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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应用研究
【导论 第一章】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存在问题
【第二章】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
【第三章】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第四章】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第六章】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结语/参考文献】食品卫生安全惩罚性赔偿法制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研究与分析,不难看出该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督促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自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有利于促使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使我国食品市场可以健康发展。同时,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该项制度实施的最大获益者。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确立的,该制度一直以来被寄予厚望,被认为是具有惩罚违法、遏制再犯的作用。然而,通过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适用情况来看,目前这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该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从惩罚性赔偿的发展演变来看,各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方面同样困难重重,因为一项新制度总是需要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才能逐渐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和成熟也需要学术理论的不断发展深化,不断指导实践的具体适用,同时,司法实践又可以反过来检验理论知识,使法律规范不断修正,逐步完善。
本文着重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由于理论知识有限并且缺乏实践经验,对于一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透彻深刻,对于一些问题还没有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这也是我今后不断去探索这一问题的动力。
致谢
本论文是在王明华老师与楚道文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的选题、到框架的设计和最后的修改定稿。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老师的严谨治学态度和科学的研究方法给我了极大的帮助和影响。王老师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践给我迷茫的脑海中指引出清晰的道路,在不断的学习工作中历练法学人的思维与处事方法。
楚老师在生活与学术上,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到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学习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私的帮助和关怀,在这里请接收我最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默默支持我的家人,我所取得每一点成绩与进步都有他们的心血。
本论文的完成并非结束,文中不足和浅显之处则是我的征程上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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