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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论文(精选范文6篇)

来源:未知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21-08-06 共14037字

  契约精神被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中国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弘扬契约精神,本文是契约精神论文6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契约精神论文第一篇:体育契约精神的价值与弘扬

  摘要:体育契约精神表现为对体育规则的维护及对体育世界内在秩序的遵从,其存在广泛、主体多元、形式多样,且与体育伦理道德在价值取向上高度相关。体育契约精神在个人、社会、国家层面均具有显着价值,是个体完善人格的重要组成,是体育事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家社会治理的精神财富。在我国建设体育强国的时代背景下,可通过积极宣传,强化体育契约精神的社会认知;严厉处罚,维护体育契约精神的威信地位;群策群力,形成体育契约精神的良好风尚。旨在通过对体育契约精神的培养与弘扬,助力现代体育有序、良性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体育契约精神;体育伦理道德;体育秩序;社会治理;特征;价值;弘扬;

  Abstract:The spirit of sports contract is manifested in the maintenance of sports rules and the compliance with the internal order of the sports world. It has a wide range of existence, multiple subjects and various forms, and is highly related to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sports ethics. The spirit of sports contract has significant value in individual, society and country. It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individual personality,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ports, and a spiritual wealth of national social gover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China into a sports power, we can strengthen the social cognition through active publicity, maintain the prestige through severe punishment, and form a good trend through concerted efforts. The purpose is to help modern sports develop orderly and healthily and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by cultivating and carrying forward the spirit of sports contract.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社会契约描述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社会成员的结合行为随即带来的不是一个个独立的订约者,而是产生了一个抽象的集体,这个集体就是现在的国家或政治体[1]。由此,社会契约成为现代社会成员的联结纽带。现代体育是社会化程度极高的宏大场景,契约也密布其间,成为支撑现代体育大厦的钢筋架构。体育契约精神是指一种存在于体育世界中的契约自由理念及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原则[2],被认为是现代体育五大主流精神之一。现代社会中,在日趋复杂的利益冲击下,体育契约精神也备受挑战,出现了诸如俄罗斯体坛系统性使用禁药、中超广州恒大队违约更换球衣广告等不良事件。这提示我们,需要对体育契约精神进行深入认知,挖掘其在现代体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使其在新时代熠熠生辉。

  1 体育契约精神的缘起及特征

  “contractus”作为西方的一种社会伦理思想,其汉译名为“契约”,指几个人(至少两人)或几个方面(至少两方)之间签订或达成的一项协议,意在做什么或产生什么。契约的理念可以追溯到伊壁鸠鲁等古希腊智者闪耀智慧光芒的时代,他们都有把法解释为一种契约的倾向,以契约来解释法的起源。在西方,契约概念最早系统地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在罗马法中,这属于经济法律范畴的契约。另外还有宗教神学、社会政治以及道德哲学等方面的契约理念,这些都是契约概念与社会伦理历史结合的产物[3]。不同概念的出现反映着不同的文化选择,在中国,契约概念更多用于经济领域。契约精神伴生于以契约为普遍形式的社会关系网络,是维持这种关系秩序的精神基础,属于一种稳定、内化的精神文化类型。

  19世纪英国着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着作《古代法》中表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并认为社会的构建基于许许多多的契约性约定所形成的约束力[4]。这种约束力即是契约的外化物,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交往的最基本的形式。游戏是体育的重要起源之一,从中可以探寻体育的文化基因。约翰·赫伊津哈认为,游戏创造秩序,且就是秩序本身,并且这种秩序是至高无上的有序形式,它令游戏的方方面面都充满了活力[5]。这种有序形式的生成很好地诠释了契约精神的指向。现代体育的演进经历了武力的仪式化阶段,并且形成了无等级抽象的个人身份,各个参赛者在某一时间内消除其社会属性,实现人人平等的参赛[6]。契约精神孕育了人的诚信理念、规则观念及平等自由的主体意识,其影响力渗透到现代体育的每一个角落,逐渐成为主流精神之一。契约精神在现代体育语境中表现为对体育规则的维护及对体育世界内在秩序的遵从,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是一种蕴含教育意义、紧密融入生活、生动的精神类型,是现代体育法治的基本精神,具有广泛、深远的规训价值[7]。

  第一,体育契约精神广泛存在且主体、形式多样。

  当前,体育已经融入到每一个人的生活中,成为人们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渠道。体育契约精神是获得体育活动参与资格的思想基础,伴随着现代体育的发展,体育契约精神的存在场域不断拓宽。另外,体育活动的规模、层次千差万别,也对应着不同的主体,因此体育契约精神的构建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多样性。同时体育契约精神外化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相同的精神内涵可以体现在不同主体的行为中。总而言之,体育契约精神属于更为广泛、多样化的契约文明。

  第二,体育契约精神与体育伦理道德在价值取向上高度相关。

  体育契约精神的理想是实现自由、平等的体育参与,体育伦理道德的核心是公平竞赛精神,两者都体现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同时,契约精神作为法治精神的起源,虽然在约束力和作用边界方面与体育伦理道德存在差异,但目标高度一致,都约束和规训着人们的体育行为,共同为建设有序文明的体育秩序发挥作用。可见,体育契约精神和体育伦理道德都符合人性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两者在本质内涵、价值目标等方面具有高度相关性。

  第三,体育契约精神具有广泛的示范与规训价值。

  体育契约精神表现为对体育活动规则和传统的认同,无论主体是国家、体育组织或个人,都需要在这个框架下活动。作为先在性的预设规范,体育契约精神代表了对这种规范的认可,一旦否定其权威性,就表示放弃参与资格。当现代体育迎来全球化发展时代,有学者试图探讨一种新的法秩序——“全球体育法”的存在,并认为“全球体育法”是跨国家的自治法律秩序,属于一种契约性的秩序,它的效力也主要来源于体育实践中的各种契约[8]。因此,体育契约精神是构成现代体育法治的基石,具有极为广泛的示范和规训作用。

  2 体育契约精神的价值考察

  2.1 个体成长层面:完善人格的重要组成

  《奥林匹克宪章》认为现代奥林匹克是增强人的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生活哲学。体育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方式,体育锻炼能够让人获得健康体魄并拥有健全人格。作为一种教育方式,体育对个体人格塑造的隐性价值值得深入挖掘。体育起源于游戏的规则化过程,规则的不断完善,逐渐将体育从单纯的游戏中剥离出来,因此,严密、系统的规则性是体育区别于游戏的重要特征。体育契约精神代表着人们对规则的敬畏及对自由的选择,通过对其的培育完善独立人格。体育契约精神分布广泛、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特点,使其更容易被人们接纳和养成,因此,深蕴体育契约精神的体育就成了塑造健全人格的良好教育手段。

  西方“人性自由”观点认为,人类自然本性的原发性活动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和终极价值,即人类情感、欲望与意志的自生自发活动,其本质就是自由[9]。体育参与具有很大的选择性和灵活度,是否参与取决于个人意愿,参与各方也能自由、随意地组合,体育契约的缔结也就有了浓厚的自由基因色彩。因此,体育契约精神就预示着一种自由意志的表达,参与自由、选择自由使人类体会到了本质力量的释放,人的价值诉求也能得到很好的满足,这种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成了完善人格的外显内容。

  体育契约精神的内核是对预先约定的规则、制度的认可和遵从,当人们自愿参与体育活动时,就表示已经接受了该活动预设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各方由此形成了一致的默契和认同。人们对体育契约精神的维护及对既定规则、权利和义务的遵守,折射出了人性中诚信的光辉。在运动会前,运动员和裁判员都会进行庄严宣誓。参与各方对誓言的践行就是体育契约精神的表现形式,是人类社会交往中最本质、最重要的诚信品质的展现。总而言之,体育契约精神的培育维护了人性自由和诚信品质,对于完善人格的塑造极具教育意义。

  2.2 体育发展层面:运行秩序的重要保障

  体育契约精神属于契约文明发展的产物,蕴含于体育事业的方方面面,旨在营造一种自由、平等的体育氛围。体育契约精神同样是人们自觉遵守运动中所商定规则的心理文化动因,规训了人们在体育活动中的行为,使体育活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10]。因此,体育契约精神对于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体现在体育产业和体育法治两个维度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体育产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价值和意义逐步凸显。体育契约精神属于体育世界中的精神文化部分,对于体育产业中异化行为的规训及各方社会关系的维持具有明显的作用[11]。体育契约精神属于一种内生的自觉力量,规范了体育产业中各方的行为,调节了各方的利益,进而保证了体育产业内部各组织、系统的协调有序发展。因此,体育契约精神可视为体育产业发展的精神动力来源。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实践以及精神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成为当前的核心任务。体育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行业法和跨部门领域法,已经得到了基本法《宪法》文本的坚实支撑,体育法治也得到了顶层设计的日益重视[12]。契约文明是西方法治文明的起源,体育契约精神与法治精神具有内在的同源性,在许多目标和价值维度上都是一致的。在未来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大力培育体育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共同推动体育法治的完善。

  2.3 国家社会治理层面:治理精神的重要来源

  国家的社会治理是在法律与道德两驾马车的牵引下进行的,两者几乎覆盖了社会治理的全部,起着很好的示范和约束作用。体育契约精神的本质内涵与社会法治、道德是一致的,都代表着人类对自由、平等、人权的极致追求,以及对美好生活秩序的强烈向往,是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积淀和弘扬的精神文化精髓。体育契约精神代表了一种内在规训力量的传递,通过体育参与中契约精神的培育,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能更加自觉自愿地接受其他规则和制度的约束,也更为注重诚信品质的养成,这都跟社会治理与和谐社会建设密切相关。

  法律是治国重器,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强制性,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强大的秩序维护力量。契约精神是商品经济中交换关系所派生出的一种民主精神,是现代法治的灵魂。体育契约精神常表现为对体育规则、制度的遵守,对其维护的程度反映了现代体育的健康状况,这就如同法治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命脉。走出体育领域,体育契约精神依然表达着一种对现代社会“游戏规则”的认可[13],基于契约精神与国家治理的内在联系,体育契约精神必然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发挥重要的精神引领作用。

  道德具有极宽的约束广度,特别在中国这个具有长期“人治”历史的国度,道德的规训价值被发挥得淋漓尽致,其在社会治理方面所形成的无形而广泛的约束力,依然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体育契约精神自由、平等、人权的民主精神内核,以及其诚实守信、恪守规则等外显形式,都与道德的价值追求高度一致。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而庞大的工程,精神文化建设属于其中深层次的内容,具有数量级放大效能。体育契约精神很好地契合了法治与德治的内在需求,是现代社会治理中应大力倡导的精神文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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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体育契约精神的复归

  体育契约精神是现代体育成长语境中的精神财富,它的存在让现代体育蕴含深刻的教化意义,亟待大力倡导颂扬,助力现代体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3.1 积极宣传,强化体育契约精神的社会认知

  体育契约精神作为现代体育的主流精神,常常外化为人们对既定规则、制度的服从,以及对契约精神自由、平等内涵的追求与主体意识的发挥。在人们的潜意识中,体育契约精神逐渐固化为一种内在的价值导向和外在的行为准则。回归到现代体育的现实场景中,背离体育契约精神的行为令人痛心疾首,单纯指望舆论谴责、民众指责、司法介入来解决是不切实际的。契约精神属于一种需要固化和引导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正面事件的宣扬往往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尤其是那些知名运动员的正面报道,常常能十分顺畅地转化成青少年群体以及社会大众的行为准则。2019年1月斯诺克大师赛1/4决赛中,丁俊晖对阵比利时的卢卡·布雷切尔,在比赛打到第7局的时候,丁俊晖运杆时杆头不小心碰到母球,当时裁判、对手和现场观众都没有发现犯规,此时,丁俊晖主动放弃了击球,并向裁判示意自己犯规,丁俊晖的这一举动赢得了现场观众长达20秒的掌声。随后2月的德国大师赛首轮比赛中,丁俊晖再次主动承认自己在解红球时先碰到了绿球的犯规行为,赢得了全场的赞赏和尊敬。世界斯诺克联合会将丁俊晖承认犯规的视频以《诚实》为名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新华视点》和新浪体育等主流媒体也都进行了转载报道,丁俊晖也因此上了微博热搜[14]。丁俊晖维护体育契约精神的举动在各大网络社交平台快速发酵,各大媒体的解读迅速传播,产生了十分积极的行为示范意义。

  体育契约精神要想成为人们体育参与过程中内在的行为规范,前提是人们对体育契约精神充分的认知,尤其对于体育契约精神的表现和价值的认知。因此,可以从三方面加强体育契约精神的价值认知。一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与相关单位明确体育契约精神的价值与意义,重视体育契约精神的培育与宣扬[15];二是利用大众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不断突出体育契约精神这一社会议题的“显着性”,提升公众的关注与认知水平;三是以典型人物、典型事件(如丁俊晖)为载体大力弘扬体育契约精神,不断加深人们的理解与认知。

  3.2 严厉处罚,维护体育契约精神的威信地位

  体育契约精神属于一种“自律型”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现代体育实践中,“自律型”规范的强制力和约束力都明显不足,这就需要发挥“他律型”规则和制度的作用。“他律”力量主要来自行业自治、道德和社会舆论、司法等方面。为了防范整个体系的污名化危机,维护现代体育的公信力和美誉度[16],有必要对体育赛场中的异化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首先,明确体育行为的边界,加大对违反体育契约精神行为的监管与查处力度;其次,完善对违反体育契约精神行为的惩罚措施,做到有据可依、有规可循;最后,健全教育机制,引导异化行为的修正与重塑。

  体育赛事是体育契约精神体现最为集中的场域,也是打击体育异化行为的重要领域。2017年11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通报了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期间三例兴奋剂违规事件,并对运动员及主管教练进行严厉处罚[17]。2019年5月16日,长安大学城半程马拉松组委会对两名替跑运动员进行了终身禁赛的处罚。质言之,体育契约精神的存续与否、程度如何反映着现代体育的健康状况,需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事组织机构,对于违背体育契约精神的行为加大打击和引导力度,震慑不良风气,完善规则制度,维护体育契约精神在人们心中的威信与地位,让现代体育在洁净的土壤上茁壮成长。

  3.3 群策群力,形成体育契约精神的良好风尚

  现代体育的影响力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全世界人们沟通最顺畅的“社会语言”。现代体育发展是服务于全人类的,同样也需要所有人支持、全社会参与。国家体育总局作为我国最高体育管理部门,在政策制定、思想引导方面应该更加注重体育契约精神等精神文化的建设。2018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和《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显示出国家层面对规范体育赛场行为和体育市场秩序的鲜明态度,有利于加快体育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国体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类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积极履职尽责的同时,可结合本部门工作的任务和特点,开展多种多样的主题活动,共同推动体育契约精神的传播和弘扬。

  当然,体育文化的发展任务并不仅限于体育行政和管理领域,媒体、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也应成为体育文化发展的阵地,在全社会形成多方联动的机制[18],共同推动体育契约精神的建设与发展。2016年3月26日,《体育与科学》杂志社举办了“游戏规则与社会法、社会契约”主题沙龙,邀请多位专家对博斯曼法案、伦敦奥运会女羽消极比赛、普拉蒂尼行为、卡尔刘易斯参赛资格等案例进行研讨,深化对游戏规则、社会法与社会契约的理解[19]。毋庸置疑,体育契约精神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尤其是在当前多学科交叉融合、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背景下,必须跳出体育领域,以更高的站位、更广的视野去认知和探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多元发展格局。

  4 结语

  现代体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规则、制度的进化和完善,正因为不断朝着规则理性化的方向发展,体育才成为现代社会中保证以公正为核心的社会心理和满足社会契约需求的一种典范,并获得广泛认可,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作为现代体育的重要精神财富,体育契约精神对于个体成长、体育事业发展乃至国家治理都具有明显而重要的价值。在我们当前体育强国建设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体育契约精神的培养,提升其社会认知程度,并以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其地位,尊崇其权威,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为现代体育及和谐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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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精神论文第二篇:依法治国视阈下农民工契约精神培育路径研究

  摘要: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妥协。契约精神就是避免冲突,主张协商,达成共识并坚决贯彻执行共识的自觉意识。依法治国战略能否全面推进,与农民契约精神密切相关。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农民工契约精神直接关乎社会公平、和谐、稳定,是“四个全面”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换言之,没有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契约精神的提升,也就没有依法治国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依法治国;农民工;契约精神;培育;

  Abstract:A contract is a compromise made by two parties to maximize their respective interests. The spirit of contract is the conscious consciousness of avoiding conflict, advocating consultations, reaching consensus and resolutely implementing consensus.Whether the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can be comprehensively pushed forward or not,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ontract spirit of farmer workers.In the process of farmer workers' migration to the city, the contract spirit is directly related to social equity, harmony and stability, which is a major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ssue of "four comprehensive" strategic objectives.In other words, if there is no improvement of the contract spirit of farmer worker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withou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of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and the strategy of Rule-of-Law.

  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契约精神。作为现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农民工群体的契约精神,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强化农民工契约精神问题研究,对于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在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一、国内外关于契约精神的研究

  (一)国内关于农民工契约精神的研究

  1. 从经济学视角进行研究。

  农民工工资纠纷现象背后存在更多深层因素,结合契约理论进行探讨,认为导致农民工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无法有效实施正式契约。[1]从劳动契约的角度看,农民工、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树立牢固契约精神是保障和实现农民工权益的前提。[2]合理的契约制度设计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

  2. 从政治学视角进行研究。

  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应该从改善社会环境、提高农民工经济地位、拓宽参与渠道等方面改善农民工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4]农民工政治参与,从制度、能力和质量三个方面来看,发展的并不完善。物质基础、制度保障、农民工个体的素质和意识都是推进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有效路径。[5]

  3. 从法治视角进行探究。

  农民工普遍存在法律知识贫乏,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素养不高等现实问题。为使农民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应该从技能教育、权利意识、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和执法环境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提升。[6]此外,还要重视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维权意识、守法意识和护法意识的教育,在教育中做到以人为本,遵循价值导向和二元契合的原则,创新方式方法,加强载体建设和注重环境优化的措施。[7]

  4. 从诚信视角进行研究。

  契约的本意在于恪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也即讲信用。[8]和谐社会讲求契约精神,遵守诚信。农民工必须要树立契约观念,培育现代诚信意识。[9]契约精神与诚信具有正相关性,契约精神的提高能够促进诚信建设。[10]

  (二)国外关于农民工契约精神的研究

  国外对契约精神的研究是汗牛充栋,皓若繁星。然而西方没有“农民工”的概念,所以本文在梳理国外关于契约精神研究时,主要从契约精神的内涵及应用,劳动力流动等理论中探索农民工契约精神。

  1. 从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视角对契约精神内涵的研究。

  伊壁鸠鲁的契约萌芽思想,苏格拉底的契约义务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和法治观等都是对契约精神的早期解读。随着商品经济和西方政治哲学迅速发展,契约观念开始用于解释主权国家。霍布斯和洛克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来解释政府的起源,其后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等均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契约精神问题。美国学者罗尔斯将契约伦理进一步展开,契约作为确立社会基本结构、设计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进而形成“公平的正义”理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

  2. 从经济学视角对劳动力契约精神的研究。

  鉴于契约社会、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等理论探索,西方学者倡导劳动力自由流动,并赋予契约精神。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乔根森等经济学家,倡导契约精神,强调劳动力的迁移与就业都应尊重契约,按契约办事。

  3. 从社会学视角对进城人员契约精神的研究。

  齐美尔在《陌生人》中阐释“边际人”概念,即长期扮演着一种“异乡人”或“陌生人”的边际角色,具有边际性人格的人,也称为“过渡人”或“边缘人”。[11]帕克认为边际人“生活在两个世界中,在这两个世界中,他或多或少都是一个外来者”。边际人的自我概念是矛盾的、不协调的,他依附于两个不同的群体之中,但又保留了独特性,不完全属于任何一方。基于这样的群体特征,倡导尊重进城的流动人口,对“异乡人”给以公平、正义、尊重,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从管理心理学视角进行企业员工契约精神的研究。

  管理心理学家施恩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心理契约”概念。施恩将心理契约界定为“个人将有所奉献与组织欲望有所获取之间,以及组织将针对个人期望收获而有所提供的一种配合”。心理契约作为精神上的无形契约发挥着一种有形契约的影响。

  二、当前我国农民工契约精神现状

  “契约是人类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而契约精神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形成的一系列原则和规范所凝聚而成的精神”。[12]契约精神从经济交往中产生、发展,然后逐步发展成公民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共精神,“是独立主体间的平等关系下产生的一种与身份无关的信用”。[13]当前农民工契约精神现状可以概括为,守法护法意识弱、履约维权意识差和诚实守信意识薄等三个方面。

  (一)守法护法意识弱

  守法护法意识重点在于对现行法律的认可程度,是人们内心遵法守法护法的主观态度和心理倾向。是“公民在信任和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自觉扞卫法律权威的法治心理和法治信念。”[14]现代社会的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和身份,都要遵守法律和服从法律,使“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15]“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6]

  农民工守法护法意识还很薄弱。农民工处于城市弱势地位,严重的社会排斥使本以边缘化的农民工破罐子破摔,消极怠工,更有甚者违法乱纪。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守法护法意识教育,要使守法护法意识“入脑入心入行”。正如法国19世纪着名革命活动家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所言,“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同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须的。”[17]城市化进程背景下,要发挥家庭、学校、企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教育合力,加强与农民工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重点加强农民工刑事守法护法意识的教育。从而培育农民工的法律信仰,激发他们自觉守法护法的信念和热情。

  (二)履约维权意识差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约束手段,是对社会成员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和约束。履约意识就是履行约定的意识,即对合同中的甲乙双方都可以说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权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认知、理解、评价和态度,是人们采取何种方式实现自身权利,尤其是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方式和手段予以救济的一种心理反应”。[14]多数农民工因自身文化程度较低,综合素质受限,往往只顾及眼前利益和显性利益,对权利和权利价值的认识混淆不清,导致农民工维权的能力和耐力被逐渐弱化,进而在维权方式的选择上不够合理,维权效果不理想。

  农民工的履约意识有待提高。许多农民工到工地干活,不踏实劳动,恶意破坏劳动工具,更有甚者在工地随意干几天就停工找老板结算工资,漫天要价,无理取闹。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例中,最普遍的现象就是合同意识不强。由此导致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索赔难、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等一系列维权难的问题。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部分农民工的维权行为呈现两极化趋势,一类选择沉默,消极应对,没有扞卫自身权利;一类因为缺乏科学正确的维权意识,采取非理性的群体行为,个别甚至选择极端性的自我伤害方式,错误维权。以上行为会对农民工自身、家庭、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三)诚实守信意识薄

  契约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诚实守信。诚实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是要忠于事物的本来面貌,不为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欺瞒他人,能够真实表达自己所拥有的真实思想和行为感情等。守信,就是讲信用,遵守承诺,不虚伪欺瞒,认真及时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许下的诺言。

  农民工大多来自偏远山村,文化程度很低,虽然他们受过家庭启蒙式的诚实守信教育。但当他们进入到城市,往往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加之市场经济对传统身份社会的冲击,使农民工关注眼前利益。为了获取眼前利益,往往淡化了诚实守信意识。诚实守信意识薄弱是当前农民工契约精神不足的主要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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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民工契约精神培育路径

  (一)发挥农民工的主体作用

  农民工契约精神培育的第一步,是了解并认同契约精神。这种认同,关系到农民工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观形成和行为选择。马克思曾经在其着作中提到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19]若要实现农民工对契约精神的认同和内化,就要注重动力机制在培育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一旦农民工认识到契约精神是关乎自身的现实利益,即平等的社会地位,公平的待遇和保障,同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那么农民工就会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接纳契约精神,并在契约精神的影响下改变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

  在契约精神培育中,还要重视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参与意识。除此之外,也有一部分农民工由于自卑等自身因素,拒绝社会参与。这部分人的认知大都是自己的主观判断,他们没有实践的经历,也不具备正确判断的能力。所以农民工积极进行社会参与,能够提高自身素养,加快自身意识的转变。

  (二)营造契约环境,完善法制机制

  虽然在城市中农民工仍然属于边缘的存在,但他们是“社会人”,因此,农民工的契约精神培育也受到社会契约环境的影响。无论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手机和电脑等媒介所传递出的信息资讯,抑或是普通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都时刻影响着农民工对契约精神的认知。所以,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应肩负起道德责任,对于社会事件和政策解读要如实报道,不歪曲不夸张。此外,也可以通过对“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等一些典型事例的宣传,向农民工普及契约精神的内涵。

  社会各界应该重视在实践中自身作用的发挥,真正了解农民工现实需求,代替农民工发声,并以合法途径解决农民工遇到的困难,从而使农民工真切感受到契约精神的优越性和实用性。农民工NGO要把农民工法治意识的提升作为工作的重点,在日常文化宣传中,结合农民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有步骤、分层次开展工作,进行具有针对性和计划性的教育培训,使农民工认识到契约意识的重要性,完成契约启蒙[20]。

  营造社会契约环境。一方面,要营造宽松而健康的政治氛围及思想舆论氛围;另一方面,在制度的保障下,社会组织的参与协助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以其强制性的权威规范着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为他们制定并完善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社会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等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立法进程,确保司法公正。

  (三)营造全社会契约精神的氛围

  相对于农民工来说,需要营造全社会契约精神的氛围。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用工单位领导人员和城市居民都属于“强势群体”的范畴。大部分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都具备一定的法治思维,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工作态度粗暴懒散;法治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受利益的驱动,滥用职权等问题;用工单位压低薪资、拖欠工资,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城市居民的心理优越感和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这些都成为农民工契约精神培育的重要制约因素。

  因此,对于社会强势群体来说,同样需要强化自身的契约精神,不断学习和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结合执法层面来看,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者受到社会的关注度较高,要广泛开展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警示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自觉提升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采取多种举措强化执法队伍廉政建设,完善追责机制,健全惩防结合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也要加大各个层级的监督力度,多种形式拓宽农民工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在关乎农民工自身利益的相关问题中改善服务。在执法队伍的筛选任用上,重视落实对个人道德水平的观察和服务能力的测试,将服务意识贯穿始终,做到任人唯贤。用人单位和普通市民在面对农民工时,要消除心理的优越感,自觉学法、知法和守法,加强道德建设,努力形成农民工契约精神培育的合力,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农民工的思想与行为,推动农民工契约意识培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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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胡原原.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契约意识培育研究- -以宁夏 为例[D]宁夏大学.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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