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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行业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12 共59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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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互联网众筹规范制度设计探究
  【第一章】互联网众筹行业监管探析绪论
  【第二章】众筹行业概述
  【第三章】国外众筹监管现状述评
  【第四章】我国的众筹监督管理现状
  【第五章】法社会学视角下我国众筹监管制度构建的思路
  【第六章】完善我国众筹监管制度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互联网众筹监管制度的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2章众筹行业概述
  
  2.1众筹的概念及其特征
  
  互联网众筹一词意译于英文单词Crowdfunding,也有译为群众筹(募)资。互联网众筹一词最早是美国学者Michael Sullivan于2006年8月在介绍其设想的一个众筹平台网站时提出,并将该网站的服务内容定义为人们在互联网上吸引公众向其发起的项目进行筹资的一种群体性合作活动①。随着Michael不断地推广,“Crowdfunding”一词逐渐被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并走入学术研究领域。2010年,法国学者Armin强调了众筹的主要特征在于融资方的融资渠道是向非专业金融机构融资[1];2011年,学者Paul提出众筹主要是以支持新企业实现创业目标[2].同年,“Crowdfunding”收入牛津词典并被定义为通过英特网为一个项目计划或企业向群众筹集小额大量资金的行为②,国外学者在以后的研究中,对众筹一词的解释基本同该定义一致。
  
  就国内而言,“Crowdfunding”最早在2011年被网易科技频道引用并被译为“云募资”,随后在2011年2月,作家“寒雨”使用众筹一词翻译“Crowdfunding”,此后又出现了“密集型筹资”、“大众集资”等译法,到2012年5月,“众筹”收录于百度百科条目并将其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3],此后,国内众筹网站和学者逐渐统一使用该翻译描述互联网众筹行业。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为众筹下了比较正规的定义,将其解释为“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4].结合国内的相关文献,国内学者在对众筹的研究中虽没有统一界定众筹的概念,但所使用的内涵基本与央行解释一致。
  
  根据国内外学者对众筹所下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学界尚无统一的观点,但基本都描述了众筹所应具备的几个特征:
  
  第一,基于网络社交属性的互联网金融形态。众筹是一种互联网金融产品,网络普及、平台建设以及网络支付是其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而它的发展还必须借助于网络社交的因素。网络社交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方式,它架设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个体民众投资需求相对接的桥梁。对于中小企业或创意创业家而言,他们借助网络社交媒体将需求信息传递给每一个互联网用户,并充分利用粉丝经济和羊群效应累计社会资本,故众筹对于融资者既是一种融资方式也是一种营销方式。对于大众而言,社交媒体成为公众评估投资项目的渠道,通过网络社交既能直接与融资方充分交流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又能与同一项目的其他投资人互相交流,或形成兴趣圈子或共同评估项目风险,在满足了社交需求的同时也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知识门槛和投资的风险[5].因此,网络社交因素是互联网众筹非常重要的属性之一。
  
  第二,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去中介性。开放性是众筹的主要特征,它使得几乎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成为投资者或是融资人,而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就必然使得项目资金压力被大大分散,普通公民进入投资理财的资金门槛和风险压力比之传统的PE、VC或者天使投资者们而言大大降低,投资者众多而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相对较小就是其开放性的表现。在开放性的基础上,众筹也极具包容性,与传统金融模式下融资项目受投资人严格挑选不同,众筹平台的出现为投资人和融资人之间直接对接提供了可能,为两者建立了平等民主的关系。一方面,种类繁多的创意项目均可以在满足基本审查要求的情形下不受限制的在众筹平台得到展示和宣传,普通公民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多少;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传统金融中介的参与,提高了投资回报率和融资效率,降低了融资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众筹已然成为了金融脱媒①的一种新方式[6].可以说,众筹有助于实现金融领域的实质正义,它是普通公民的投资权得以实现成为可能,解除了融资需求的诸多束缚,体现出强烈的“普惠金融”价值。
  
  第三,融资方主要以创意产业或创业企业为主。就众筹项目而言,多以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产业为主,以往这些产业由于利润较低、回报时间较长以及失败风险较大易受到传统投资方忽视,而一些好的创意创业项目的拥护者由于进入投资渠道困难也爱莫能助,众筹平台因为先天优势解决了这一问题而备受创意创业企业推崇,因此,这些中小企业成为了众筹平台的主要融资者。当然,随着众筹项目发展的多样化,现在的众筹项目范围已不局限于创意项目,不过融资人任然是以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为主。
  
  2.2众筹运营的基本模式及分类
  
  众筹活动一般由三方参与:筹资人(项目发起人)、众筹运营平台(提供支持服务的众筹网站)以及投资人,但根据项目的不同可能会牵涉更多主体,如对地产项目的众筹还可能涉及地产开发商以及地产管理人等。一个基本的众筹流程首先从筹资者向平台提交融资项目资料开始,接着由平台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则会在平台上展示项目的立项目的、目标、实施计划、融资金额、筹资期限及回报形式等等并开始进入向大众筹资的环节。如果在筹资期限内达到预定融资金额,则该项目成功,融资人着手实施项目,投资者等待预期回报;若在期限内未能筹到预定金额,则项目失败,资金退回投资人。随着股权众筹以及涉及不动产项目众筹的出现,在上述基本流程模式下还会增加诸如线下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是委托管理协议等环节,不过最基本的流程任然是这几类众筹的主要部分,其额外增加的分支环节本文将在第4章详细介绍。
  
  根据融资目的、标的物和回报方式等的不同,学者一般将众筹划分为以下四种基本类型:
  
  1.商品众筹,也称为回报型、奖励型众筹。它是指以众筹项目商品实物、项目纪念品、项目商品优先购买权或项目商品打折权作为回报的一类众筹模式,其一般以商品预售的方式进行融资,投资人被作为预购商品的客户,融资项目以电影、音乐、图书出版等文化创意产业或前沿性的创新科技产品为主,但现在有些商品房也开始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预售。此外,针对商品房等这类不动产的众筹活动,虽其总体上属于商品众筹的细分领域,但由于其又具有一定的增值和溢价的特性,具体到运营方式上又存在和下述股权众筹交叉重叠的部分,故本文在第4章论述其法律关系时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众筹业务进行了分析。
  
  2.股权众筹。它是指以股权作为回报来换取投资,融资方一般是创业企业或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主,可以看作是一种互联网上的风险投资模式,投资人投资项目的回报是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收益。当前已经有一些国外的众筹平台结合了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的模式,即可将分红作为商品众筹的一种回报模式,比如投资某部电影的投资人除了可能获得优先观影的回报外还可能获得电影上映后的票房分红。不过我国的商品类众筹暂时还未出现以分红为回报的模式,故在此还是将商品众筹与股权众筹分开归类。
  
  3.捐赠众筹。捐赠式众筹主要以满足投资人的精神需求为主,属于无偿的募捐。其一般以服务社会公益为目标,融资人一般为NGO、NPO组织,如红十字会为病人筹集医疗费用等。
  
  4.债权众筹。债权众筹的主要以P2P网络借贷为主要表现形式,融资人直接以公众的存款资金为众筹对象,投资人以高额利息为预期回报。
  
  一般而言,由于P2P网络借贷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已经成为一类独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且在行业内或研究学者中一般所指众筹主要是前三类众筹模式,而将P2P网络借贷独立进行研究讨论,故本文所研究的众筹,除特别说明外不包含债券众筹。
  
  2.3众筹与P2P网络借贷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P2P网络借贷是与众筹几乎同步发展起来的一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是通过P2P网贷平台为中介进行的一类将不同个人小额资金集聚以对个人(包括法人)的借贷融资业务,后根据借贷对象的不同,又发展出了P2B(个人对非金融机构企业)、P2F(个人对金融机构)等多种模式,可将其统称为P模式网络借贷。这类网络借贷与互联网众筹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如都通过专门的网络平台为中介开展业务,都具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引小额资金的特点,发展初期的主要融资群体都大多为中小微企业,甚至如果将债权作为一个融资对象,那么如上文所述,可以将P模式网络借贷纳入广义的众筹范围内。虽然互联网众筹与P模式网络借贷有诸多相似性,但仔细分析其与学界通说的或是本文研究的互联网众筹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就投融资双方的关系而言,P模式网络借贷的参与主体都非常明确投资人和融资人是一种借贷关系,开展的是一种民间借贷活动。投资人以获取约定的利息收益为目的,融资人则一般以扩大生产经营活动而非创设企业为目的,且这类网络借贷都事先明确约定了投资人预期可以取得的利息收益。而互联网众筹活动则不同,参与者并不认为其投融资活动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其可能获得的收益也是不确定的。
  
  其次,就监管主体而言,根据我国央行和证监会发布的一些监管意见来看,P模式网络借贷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众筹则主要由证监会监管。
  
  最后,就运营方式而言,根据我国《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众筹平台严格禁止兼营P2P网络借贷业务,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则尚无此限制,目前已经有一些P2P平台尝试开展互联网众筹业务。
  
  2.4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2001年,世界上第一个众筹网站Artist Share在美国成立并于2003年正式开始众筹音乐项目计划,打开了互联网众筹的大门[7].随后至2005年,大量众筹平台在境外出现。据Massolution统计显示,到2012年众筹投资规模已达到27亿美元并仍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8].
  
  美国是当前众筹规模最大、最活跃的国家,其平台数量占据全球一半以上。Kickstarter是美国甚至全球最大的商品众筹类平台,从其成立到到2013年底,仅4年时间已经筹资超过9亿美元,其运营模式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商品众筹平台的标杆。Indie Go Go是美国最大的综合类众筹平台,涵盖商品众筹与捐赠众筹等多种类型,灵活的筹资方式是其主要特点。目前,这两个平台已经面向全球开放。Angel List是美国比较有代表性的股权众筹平台,仅2014年一年就已融资超过1亿美元,扶持243家创业公司①。事实上,由于美国对证券发行实施严格监管,股权众筹在美国发展比较缓慢,如Angel List在2012年以前其一直作为一种融资中介平台的身份运营,后随着JOBS法案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众筹监管细则的出台,Angel List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平台模式。Angel List引入了一种被称为“联合投资(Syndicates)”模式的领投人制度,即由专业投资人(Syndicate)带领欲投资的普通民众形成一个针对某融资项目的圈子(Syndicates),领投人负责调查风险并引领组织普通公民对该项目进行跟投。Angel List所采用的这种模式属于比较迂回的一种股权众筹模式②,主要是为了规避美国的证券法律风险,该模式也已成为在股权众筹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国家运营股权众筹网站的主要做法。
  
  英国是全球仅次于美国的众筹发展活跃地区,其主要以股权众筹模式运营。由于英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对股权众筹十分友好,且英国政府也推出了多项减税措施鼓励股权众筹③,因此股权众筹在英国等欧洲国家发展十分迅速。Crowdcube和Seedrs是英国最大的两个众筹平台,二者都以股权众筹为主且均获得了英国金融行为监管会(FCA)的合法认定。此外,英国也是第一个成立众筹协会的国家。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成熟的行业发展④使英国的股权众筹更接近理想化的股权众筹,其采用个人直接投资的形式,公民个人一般可以自由的直接在平台上选择项目进行投资,省却了先形成投资圈再跟投的环节,并且在后期的股权转让等程序上亦完全电子化,可直接在平台上完成。
  
  除英美两国外,其他地区众筹发展亦十分迅速,但大都以模仿追随为主,表2.1列出了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典型的众筹平台,在此不做赘述。
  
  在欧美国家众筹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众筹业也逐渐开始起步,据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众筹平台数量接近130家,超过六成为商品众筹平台,但从融资规模上看,股权众筹筹集资金数量最大[9].2011年以“点名时间网”(商品众筹模式)和“天使汇”(股权众筹模式)的出现开启了我国众筹元年,随后诸如淘宝、京东、百度等国内互联网巨头以及浦发、中国建设等商业银行亦纷纷进入众筹领域,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在国内出现。目前由于国内对众筹业的监管制度尚未出台,各平台还处于谨慎发展的阶段,但就制度环境的发展趋势而言,总体对众筹的发展是利好的。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着手“股权众筹试点”,证监会亦推出了针对私募股权众筹规制的建议稿,同时目前已有8家众筹平台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10],首家众筹协会--深圳市众筹行业工会也已经取得政府批准[11].一系列的政府行为向我国众筹行业释放出了非常积极的信号,据世界银行预测,至2025年发展中国家有能力达到每年960亿美元的投资规模,其中我国预计占50%以上,可见我国众筹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12].
  
  2.5众筹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
  
  众筹在国内外能够快速发展并得到社会的积极响应,表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是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就对我国而言,众筹在我国的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众筹的发展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工作。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计划”,实现工业等实体产业与新兴产业的互相促进和发展。“互联网+”就是要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产业创新,驱动传统产业的升级。众筹作为“互联网+”产业在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对金融创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众筹融资的对象是以创业型的中小企业为主,推动众筹的发展实际上就是鼓励在社会中营造创新和创业的氛围,显然对于我国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众筹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在“经济新常态”下激发市场活力。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时代后,充分调动市场活力和促进实体产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对抗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众筹投资人兼具投资和消费的双重属性,而其面向的融资项目又主要是实体经济产业,因而推动众筹的发展能够刺激不同层面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有利于激发“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的活力。
  
  最后,众筹的发展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2015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金融领域的深化改革离不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在传统银行业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已经形成比较封闭的单一的利益团体情形下,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以及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银行的政策打破了金融业的传统格局,进一步推进了我国金融业向多层次和多产品的资本市场迈进,因而推动众筹等这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加快推进金融市场领域改革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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