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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技术法律保护体制构建引言

时间:2016-05-13 来源:学术堂 所属分类: 森林法论文

【题目】版权技术国内立法保护探究 
【第一章】版权技术法律保护体制构建引言 
【第二章】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概述 
【第三章】版权技术措施保护和规制的必要性 
【第四章】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比较考察及启示 
【第五章】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制度完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版权技术保护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1 章 引 言

  随着数字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未来,同样也使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对世界各国的现有的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挑战,其中对版权制度的影响尤甚。这些具体表现体现在以下方面: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版权业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更是大大提高了对版权作品复制、发行、控制的能力。数字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版权出版业复制发行的平衡,降低了复制难度和复制成本,并且复制出来的作品几乎与原作品没有区别,甚至可以说是一模一样。数字技术的发展更是降低了盗版的门槛和盗版成本,可能使盗版和非法复制流行开来。同时也使得作品的发行与传播速度实现了质的飞跃。原有的版权制度将受到技术的冲击,版权法也随之遇到挑战,当然挑战与机遇并存。

  毫无疑问,数字技术的进步增加了版权的相关内容。毋庸置疑,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对减弱了版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掌控,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网络的世界里,数字化作品的应用和传播无时无刻不在进行,这也加大了版权人对其保护难度。有学者曾经说过“技术天生就偏好公众”,普通的用户在网络上可能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就可享受海量的数字化信息。这也使原来的版权制度受到冲击,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而出现了倾斜,此时需要一种新的技术保护措施法律制度来实现新的利益平衡。

  面对盗版猖獗的局势,版权人积极寻找新的出路。较于相对高昂的司法维权成本,版权人更亲睐于一种快捷低成本的方式来维权。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正好应用而生。从其本质看,技术保护措施是以一种技术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它也是一种调节版权人与公众之间利益的方式。从作者创作层面的视角出发,构建作者与其他人在版权法下的利益平衡。但是数字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打破了这种平衡,使版权人的利益更难得到好的保障,让其陷入越来越难的维权困境。技术保护措施作为一种私立救济手段,版权人如果合理使用的话可以达到一个很好抑制盗版的效果。

  技术应是中立的、不带有感情色彩的,它就像一把双刃剑,看使用者如何去利用它。在数字时代下,对版权人来说,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是最有效、最快捷、最立竿见影的一种维权手段,因此被版权人大力推崇和宣扬。在其推动下,全球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立法保护,一般是通过修改版权法给予承认和保护,禁止一系列避开技术保护措施的举动。然而把技术保护措施归入着作权法以后,多多少少与着作权自身有些不兼容和不协调。

  古语有云:解铃还须系铃人,俗话也说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问题最后还需要由技术本身去解决,Charles Clark也认为在知识产权中要用技术来应对技术。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适当的法律保护是促进技术保护措施进一步发展和有效激励着作权人创作激情的先决条件,而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实行适度的法律限制,规制版权人权利的滥用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总而言之,怎样构建在新技术条件下版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动态和静态平衡,这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着作权法修改的焦点和热点问题。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率先做出了反应,在各自的版权法中做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法律规制,并且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以达到版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均等。

  我国相关法律虽有涉及,但并不完善。可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在构建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从宏观方面说,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适用的范围和条件还不是很明确;从微观层面说,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和界限还比较模糊,利益和平衡机制也不够成熟。因此,本文主要想在比较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剖析其利弊得失,重点比较分析国外着作权法的优势和短处,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究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对着作权人和公众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力图构建一个达到版权人和公众间利益平衡的法律机制。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①的出现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传统的版权向网络进军,增加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同时其出现了新的作品载体;另外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更是降低了盗版的门槛和盗版成本,可能使盗版和非法复制流行开来。“数字化作品被非正当目的的侵权复制传播以后,该作品将会迅速扩散,达到无法控制的局面,所谓的法律救济手段会显得为时已晚。”②所以,新环境新形势下需要新技术。关于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的研究显得比较突出和重要,该措施既能较好地控制和预防侵权,也易侵犯公众利益。在获得公力救济之前,权利人往往就已经因为侵权而陷入困境。要想获得公力救济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往往难以及时有效打击侵权现象。可是版权人实行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以后,就能够打破这一僵局,达到及时预防和阻止侵权行为,因此受到版权人的普遍欢迎和认可。但是,对该技术的使用也可能会侵害到公众利益。

  因此,在当今背景下,如何构建版权人和社会大众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值得探究。所以这也体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对数字环境下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进行剖析,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以期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

  1.1.2 选题意义

  随着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现在也改变未来,同时也带来一次技术的革新。

  与此同时,也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显得更为重要。本文重点探寻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与传统着作权理念之间新的出路,并为我国关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着作立法提供相应的建议。台湾学者章忠信认为,在当今数字环境及立体网络下,如何平衡版权人、公众及技术发展需要三方的利益,是版权立法者所面临的难题①。笔者对这样的考虑很是赞同,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既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又做到不侵犯公众利益,并通过制度的改良寻找最佳的利益契合点。

  研究技术保护措施的理论意义在于为我国版权技术措施的立法制度研究提出些许建议与启示。通过对国外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相关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和借鉴,分析欧美、日澳等先进国家在这方面立法的优缺点,学习其先进立法理念,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形,提出适合我国现在版权业适合的法律规范的建议。从实践意义方面来讲,首先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其次要坚持公平和效率原则,并结合利益平衡理论和系统协调发展理论,从何构建起一个良性的利益平衡机制,达到合理分配各方主体利益的目标,达到版权法的立法目的。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1.2.1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研究算不上早,但伴随科技的发展,我国对其研究也需与时俱进。下面是最近几年一些学者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成果,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更多倾向于对版权技术措施权利的维护;第二类主要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更多倾向于对技术措施版权人权利的限制;第三类主要是对版权技术措施在新形势和环境下的探索。

  第一类观点如下:黄梓洋和黄啸在《论版权的技术措施保护》一文中认为版权业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的版权模式造成了冲击,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

  在大数据时代和全球化的今天,WCT 和 WPPT 相继颁布施行,其确定了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接着各国相继出台对其立法。技术措施能很好保护版权人利益,但也会损害公众利益,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构建我国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提出相关建议①。

  王炜刚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一文中认为在数字环境的背景下是否实行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虽有争议,但是却有必要。文章从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性质出发,分析其对公众利益的消极影响,明确说明与合理使用等制度的冲突,最后对我国版权技术措施的良性发展给出相关提议②。胡铁强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立法之批判与选择》一文中认为以略带批判的视角来看待我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立法,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国外相关的先进制度,再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寻找一些新的建议和方法,以期为国内立法提出有力的建议③。

  孙媛在《技术措施的版权法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在这个数字时代,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维护版权人的利益带来了挑战,因而体现技术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是又不能让版权人够滥用此权利,所以在秉承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合理规范着作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并解决好与合理使用产生的冲突④。金晶在《论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原则之冲突》一文中认为与孙媛一样注重利益平衡的考虑,并提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达到利益平衡⑤。马效军在《网络版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研究》一文中认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各种侵权现象与日俱增,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很有必要。其重点阐述新环境下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应有新的定义,应合理协调与相关制度的冲突⑥。

  第二类观点如下:王喜军看到了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权利扩张带来的消极能量,更多的去考虑使用者的权利,在《论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扩张及其限制》一文中希望通过规范立法及相关制度,对着作权人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相关权利进行限制⑦。仇文彦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及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肯定了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采用却有需要,但其认为一定要对版权人的权利进行法律规制,严禁版权人滥用权利侵犯公众利益⑧。杨惠玲和冯涛觉得技术措施的保护需要一个过程,其在《论技术措施权利的法律保护及其例外》一文中认为对版权技术措施的保护和规制都应该给予合理的立法规范。其认为在强化对着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同时,要充分给予公共利益以空间⑨。

  第三类观点如下:刘迪在《浅析云计算下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一文分析了新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着重对缓冲行为的性质和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进行研究,并进一步在这两个方面进行挖掘和分析。其认为云计算下的缓冲不属于复制,对网络传播权的适用可以适当扩大范围。在云计算的环境下,作者以积极乐观的态度看待版权技术措施的合法与合理性。作者表明对技术措施需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保护的积极态度,也对新环境下的技术措施的发展模式进行了探索①。

  1.2.2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网络环境下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立法方面的研究,许多发达国家都起步较早,相关的立法条文出台也较早,它们较早地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所带来的利益冲突和制度冲突有察觉,并较早地制定了解决冲突的法规和政策。调整版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使其能够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一直也是全球着作权法所追求的。它们也着重强调确保版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均衡,并提出了版权人放宽一部分对作品收费的权利,对某些作品可以适当减少或减免使用者的费用。第一部国际版权条约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其尽管多次修订,均包含了关于“限制与例外”的内容,可见其必不可少性。《伯尔尼公约》中对新闻报道、教学解说和短引文给予豁免,并在欧盟国家中提出只要在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和不侵犯版权人合法权益下,允许某些情形下对作品的复制及使用。这只是一个建议,至于各国版权对版权技术措施的立法均由各国自由决定,但都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目前来看,国外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研究早,现已逐步走向成熟,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

  国外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研究较早,下面为国外一些学者的典型文章和观点。Ian E.Novos 和 Michael Waldman 在《The Effects of Increased CopyrightProtection:An Analytic Approach》一文中着重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进行阐述,深入分析加强对版权技术措施保护所带来的影响,并希望通过加强保障力度来打击盗版并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②。DeepIy,Pat《Copyright:Limitationon Exclusive Rights,Fair Use》一文从保护版权法的最终目的出发,提出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限制,明确处理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等制度冲突的重要性,并要求充分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空间③。Gunlicks,Michael B在《Balance of Interests: The Concordance of Copyright Law and Moral Rightsin the Worldwide Economy》一文中认为版权业的发展离不开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对版权的保护,但是在追逐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在对版权相关权利人的保护中,不能忘了合理协调好公众的利益需求,更不能因为经济需要而损害公众的利益①。Hooff 和 Ridder 在《Knowledge Sharing inIntegrated Product Development》一文中阐明版权法对世界上各国的重要性,版权法是知识交流一个良性的平台,它是沟通版权人和公众的一座桥梁,它也是促使知识不断创新的动力源泉。在数字环境的大背景下,作者还探索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新方案。Nikolaidis,N《Copyright protection of images using robustdigital signatures》一文中提出了一种对于图像保护的新技术,这也是属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一种,这种技术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文章中鼓励关于又好又实用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创造②。Urs Gasser 在《Legal Frameworksand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of Digital Content:Moving Forwards a BestPractice Model》一文中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欧盟及欧盟各成员国关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寻找其不同点,探析其立法保护和规制的侧重点,比较分析各立法制度的优劣,最后在该基础上出一套最合理的关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以期能够给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范本③。

  1.2.3 对现有研究现状的评述

  新的技术带来新的挑战,原有的版权法难以满足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面对屡见不鲜的盗版和侵权现象,越来越多的版权人用技术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情形下是否将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入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这样的争议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有学者认为以后技术措施最后将取代版权法,持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将其入法必将打破现有的利益平衡,与着作权法中公共利益均衡的宗旨不符。但是不管学术界的争议多么热火朝天,可在数字化的今天,各方都认为版权人使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

  我国的主流观点也是赞同版权使用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众学者都注意到对版权人的权利要进行限制,防止其滥用权力而侵犯公众利益。其中坚持利益均衡的原则也是主流观点,这是一种相对理想的状态,当然也是众学者所追求的理想结果。国外的相关观点也差不太多,利益均衡是总的原则,只是国外的相关立法成熟一些,对版权技术措施的保护和规制方面的立法经验要丰富一些。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按照理论基础、制度需求、制度借鉴和立法完善这一思路展开的。首先指明新技术的出现划烂了原有的版权法体系,利益平衡也随之被打破,紧接着是各种纠纷和冲突,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可谓恰逢其时,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提供了新思路和新办法。这也正体现了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价值,可是如何处理好版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关键。在原有的立法上做出些许调整,对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行合理的法律保护,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使各方利益主体趋近于利益平衡的状态,也使其能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空间。

  其次是对在数字环境下的技术措施理论基础进行了详实的阐述,这是下文的理论基石,也是一个良好的铺垫;然后是对其必要性进行分析,研究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法律保护和规制的价值和意义;最后结合国内实际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制度,分析相关背景找出相关原因,并联系我国国情,寻求我国最佳利益切合点,为完善我国的版权制度提出粗浅的建议。

  1.3.2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运用文献检索工具和引文查找的方法,阅读国内外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有关的学术论文和着作,针对已有的研究展开论述。

  2、比较研究法。对比各国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立法,分析其可取之处,明析其优缺点,找到适合我国的先进经验。

  3、总结归纳法。概括研究国际组织或国外主要国家对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立法,总结其优缺点,为我国立法提供建议;笔者将充分利用好以上研究方法,对本课题展开深入研究。本文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有关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已有成果,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切入数字环境的相关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问题研究,寻求突破和创新。

  1.4 论文解决的问题与创新点

  当今环境下,版权保护应与技术管理有机结合,达到全面的保护和防护效果。

  这样的背景和环境下健全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制度很有必要。而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救济需要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突破现有的法律救济格局。数字版权技术措施这一自力救济手段其实就是一个突破口,通过法律要求其在技术上加强对着作权适当地保护,同时也通过法律最终达到着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互利共赢的局面。

  本文的创新点其一是借鉴国际版权组织、美国、欧洲联盟、澳洲、日本等组织和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制度,相对来说借鉴范围与内容比较全面,综合考虑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其二是在完善我国版权技术措施制度的一章中,不仅提出了立法的建议,还从技术和行政管理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以便形成一个立体的保护模式;其三文中还有对新环境下版权模式的探索。最终通过创新来寻求一种利益的最佳契合点,达到各方利益均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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