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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我国互联网众筹规范制度设计探究
【第一章】互联网众筹行业监管探析绪论
【第二章】
众筹行业概述
【第三章】
国外众筹监管现状述评
【第四章】
我国的众筹监督管理现状
【第五章】
法社会学视角下我国众筹监管制度构建的思路
【第六章】
完善我国众筹监管制度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
互联网众筹监管制度的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信息技术的升级更迭与金融服务业的改革探索使得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在我国兴起繁荣起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疑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将其作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强调要促进其健康发展。传统市场上,金融业主要服务于大企业或高收入群体,但是,诸如互联网众筹(以下简称众筹)、P2P网贷①及各类“宝宝”②等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局面,极大地丰富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内涵。在这些金融产品中,众筹所拥有的融资数额小和投资门槛低的特性使得其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广大创业者和普通民众的支持,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可以说,互联网众筹是一种最符合“普惠金融”理念的互联网投融资模式,其发展符合金融市场的科学发展精神,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
当前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业还处于发展观察期,伴随众筹的迅猛发展,众筹融资的金融风险问题、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暴露,互联网众筹的行业监管逐渐引起众筹参与各方的关注,研究互联网众筹的监管问题无疑成为互联网时代必须关注的研究课题。
就互联网众筹而言,它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互联网特征使得现行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存在适用难题,而对于成文法国家,相对缓慢的立法速度在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面前也有心无力。一个行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坏境为保障,众筹在中国的健康发展需要科学完善的监管来支撑。相较于欧美国家,我国的众筹行业发展速度较慢,制度规制也相对滞后,本文旨在剖析国内外众筹行业的发展特点,比较分析国内外对众筹的监管现状,以法社会学的视角结合我国众筹和消费者的特性对众筹的监管问题进行思考和梳理,以期能够为众筹合理健康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2研究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讲,互联网众筹是以互联网平台和社交网络为依托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立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投融资形式,研究互联网众筹监管问题的意义在于:首先,这一研究既是对传统金融学理论、经济法学理论的有力补充,也是助力于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学和法学研究中的新发展;其次,在虚拟网络世界中的众筹活动实际上是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实体经济活动,对互联网众筹的研究实际上也是为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更好的将互联网众筹这一“养料”科学合理地用来浇灌实体经济之树。最后,以法社会学的视角研究网络社会中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是适应网络社会繁荣发展的时代要求,一定程度促进了法社会学在网络金融领域的研究;另一方面,也是为互联网众筹监管制度的出台提供一种新的理论依据。
从实际意义上讲,对互联网众筹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一方面能够把握当前我国众筹行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通过对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当前众筹业的发展特点并大致预测其未来的发展走向和创新发展的模式;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能够分析研究我国当前互联网众筹行业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和面临的监管困境,通过运用法社会学及一定的金融学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的一些发展经验,能够对解决当前我国互联网众筹业在运行、监管和探索创新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提供一定的建议,为互联网众筹的健康有序运行提供现实的借鉴意义。
1.3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国内有关众筹的研究当前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和金融学领域,大致有如下几方面:第一,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其前景研究。如零壹财经(2014)通过数据监测分析等方式研究了众筹行业的发展规模与模式,并对众筹的未来趋势作出商业猜想;孟韬(2014)研究等探讨了众筹的内涵、商业模式及其在美国的发展;黄健青等(2013)研究了众筹的概念和特点。第二,对众筹的金融学理论分析。如苗文龙等(2014)研究了众筹融资的项目选择问题;郭新茹等(2014)研究了众筹平台的竞争行为;王光岐(2014)、李建军(2014)等研究了众筹与小微企业的关系;陈秀梅(2014)等研究了众筹的信用风险。第三,众筹与传统行业的关系。如武小菲(2014)、栾轶玫(2014)、虞海峡(2014)等分别研究了众筹对传统出版、电影、图书等行业的影响。
在法学领域也有部分学者涉及。首先在经济法层面,邓建鹏(2014)、吴凤君(2014)等分析研究了众筹模式在中国的政策及法律风险;杨东(2014)、周振国(2014)、成琳(2014)等研究了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在刑法方面,肖凯(2014)、刘兴成(2014)等研究了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关系。在理论法学方面,龚鹏程(2015)、顾晨(2014)、余涛(2014)等分析了欧美国家对众筹的法律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有很强的指导和启发作用。
国外对于众筹的研究同样集中在经济学和金融学领域,大致有:MichaelSullivan(2006)、Schwienbacher(2010,2013)、Bechter(2011)、Molick(2013)等人分析研究了众筹的概念和主要特征;Hughes(2005)、Chris(2010)、Xia(2011)、Julie(2012)、Lin(2013)等人研究了影响投资人投资众筹项目的因素;BBVA(2013)研究了众筹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
在法学层面,Bradford(2012)、Hazen(2012)、Steven(2012)、Roberta(2012)、Amy(2013)、Sherief(2014)等学者论述了美国JOBS①法案对美国众筹的制度影响;Peter(2014)、Jacob Ghanty(2014)、Winston Penhall(2014)、Britta Heymann(2015)等学者以及欧盟委员会(2013,2014,2015)、英国金融行为监管会(FCA,2014)等研究分析了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在欧洲地区的监管。
由于互联网众筹属于一类新兴的金融行业,国内外对其的研究基本与本国众筹学和行业的发展同步进行。同时,鉴于众筹的金融属性,国内外对其的研究都基本倾向于从经济学、金融学的角度出发研究众筹的商业模式、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上。就众筹的监管而言,国内外的研究都相对较少,国外研究多从现有的法律监管框架出发研究对行业的管制,国内文献多从比较借鉴国外的制度经验出发对国内的众筹监管进行研究。总的来看,就众筹的法律监管问题,国内外都比较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此外,国内的众筹行业运作模式大都起步于对国外的同类模仿,但在本土化的进化发展上又开创了一些新的运营形态,并且国内的普通公众投资者经验相较于国外亦比较匮乏,因此,在国外已经发展出来了比较成熟的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的情形下,单纯的借鉴和复制国外的制度经验是有待考量的,尤其对于众筹受众群体比较庞大的中国市场而言,监管制度的实效性对于社会稳定以及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无疑不利于我国众筹业的科学发展。
1.4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互联网众筹的监管问题,除绪论与结语外,主要研究内容共5章。其中第2章对众筹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现状的分析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方法,通过统计数据资料研究众筹行业的发展情况。第3章对国外互联网众筹的监管研究主要结合了比较研究和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众筹监管制度和体系进行了述评。第4章从分析当前我国各类众筹中的法律关系出发,研究了我国现有法律对众筹行业的规制情况,同时结合了法社会学的相关理论探讨了当前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第5章与第6章结合了法哲学与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其理论研究了对我国众筹进行监管的思路并提出具体的监管建议。由于众筹模式属于一类新兴产业,其自身的发展和对其的政策的更新速度都比较快,因而本文研究所采用的相关文献资料截止至2015年3月20日。
1.5本文主要创新点
在涉及互联网众筹的学术研究中,学界目前研究的重点主要在于众筹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上,在对众筹的法律监管方面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的学者还较少。此外,以法社会的视角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在我国还比较缺乏,通过运用法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对我国众筹的监管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提出制度建议,一方面拓宽了我国法社会学的研究视野,另一方面不同于纯粹的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理论的引入能够在立足于我国众筹业发展的现状下提出有较强可行性的立法建议,具有一定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