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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17 共80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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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问题探究 
【第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农户调查研究绪论 
【2.1】农户对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现状分析 
【2.2 - 2.4】合作社农业服务需求评价与特征 
【第三章】英山县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分析  
【第四章】英山县农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供需偏离性及成因 
【第五章】国外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 
【第六章】建设英山县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农业合作社开展社会化服务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5 国外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

  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合作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中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最为迅速,普及程度最广。研究发达国家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成功经验,对促进英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5.1 美国合作社

  现今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公共农业服务系统、合作社农业服务系统以及私人农业服务系统三个网络体系,系统之间相互协同发展(许先,2003)。美国的公共服务系统主要由政府部门构成,还包括与农业相关的各级研究局、农学院、推广局等组织,其任务是依靠政府力量为农户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项目。私人服务系统中服务主体以从事农业生产、供应及加工的私营企业为主,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市场竞争与社会分工形成农产品供销一体化。

  而合作社农业服务系统则是由农场主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是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形成的各种合作社组成,可主要分为生产、销售、购买及服务四种类型合作社,其主要功能是为农户提供销售、技术、运输、电力、仓储等服务。在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合作社农业服务系统是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其服务领域、服务内容涉及非常广泛。

  5.1.1合作社类型

  一百多年来,美国商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独立经营者的广泛存在,使得这种通过集合所有弱小农户力量来保障自身权益的合作社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关键的服务主体,是推动美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服务领域的不同,美国合作社可分为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供应合作社及专门合作社等。其中,供应合作社主要为其成员提供多样化的农业生产生活资料,例如品种、化肥、工具等;销售合作社则是主要为社员提供销售农副产品的服务,同时还涉及产品加工、储存、运送等环节;而专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更多的是针对专业化生产供给专门的物品。此外,在美国的农业信贷体系中也出现了以合作社银行为主的合作农业信贷,为农场主提供较低利率的贷款服务。这种信贷方式,给予农场主较宽松的的贷款政策,也避免了商业银行的高利率与申请过程的复杂性,能够在短期内及时解决农场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5.1.2合作社特点

  美国各类农业合作社虽然性质各有不同,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提高农户收入,减小农户市场交易风险,降低农户交易成本,扩大农户农产品销售渠道,其具体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大规模机械化,跨领域专业合作。美国由于地广人稀的地理特征,其农业生产经营形式主要实行大型农场或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生产专业化水平高,机械应用率广,还有政府定期提供农业生产专家进行指导,因此使得农场大多能够自行生产,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社类型较少。此外,美国农业合作社为了避免内部相互竞争和压价,一个合作社一般只负责一种农产品的经营和深度开发,即提供一种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方位服务,专业化程度高;同时,合作社之间往往会突破地域限制进行跨地区合作,将具有相同利益的农场主们联系起来,寻求资源结合的最大效用,为成员提供完善的服务。

  第二,服务形式多样化。美国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合作供销、公司+农户、公司+农场这三种形式。合作供销又可分为专业农协--针对专门生产或销售方面的服务;一般农协--不涉及信用贷款范围的一般生产经营服务;综合农协--经营范围最广的农业服务。此外,公司+农户的服务形式主要是依靠合同的维系,两者之间并没有产权联系;而公司+农场服务形式,农场负责为公司提供有质量保障的农产品,公司负责经营销售,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产权关系。

  第三,组织制度创新与管理方式多元化。在表决制度上,合作社在坚持“一人一票”的基础上,根据社员持有的股票数量(入社时按投资额分配或交易量、贡献额分配)确定其附加表决权,但这种附加投票权有一定数量限制,才能保障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公平性。在资金筹集模式上,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确定所需的资金总量和社员总数,农户加入合作社通常需要购买一定的股本,如若退社,股本则无法退还,只能内部转让,这样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能够获得一笔相当可观且稳定的运营资金。此外,合作社还积极吸引外来资金的注入,能够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经济实力,从而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在组织机构设置上,社员代表大会及董事会是美国合作社的两大核心机构。合作社所有社员都是社员大会成员,在一年一度的社员大会上由社员投票决定合作社的年度重大事项、确定合作社未来发展方向、选举董事会领导成员等。而董事会则主要负责维护合作社日常运行,处理合作社日常事务,有效监督和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开展。

  5.1.3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主要承担着提高农户市场地位、保障农户基本权益、促进农产品深精加工、传递农户需求、提供各类经济社会服务等基本功能,其根本目并非仅仅只是带动农户增收,为农户谋求福利,而更多的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联合所有弱小农户力量形成强大的组织依靠,帮助农户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私营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和合作。同时,美国合作社所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涵盖了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及产后的所有环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业服务系统,能够为社员提供源源不断稳定可靠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此外,合作社内部讲究公平,使得每一个合作社成员都能得到应有的利益和社会生活多方面的服务,而对外又以商品交换为基础,追求合作社效益的最大化,兼顾公平与效益原则。美国的合作社系统在其农业社会化服务中虽然比重不大,但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农户和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使弱小的农户力量组织化、规模化,以集体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有效降低农户市场风险,为切实保障农户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5.1.4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势

  由农户自愿组建而成,并进行自我经营管理的美国合作社系统,在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过程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第一,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几乎全部都是服务性质的合作社。由于官方关于农业合作社的统计对生产合作社的忽略不计,因此反映的大部分都是服务性质的合作社,这是由于随着美国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产品加工、运输以及销售成为了农业部门长期面临的问题,同时美国农业在地区、行业和生产工艺等方面的专业化程度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因此在这种形式下,产后服务自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第二,美国农业合作社普遍经济特征较为明显,很少带有社会组织色彩。这是由于美国农业商品化程度较高,农场规模巨大,农场主居住分散,从而导致社员与合作社之间联系并不紧密,依赖性较低,两者的关系仅限于简单的商品交换,因而合作社也无须承担为社员提供更高层次的社会服务功能。第三,美国农业合作社适应了高度垄断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环境。诺斯·埃德温主张合作社应当竭力发挥自身组织优势,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组织运行效率,扩大组织收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为市场标尺与平衡社会资源的作用,使得合作社朝着质量型和内涵式的方向发展。

  5.2 德国合作社

  德国作为欧盟国家中第三大农产品生产国,国内农业非常发达,生产效率和农业机械化程度都非常高,加之德国政府的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科研教育、农民职业培训和农业产业链升级,使得现今国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如今,德国在推动农业服务发展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加大农业投资、科技推广、完善农业信贷体系、发展农业机械化等一系列的措施来推动农业现代化,同时政府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拓展经营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农业科技含量,从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5.2.1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由各级农业部门所组成,其他社会化服务机构需接受政府农业部门的领导与管理,承担着组织与实施相应级别的农业技术研究、农民职业培训及农业科技推广等功能(李俏,2012)。农业部门一方面包括负责执行政府农业政策措施及公共服务供给的农业管理机构,另一方面也包括为农民提供科技推广、技术咨询与培训的服务部门。除此之外,在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还包括农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职业联合会等组织提供的各项服务。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发展合作组织的国家之一,其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形成了多层级农业合作服务体系。农业职业联合会虽然不隶属于政府组织,但却与国家各个机关都有广泛的联系与合作,主要承担着生产、销售、考察以及农业管理等方面的功能,其最高机构为德国农业中央联合会。而农业协会是典型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了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利益,其组织形式采用会员制,对协会内部成员提供免费服务,组织内部实行自我负责、自我管理,主要任务是及时将农户需求和意见反馈给政府,对政府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参考建议。

  5.2.2合作社发展特征

  德国现代农业合作社通过140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牢固的法律基础。德国自19世纪60年代颁布了第一部合作社法以来,始终切合当今社会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对合作社成员数量、合作社责任、合作社义务、合作社利润分配、民主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现已成为德国法律体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法。

  (2)完善的农村金融网络。德国合作社组织最初起源于信贷合作社,正是基于合作金融的不断发展才促使如今的德国已然形成了全面覆盖城市、乡村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体系,同时也建立了健全的管理机制。虽然德国合作银行体制从前至今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其业务服务也逐渐趋于银行常态化,客户服务更具有普遍性;但在某些方面,现今的合作银行仍然能够显现出一些合作制的特征,例如各级合作银行在组织上具有相对独立性、自主管理经营,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层次银行之间通过股权交易和服务供给等方式实现经济联合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合作银行的优势。(徐旭初,2008)。

  (3)严密的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合作社法中对合作社审计制度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合作社在组建前的资格认定与审计;另一方面则是合作社成立之后,须加入当地审计协会,接受协会的监督和定期审计,内容涵盖合作社日常管理、业务类型、资产情况、经济效益、合作社账目文件、有价证券等全方面,须提交可证明材料,其审计结果应在社员代表大会上向所有社员公布报告,实现合作社管理的公开透明化。德国严密的审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合作社整体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合作社领导者工作。

  (4)多元的合作社联盟。德国合作社在组织方面自上而下可分为三个层级,依照覆盖地域大小依次为基层合作社、区域性合作社以及全国性合作社联盟。社员首先基于自身意愿组建成基层合作社,不同类型的基层合作社根据地域划分可组成区域性合作社联盟,最后由不同区域合作社联盟联合组成全国性合作社联盟,形成覆盖全国范围多层级的合作社联盟体系,以扩大各地区合作社的交流与合作。此外,从合作社经营范围不同可以将德国合作社分为农业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住房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工商业合作社这五类合作社。合作社联盟本身并不经营具体业务,主要功能是为基层合作社提供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向合作社提供最新技术信息、销售信息、市场信息、法律信息、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及提供贷款抵押担保等服务,具有综合性多元化的服务功能。

  (5)普遍的企业运行方式。由于德国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化程度的与日俱增,德国合作社通过规模化整合,专业化服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企业化操作,以增强合作社整体市场影响力。因此,合作社需求导向的转变,成员异质性的增强,灵活的资本联合方式,专家管理制度以及经营领域的拓展等种种迹象都显示德国国内合作社普遍的企业运作趋势发展。

  (6)适度的政府支持。德国合作社虽然在组织上与德国政府没有任何行政关系,但政府却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合作社大量的支持,例如采取免征合作社税后利润投资部分,免交营业税,对新成立5年以内的合作社提供创业资金资助,采取不同力度的财政补贴等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5.2.3合作社独特的农村信用合作服务体系

  德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良好运行主要得益于合作组织不断网络化扩展。

  在过去,资金不足是德国农业生产面临的最主要问题,这导致了农用物资在购买、加工、包装及销售过程中时常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而现在,德国利用本国独特的合作社组织网络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包含三层次的农村信用合作服务体系,以解决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第一层级是基础合作银行,其功能是为农户提供直接的资金借贷服务;第二层级为区域性中心银行和银行业务中心,其功能是保持资金流动的平衡性;第三层级也就是最高层级是中央合作银行。同时,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不断的完善调整之后,已然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多层级金融合作服务联盟,依据联盟层级的不同,社员基于民主、自愿的原则也建立了相应的三个层次合作社(胡家浩 2008)。首先是基层合作社,该类型的合作社专业化水平较高,主要针对农户的需求而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农户一般可以参加多个专业化的合作社,以确保自身能够获得所需要的各项服务。其次,各基层合作社可按照地域划分组成区域性合作社联盟,主要负责协调农户和合作社、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低息贷款担保以及教育培训等服务,但并不开展具体的经营业务。最后,区域性的合作社联盟通过进一步的扩大和联合从而形成全国性合作社,在更大范围内协调各地区域性合作社联盟之间的关系。同时,德国政府通过实行一系列的税收、项目等优惠措施,降低合作社交易成本,提高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增强合作社收益能力,为本国合作社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5.3 日本农协

  日本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它出现于二战之后,通过政府大力扶持所建立起来的农村农业经济组织,在日本农村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本农协依靠一系列坚实的法律保障,按照三级行政(府、县和中央)划分层次建立,由下到上依次为基层农协、农联联合会和农协中央会,其服务范围遍及全国农村,服务领域覆盖农林牧副等各个农业生产环节,是日本最完善的综合一体化社区组织(王浩 1999)。按照服务专业化程度差异,农协还可分为综合农协与专业农协两部分,专业农协主要是由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专业化的生产。同时农协内部的成员也可以分为正式会员与准会员,正式会员是指在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拥有参与管理与运营的权利以及获得自身利益的权利,而准会员则只享有获得自身经济利益的权利,它的主要来源是农协所在地的非农业居民及团体。

  5.3.1农协性质

  与其他国家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同的是,日本农协即是基于农户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传递农户的需求与建议;又是行政辅助机构和政治压力团体,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其组织性质为半官半民。一方面,政府农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需要农协的辅助参与,农协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政策资金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农协又能集合农户意愿与政府进行平等谈判或向政府施加压力,来尽力维护农户的根本利益(徐翔林、刘卫国 1995)。日本农协作为由农民组织成立的群众团体,是一个经济实体,也具有明显的企业性质,向农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服务,站在农户立场,为农户向政府争取相应权益。同时,从组织上来说,日本农协的组织机构与国家行政机构设置(中央-都道府县-盯)三级相对应,分为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全国联合会三个层级。基层农协是直接以农户为成员的盯级组织;县级联合会则是以各个基层农协整体为单位联合而成的县(或都、道等同级)一级组织;而全国联合会属于中央级农协组织,是由各地县级联合会组成,其职责主要有协调不同地域农协之间关系、有效整合分配资源、对各县级联合会开展定期督导与培训、协助探讨农协政策文件以及向政府提出有关农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5.3.2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

  农协作为日本覆盖范围最广,规模最大,服务能力最强的农户合作组织,其经营业务已几乎涵盖了农村村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其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为农户提供多种类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一、购销服务。农户首先将所需生产资料统一上报到农协,由农协代表农户与农资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集中采购,确保低价保质代购生产、生活资料,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单个农户生产成本,而且能够保障农户生产资料供应。此外,农协还帮助农户对集中分散的农产品进行批量销售,提高农户市场地位与竞争实力,从而解决了分散农户零星销售困难的局面。二、农技指导与推广服务。

  农协经常性对农民进行农业经营、科技培训和生活指导,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作物选育、播种、栽培、加工、贮藏等环节或畜牧养殖等问题,开展农业技术指导和交流,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金融保险服务。日本农协在针对如何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中成立专门独立信用部门,为农户提供存贷款、担保、外汇兑换等金融业务:一方面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或发行农业债券获得稳定的流动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吸收农户存款,以长期低息方式贷给有资金需要的农民,为农户提供可靠的资金支持。同时,农协也为会员提供养老保险、生命保险、生活福利、互助救济等几十种保险业务,保障农民生活安定和农业经营稳定;四、医疗保健服务。农协承担了日本农村大部分医疗保健工作,长期举办保健知识讲座、定期体检、健康宣传,为农民提供各种防病和治病服务。

  综上所述,日本政府与农协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关系,使得农协的发展具备了强大的后盾力量,为完善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5.4 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国、德国农业合作社以及日本农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分析,为提高英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带来了新的启示:第一,产业化的组织经营。发达国家合作社(例如日本农协)在农民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能提供相配套服务,以市场为核心,开展集生产、销售、加工、信息、技术推广等领域于一体的综合经营方式,细化领域范围,提高领域专业化程度,建立不同领域纵向体系。合作社成员不仅可以免费享受合作社优势资源,而且可以最先享受政府给予合作社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坚实的法律保障。由于农户本身的弱势地位及市场竞争的高风险性,致使农户群体急切寻求一种能够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机制。一般国际上合作社有三种立法方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附加法,即政府附加的合作社法律法规须依附于各州的法律体系内,而没有综合统一的法律范本;以德国为代表的综合立法,即德国合作社法可以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类型的合作社;以日本为例的分业单独立法,即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都有属于自身领域特定的法律体系。我国的合作社法属于专门领域综合立法,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具体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却没有进行单独规范。因此,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针对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特点及优势,结合合作社经营范围、发育程度、服务方式等不同,制定符合当地合作社发展趋势的法律条例。第三,政府不干预支持。在发达国家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过程中,虽然政府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法律、政策及财政的支持,但政府部门并没有权利干预合作社内部生产经营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合作社自主经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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