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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暴力的论文(2021最新范文推荐)

来源:未知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21-06-03 共16251字

  网络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也带来了各种各样负面的影响,网络暴力的产生就是其中最为明显的例子,网络暴力对不同年龄层面的公民都产生了影响,并且降低了了公民的生活幸福指数,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关于网络暴力的论文,供大家参考阅读。

  关于网络暴力的论文第一篇: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自媒体网络平台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网络暴力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有着不同于传统社会暴力行为的特点,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制,但是还存在着缺乏专门性的立法、惩戒力度低、法律救济困难等问题,因此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对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制进行完善。

  关键词:网络暴力; 言论自由; 自媒体; 法律规制; 民事赔偿; 网络实名制;

  Legal Regulation of We-Media Cyber Violence

  GAO Yuan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As a part of modern life,online social platforms for we-media bring people convenience as well as cyber violence,which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in our society. We-media cyber violence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social violence. Although existing laws in China regulate we-media cyber violence,there are still such problems as the lack of special legislation,low severity of punishment and difficulties in legal remedies. 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the regulation against we-media cyber violence based on existing laws and foreign experience and lessons.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全球进入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能成为新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微博、微信、社交APP、视频分享平台等已经融入了社会生活。前所未有的信息传播速度使得带有侮辱性、诽谤性、攻击性和侵犯隐私的言语、图片、视频极具伤害力,自媒体网络暴力就此产生。广义的网络暴力言论可以包含很多内容,这里所述的主要指的是发布和传播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内容的行为。对这种暴力行为的规制关切每个人的利益,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如近日网络上出现的广州方圆伪造血衣陷害老师事件、“春秋两不沾”造谣他人骚扰且警方不作为事件、梁某造谣罗某某强奸事件等,都一度成为微博热搜,对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一、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界定

  (一)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含义

  2003年美国人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发表了关于自媒体的研究报告,认为自媒体就是一个普通市民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1]。它的特点被学者们形容为是全民DIY,就是不受限制的自己动手制作,每个人都可以做出一份表达自我的产品来[2]。自媒体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的延伸[3]。这种暴力行为的表现方式就是网民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不实的或具有攻击性的文字、图片、视频等,通过众多网民的评议、转发,形成千夫所指的目标受害人,从而降低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使其产生社会抛弃感,以达到精神折磨的目的。所以,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可以界定为,在个人可以自由发布信息的公共网络平台上,对他人进行咒骂、侮辱、诽谤等语言攻击或者披露、传播他人信息,煽动形成群体效应,以达到对他人精神压制目的的行为。

  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有着不同于传统社会暴力行为的特点,它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发起极易。与传统社会暴力行为相比,网暴行为的实施非常便利,成本极低,任何人都能轻轻松松发起,几乎没有任何条件及时间、空间的制约。其二,传播极快。与传统社会暴力行为相比,那些不实或具有侵犯性的言论传播不再需要太多时间,通过网民的参与就能呈现几何式爆发,在极短的时间内人尽皆知。其三,影响极广。与传统社会暴力行为相比,它能形成全民参与的局面,不再局限于小范围的热议,影响范围可以扩大到全国。从最近上热搜的梁某控称罗某某强奸事件中,可以看到因为两人分手时有些纠纷,梁某便在微博上给罗某某贴大字报,捏造事实称罗某某人渣,仅凭梁某一己之力,通过具有煽动性的言论,经过几天时间就成为全国性的事件。

  (二)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界定的考量因素

  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要给予最重要的保护,但同样也不应当容忍一个人的言论引起社会的恐慌,越过言论自由的边界[4]。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实质就是公民在自媒体上对他人的言论超出了自由的限度,一般来说应考量以下三个方面。

  1.对事实真实性的考量。

  网络暴力形成的前提往往是对个人不实事实的传播,这种传播可以分为主动传播和被动传播。发起者和主要推动者往往是通过虚构或者严重歪曲的事实,来欺骗大众主动进行传播,而众多的参与者则是基于从众或者道德审判心理来进行传播,这些群体性参与者一般不愿或者无能力思考事实的真实性,是一种被发起者利用的被动传播。网暴行为的认定要回归对事实真实性的认定,是否严重偏离真实情况是言论自由的边界。

  2.对精神欺凌性的考量。

  网络暴力主要集中在精神层面,这种精神上的压制是通过群体对个体的否定,使得个体感受到被社会抛弃,从而引发个体精神的极度痛苦甚至是自我伤残等严重后果。网络暴力的形态之一人肉搜索,就是通过散布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使受害人完全暴露并接受公众的侵扰和道德审判,以达到精神折磨的目的。网暴行为的认定要考虑受害者的感受,是否有群体性精神欺凌是言论自由的边界。

  3.对言语煽动性的考量。

  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是一种群体行为的集合,这种群体性行为方式表现为完全开放性、不可控性和广泛攻击性,兼有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秩序的被侵害性[5]。要达到攻击性的目的,发起者和主要推动者会通过制造敏感话题,挑拨大众的情绪,使社会公众义愤填膺地加入进来,最终实现网暴行为。网暴行为的认定要审查传播的言论内容,是否有极度歪曲和煽动性的词句是言论自由的边界。

  二、我国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在民事立法方面,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侵权,2014年《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对上述条款进行了细化解释,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2020年颁布并于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继承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并在《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问题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增加了反通知规则,引入应当知道标准,提高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6]。

  在刑事立法方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进行了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修改为“提供”。2017年《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细化解释。

  在行政立法方面,2000年《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2013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散布他人隐私的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同年颁布实施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2020年3月1日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网络服务平台应对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的违法信息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此外,2017年《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义务,并且正式确定了网络实名制。

  可以看出,根据现有的法律,面对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来追究侵权人,以及没有尽到法律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公安机关也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行为,还可以以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根据现行立法对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也是存在救济手段的,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缺乏专门性立法。

  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方式主要是网络语言暴力、人肉搜索、捏造传播网络谣言三种[7],而现行立法对这些行为的有效规范比较有限。如人肉搜索,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群体对个人信息的单纯传递,很多时候这些信息是受害人通过社交平台或者其他媒体主动公开的,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着眼于非法获取、出售和提供,而对这些信息的单纯传递很难予以追究;再比如,传播有关个人情况的谣言,有时候网民只是偏听偏信,在认为真实的信息上又进行加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进行批判,从而传播不实信息,对这样的行为其实也很难用诽谤去界定。自媒体网络暴力通过网络将以前只具有小范围影响的言语暴力迅速放大,对这种新型的暴力行为,应该予以专门的立法规制。网络具有开放性,很多未成年人也参与其中,为了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对这些心智尚不健全的特殊人群,也应该通过立法予以特别保护。

  2.惩戒力度低。

  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能够大行其道,其实与对这种行为的惩戒力度低密切相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情节严重的行为,也仅仅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很难有惩戒作用。在刑事规制上,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行定罪门槛较高,追究难度很大,且这些罪名都不是单独为网暴行为设定的。最近网名为“春秋两不沾”的裴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主要原因是她在污蔑他人的同时编造警方不作为,但是现实中因为仅仅是在网络上污蔑他人而被刑事追究的并不多见。

  3.法律救济困难。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受害人不能够确定网络马甲背后的真实身份,给民事起诉及刑事自诉造成了障碍。如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1702刑初00105号余某一审刑事裁定书,就以自诉人余某提交的自诉状中被告人均系网名,各被告人不明确,不符合自诉状的内容要求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外,网络取证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传播事实往往属于个人事务,外人一般难以分辨真实情况,再加上网络取证有一定技术壁垒,所以受害人在寻求公安采取措施或者到法院诉讼救济时也会存在障碍。

  三、美国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情况及反思

  (一)法律规制情况

  在美国,对网络暴力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与网络暴力对应的相关词汇,对相关内容,理论上主要是分为网络欺凌、网络跟踪和网络骚扰[8]。美国对网络暴力的立法,始于着名的“梅根案”。2006年,美国密苏里州13岁女孩梅根因为遭受自媒体网络平台上网民的羞辱自杀身亡,使得这种暴力行为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各州陆续通过《反数字骚扰法》,明确禁止网络骚扰行为,尤其将骚扰未成年人的行为视为重罪。还有议员提出了《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案》,虽然因为争议太大该法案最终未能生效[9],但引发了各州制定反欺凌法律的浪潮,大部分州都已经制定了《预防欺凌法》[10]。这些法律主要侧重于学校解决欺凌问题的责任,通常提出学校制定的政策仅需要满足规制欺凌的最低要求[11]。美国对网络暴力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依据的是复杂的侵权法体系。美国侵权法的制定法主要是各州的立法,很多州的立法都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对惩罚性赔偿措施的适用主要是基于对行为恶劣性的考察[12]。很多网络暴力案例都支持惩罚性赔偿,如很有名的佛罗里达网络欺凌案中,法院裁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130万美元中的500万美元就是惩罚性赔偿[13]。美国一直推崇网络中立化,虽然1996年通过《通讯规范法》免除了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发表诽谤言论的法律责任,1998年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的网络服务者的通知、删除义务等仅仅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方面,但是并未放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美国负责网络内容监管与治理的主要机构是联邦通信委员会,它负责对社交媒体进行内容把关、秩序协调和安全维护三方面的监管[14]。美国的网络监管主要还是靠行业自律,美国计算机协会提出了网络伦理要求,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对违规者施加压力,迫使其改正行为,行业协会甚至采取严厉措施使违规者失去发展机会[15]。美国严格保护网民匿名言论的自由表达,但为了平衡对名誉权的保护,美国的法院在诸多案例中提出了善意根据的标准(是善意的受害人)、驳回动议的标准(原告能证明侵权的存在)和即决审判的标准(证据充分且要在平台上提前通知匿名侵权人给予其回应的机会),只有达到这些标准,法院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匿名者注册信息[16]。

  (二)反思

  美国的网络暴力立法在实践中争议很大,这也导致我国是否应该有针对网暴的专门性立法产生争议。对国外立法应该在学习中有反思,美国和中国的法律传统相差甚远,美国人诉讼相对随意,中国人诉讼则相对保守;此外,两国法律传统中言论自由的边界也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我国是有网暴专门性法律立法土壤的。美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主要是靠行业自律,但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些国家也已出台了专门的法律,如德国2017年通过《改进社交网络中的法律执行的法案》,专门用于规范自媒体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针对网络实名制问题,虽然美国并没有采纳,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保护网络匿名制,但是一些其他国家已经开始尝试。如韩国2007年《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修订案中新增了针对网络实名制的条款[17],虽然2012年网络实名制条款被废止,但是我们应客观的看待原因,主要是由于网络实名制对内对外不平等,加上又发生了多起网络用户信息泄露事件等。2019年,韩国女艺人因为网络暴力自杀,引起社会轰动,韩国也开始重新考虑推出网络实名制[18]。

  四、我国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规制的完善对策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立足本国实际情况来完善我国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规制。

  (一)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必然需要一个平台,那么这个平台的管理者,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完善了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虽然这两个原则源自美国,但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网络侵犯知识产权问题。这里应该注意的是,避风港原则常常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责任的理由,要想真正有效遏制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必须夯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出台相关规定,避风港原则只能成为例外予以适用。《民法典》扩大了红旗原则适用的主观要件,虽然理论上有争议,认为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但是从技术上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有能力对平台信息进行筛选管理的;而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业自律,严格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有效的手段。如果没有严格的责任,在利益面前放任管理、消极管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没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主动,受害人维权注定难上加难。

  (二)加大民事赔偿力度

  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压制,有时候也会产生财产损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各省有各自的标准,但是普遍都不高;而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果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酌定。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受害人很难获得与自我感受损害相当的赔偿。对一种行为的惩戒,如果没有一定数额的金钱惩罚,在效果上都会大打折扣,赔偿力度太弱也是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猖獗的原因之一。最好的办法是在条件成熟时,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单独立法规定,罗列网络暴力的具体行为,明确规定网络语言暴力、人肉搜索、捏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一定后果(如转发量、人身损害等)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措施,进行加重赔偿。在现有立法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对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惩治,当务之急是提高赔偿标准,各高院在指导意见中,也应有这方面的倾向,使得法院在自由裁量时能够就高确定赔偿数额。

  (三)深入推行网络实名制

  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让网络实名制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虽然对网络实名制争议很多,在韩国也被废止,但是我们不应该因噎废食。一方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平等对待,不应按照流量、访问量区分,不应内外有别,以防止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规避规则钻空子,或者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网络实名制能否真正落地。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计划中,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了审议安排。配套法律的完善,有助于网络实名制的真正落实。自媒体网络暴力之所以猖獗,恰恰是因为一些人带着马甲发言,在现实中他可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但是用虚拟的身份在网络上发言就完全有恃无恐。自媒体网络平台实名制的严格落实,将对这样的网民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四)降低当事人维权门槛,设定公权力机关积极介入义务

  对受害人遇到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虽然有救济手段,但是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却无法得到救济,或者不得不放弃。维权难主要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导致在确定侵权人及搜集侵权证据上非常困难。尤其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受害人很难刑事自诉立案。虽然《刑法》规定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犯罪的,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因为不是应然义务,所以现实中要求协助的可能性很小。要想打击这种网络违法行为,公权力机关积极介入必不可少。一是政府投诉平台应加快反馈速度,敦促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积极配合。二是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对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可以采取治安处罚的方式予以规制。三是对影响非常大、情节恶劣的网络暴力行为,受害人在刑事自诉时,法院应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调取相关证据。以上方面,都应该有立法予以明确规定。当然,因为网络虚拟性带来的取证难,网络暴力又具有聚众性,现有罪名无法完全囊括网络暴力行为,所以在条件成熟时还是应该设立网络暴力罪等相关罪名,并且将此类犯罪归入公安机关需主动介入的公诉案件来遏制这种严重违法行为。

  (五)加强网络规范舆论宣传

  治理自媒体网络暴力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全民动员,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通过立法确定宣传义务,一方面政府、媒体、网络服务提供者要通过多渠道宣传,在用户登记注册自媒体平台时应予以提醒,平时还可向网络用户推送相关宣传信息。另一方面要对掌握较多话语权的热媒、网络大V加强监督,对违法行为处理要迅速,这样可以起到很好的示范宣传作用。此外,为了避免青少年成为自媒体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和受害者,应组织学生学习网络暴力的相关案例,宣传遵守网络规范的重要性;明确学校的教育监管职能,对网络暴力零容忍,开设网络文明相关课程。

  参考文献

  [1]邓新民.自媒体:新媒体发展的最新阶段及其特点[J].探索,2006(2):134-138.

  [2]喻国明.直面数字化:媒介市场新趋势研究[J].新闻实践,2006(6):18-20.

  [3] 周斌.网友呼吁尽快出手制止“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空间[EB/OL].(2008-09-09)[2020-09-03].https://www.chinanews.com/sh/news/2008/09-09/1376366.shtml.

  [4]陈平.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评析[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2(4):15-17.

  [5]石经海,黄亚瑞.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困境分析与出路探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78-89.

  [6]张新宝.侵权责任编:在承继中完善和创新[J].中国法学,2020(4):109-129.

  [7]曲伶俐.刑法修正案(七)及网络犯罪实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45.

  [8] 冯艳.美国网络暴力现状及相关立法[J].网络传播,2009(2):86-88.

  [9] CONGRESS.GOV.H.R.1966-Megan Meier Cyberbullying Prevention Act[EB/OL].[2020-09-01].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1th-congress/housebill/1966?q=%7B%22search%22%3A%5B%22Megan+Meier+Cyberbullying+Prevention+Act%22%5D%7D&s=2&r=1.

  [10] NETZLEY PD.How Serious a Problem Is Cyberbullying[M].San Diego:Reference Point Press Inc,2014:42-54.

  [11]谢永江,袁媛.美国网络欺凌立法及其启示[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29-35.

  [12]文森特·R·约翰逊,邓辉.惩罚性赔偿、中国侵权责任法与美国经验[J].法治研究,2018(4):118-139.

  [13] 俞飞.预防网络欺凌的国际经验[J].方圆,2015(18):26-31.

  [14]郭明飞,胡玲玲.国外微博空间意识形态管理经验及其启示[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804-811.

  [15] 中国社会科学网.美国强化互联网管理体系[EB/OL].(2017-09-29)[2020-09-03].http://orig.cssn.cn/pl/pl_fyqq/201709/t20170929_3658464.shtml.

  [16]高荣林.网络诽谤与网络匿名之间的平衡[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34-39.

  [17]杨婷.韩国网络实名制发展脉络研究及反思[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102-111.

  [18] 人民日报海外网.韩国拟出台网络暴力相应法律[EB/OL].(2020-01-03)[2020-09-03].http://m.haiwainet.cn/middle/3541812/2020/0103/content_31693337_1.html.

  关于网络暴力的论文第二篇:网络暴力主体低龄化现象与对策

  摘要:网络暴力主体低龄化趋势逐年上升,已然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当前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研究局限于成因与对策方面,对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模式及不同行为模式下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成因、应对措施的深入探究相对不足。通过大量案例推衍出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发展模式,对网络暴力主体低龄化现象的内外诱因进行分析,从青少年个人、家庭、学校、媒体、政府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有效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网络暴力; 主体; 低龄化; 发展模式; 网络监管;

  从2009年“8.27摩尔庄园爆吧”事件到2020年“2.27大团结”事件,反映出7-15岁低龄化儿童超乎常人的狂躁与极端,这种现象让国家和社会开始警醒。《半月谈》从2020年7月开始连续发表讨论“网络暴力”方面的评论文章,8月7日举办了专题研讨会聚焦网络生态治理问题。越来越多涉及儿童为主体的网络暴力事件,对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网络环境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稳定造成巨大的负面冲击。本文分析了2009-2020年50个案例,总结了当前青少年网络暴力研究现状1,分析了网络暴力主体低龄化的发展趋势,重点研究青少年的网络暴力行为模式及不同行为模式下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内外诱因和应对措施。

  一、网络暴力主体低龄化的内涵界定

  传统上的暴力行为主要指的是通过强制性手段侵犯他人的极端行为,与攻击、武力等行为密切相关,表现为凶杀、抢劫、斗殴等场面。暴力行为在媒介中的反映和表现,则构成了媒介暴力2。

  “网络暴力(Cyberbullying)”,学者们以传统暴力为参照,结合网络本身匿名、开放和易接近等特点来界定,把其定义为“通过计算机、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进行的有意的反复的侵犯性伤害”2。“网络暴力主体低龄化”指在互联网中,施暴人(对他人进行言语暴力行为的主体),年龄呈现越来越小的特点。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同样呈现低龄化的特点。

  据美国网络暴力研究中心与加拿大网络暴力研究中心对网络暴力影响广度与深度问题的研究发现,20%以上的受访者不同程度卷入过网络暴力。在年龄方面,一般在15岁左右达到高峰后开始呈现下降的趋势2。在影响程度方面,受害者可能长期处于害怕和沮丧的状态,甚至走向自杀。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展模式

  基于近十年50个青少年网络暴力案例,可以将网络暴力主体的行为概括为单纯线上暴力行为、线上发展到线下暴力行为、线下发展到线上暴力行为三种模式,不同的模式则表现出明显的特征差别。

  (一)单纯线上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模式

  单纯线上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模式指的是依托于互联网,只在网络上发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言论,在网络上组织攻击他人的暴力活动。

  其行为模式表现为:

 

  图1 单纯线上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模式   

  单纯线上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最直接的处理方式即为个人(工作室)辟谣致歉。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受害者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对于个人而言,其一是增加曝光量,扩大知名度,其二是降低社会评价;对于社会而言,影响社会风气尤其青少年价值观。

  其特点是充分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范围较广、传播速度极快,往往伴随着网络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1:227事件

  简介:2月24日@滴滴出逃记在微博发布连载同人文《下坠》新章节,肖战粉丝以“画作严重损害肖战形象”为由连续举报该内容。2月27日,肖战粉丝举报AO3网站,导致该网站被屏蔽封杀。日韩、欧美、动漫等圈子的创作者与CP粉掀起抵制肖战及其粉丝的“227大团结事件”。

  这一典型案例中,可以清晰看到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集中于线上及其主体的变换过程。首先是狂热“唯粉”,利用肖战本人知名度煽动广大青少年滥用举报权,迫使肖战本人成为这场网络暴力的“风眼”。其次是同人圈反击,将矛头对准肖战本人有失理性。明星和粉丝属独立个体,不存在附属关系,肖战本人不应该为其个别粉丝的行为负责,更不应该成为这场线上网络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二)线上发展到线下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模式

  线上发展到线下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模式指的是不满足于线上言论攻击,转而出现由网络中的暴力行为发展为现实中的集体暴力事件的现象。

  其行为模式表现为:

 

  图2 线上发展到线下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模式  

  这一模式的显着特点是影响程度更深,除网络中的精神损害之外,可能会造成伤害叠加,直接危及受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发展为暴力犯罪。

  案例2:围绕某明星暴力行为

  简介:Tfboys成员易烊千玺在其13岁的时候被寄假肢、假眼球恐吓,家人遭受人肉搜索,信息被曝光;王一博作为UNIQ成员出道时,在韩国被寄血衣,在泰国被泼油漆;金在中“私生饭”闯进其寓所逗留到半夜,刘耀文被安追踪器,杨坤被深夜敲门撬锁等等。

  分析: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这已经完全脱离了网上暴力行为的范畴,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其往往不满足于网络中的言语攻击,为自己私欲跟踪、偷窥、骚扰他人,给明星带来极大困扰的同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三)线下发展到线上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模式

  线下发展到线上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模式多首发生于校园欺凌事件。青少年将盲目大胆视为“英雄”行为,把暴力当作勇敢。将自己现实中的暴力行为发布到网上,彰显自身“实力”,引起他人注意,寻求认同心理。

  其行为模式表现为:

 

  图3 线下发展到线上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模式   

  案例3:校园暴力直播事件

  简介:2017年5月5日沈阳晚报报道,小柔(化名)转入新民市大民屯镇学校六年级读书,因与一女同学有矛盾,遭到多名女生连续3天殴打。两段录像资料显示,小柔被打时间是4月5日、6日、7日,被打地点一处墙角,一处树林。视频中,小柔被六七名女生逼到墙角辱骂扇耳光,多名学生围观却无人制止。树林中小柔被逼下跪,施暴者一边叫嚣,一边直播。

  分析:校园欺凌行为屡禁不止,甚至从现实延续至网络,伴随影响的扩大,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同样是深远的。视频被发布到网上,遭受网络暴力的人可能是小柔,可能是施暴的女生,可能是围观却不制止的同学,也可能是学校的领导老师。雪崩发生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三、网络暴力主体低龄化诱因分析

  青少年习惯于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并通过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诉求参与到自己关心的话题之中,在此过程中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不胜枚举。选取内因与外因视角,进一步分析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成因,寻求切实应对策略。

  (一)网络暴力主体低龄化内在原因

  1. 青少年释放学习压力

  2018年底以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中小学生减负措施》为中小学生综合减负,却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3。中小学生有形和无形的学习负担没有明显减轻,初中生校外补习现象越来越严重,作业时间超标,睡眠时间不足,恶性循环导致其压力激增。青少年选择网络平台释放学习压力,寻求输出自身负面情绪的对象,将学习压力转化为网络暴力。

  案例4:钉钉被评一星事件

  简介:新冠肺炎疫情下“停课不停学”,钉钉被教育部选为网课平台,5000万学生在线学习,持续霸占手机软件下载榜第一。中小学生海量一星差评,例如“五星好评!(分五期付,每期一星)”、“来,我给你寄点刀片(我一颗星都不想给)”、“不知道钉钉的开发者给学校老师多少钱,强制安装这个软件,说多了都是差评”等类似评论。

  分析:通过@CDN数据分析师-人大经济论坛5月29日对于Appstore中钉钉的评论搜集整理发现,无论是评论标题还是评论内容,“垃圾”“差评”等负面词占比较大,即使“五星”也是类似于“五星分期付款”“五星先打一星”这样的句子4。钉钉官方被逼在官方B站发布“钉钉本钉,在线求饶”的视频。

  2. 中小学生教育水平制约

  中小学生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应试教育体制下片面重视考试成绩,学校对于法律知识的培养流于形式,法律意识淡薄,权利意识缺失,责任意识匮乏,维权意识较差,容易成为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人群。

  案例5:赵丽颖名誉侵权案

  简介:2018-2019年期间,微博账号@烟浪大哥哥、@竹灯少年、@狐圻持续发布多篇针对赵丽颖严重侮辱诽谤的微博,被赵丽颖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2020年2月28日,赵丽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一审胜诉。

  分析:该案件中,尤其注意到被告均有“年龄小、学生、经济条件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在被告致歉声明中可以看到类似句子,“因为我年少不懂事,不知道事情的真相,不能正确明辨是非”“由于自己对法律认识的不足”。中小学生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对于法律的界限认识不清晰,制造网络暴力而不自知。

  3. 青少年从众跟风心理

  青少年在表达自己想法时,看到赞同的观点受到广泛欢迎便会积极参与其中,若发现这一现象无人理会或是受到攻击时,便会选择沉默,甚至跟风5。青少年判断力和控制力薄弱,看到社交平台上宣泄个人情绪的内容,容易积极跟进,形成群体效应。

  案例6:梅根事件

  简介:2006年美国密苏里州13岁女孩梅根在Myspace网站结识了16岁男孩“乔希”,后发现“乔希”是其朋友的妈妈假扮,通过网络捉弄梅根,让她误认为乔希喜欢她。梅根时常收到侮辱信息,很多同学加入这场网络暴行,自称“乔希”,骂她“肥婆”“娼妓”。女孩不堪忍受上吊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分析:震惊全美的梅根事件反映了网络暴力行为中,青少年的盲目从众心理会对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作为网络暴力事件中绕不开的关键词,一根稻草几乎没有什么重量,经年累月的增加负担,总有一天会崩溃。

  (二)网络暴力主体低龄化外在原因

  1. 网络环境匿名性特点

  网络世界中,青少年可以轻易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选择自己想扮演的角色,打破现实社会的约束,消除人际交往间的紧张感。当他们在网络世界中以匿名的方式进行交往的时候,无需担心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青少年会说出在现实中不敢说的话,会更加大胆、热烈的宣泄自己的情绪,会对他人进行肆意的网络暴力攻击。

  2. 制度化表达渠道缺失

  “排气阀理论”证明社会中存在的矛盾和不满需要通过一个制度化的渠道和平台进行宣泄,不满情绪在社会中得不到释放会累积,久而久之将不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转6。在网络社会中,青少年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逆反、从众心理引起网络暴力事件。网络社会中需要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渠道来帮助青少年解决问题、表达情绪、寻求价值。

  3. 媒体平台利益驱使

  文章或视频点击量与经济收益直接相关。自媒体微信公众号为例,粉丝数量达到5000人次可申请收发广告。1万粉丝公众号,一篇文章阅读量预计1000次,广告点击10次,收益2元7。阅读达到10万+,收益200元+。商业利益驱使迎合青少年猎奇跟风心理,大肆报道青少年关心的话题,利用偏向性语言引导舆论,增加点击量,获得经济效益。

  4. 网络监管滞后

  据国家网信办官网推送,《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增设“网络保护”章节。3月1日正式施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8。我国现存的法律未对网络暴力做出明确的界定,青少年受自身条件限制对网络暴力的认知不清晰,行为主体参与或主导了网络暴力却不自知的无意识行为。网络暴力犯罪成本低,只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才会有相关部门出面处理。

  四、网络暴力主体低龄化应对策略

  通过对网络暴力主体低龄化的发生模式及其成因的分析,清晰认识网络暴力发生的线路与原因,从个人、家庭、学校、媒体、社会方面提出具体可行的应对措施。

  (一)个人方面

  1. 清晰认知网络暴力界限

  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会给他人带来怎样的伤害?12月8日,成都20岁确诊女孩赵某因活动范围涉及酒吧和美甲店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等被暴露在网络中,私生活与长相被大范围言论攻击已构成网络暴力。明晰“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骚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均属网络暴力。

  2. 时刻注意网络文明用语

  看到触碰自己情绪点的内容时,尽量避免过激语言,注意控制情绪,尽量用“就我个人而言”“仅代表本人立场”“不好意思,给大家带来困扰”等礼貌用语。成都20岁确诊女孩事件发生后,成都警方呼吁“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网友@有你才完美09评论“尊重隐私也是一种保护”,“我和你的观点有所不同,我认为”等,与他人产生争执时,暗示自己心平气和。

  3. 学习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我国针对青少年网络安全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第九检察厅围绕未成年司法保护展开工作,通过12309网站、热线、移动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可咨询网络暴力相关问题。当自己遭受网络暴力时坚持NOT原则,即No,不沉默,敢面对;Off,离开;Talk,说。

  (二)家庭方面

  1. 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家庭环境的和谐性为青少年形成健康积极的心理。家长在日常生活中适当放下手机,花时间与心思在自己孩子身上。每周一次家庭日,一起大扫除、做手工、放风筝、看电影,野餐散步等,发现孩子身上的闪光点,多鼓励,少打击。

  2. 使用正确的管教方式

  管教过于严厉,会导致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产生恐惧心理。过分溺爱,会导致青少年性格极端化,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迷失自我。根据孩子的性格及成长时期适当调整管教的宽严程度。

  3. 以身作则树立典范

  家长规范自身言行,不爆粗口,不做不雅动作,不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夫妻关系和谐,不轻易承诺,不溺爱孩子也不苛刻孩子,邻里关系和睦,尊老爱幼,乐于助人。在使用网络时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在拒绝网络暴力中言传身教。

  (三)学校方面

  1. 开设网络安全相关课程

  将网络安全加入教学计划,引入课堂。一节《网络暴力》课、《网络暴力的罪与罚》、《互联网不得不说的秘密——青少年网络安全系列课程》等,普及网络暴力危害、保护个人隐私,远离不良信息等网络风险点。重视培养青少年的分辨力与自控力,教育青少年如何筛选信息,辨别真伪,提升学生信息处理能力和碎片化信息整合能力。

  2. 预防网络暴力宣传教育

  组织学生观看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发布推广的《护苗·网络安全课》系列短视频,通过活泼生动、通俗易懂的动画效果,青少年学习保护个人隐私,远离不良信息,防范网络诈骗,拒绝网络欺凌等网络安全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讲座、手抄报设计、情景剧模拟等有趣方式引导青少年认识网络暴力的危害性并合理规避。

  (四)媒体方面

  1. 坚持“把关人”的角色定位

  新媒体树立把关意识,制定把关机制。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及时予以引导,12月8日成都确诊女孩被网暴事件发酵,央视新闻推送#海霞谈成都确诊病例#、#我们的敌人是病毒不是患者#等相关内容及时引导舆论。编辑记者掌握《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如报道事实或产品,不使用“最佳”、“最先进”等极端词汇9。媒体传播一切信息需经过内部工作人员层层过滤筛选,才能同公众见面。

  2. 加强对意见领袖的引导

  意见领袖在网络传播中为他人提供信息并施加影响。如央视五四晚会对朱一龙、白宇等人的相关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会看检查#王俊凯探秘最高检;@联合国易烊千玺参加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青年论坛;@环球人物杂志王源开设人物专栏;青年明星公益基金等等。媒体树立青少年典型,以积极健康的形象养成“正能量爱豆”。

  3. 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网络平台开设网络文明用语、隐私安全保护等免费课程培养青少年文明安全上网。媒体报道拒绝耸人听闻的“标题党”吸引眼球,媒体报道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尽量避免具有倾向性及引导性的言论。网络运营商认清自身责任,形成行业自律,对从业人员严格审查,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社会方面

  1. 政府出台专项法律

  国无法不治,网无法不兴。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缺乏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精准打击网络暴力犯罪行为,使更多的青少年人群认识到网络暴力后果的严重性,让更多受害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2. 推动网络实名制

  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及“法不责众”的投机心理促使青少年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国家联合网络运营商强力推动网络实名制,进行个人信息认证,身份证号码,刷脸识别等申请登陆,更改账号或变更用户时提交个人身份资料,层层审核确认,增加网络暴力行为的成本。

  3. 网络监管技术开发

  完善全网敏感词汇数据库,后台敏感词汇录入,配合网络实名制,算法发现青少年用户发表敏感词汇,系统进行自动屏蔽。开发限制发言系统,青少年首次发表不当言论,系统给予警告,触碰次数界限,则进行天数累加禁言设置。信息联动沟通机制,一旦发现青少年用户网络暴力倾向较为严重,及时短信或电话的方式联系其家长进行有效控制。

  “轻易判断,轻易攻击,举着正义的幌子,用最恶毒的语言捅出刺刀般的恶意”正是网络暴力的真实写照。青少年伴随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成长,媒介潜移默化的培养,使其具备“网络人”回避现实、孤独自闭、注重感觉的性格特点。受教育水平较低、心智尚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及群体效应催化等因素影响,致使网络暴力主体逐步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通过对青少年个人加强道德与法律意识培养,家长采用合理教育方式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培养青少年辨别与自控能力,媒体积极担当“把关人”角色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政府制定专项法律并推动监测技术开发,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

  注释

  1[1]盛璐瑶,何然.浅谈青少年网络暴力[J].数字通信世界,2020(02):259.

  2[2]禹泳如,金哲.青少年网络暴力问题的引导对策[J].中国德育,2020(01):40-43.

  3[3]操学诚,牛凯,赵曙光,王玫玫.青少年网络暴力现象与预防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9):12-22.

  4[4]王浩宇.青少年“网络暴力”现象的形成原因和治理对策[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1(04):11-14.

  5[5]赵懿纯.网络暴力现象及整治对策[J].新媒体研究,2019(15):54-55.

  6[6][7][8]李岩,江根源,赵凌.青少年网络暴力和色情:现状、机制与相关治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29-31.

  7[9]龙安邦,范蔚,金心红.中小学生学习压力的测度及归因模型构建[J].教育学报,2013(01):121-128.

  8[10]CDA数据分析师-人大经济论坛[EB/OL].微博.https://weibo.com/278007743?from=myfollow_all&is_all=1&is_search=1&key_word=钉钉#_0,2020-4-4.

  9[11]勒庞.乌合之众:群体心理学研究[M].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8.

  10[12]李朝祥,魏望.网络暴力生成的根源探析[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3):24-30.

  11[13]周晨芳.自媒体型微信公众号盈利模式的观察与思考[J].东南传播,2018(10):76-78.

  12[14]赵新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EB/OL].http://www.cac.gov.cn/2020-03/10/c_1585385489969211.htm.2020-3-10.

  13[15]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部分)[J].中国地市报人,2016(07):90.

  14[16]仲梦媛.网络暴力行为主体低龄化成因及其应对策略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9.

  15[17]何斌.“电视人”理论探源[J].新闻世界,2012(04):9-10.

  16[18]壹宁.学习资料库.2019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5篇[EB/OL].http://m.xuexi.la/diaochabaogao/65529.html20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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