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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权利的内涵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02 共52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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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图书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第一章】图书馆权利实施中的限度研究绪论
【第二章】 图书馆权利的内涵
【第三章】图书馆权利的合理性证明
【第四章】图书馆权利的限度
【结语/参考文献】图书馆权利的范围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图书馆权利的内涵
  
  第一节 图书馆权利的定义
  

  如同“权利”(Rights)一词源自西方的概念一样,在汉语中“图书馆权利”一词也是源自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权利法案》英文“Library Bill of Rights”的翻译。美国的《图书馆权利法案》由美国爱荷华州得梅因公共图书馆(DesMoines Public Library)馆长福雷斯特·斯波尔丁(Forrest Spaulding)起草,并于 1938年 11 月 21 日被得梅因公共图书馆采用。1948 年 6 月 8 日美国图书馆协会对《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s Bill of Rights)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修订,重新命名为《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并正式予以采用。①1996 年 1 月 23 日确认加入“年龄”部分。
  
  根据目前已知的文献,台湾的高禩熹先生是我国最早一位将《图书馆权利法案》进行全文翻译的学者。他将美国图书馆协会的 Library Bill of Rights 翻译为“图书馆权利宣言”.这也许是“图书馆权利”一词最早出现在汉语世界中。
  
  图书馆权利是什么?要界定图书馆权利的内涵,不能不考虑 ALA 所采用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这一名称的含义。这里之所以说是“采用”,是因为“图书馆权利法案”这一称谓并不是 ALA 的原创称谓,而是采用了 1938 年由美国爱荷华州得梅因公共图书馆馆长弗雷斯特·斯波尔丁(ForrestSpaulding)起草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s Bill of Rights)的名称,该法案于 1948 年修订时重新命名为《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根据ALA《图书馆权利法案》的六条内容,无一不是关于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的立场声明。所以,从内涵上说,ALA 的《图书馆权利法案》完全可以改称为“图书馆关于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的立场声明”.我们知道,ALA 始终把自身使命归结为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而从未用“图书馆权利”一词来概括自身使命。ALA 采用“Library Bill of Rights”这一称谓,一是因为斯波尔丁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的主旨实际上就是知识自由的立场,与 ALA 的立场基本一致;二是为了尊重斯波尔丁的原创贡献。①我国也有多位学者对于图书馆权利的内涵做出了自己的解释:
  
  第一种观点是“民众权利论”②,其代表是程焕文先生。程焕文先生于 2007年在《图书馆权利与道德》一书中指出,“图书馆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有享有平等、自由和合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2011 年,程焕文又在其《图书馆权利研究》一书中表明:公民平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是图书馆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种观点是“图书馆权集团权利论”,这种观点的代表任务是李国新先生。他认为,“所谓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管理人员为其担负的责任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③第三种观点是“公民和官员权利论”,其代表是范并思先生。范并思分别从两个方面分析图书馆权利:一是意识社会立场,即图书馆的存在保证了公民自由地获取信息;二是图书馆管理者立场,即根据图书馆自身特点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以维护读者信息公平来体现图书馆人的职业尊严与价值。④笔者根据多位学者对于图书馆权利的分析,认为图书馆权利应该是:图书馆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地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思想与信息的权利,同时图书馆以图书馆权利为依据,维护读者权益。
  
  第二节 图书馆权利的内容
  
  一、国外的相关认识
  
  有关图书馆权利的具体内容,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想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图书馆权利的内容,就要深入分析国内外对于图书馆权利有那些最具代表性的宣言、声明、报告等。笔者将分别列举国际、西方、亚洲的图书馆学界最具代表性的组织机构:国际图书馆协会与机构联合会(IFLA);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日本图书馆协会(JLA)已有的图书馆权利文件进行整理与分析,以便更加深刻地认识图书馆权利,并希望对我国图书馆权利的普及提供相关参考。
  
  1.国际图书馆协会与机构联合会(IFLA)
  
  国际图书馆协会与机构联合会于 1997 年成立自由利用信息与表达自由员会(The Committee on Free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FAIFE),它的任务是直接或间接促进与图书馆及图书馆事业有关的自由利用信息与表达。它指定了 13 份政策,其具体内容如下(见表 1-1):
  
  IFLA 的这些声明、宣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图书馆权利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中最具代表性且至今也为许多国家作为标尺,制定本国图书馆权利相关内容的是 IFLA 在格拉斯哥年会上发表的宣言。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举出部分内容进行分析:
  
  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致力于发展和维护知识自由,致力于扞卫民主价值和普遍人权。因此,他们致力于为用户无限制地提供相关资料的利用和服务,并反对任何形式的审查;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获取、保存并为用户提供最广泛的资料,以反映社会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应保护每位用户与查找或接收的信息以及咨询、借阅、获取或传播的资料有关的隐私和机密权利。
  
  《图书馆、信息服务机构与知识自由格拉斯哥宣言》中“……获取、保存并为用户提供最广泛的资料……”“ ……用户无限制地提供相关资料的利用和服务……”说明知识自由是全球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核心职责,并呼吁工作人员应扞卫普遍人权,并自由地收集、提供资料,不受任何形式的审查。无限制的收藏即是为了无限制的提供,为读者提供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保证读者最大限度的利用。《格拉斯哥宣言》还认为图书馆要提供公平、平等的服务,人人都能够享受应有服务,不因出身、性别、宗教等区别对待,此外图书馆还要重视保护用户隐私,以免读者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读者对图书馆失去信任。可以看出《格拉斯哥宣言》中的每字每句都是在为读者的正当权益辩护,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读者权利。
  
  2.美国图书馆协会(ALA)
  
  美国图书馆协会是除 IFLA 以外,最具代表性的图书馆组织,它制定并发布了许多图书馆权利相关政策,其具体内容如下(见表 1-2):
  
  尽管当时的美国,笼罩在禁书的热烈争论下,ALA 还是于 1939 年通过了《图书馆权利的法案》,1948 年采用了《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
  
  这是美国图书馆协会(ALA)代表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权利做出的第一次确认,也奠定了西方现代图书馆权利的基本内涵。所以,想要充分地认识图书馆权利的相关内容,就一定要回到 ALA 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当中去,ALA 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的内容如下:
  
  图书和其他图书馆资源应该为图书馆服务范围内所有人的兴趣、信息和教化而提供。资料不应因为创作贡献者的出身、背景,或者观点的原因而被排斥。
  
  图书馆应该提供对现实和历史问题提出各种观点的资料和信息。资料不应因为党义或教义不同者的原因而被禁止或剔除。③ 图书馆在履行提供信息和教化的职责中应该挑战审查。④ 图书馆应该与一切与抵制剥夺自由表达和自由利用思想有关的个人和团队合作。⑤ 个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应因为出身、年龄、背景或者观点的原因而被否认或剥夺。 ⑥ 图书馆为其所服务的公众提供展览空间和会议室服务,不管提出使用申请的个人或团体的信仰或隶属关系如何,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同样的便利。《法案》中“图书和其他图书馆资料为……所有人兴趣、信息和教化而提供。
  
  不应因为……身份、背景,或者观点而被排斥”,“……提供各种观点的资料和信息。……不应因为党义或者教义不同而被禁止或剔除。”充分体现了图书馆权利中收集资料自由的重要含义,在图书馆收集资料时不应带有任何偏见,应该“兼容并包”收集不同声音,对这些不同声音选择权在读者手中,只有这样才是为读者获取自由提供基础。“图书馆在……教化的职责中应该挑战审查,……应该与一切与抵制剥夺自由表达和自由利用思想有关的个人和团队合作”.图书馆是社会公共机构,有维护读者思想自由的责任,为了可以履行这一责任,不仅内部要加强学习和提高馆员素质,在外部还要抵抗对读者思想自由的威胁。单个图书馆的力量毕竟有限,所以要团结更多的可以团结的力量来抵抗审查,以扞卫公众的思想自由权利。“个人……不应因为出身、年龄、背景……被否认或剥夺”,“图书馆…在公平的基础上提供同样的便利”,平等与公平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没有平等和公平就会造成两极分化和矛盾加剧,导致社会动荡。图书馆中也是如此,必须人人平等地享有图书馆资源,图书馆也要公正地提供资料,使每个人都享有机会与条件上公平的服务。
  
  3.日本图书馆协会(JLA)
  
  明治维新使欧美的科学技术与文化思想被日本逐渐吸收,西方对图书馆的建设与管理也影响着日本图书馆的发展。1892 年日本图书馆协会(JLA)成立,起到促进日本图书馆事业的进步、维护图书馆利益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它的活动被迫中止。直到 1945 年日本战败后,开始致力于发展科技、提高科学文化水平、进行社会改革,这其中就包含对图书馆的改革。与此同时,由于美国思维不断传入日本,日本也开始接受者美国的图书馆模式,美国的“图书馆权利”被日本学者称为“图书馆自由”.最初日本图书馆界给图书馆定性为“中立性”之后转变为“保障国民的认知自由权利”,这也说明日本对于图书馆权利一直是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的。它的基本内容为:①① 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② 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③ 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④ 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
  
  日本图书馆协会(JLA)的《图书馆自由宣言》短短 44 个字,语言精练、言简意赅,将图书馆权利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收集资料的自由,图书馆保障公民思想自由,就要具有回答公民所有问题的能力。只有具备收集资料自由的能力,在广阔的空间中不被外界干扰地收集资料,在公民需要时才会给予全方面、多层次的回答,满足读者对知识的需求;二是提供资料的自由,收集资料自由的价值需要通过提供资料的自由体现,读者获取自由也与图书馆提供资料自由密不可分。维护读者是图书馆权利的核心关键就在于图书馆能否保证为读者自由地提供各种资料;三是保守秘密,图书馆人员的职业规范之一就是保守读者秘密。在当代,保守读者秘密已经成为一项法规纳入到各国法律当中,用户看过哪些资料、对哪些问题有兴趣,都是属于读者秘密,图书馆都应为其保守秘密,这有助于读者对图书馆产生信任,而这种信任是图书馆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四是反对一切检查,我们这里所说的“检查”,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相关机构以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为名,对图书馆提供的信息进行各种“非法的”检查、限制流通等等干预;另一方面是图书馆内部人员迫于外界压力对自身进行的检查。检查如果威胁了图书馆保障读者思想自由的基本原则都应予以抵制,图书馆人员与读者都应为维护自身的权利反对一切不当检查,保证每位读者都在健康、真实的环境中生活与学习。
  
  二、我国的相关认识
  
  我国的近现代图书馆事业虽起步较晚,但图书馆学家们皆投入了很大热情,使得我国图书馆事业突飞猛进。图书馆权利的相关内容,公开发表的成果大约是在 2000 年左右,直到 2005 年我国第一届图书馆学会新年峰会在黑龙江大学胜利举办,此次会议将“图书馆权利”作为议题之一,也使得“图书馆权利”一词走进更多人的视野,人们也慢慢了解“图书馆权利”的来源、内涵和保障图书馆良好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众多专家、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出发,形成如今不同的声音。
  
  李国新教授是我国图书馆权利研究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应消除仅仅对图书馆权利字面意义理解而造成的错误认识。图书馆权利是为了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获取信息权利而制定的,并不是维护图书馆本身利益,更不是利用图书馆权利作为制约读者的武器。图书馆权利的实质应该说是利用者的权利。
  
  程焕文教授是我国图书馆权利研究的推行者和宣传者,他认为,图书馆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图书馆应尽的社会义务与责任,更是图书馆人实现自我价值的最佳方式。从读者角度来看,是维护读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蒋永福教授是我国图书馆权利研究的推动者,在图书馆权利的研究学者中,发表的论着是最多的。他认为,图书馆权利从根本上说是图书馆为了保证利用者的合法权利而应拥有的职务权利。从馆员的角度看,维护用户的合法权利就是维护自身的职业价值和职业尊严。
  
  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学者发表了对图书馆权利的看法。比如,施强在其公开发表的着作中明确指出,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服务的重要基础,要从图书馆服务与管理中全方面把握其内涵④;马静认为图书馆权利内涵应包括图书馆权利和读者权利两方面,核心精神就是强调收集和提供资料的自由⑤。
  
  根据以上国内外对于图书馆权利的相关认识,笔者认为,图书馆权利的内容应包括:图书馆员为了保障读者思想自由,自身做到公正与公平地、不受外界干扰与内部压力地收集资料与提供资料;为保证读者在安全、宁静的环境下享用图书馆资源,图书馆还要竭尽全力保守读者秘密,警惕任何人用非法手段获取读者信息;同时图书馆还要敢于同一切非法检查抗争,保护读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小结
  
  本章笔者首先根据不同学者对图书馆权利的不同解释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图书馆权利应该是:图书馆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地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思想与信息的权利,其次根据国内外对图书馆权利的法规、认识进行梳理,理清图书馆权利的内容:图书馆应保障读者思想自由、保证公平与公正地享用图书馆资源、图书馆还要竭尽全力保守读者秘密,保护读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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