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发动社会力量,多元应对老年贫困
目前各类救助项目的实施多是政府行为,随着中国社会领域向民间力量开放,社会组织、公益慈善事业在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它公益事业领域应该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尽管“依然存在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但是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激发社会力量更多参与社会救助是政府应尽的工作。
其实,放手发挥社会力量不仅使一些工作更易开展,而且依托专业化的社会组织,一些专业救助项目的执行效果可能更佳。对此,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 号文件之精神,政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未来中国将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这既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又能减轻政府负担,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因此,必须在社会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与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3. 未来中国老年社会救助体系架构与设想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老年福利主要面向“三无”老人的低水平、单一性、救济型福利,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实施,城市“三无”老人均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救助。目前,按照官方的说法,全国所有城市贫困老人均已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一些地方还对鳏寡老人、贫困老人给予重点救助。因此,在国情国力框架范围内,大力发展“普惠发展性”老年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难点事实上是如何反哺“农村”.从内容上看,老年社会救助包含三大类,每个大类又包含若干子类型:
一是长期生活救助。《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中,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在广大农村地区,修订后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已于 200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规定: 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在未来,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在于如何从追求“普惠”转向“公平普惠”,不断降低两者之间的待遇差异,弥合巨大的城乡与地域差异是中国社会救助事业最为核心的顶层设计。
二是分类专项救助。如医疗救助,“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因患大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条件的可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在农村,从 2003 年起在全国陆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8 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得到推行。各地资助“五保”老人、贫困老人、70 岁及以上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此外,有针对困难老人居住类的救助项目(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以及针对流浪乞讨老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应项目。这类救助,尤其是医疗救助非常具备专业性,医疗制度改革是世界难题,如果能够把专业救助与第三方组织、慈善机构等纳入这一体系,可能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探索路径,值得进行大胆的探索。
三是临时应急救助。随着空巢老人的增加,发生意外的情况逐渐增多。因此,因地制宜,依托社区发展老年人应急救助与居家养老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将是未来中国老年贫困救助事业发展的又一主战场。
六、结语
简言之,简单政策不一定是好政策,复杂政策多是坏政策。而中国目前的社会救助政策内容庞杂,其中大部分政策可操作性差,涉及面窄等,不仅消解老年贫困的效果有限,制度运行成本也很高,从而影响到社会救助的效率。但是,与固定、常态化运作的其它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社会救助制度本身是一种“应景的”( contingent) 、非标准化的( un - standardized) 的政策举措,对于老年贫困、特别是农村老年贫困群体进行“蜻蜓点水”式的帮扶,其救助的可持续性、长久性不仅需要更多的政府投入,精心组织实施也是决定成效的关键。长期以来,部分学者过分夸大了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难度,从而阻延了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的建设步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需要一次完整、彻底的改革来为“老有所养”的顶层设计做一次全面的反思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