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国内外儿童福利财政供给的经验
4.1 儿童福利供给责任主体借鉴。
日本的各种与儿童保障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大多是由卫生部承担,通常被认为是国家政府机构,实施具体措施。为了促进儿童和家庭的福利,与各都道府的儿童福利审查委员会和儿童福利政策执行指定区域协商,可以在城市和特别地区自愿设立办事处。
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负责儿童福利的供应,包括儿童会谈所、健康诊所和其他机构。
儿童会谈所主要负责回答当地儿童家庭的各种与儿童成长相关的问题;根据不同的家庭问题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指导,必要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短期保护。日本保健所主要负责 6 个月—3 岁半儿童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对残疾儿童提供辅助治疗,为身体素质差的儿童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并在保健卫生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
日本自 2000 年建立了 1631 所保健中心,为父母和儿童提供健康手册,对新生儿母亲进行保健指导,关注孕妇健康,保证孕妇安全分娩。
美国实行分权管理制度,州政府负责儿童福利保障相关工作,美国针对儿童福利主要实施了家庭援助计划(AFDC)来协助政府完成儿童福利工作。AFDC 在 1935 年在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时期称作“失依儿童补贴(ADC)”,主要帮助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力、死亡、失踪、失业家庭的孩子。这种援助方式可以增加贫困家庭的名义收入,但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只略有增加。这就是福利经济学中的“贫困高原”,补贴援助使贫困家庭陷入“贫困陷阱”,家庭无法从根本上摆脱了贫困。为了扭转这种局面,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个人责任与就业协调法案》,废除了之前的 AFDC 计划,并开始向贫困家庭提供临时援助(TANF),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受益人工作。
根据 TANF 的规定,受益家庭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工作,如果条件没有满足,受益人必须在收到政府援助后的两年内参加工作。单身父母每周需要工作超过 30 小时,而且父母双方都需要每周工作 35-55 小时。TANF 的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贫困儿童儿童的负担。然而,这些儿童已经成为特殊群体,因此被周围人排斥,这将导致儿童容易获得精神创伤,并最终影响贫困儿童的身心发展。此外,TANF 还可能刺激低收入、无助的单身母亲,她们有义务去努力消除贫困儿童的原因。美国儿童的福利主要由政府提供。
英国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由社会慈善组织以及各种协会在各自领域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儿童福利系统。英国不仅建立了包括儿童医疗教育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救济的服务体系,而且有自己完善的政府政策和法律,其教育、医疗等机构方面的实践也很完善。
4.2 儿童福利供给形式借鉴。
4.2.1 儿童津贴形式。
不同的国家其儿童福利津贴各不相同,种类多样,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特点,支付项目也不相同,但大体支出水平都比较高。儿童津贴是儿童福利保障的最基本政策,它的支出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儿童福利状况。英国的儿童福利津贴主要包括儿童福利金、家庭津贴、监护人津贴、法定怀孕雇员工资、单亲津贴等。
日本中央政府自 1972 年起每年都发放儿童津贴。在 2012 年,儿童津贴政策被修订,将儿童津贴改为从孩子的出生日期到 15 岁的第一季度末。3 岁以下的儿童每月可获得15000 日元,对于 3 岁及以上儿童的家庭,前两个孩子每个月可以得到 1 万日元的补贴,而第三个孩子每个月能得到 1 万 5 千元的补贴。对单亲家庭子女津贴的津贴延长至 18岁,与此同时,低收入家庭的孩子和家庭将会有额外的学费减免,并支持基本生活津贴,残疾儿童将获得特殊育儿津贴。父母的公司也会每月资助有孩子的家庭每月一万日元。
日本儿童津贴的类型包括较多,为了防止人口老龄化,日本在 1972 年开始对家庭第三个孩子以后的孩子进行财政补贴,之后对所有儿童进行福利补贴,自儿童出生到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都对儿童提供相应的补助津贴;除此之外,由于日本单亲妈妈较多,故自 1961 年,政府针对失去父亲的单亲家庭发放儿童养育津贴,对于父亲病重、身体残疾、生死不明的同样适用;日本还针对精神发育缓慢或者身体残疾的儿童提供特殊的儿童养育津贴和残疾儿童津贴,直到满 20 周岁。
法国的现金给付种类包括育儿津贴、婴幼儿津贴、遗儿津贴、单亲津贴、特别教育津贴(对象仅为未满 20 岁的残疾儿童)、特别抚育津贴、新学年津贴(6-16 岁的所有儿童)和在宅儿童保育津贴等。瑞典的儿童福利津贴主要针对婴幼儿,按照一般儿童标准生活费用的一半支付,除此之外,还提供住宅津贴,主要根据儿童数量、所得水准和该地区市场价格决定支付标准。加拿大父母都工作又不能付日托全费,可以申请日托津贴。我国目前仅对孤儿、两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给予了现金补助,给予其他困境儿童的补助刚开始试点探索。
丹麦儿童福利保障特点为数额高,服务周到。有利于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养育子女的压力小。11 个月以上的儿童由日间照顾中心照料,父母可以照常工作。0-2 周岁儿童每人每年可以获得津贴数额为 12500 丹麦克朗,3-6 周岁儿童每人每年可以申请津贴数额为 11300 丹麦克朗,7-17 周岁的孩子可以得到每年每人 8900 丹麦克朗的津贴。除此之外,丹麦社区设立了健康访问计划,家长可以进行免费咨询,健康访问者还会以上门服务的形式进行访问,还有“妈妈小组”等团体类活动,为父母们讲解相关知识。而且丹麦的儿童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都可以进行免费的牙齿保健,为家庭节省了一笔很大的开支。为儿童提供各式各样的文化活动场所,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开办儿童文化之家,为 16 岁以下儿童提供活动场所,还有各种儿童协会,组织儿童各种假期夏令营活动,为儿童进行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4.2.2 税收抵免形式。
美国实行儿童税收优惠计划,在这个项目中,孩子们可以在父母纳税申报单时,对每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收抵免。2009 年美国在经济复苏法案中规定,为每个儿童提供1000 美元的税收抵免额度,利用这种直接减税政策,消除了先征税后转移支付的环节,减少了行政成本,同时提高了支持效率。OECD 国家在儿童幼年时期主要以税收的形式对儿童进行补助。
4.3 儿童福利示范项目区经验借鉴。
为建立一个政府、学者、社会组织等多元素参与的儿童福利网络,我国儿童福利示范项目经过多年的项目实践,对建立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积累了重要经验。在示范项目内,儿童的福利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建立了规范的儿童福利主任队伍,通过政府各个部门与社会组织的链接,形成了能提供多种个性化服务的福利平台,同时,针对困境儿童的救助政策也在逐步建立。儿童福利主任定期家访困境儿童,建立儿童数据库,保障困境儿童获得基本福利津贴与个性化服务,协助所有儿童获得基本不利,如开展儿童之家活动,组织儿童及家长活动,提供儿童养育、福利、权利等只是培训,接受儿童福利需求申请,完成服务递送与信息反馈,开展儿童福利理念社区倡导。
2014 年,中国儿童福利示范项目区在孤儿基本生活费制度、艾滋病儿童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将福利津贴受益范围逐步扩展至其他困境儿童,多个项目区内对困境儿童进行了分类,并针对其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分重点和类别,提出相应的救助标准。在基层建立儿童福利服务传送机制,横向纵向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的全覆盖,构建联动机制,为儿童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服务。目前,示范项目区儿童福利建设越来越细致,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更具操作性。
目前,在项目试点区内,儿童福利工作由儿童福利主任进行监督和负责,包括儿童出生后的户籍办理、申请新农合、学龄儿童办理入学等基本福利需求。由于资源较分散,村级服务不连续,儿童福利服务不能实现有效覆盖,因此示范项目着力建设基层儿童福利服务递送体系,进行多部门合作,共同发现儿童需求、进行信息反馈,为基层困境儿童递送服务,切实解决儿童困难。建立多部门合作的网状管理机制,首先,由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多部门进行合作,根据自身优势和职责提供相应的服务,进行资源共享;其次,在村里设立儿童福利主任,作为政府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将福利传送到每个儿童。
当前,儿童福利示范区内已形成了规范的服务队伍,为今后的儿童发展提供了经验,同时,也为儿童提供了高水平的福利服务。
4.4 我国儿童福利经验借鉴。
我国在儿童福利财政供给方面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将有效措施自示范区向全国推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首先,在儿童福利供给角度,应该促进政府与民间合力的机制。为了解决资源分散和村级服务断层的问题,我们要建设基层的儿童福利服务递送体系,通过社会与政府合作的机制完成需求发现、服务递送,切实解决儿童困难。其次,在儿童福利津贴供给方面,适当扩大范围,分类进行补贴。借鉴日本和丹麦经验,可以建立防止人口老龄化的儿童生育津贴,给予二孩一定的财政津贴,有利于普惠性儿童福利的建立。可以以企业工资形式发放儿童相关的津贴,同时也提高了父母的工作积极性。最后,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和 OECD 的经验,实施税收抵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