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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权利的合理性证明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02 共89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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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图书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第一章】图书馆权利实施中的限度研究绪论
【第二章】图书馆权利的内涵
【第三章】 图书馆权利的合理性证明
【第四章】图书馆权利的限度
【结语/参考文献】图书馆权利的范围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图书馆权利的合理性证明
  
  根据对国内外图书馆权利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 IFLA、ALA 还是我国图书馆界,尽管对图书馆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但这些不同观点中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图书馆权利是为读者服务,保证读者权益不受任何侵犯。人们对图书馆权利的探究从未停止,那么图书馆权利的存在必定有其合理性,笔者认为其合理性主要包括:图书馆收集资料自由的合理性;图书馆提供资料自由的合理性;保守读者秘密的合理性。
  
  第一节 图书馆收集资料自由的合理性
  
  所谓收集资料的自由,就是指在按照采选方针收集资料时,图书馆拥有广阔的自由空间,不受来自外部和内部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干扰。①收集资料是图书馆一切活动的基础。
  
  图书馆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文化学习得重要场所作为保障公民获取知识自由的机构,它的终极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其使用者信息获取的需求。为了能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责,图书馆就要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图书馆收集资料的自由,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需要
  
  图书馆已经存在了数千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见证者,是实现信息保存与传递的重要机构。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图书馆在对人类经济、文化等成果继承的基础上,通过收集、整理文献信息,实现思想上的交流,最终达到提高民众文化水平、提升科技实力与创新能力、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
  
  经历数千年的洗礼,图书馆的作用越来越为更多世人所熟知,但仍有不少人认为:“图书馆就是借书与还书的地方。”这话不能算是错的,因为借书与还书确实是图书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解释太过于片面。巴特勒提出:“图书馆是将人类记忆的东西移植于现在人们的意识之中的社会装置。”在这一表述中,突出了:一是移植人类记忆的东西;二是社会装置。
  
  巴特勒主要是从哲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概括图书馆的。我们从这一简单精炼的概括中不难发现,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已经是图书馆的重要特质。“人类记忆东西的移植”,何为“人类记忆的东西”?我们可以暂且说成是历史(记忆也会出错),历史的内容如何保留至今,还能为现代人类所利用并且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这就不得不提到图书馆最起初的作用。人类发展较早时期产生了语言和思维,但是由于语言自身存在局限性,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又发明了文字,它能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此外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有了文字就需要有记录文字的工具和载体,当人们能够用文字准确地、完整地表达思想和感情的时候,最初的图书也就产生了。有了图书,就需要整理、保存、利用这些图书,最初的图书馆就随之产生。图书馆最初的作用就是为了一定的需要将一批图书保管起来的场所。对于现代而言,当初的行为就是在保存人类的历史,保护文化遗产。如果没有图书馆对当时载体进行妥善保管,那么数以千年的历史就会在人类的进化史中消失,对社会的发展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杜定友先生曾指出:“图书馆的功能,就是社会上一切人的记忆,实际上就是社会上一切人的公共脑子。”①通过图书馆,现代人可以学习几千年来人类共同的经验,并将经验“移植”到自己的脑中,加以改造创新,利用它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图书馆在收集、保存载体之初就应是“广而纳之”,即是自由的。图书馆是社会发展的参与者,客观地收集着各个时期的真实资料,为今后社会进步和发展提供着历史经验和重要参考。当年秦王嬴政“焚书坑儒”,给我国古代文献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设想下,如果没有图书馆客观地收集相关资料,这段历史被抹去,我们就无从得知这样的专政给人类带来多么大的灾难,也就无法从中吸取经验,实现人类的进步。
  
  社会发展,经济繁荣都离不开文化的传承,而在文化传承中图书馆的作用显而易见,正是因为图书馆积极客观地收集资料,承担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历史使命,才使得人类文明长盛不衰、源远流长。
  
  二、 满足读者多样化需求的需要
  
  早在 2002 年,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在格拉斯哥年会上宣布:“不受限制地利用和表达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获取、保存并为用户提供最广泛的资料,以反映社会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从 IFLA 的宣言中不难发现,图书馆应把对读者的种种限制放宽,让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恶选择和利用不同资料。图书馆中的各种文献资料其本身都不具有个性化特征,但读者在选择的一刻起,就明确地反映了其个人的喜好,因此要使读者更好地享有听的自由、看的自由和查的自由,图书馆首先就是要做到收集资料的自由①。
  
  现代图书馆与古代藏书楼有很大不同,古代藏书楼注重“藏”,而现代图书馆则更注重信息的传播。图书馆活动中享有资料自由是指读者“接受信息的自由”,即读者从图书馆中自由地获取资料。为了满足读者这一需求,图书馆首先应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才能使图书馆自身有能力为公众提供不同种类的资料。
  
  图书馆收集资料自由的实质是反对来自内部或外部对用户获取信息的干涉。因此图书馆在原则上抵制任何形式的检查和封闭。
  
  程焕文教授近期在其私人博客中发文“人有好恶,书无好坏”,引起了图书馆学界的热烈讨论。回顾事件缘由:某位读者在首都图书馆中发现,由于新书采购量大及书库容量有限,一些书被迫下架,而这位读者认为图书馆应“择善而藏”,向读者提供“有益”书籍。此文一发激起千层浪,首先是程焕文教授发出了博文,置地有声地回应了这位读者。他在博文中说到:“人有好恶,书无好坏。图书馆,特别是像首都图书馆这样的研究型图书馆,肩负着”保存一切有文字纸片“的历史责任,凡是有文字的纸片,不论”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也不论”革命的“还是”反动的“,更不论”高雅的“还是”低俗的“,都应该尽可能地收藏和保存。”
  
  笔者每每读起程焕文教授的这篇博文都觉得气势磅礴,将图书馆收集资料自由的合理性体现的淋漓尽致。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三观都没有绝对的错与对。同理,也许在不同的读者眼中,某一图书的内容是分好与坏的,但在专业的图书馆人眼中,没有“好坏”之分。①接着蒋永福教授发表一篇名为《继续推进图书馆观念的与时俱进--读程焕文两篇博客文章有感》,文中分别从价值论、图书馆馆藏原则、图书馆核心使命几个方面,全面地对“好书”“坏书”的判断问题;兼容并蓄的馆藏原则;维护知识自由的现代图书馆核心使命作出深入浅出的细致分析②;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馆长刘洪辉研究馆员在其发表的《图书馆阅读自由杂谈》,论述了作为少年儿童的阅读自由与自主阅读的问题,流露出对图书馆工作的无比热爱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俞传正撰写的《“书无好坏”引发的中立性价值的思考》,指出“承认中立原则是我们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客观而理性,发人深思④。
  
  正是由于出现不同的声音,才体现出收集资料自由在图书馆工作中的重要性。图书的采选一直是图书馆最根本的工作之一,而如何采选,笔者认为始终包含着“价值论”与“需求论”的博弈。价值论着眼于图书本身的价值,他们认为应收集那些已经通过管理者认真选择的那部分书刊资料,提供给读者。美国着名图书馆学家杜威曾在 1876 年提出:“以最少的花费给最多的读者以最好的阅读。”⑤杜威的“三最”观点是对价值论的最好诠释。需求论则主张“从读者的需求出发”.在图书馆选择读书时,可以适当地降低学术标准来迎合读者的需求,以此作为图书馆的最高准则。期刊索引编辑先驱普尔,他与杜威为同一时期的图书馆学家,他认为:“向不同读者提供各类图书,满足读者不同的需求,采纳读者的不同意见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目的。”这也是需求论的典型代表⑥。
  
  笔者认为,在图书馆收集资料自由中,价值论与需求论之间不存在绝对界限。
  
  假如图书馆的文献不能满足读者需求,它的价值再高也是无用的。图书馆的价值是通过对读者的服务体现出来的,图书馆文献能满足读者,那么这些文献就是有价值的。当然,需求论也并不只是蒙昧地满足读者,而是从本馆的特点出发,最大程度地满足读者要求。时代在进步,现代图书馆的功能已经悄然改变,由曾经的“藏”转变为如今的“用”,由于文献价格不断上涨,而作为公益事业的图书馆其经费有限,假如仍就从价值论出发,采选文献时只选择那些所谓“好”的、“优秀”的文献,没有考虑读者需求,而导致那些“好”的、“优秀”的文献只能终年躺在书架上无人问询,其最终结果只能是浪费。所以在文献众多的现在,需求论应逐渐成为选择文献的重要支撑,满足读者多样化需求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二节 图书馆提供资料自由的合理性

        思想需要交流才能体现价值,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我们的图书馆也是如此,在其收集资料之后,如没有自由地提供,那么图书馆只是一座毫无生机的建筑物,所收集的资料也如同废纸。日本图书馆协会于 1954 年发布、1979 年修改的《图书馆自由宣言》中说到:“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为保障人们的认知权利,作为原则,所有的图书馆资料都应当提供给国民自由利用。”就是说:资料需要自由地提供给读者,让其与读者之间进行思想交流、发挥作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读者权利。由此可见提供资料的自由是图书馆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提供资料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一、 满足读者求知自由的需要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人类知识储备不断增加,图书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信息量也越来越大,这就使人们的求知欲越来越强。在读者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选择什么内容,什么形式的知识和信息,都应该由读者自己决定,不应受他人(比如:图书馆员)或组织的干涉,这种干涉包括法律的、道德的和意识形态的干涉。
  
  图书馆读者的求知自由应当是不受限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也就是说,读者获取知识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到他人的干涉。这种自主权利的实现,必须突破一种认识障碍:担心读者接触“不健康信息”或“坏书”而“变坏”.这种认识的不可取之处在于它难免“洗澡水和孩子一同泼出去”①的恶果,英国 17 世纪的政论家弥尔顿(John Milton)和 19 世纪的思想家密尔(John StuartMill)对这种认识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弥尔顿(John Milton)是针对当时的出版检查制度进行批判,他认为,出版检查制度比杀人危害更大,因为“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①。弥尔顿说:“出版检查制度是奴役学术的制度,是对学术惊醒暴君式的统治”.②弥尔顿还主张“阅读各种文献”,“倾听各种理论”,倡导所谓“兼容并包的读书方法”.显然地,这种主张和做法的最终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求知自由的需求。
  
  人的思想千差万别,为了避免“犯错误”,有人提出把人们思想观点统一到某种“真理”上来。密尔对这一观点提出批判,他指出,“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他规定好了的工作;他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和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是它成为或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对某种读物轻易做出“不健康”或“坏书”的结论是极其草率和非理性的。判断某种读物为“不健康”或“坏书”,其实就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任何价值判断都难免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从哲学诠释学角度看,判断某种读物,其实就是对文本理解的过程,而任何理解都是“前理解”导引下的理解,因而不能做到完全客观和正确。
  
  那么对于图书馆而言,不应对读物作出任何主观的判断、不应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读者,这种判断应交由读者本身。读者都是“有血”“有肉”“有思想”的自然人,求知自由包含在思想自由之内,必须受到保护。
  
  人的思想自由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一个人连思想自由都没有,其他自由便无从谈起。对每个人来说,没有思想自由,也就不能称其为人。这是思想自由不正自明的合理性所在。读者利用图书馆的首要目的就是获取所需知识和信息,从中了解和认知他人观点,进而提高和拓展自己认知水平。读者的求知自由也就是读者利用图书馆来获取读物并从中认知其思想意义的自由,也是读者作为人而应具有的应有之义。
  
  二、馆藏文献利用最大化的需要
  
  图书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文献的收藏与利用。但一直以来,多数图书馆管理者都是以藏书数量作为评定图书馆好坏的重要标准,认为“藏”的多就是好图书馆,很少有人关心藏书的利用情况,致使许多藏书得不到应有地利用,图书馆的重要作用得不到体现。收藏是利用的基础,利用是收藏的目的,它们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无收藏的利用,也没有无利用的收藏。收藏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还起到决定作用,然而收藏的任何作用,都需要通过利用得以实现。为此,图书馆学家们总结出文献利用率一词,让它作为是评价图书馆工作的重要依据。
  
  所谓的文献利用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一年)馆藏中被读者借阅图1利用率对一段时间内馆藏文献利用情况进行掌握和有效的分析,充分了解读者阅读喜好,从而更好地解决读者在借阅中存在的问题。文献利用率是衡量该馆馆藏是否最大程度满足读者需求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布拉德福定律:读者文献利用率在 75%~85%时,该图书馆馆藏是比较理想的馆藏体系。
  
  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调查显示,我国能达到这一文献利用率的图书馆还是较少的。我国图书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文献利用率低甚至是零借阅率的现象。这不仅是对图书馆经费的浪费,也很大程度地影响读者的需求。
  
  许多前辈在探讨文献利用率的问题上更多关注图书馆采访、图书馆员素质以及设备等等相关问题,如:硬佩峰的《基层馆馆藏文献利用的关键所在》从文献数量、领导能力和馆员素质对文献利用的影响进行说明②;徐小兰的《浅谈文献利用率问题中情报的收集与提供》从图书馆情报职能的角度--系统地收集情报和多途径地提供情报进行分析③;郭翠华、邱晓辉的《提高图书馆文献利用率探索》详细地说明文献利用率主要影响的因素包含读者原因、馆员素质④等等。的确,以上都是影响文献利用率的重要因素,但是笔者认为文献利用率的高低关键在于图书馆是否能够自由地提供资料。首先,我们应该回到基本的问题上:图书馆是由文献构成的,那文献的价值如何体现?是某些组织给予的荣誉么?当然不,笔者认为文献的价值应在于流通,只有通过流通文献内容才会传递到读者头脑中,实现交流。其次,图书馆最基本的目的是“藏”与“用”,如果只“藏”不“用”,图书馆就倒退回古代的藏书楼,而非图书馆。“用”的方式是:交流。
  
  只有文献进行应有流通、才有思想上的交流,图书馆才能发挥其作用。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流通与交流?这就回到提供资料自由的问题上。假设没有自由地提供资料,图书馆就失去收集资料的意义、文献就丧失流通能力、思想就体现不了其价值、读者也就失去获取资料自由。也就是说,图书馆提供资料受到限制,读者借阅就会受到限制,人们的思想交流就会受到很大程度影响,严重便会导致我们经济衰退、文化停滞、社会落后。
  
  图书馆是一个动态的系统,不同时期的图书馆应该满足社会不同的需求,但任何时候图书馆都应该保持其“兼容并包”的品格,自由地提供资料就是其品格的重要体现。文献是否满足用户需求、文献利用率是否达到一定标准,不仅要看馆藏数量,更要注重图书馆是否自由地提供资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馆藏利用最大化,满足用户要求。
  
  第三节 图书馆保守读者秘密的合理性
  
  一、保护读者隐私权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获取知识渠道增多,不同的信息充斥着各大信息中心,与此同时,人们也开始逐渐关注个人隐私的保护。图书馆作为为公众提供各类信息的最佳场所,为了更好地满足读者阅读需求而制定个性化服务,根据读者的不同要求为其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在进行针对服务时就需要收集与整理读者的个人信息,这就会很大程度上涉及到读者的隐私。如何保护读者的隐私权现已成为世界图书馆学界最关心的话题,说到读者隐私权就不能脱离隐私、隐私权。
  
  隐私,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改变的概念,它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理解。从穿衣遮体的原始社会到注重人权的现代社会,时间的推移让人们对隐私的理解也发生这很大的变化。我国着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中写到:隐私是一种纯粹私人的东西,是指不希望他人知道或干涉的个人的私事,或不愿他人介入的个人的私人领域①。张新宝教授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说道:隐私又称私人秘密,是指涉及到私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私人生活信息不受除自己以外的任何其他人的非法公开②。从两位学者的分析来看,所谓隐私,笔者总结:一是个人自身的信息,与他人无关;二是其信息并不希望他人知道,更不允许非法公开。
  
  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被侵犯是隐私权被确立的最初原因。隐私权最早是于1890 年,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Samuel D·Warren)与路易斯·D·布兰德斯(Louis D·Brandeis)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共同发表的一篇名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中提出的。在这一学术文章中萨缪尔与路易斯正式提出隐私权是一种“不受刺探的权利”,强调人们都有“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即“独自存在的权利”(right to be alone)。他们主张在传统普通法中增加隐私权这一权利,正式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权利进行系统研究讨论。③我国对隐私的认识起步比较晚,但也有普遍认识,如:我国着名民法学家彭万林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并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而保护读者隐私权作为图书馆基本价值之一,早已受到各国图书馆界的关注。国际图书馆协会于 1999 年 3 月发布的“IFLA 关于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宣言”(IFLA Statement on Librari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中指出:“图书馆读者享有个人匿名权和隐私权。图书馆员和其他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用户的身份及其所使用的资料。”《美国图书馆协会伦理守则》第三条中提出:“图书馆员应保护每一位读者的隐私权,对其查询的信息及其资源应该予以保密。”日本图书馆协会《图书馆自由宣言》:“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①根据以上概述,读者隐私权的内容应包括:一是读者对自身信息与查询信息享有的自由使用权,并且以上信息不受非法公开的权利;二是读者在馆内的个人活动空间不受非法检查、干扰的权利。
  
  列宁曾经说过:“图书馆值得骄傲的地方并不在于它收藏了多少图书、多少珍贵的手稿,而是在于能够使图书在人民当中广泛流传,吸引更多的用户,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
  
  由此可以看出,图书馆就是以用户为本,用户是图书馆工作的重心。设想下,如果图书馆没能对读者隐私进行很好的保护,让读者感到身处图书馆中个人信息收到威胁、心灵受到伤害,那么图书馆将成为读者不再愿意迈进的地方,图书馆失去了服务对象,也就失去了发展的沃土和动力,久而久之图书馆就不在是提高全民素质的殿堂,而是人人闻之惧怕的建筑物,这无疑不利于社会发展和国民素质提高。
  
  读者的需求引领着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图书馆的改革与创新又是其发展的源动力。尊重读者个性和隐私,保障读者隐私权是提升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基础,也是读者乐于利用图书馆的基本条件。所以,在当代保护读者隐私权已经成为保护图书馆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障读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需要
  
  读者隐私权关注读者个人生活安宁独处,通信秘密,基本信息等,而读者个人信息则重点关注:“读者个人”、“个人信息”及个人应该受到何种程度的尊重和保护以示安全。所谓个人信息,借鉴我国 2008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法(草案)》中的表述,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体重、身高、档案、医疗记录、收入及消费购买习惯、婚姻状况、教育背景、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等③”而在读者利用图书馆中,个人信息则是指能够识别读者身份的资料和数据,不仅包括读者提供的姓名、性别、职业、家庭住址、民族等个人资料,还包括读者查询、借阅等对图书馆的利用信息。
  
  重视读者个人信息安全,对其信息进行妥善保护,在图书馆的信息服务中占据重要地位。首先,实现对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图书馆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服务机构必须承担的义务。图书馆在向读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更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只有让读者感受到自己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借阅、享受服务,图书馆才能得到较高的评价,保证每位读者的信息安全就是获得读者信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其次,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是图书馆核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ALA 在对图书馆职业核心价值中提到:“保护读者信息安全是知识自由的前提,也是图书馆工作的基础”. 莫比尔公共图书馆(Mobile Public Library)认为“我们将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位读者在查询信息和咨询材料方面的信息安全”.爱荷华州立大学图书馆(Iowa state University Library)提出其核心价值为“保护读者隐私与记录的秘密”.美国图书馆协会前主席米切尔·戈曼(Michael·Gorman)也认为保护读者隐私是当代图书馆事业的关键部分。
  
  最后,笔者还认为:保护读者隐私安全是养成图书馆职业规范的重要条件之一。从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来说,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关系到图书馆员一直秉持的职业素养和要求,这也是读者与图书馆之间信任关系的纽带。假如图书馆没有保护好读者的信息,后果可想而知。例如:2007 年初,网曝湖南某高校图书馆由于馆员处理不当,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露,许多学生多次接到来历不明的电话,影响其学习和生活;再如某些具有创新精神的高校图书馆,为提高服务质量吸引学生阅读,推出“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对读者的姓名、年龄、电话、阅读倾向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尽管其目的是积极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将以上信息不加阻碍地放置到网页中任人浏览,这给许多用户造成了不便,影响用户对图书馆以后的利用。所以,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时,也要多重考虑,千万不要“好心”却办了“坏事”.除此之外,图书馆员还应该明确,当有身份不明或以虚假身份试图获取其他读者相关信息时,图书馆应该采取坚决的态度拒绝其要求。只有以这种强硬的态度,才会给读者带来应有的安全感,使读者可以放下防范,在图书馆知识的海洋中尽情畅游。
  
  本章小结
  
  图书馆存在的目的就是确保公民自由、平等地享有图书馆资料,图书馆是满足公民求知欲的重要场所,那么就应该收集一切可以收集的资料,提供一切可以提供的资料,同时还要反对不当的检查、保守读者秘密,才能体现图书馆的价值。
  
  这也就是图书馆权利的合理性内容中涉及到的收集资料自由、提供资料自由、保守读者秘密,这也就是本章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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