制定目的都包含了提高税收收入,主要是因为他比其他税种更容易管理。对烟草、酒、汽油和机动车征收的消费税都是较好的潜在财源。
4.1.2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影响因素
在以上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尊重不同消费品的品质特点。消费品及其对应的消费者购买力都有高、中、低档次的不同,更重要的是生活必需品、普通商品、高档商品的划分还受生活习惯、地域差异、气候特点,甚至不同国家或地区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和具体国情等因素的影响,凡此种种都应该在设计税制要素的时候尽量加以考虑。例如跟我国一样,美国也实行有限型消费税,但它的征税范围就比我国更宽泛、税种更丰富,调节作用也更突出。美国消费税设了39个税目,每个税目下面还细分了很多子目,分类非常具体,征税项目共有几百种之多,涵盖了烟、酒、通讯、燃料、运输、保险、环境税、使用税、制造业税等诸多方面。更具特色的是而且美国许多州的消费税设置都不尽相同。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美国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其在消费税税目设计中尊重了不同商品在不同背景下表现出的品质差异。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消费税的税目划分就显得比较粗线条,比较抽象,没有很好地反映不同消费品的特点,还应加强对市场的了解,全面把握产业结构发展的新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新提高,更为细致和科学地来确定我国消费税税目。
(2)兼顾应税消费品的负外部性。从外部性的理论分析,我们已总结出,对存在客观外部性的物品或产生负外部成本的产品或经济行为征税,能够让外部成本转变成经济主体的自己承担的损失,使负外部效应带来的影响最小化,优化资源配置。而消费税能够选择性对商品或服务征税,自然在其选择征税对象时就应该兼顾到外部性特别是消费的环境负外部性的存在及影响。如对小汽车、成品油的消费会污染环境,产生典型的负外部性。对这一类对象征收消费税,不仅可以抑制过度消费,减少环境污染,还能够为治理环境污染筹集资金,甚至还会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3)紧跟国际税制改革趋势。从消费税发展的历史看,19世纪50年代以后,多数国家偏重于直接税,其中最重要的是所得税,而间接税,特别是对商品消费征税渐渐显得不重要。但是从上个世纪后期之后,降低中收入阶层税负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寻求减少直接税,健全和完善间接税制度的途径,再说居民节能环保的意识逐步普及和加强,消费税的社会调控功能慢慢得到关注,所以消费税之征税范围又显出日趋延伸的形势。总的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限定于特定的货物和劳务。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的基础上,对特定货物和劳务征收消费税成为了现代流转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不同国家,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虽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对下面几类项目征收消费税比较普遍:一是酒类产品(酒精饮料);二是烟草产品;三是矿物能源产品(主要包括成品油、天然气、煤,有的还对电力征收);四是机动车;五是奢侈品(主要包括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和高档家具、手表、皮衣、化妆品等高档消费品);六是广告、娱乐、博彩等服务。
4.2 完善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构想
在前文所述的功能定位下,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征税目的之间明显存在着偏差。比如我们以调节消费结构,缓解收入差距作为消费税的征税目的,但是在实际征收中,对奢侈品征收力度却远远不够,而对烟酒征税太过依赖。其实烟酒类消费品作为上瘾产品,需求受价格的影响不大,对它们课以重税的后果就是导致税收累退性,低收入群体消费占收入的份额普遍比高收入群体大,生活压力增大。
消费税征税目的能否达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税基是否完整。从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宏观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应该进行结构性调整。参照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制定原则和影响因素,调整的主要方向应该是:将更多的高档消费品列为征税对象,抑制奢侈品的过度需求,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税负,并取消对部分普通消费品课税;重点对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征税,抑制这类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鼓励节能高效产业的发展;不局限于有形产品,将征税对象延伸到服务业领域,完善消费税税基。同时,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调整还可以和环境税、资源税的改革结合起来,从而既能够简化原来的税制,又能够强化绿色税制的特征。最后,如果可以跟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转型的政策措施配合,消费税从征税范围开始的改革将能为企业加快实现壮大绿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再添助力。
具体来说,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4.2.1 扩大对奢侈消费品的征税范围
对奢侈品下定义并不容易,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采用了排除法,避开直接定义的障碍,对奢侈品的定义进行了论述:“在必需品中,我的解释,不但包括那些大自然使其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需的物品,而且包括那些有关面子的习俗,使其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需的物品。此外,一切其他物品,我叫做奢侈品”。胡怡建在《税收学》中指出:“奢侈品是指一定历史时期普通公众无力消费的,而只有一小部分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和劳务”。奢侈品在国际上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卢晓教授总结了奢侈品应包含的六种特性,分别是:优秀的品质、高昂的价格、独特性和稀缺性, 多层情感和高级美感、丰富的品牌内涵和悠久的历史传统以及非功能性⑥。
正是因为奢侈品的概念难以明确界定,奢侈品消费税很容易被不恰当地使用,在征税范围的确定上也就显得格外审慎,加上征管上的技术困难,我国现行的奢侈品税课税范围非常狭窄。然而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高收入阶层的崛起,我国的奢侈品市场伴随着炫耀型消费心理迅速扩张,适当地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对奢侈品的课税还是必要的。目前,市场上很多公认的成熟的奢侈品还未纳入课税范围。
在日渐壮大的国内富裕阶层所拥有的各类奢侈品中,对有形奢侈品而言,目前仅有高档手表、高尔夫球、雪茄、高档汽车、游艇被纳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至于其他的大量奢侈消费行为,如高端休闲旅游等,奢侈品课税范围还未曾涉及。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奢侈品之间本身具有很高替代性,理性的消费者会选择放弃应税奢侈品转而购买免税奢侈品来替代,这势必会造成税源流失,进而削弱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所以对奢侈品征税应该尽量广泛。
适当扩大我国消费税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1)奢侈品消费市场已成规模。2009年以来,奢侈品业在国内市场以最高达到35%增长率快速发展。2008-2012年,国内市场的奢侈品消费总额已27%的“年均复合增长率”高速增长。虽然自2012年起,国内奢侈品消费的增长开始放缓,但奢侈品市场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中国内地已经成为奢侈品消费巨头。2013年内地奢侈品的国内市场消费总额达到280亿元⑦。
(2)奢侈品消费群体的崛起及其特点。富豪阶层是奢侈品消费的领袖群体,具有无可限量的消费能力。0.3%的城市富豪家庭(年收入100万以上)贡献了奢侈品消费总额的30%。这类群体收入水平完全能够支持他们对奢侈品的欲望与需求,他们具备消费顶级奢侈品的能力,需求极具刚性,即使对奢侈品课税抬升了商品价格,富豪们的购买选择也几乎不会受到影响。富裕的中产阶层是奢侈品消费的中流砥柱,他们的消费行为特点是注重商品的档次和品牌,对价格和税收的变动敏感度较低,不会轻易改变消费偏好。还有20%的城市中产阶级家庭(年收入10-30万),他们中有许多人削减吃穿拥堵,就是为了攒钱购买奢侈品。普通阶层是奢侈品消费潜在的新生力量,人数虽多但却没有足够的购买力。
(3)有可借鉴的国外经验。国外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广,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为目的,开征奢侈消费税在国际上已经形成趋势,目前已有日本、韩国、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开征奢侈消费税,不仅对名贵首饰,豪华轿车等奢侈品征税,还对部分奢侈行为征税。
目前我国可以课征消费税的奢侈品有很多,这里仅举几个典型的例子:
(1)高档家具。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持续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都驱动着我国家具市场的强劲发展。尤其是面向高收入人群的高端消费市场,更是拥有充足的需求量。据相关行研数据显示,2011年高档住宅、高星酒店的高档家具消费额达到373亿元。伴随高星级酒店、高档住宅持续增长的态势,以及高收入人群持续热衷的追求,我国高端家具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对高档家具征收消费税有较丰富的税源,能够对居民收入分配起到调节作用。同时相对于已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实木地板列,实木家具更具调节作用,也同样能在节约资源方面产生积极效应。
(2)高档时装。高档服装仅次于高档腕表,在我国奢侈品消费量排行中位居第二。中国消费者群体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细分趋势,越来越多的高收入阶层对高档服装有了更多有的要求。这吸引着众多国际着名服装企业争先恐后地将其全球化战略的布局指向中国市场,切割中国中上游消费群体。而中国本地的成衣品牌大多数只能在国内的二、三线市场占主导。这也影响了我国传统服装业的正常发展。作为高档服饰消费的主力军,崛起的富人阶层应该为其带炫耀意味的消费承担更高的消费成本。
(3)高档红酒。随着国内葡萄酒市场的崛起,越来越多的高档红酒品牌进入中国。近年来,在经济、社会、文化等一些方面的变化使得我国的部分高收入人群把饮用高档特别是进口高档葡萄酒作为炫耀财富的象征。中国已然超越日本,成为亚洲最大的大葡萄酒消费国。因此可以考虑把高档葡萄酒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4)别墅、高档住宅。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面是普通老百姓受住房难题困扰,对高房价一筹莫展,甚至因此产生了阻碍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另一面却是千万级的豪宅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依旧悄然升温。别墅、高档住宅由于有着稳定的保值功能,加上住宅的高品质和稀缺性,不仅成了许多人自用住房的终极追求,也成了投资性领域的优良资产。因此在严控之下,依然能在市场上稳步前行。而别墅、高档住宅的消费群体同样在不断壮大。面对这些奢华的消费群体,我国目前还没有与之配套的物业税。把高档住宅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调节分配的同时,有利于抑制投机、防止房地产市场过热、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发展。
这里要指出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奢侈品与普通消费品之间的界限也是在变化之中的。对这一问题本文在此不深入探究。
4.2.2 扩大对高污染、高耗能消费的征税范围
鉴于我国目前专门的环境保护税出台尚需时日,借鉴西方国家做法,把消费税作为环境保护的手段不失为一个可行的路径。消费税基于激励以达到环保的目的,其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具体来说,就是对那些在生产加工、消费或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且与消费者需求密切相关的产品征税,旨在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从而限制其生产,激励消费者减少对有污染或潜在污染的商品的消费,或者鼓励他们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商品来替代。消费税的税基可以是产品中包含的有害物质,也可以是每单位产品。从目前的状况看,消费税对有关环保项目征税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
在选择有关环保的消费税征税项目时,首先应该考虑这一税目是否能够刺激消费者选择环境友好的商品或行为。特别是对于那些弹性较大的物品,因征收环境税费而带来的市场价格变动,能够给消费者以明显的信号,引导他们减少环境有害物品的消费,转向购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无废或少废产品。当然,对于那些弹性较小的产品,如果其对环境产生了污染,仍然需要对其开征环境税费,例如垃圾收费。此时的环境费通常属于“回收成本型税费”。虽然这样的环境税对减量的作用可能不大,却是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有利时机,而且有助于将外部性内部化,为政府处置废弃物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受污染者进行更充分的补偿。
国际上,消费税绿化的趋势也是显着的,有关环境保护的税制目前各国归纳起来一般来说分为六类。第一类是对高耗材、高耗能的产品征税。如对饮料容器、一次性物品、等征税。第二类是对排放污染的产品征税。如对电池、塑料袋、化肥甚至铀等税征税。第三类是对产生污染的消费行为征税。如因产生的废气对使用汽车征收消费税。第四类是为了节约资源而征收的税,如对汽油征税。我国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对上述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税目进行有选择性的征收。
环境型消费税的征收应具有普遍性,把大多数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能够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均应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成本等因素,近期应纳入消费税税目应包括以下几个:
(1)电力产品。2012年,我国一次化石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中约四分之三来自煤炭消费。而当年煤炭消费总量中有一半用于发电。另外,当年独立火电厂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量分别占我国工业排放总量的62%和40.6%。可见,电力企业的污染问题非常严重。近年来,火电行业也经历了结构调整,在二氧化硫控制等政策引导下,在减排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居民消费电量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对电力产业的最终消费者却一直没有有效的调控措施。另一方面,我国居民用电价格偏低,与国际上相比,电力价格构成中税负占比也较低。
(2)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饭盒等。这些商品是城市固体垃圾的重要来源,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和破坏,如不加以约束,将给对生态环境等带来不可逆的影响。我国虽推行“限塑令”,但效果并不理想,塑料袋的消耗量仍然非常庞大。部分欧盟国家通过税收政在减少塑料袋的使用数量上取得了良好成效。以爱尔兰为例,2002年3月,爱尔兰政府开征了消费税性质的塑料袋税,向在零售场所使用的每个塑料袋征税0.15 欧元。这项税收实施之后,进入消费领域的塑料袋数量减锐减94%,且征税前塑料袋占爱尔兰城市垃圾的5%,而到2004这一比例跌到了0.22%⑧。这不失为一个良好的借鉴。
(3)水污染、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我国的江河湖泊普遍受到污染,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水污染使了水体的使用功能降低,使水资源短缺程度加剧。二氧化硫是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我国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很大,并且空气中的含量一直居高不下。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温室气体,主要产生于化石燃料的燃烧,所以,对二氧化碳征税就是以化石燃料为税基,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确定差别税额。
4.2.3 在服务业领域开征消费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课税项目只集中于有形产品,却没有包含无形产品特别是对服务的消费。这涉及到了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协条配合关系。
即对增值税原来不涉及的服务业领域也不征收消费税,劳务消费只通过营业税来进行调节。然而,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入和征税范围的延伸,在服务业领域调节作用的缺失也就成了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的一个短板。虽然,我国服务业起步较为迟缓,但近二十多年来的发展是巨大的,总产值规模较大,并不断攀升。2013年,服务业超过工业,为我国贡献了将近一半的GDP增长。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需求,客观上还会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而且服务业消费的升级尤为迅速,并带有明显的阶级特征,奢侈化和高档化趋势尤其明显,例如高档家政服务、私人安保、理财顾问、高级航空服务、高端度假套餐等。因此,为确保税基的完整性,完善我国消费税的调控作用,在服务业领域开征消费税即有其必要性,又有其可行性。
在健全成熟的消费税制度中,针对服务消费设立的消费税很多,是消费税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比如美国在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实行的一般销售税就包括对特别服务费收入(旅馆住宿、广告、印刷、浆洗、修缮等服务收入等)征税,并起到了有效的调节作用。结合我国的实际,可适当对服务业里的高端非生产消费开征消费税。跟被当成生产资料加入到制造流程中的服务不一样,生活性服务是以最后产品的形式投入市场被居民消费,和制造业加工程序相分离,对制造业的影响程度较低。
因此服务业里面高端非生产消费的征税能够在引导消费和优化收入分配的同时减小对制造业的加工流程造成过多影响。至于怎样判别是否是高端消费则可以参照城市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服务的复杂程度和成本等因素来确定。具体可以包括以下项目:
(1)娱乐业中的高端会所。私人会所起源于17世的纪欧洲,从贵族沙龙聚会,发展到上流阶层聚集流连的娱乐场所。如今的娱乐会所内涵丰富,包括:迪厅、KTV、酒吧、慢摇吧、夜总会、演艺吧、浴池、桑拿房、按摩房、棋牌室等。目前,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作节奏的加快,消费的升级,娱乐会所行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从业人员每年翻倍递增。在高收入人群集中的大城市,和旅游城市,休闲娱乐会所更是呈爆发式增长。
(2)休闲度假产业中的高档项目。我国居民特别是高收入阶层的休闲理念已经逐步国际化,休闲生活逐步高端化,休闲业态不断创新。尤其是休闲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领域,并且有明显的高端化倾向。如休闲度假、奖励旅游、实景演艺等,也不乏高尔夫、骑马等前卫消费。在部分发达城市的引领引领下,休闲度假产业兴起强大石头,并展现出巨大的市场消费潜力。
4.2.4 取消部分税目
(1)取消对普通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我国的化妆品市场被誉为全世界最大的新兴市场。化妆品消费量的年均增速是我国居民消费的生活类商品中最高的。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迅猛发展,2013年我国已经成为了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国。不仅消费领域一派蓬勃,在生产方面,到2013年底,我国正式注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已经达到3400多家,数十万种各类用途的化妆品保障了国内消费者丰富的市场需求⑨。
可见,我国化妆品行业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细分出很多档次,笼统地将所有化妆品归为一类已经不符合现实要求。化妆品也应该区分奢侈品和普通消费品。我国居民对普通化妆品的消费已经非常普遍,甚至已视之为生活必需品。继续对普通化妆品征税不但不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反而会相对加重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起到逆向作用,而且还可能阻碍化妆品行业的更快发展。
(2)取消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
起初对汽车轮胎开征消费税,并将税率设为10%,是由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定位及我国当时的国情决定的。开征消费税之初,小汽车还属于少数居民消费的奢侈品,且当时国家财政实力较弱,对小汽车及汽车轮胎等课征消费税,既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又可以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到2006年,居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普通小汽车已不属于奢侈品,于是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调整到3%。对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也以节能减排为目的进行了调整。时至今日,对小汽车的消费更为普及,对汽车轮胎征税已不再符合国情需要,也不再有明显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汽车轮胎还是生产资料,与此类似的还有工业酒精和医用酒精,对这些商品征税还会加重目前相对薄弱的制造业的税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4.3 其他税制要素的协调和优化
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完善国消费税的功能的重要部分,并不是独立的政策目标。消费税功能的完善,不仅要适应宏观经济的发展和国情的变化,考虑税基的完整,还要注意其他基本要素的合理设计。比如在对奢侈品征消费税的问题上,既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合理确定应税奢侈品的氛围,又要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科学制定税率,才能更好地兼顾公平和效率。所以,在调整消费征税范围的同时,其他税制要素的协调和优化是必不可少的。
(1)调整部分产品消费税税率。
在消费税税率的选择上,世界各国都普遍遵循着一些共同原则:对基本消费品使用低税率,对非必需品、奢侈品使用高税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健康及违反公德的不良消费实行高税率,对节能环保的消费实行低税率。这与我国消费税功能定位的导向也是吻合的。因此,可以考虑在消费税税率上做以下调整:
一是对高档消费行为、奢侈品设定较高税率,以引导消费者减少奢侈过度消费,也有利于绿色环保和促进公平。二是根据应税商品对环境污染程度的不同实行差别税率,以鼓励消费者选择环保产品,抑制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三是降低对啤酒、黄酒等非高档消费品的税率,从而减轻中低收入消费者的税收负担。
在选择从量税率还是从价税率这个问题上,则应该根据不同征税对象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许能够考虑将现对烟酒等税目实行的复合税率模式作为改进消费税税率一种选择。复合税率结合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的优点,既可以减少税基因为通货膨胀而受到的影响,又能够制约市场主体在关联方之间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进行避税。
(2)改价内税为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间接税,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实行价外征收的方式。消费者在结账时,商品价格和对应的税额就清楚明白地分别注明在发票上,这使消费者在消费时就对所选商品的实际价格和为此支付的税收一目了然。这样,既能更好地传达政府消费政策的导向,落实消费税优化消费结构、限制不良消费的作用,还能够促进市场价格机制的良好运行,更提醒消费者认识到自己的作为消费者的同时还是纳税人,强化纳税概念。再者,消费税实行价外征收,也为消费者对厂家和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提供了有利条件,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当消费税有调整时,纳税人可能存在信息滞后,个别商家就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重新定价。将消费税税率和税额在价格之外注明,就为商家的这种行为设置了障碍。
(3)完善消费税的加税传导机制。
价税传导机制的完整、有效是消费税功能得以发挥的另一大前提。若价格传导机制失灵,消费税的税负就无法传导到商品的生产环节,其调控作用就难以发挥。影响价税传导的原因除了政府对默写消费品的市场价格管制外,税制上,主要是征税环节的设置不合理,导致逃税、避税行为的发生。我国消费税对大多数税目在单一环节课税,除了钻石黄金之外,别的应税消费品都选择在生产环节征收。单一环节课税减小了税收征管的困难,加强了税收遵从,但却导致了消费税税负难以及时反映到价格上,也产生了企业消费税避税严重,打击生产企业等问题。从国际经验看,消费税多选在零售环节征收,这一方面体现了消费税调节消费的意图;另一方面可企业资金被占压的问题,也有利于防范纳税人利用转移定价避税。因此,结合征管能力等条件,可以考虑将消费税征税环节向后推至零售环节。
(4)合理分配消费税收入。
消费税一直以来都是中央税。消费税收入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前文所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不平衡,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进程的深化,地方政府税源进一步减少,财政上更是捉襟见肘,亟需拓展新的财政来源。而消费税通过调整之后,税收收入上势必会有所增加,通过适当的分配与运用,或能解地方政府的燃眉之急,并且能够增强地方政府积极行政的动力。比如,可将节能环保类消费税收入划拨地方,专款专用,以支持地方的环保事业。在时机成熟时,还可考虑适当开征部分地方性的消费税,这还有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