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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的合理使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03 共49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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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肖像合理使用法律体系建设探究 
【绪论  第一章】肖像合理使用制度 
【第二章】新闻报道中肖像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肖像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确立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公民肖像权使用法律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的合理使用

  如今集体肖像被越来越广泛的提到,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一般人们认为的肖像权指的就是单个人的形象。在社会生活中不仅有个人的肖像还会经常出现集体的肖像。集体肖像是多个独立的自然人肖像的结合。从权利方面来看,集体肖像中的成员对其自身的形象享有独立于集体肖像的个人肖像权,这是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的独立性;而从物的属性上看,集体肖像是一个整体,不可随意拆开,这是任何使用集体肖像的肖像使用人都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集体肖像中的单个人形象。司法实践中集体肖像侵权案件日益增多,本部分主要研究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如何保护问题,以及如何认定肖像使用人使用集体肖像是否属于合理的使用。

  由于集体肖像和个人肖像涉及的范围不同,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保护手段也大不相同。目前我国立法没有规定集体肖像权,在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处理集体肖像的侵权案件时一般的处理观点是承认集体肖像中的各个肖像权人享有独立的肖像权。虽然各个肖像权人享有独立的肖像权,但集体肖像所包含的物质利益与经济利益为全体肖像权人所共有。但假如要求个人在使用集体肖像的时候,需要获得全体肖像人的同意和许可之后才能使用,这样来说有点苛刻,同时有悖于经济原则,相对这种要求来说个人在集体肖像中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几乎不存在,同时它的缺点也是存在的。例如个人在恶意使用集体肖像的时候,集体肖像的所有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应该的保护,从而导致个人滥用集体肖像。笔者认为,集体肖像中每一个肖像人都应享有各自独立使用其肖像的权益。

  但是毕竟是集体的肖像,不是仅维护个人的利益。因此肖像使用人使用集体肖像时也要考虑的集体中的其他成员的利益,他们也属于肖像权人。如果集体肖像中的单独成员合法的使用集体肖像,而且也没有侵犯到集体中其他肖像权人的利益,则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集体肖像。

  在集体肖像中肖像所有人之间都存在着一种关系,他们应当对集体肖像的权利行使权利并承担着义务。但是,如果超出这一“合理使用”范围,则应认定该单个权利人侵害了集体其他成员的肖像权,比如未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将集体肖像用于商业目的。肖像对于肖像权人主要是精神利益,但肖像权人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容忽视。侵犯肖像权主要看是否造成了肖像权人的精神利益损害,只要不成立合理使用,对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不管侵权人有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就应认定他侵害了其他肖像权人的利益。

  3.1 集体肖像的概念

  我国开始关注“集体肖像权”的问题,始于 1998 年中国美国项目公司侵犯华赞肖像权案。集体肖像权中的“集体”应当如何界定?笔者认为之所以是“集体”,就应该应由多数人组成,并且是固定的,例如乐队、团队等,临时的组合不能称之为集体,所谓的集体,笔者认为其一定要具有可辨识性的标志或者代号,为社会公众所熟知。这时该集体的整个形象,就被称为集体肖像,它是多个单独的肖像权人的形象在一个载体中体现的形式,这就是集体肖像的特征。

  王利明教授认为,集体肖像是多个单独的肖像权人的形象在一个载体中体现的形式,但多个肖像自己并不具有独立性,它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而且共同构成一个肖像,即集体肖像。这种观点体现在王利明教授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第 340 条规定,其中规定:“集体肖像是指数个人的肖像并存在一个载体上的,每个权利人肖像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为限,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公开。”

  笔者对于这种观点理解是将集体肖像当作一个单独的对象,而否定了集体肖像中单个肖像权人独立的人格特征。所以,虽然是集体肖像,但是集体肖像中的个人权利依然独立存在。从法律上来讲,集体肖像中的各权利人所应当享有的精神利益包括其派生的经济利益都是独立的,集体肖像中的各权利人在肖像中拥有独立的肖像权;但集体肖像权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所有肖像权人对于集体肖像共同享有经济利益,这是集体肖像的显着特征。

  对于法律是否应该设立集体肖像权这一法律问题在我国法学界探讨了很久,学者们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集体肖像权本身并不存在,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肖像权,此项法律规定的主体为公民个人,即只有公民这个独立的个体享有肖像权,其他任何组织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肖像权的主体。既然法律规定的肖像权主体是自然人个人,那么“集体肖像权”则不存在于法律之中。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应该存在“集体肖像权”,理由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在当代民法体系中,权利主体应当多样化,不应仅仅局限于自然人本身,司法实践中涉及侵犯集体肖像的案件日益增多,若不承认“集体肖像权”这一权利,则集体无法主张物质和精神利益,这对维护社会稳定及保障公民权利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应当承认“集体肖像权”的存在,笔者同意这种说法。

  3.2 集体肖像的合理使用

  集体肖像的合理使用不同于个人肖像,个人肖像的权利人是单一的,法律仅需保护单个人的权利即可,在个人肖像权人与肖像使用人发生利益冲突时,执法者仅需平衡二者的利益即可。集体肖像的成员众多,有多个肖像权人存在,集体肖像的使用人又分为集体内部的成员或集体以外的第三人,这些相对复杂的情况使得法律在保护集体肖像时有一定难度,因为法律既要保护整个集体肖像的利益,也要顾全集体肖像中各个肖像权人的利益。肖像使用人合理使用集体肖像时,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在没有经过个别肖像权人的许可时,使用集体肖像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单个肖像权人的形象。下文中我们将使用集体肖像的肖像使用人分为两类进行分析,分别是集体肖像中的某一个肖像权人使用集体肖像,另一种是集体肖像以外的第三人使用集体肖像。

  3.2.1 集体肖像中成员对肖像的使用

  虽然各肖像权人在集体肖像中都享有独立的肖像权,但集体肖像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归全体肖像权人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单独一个人的利益让所有集体肖像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在界定集体肖像权时,既要充分保护要使用集体肖像这个人的肖像权,又要保证其他每个人对这个集体肖像合理使用的权利。这就是集体肖像中的平等保护和整体保护原则。因此,笔者认为集体肖像中的成员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应当对其自身的形象拥有独立的肖像权。当集体肖像中的某一成员使用该集体肖像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其他成员的肖像,如果一涉及到其他成员的肖像就认定为侵犯肖像权,那么这个集体肖像就不可能再有任何用途,这对于集体肖像中的每个人来说都是比较苛刻的。肖像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利,在合理使用集体肖像时,不经集体肖像中个人认可不能在集体肖像中突出其本人肖像。假如集体肖像中的某个成员对外使用该集体肖像时,没有经过其他成员的同意而用一些方式突出了这个成员的肖像,像一些文字提示、语言提示等种种方法对其他成员进行了特写,那么就可以认为此人主观上是故意侵犯集体肖像中其他成员的个人肖像权,此时对于侵权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3.2.2 集体肖像成员以外的第三人对肖像的使用

  1887 年英国伦敦一名知名演员请求法院判决某照相馆把包括自己在内的合影照片撤掉,法官认为一个人的个性被整个照片所掩盖,个人的肖像权被集体肖像全体利益所压倒,集体肖像中也没有突出该知名演员的肖像,因此该演员没有权利要求照相馆撤回有自己肖像在内的合影照片,法院驳回了该演员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被广泛采纳。这个判决表明了在单独的个人肖像中,肖像所有人可以主张肖像权;但是在多人集体肖像中,个人就不能主张肖像权。

  这个理论表面上是解决了集体肖像肖像权的问题,但是集体肖像中的每个成员的个人肖像权都不能很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别人恶意使用此集体肖像的时候,就更加突出这一缺陷。

  笔者认为,集体肖像是多个人肖像组成的集体,个人肖像权被全体肖像权人权益涵盖,此时在集体肖像中没有突出某个人形象,个人的特征一般在集体肖像中很难体现出来,第三人使用该集体肖像时,个人对权利的主张不能代表集体肖像中其他肖像权人的主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侵犯集体肖像权,集体肖像中的个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

  但为更好的保护集体肖像权中个人肖像权,也为防止第三人侵犯个人肖像权,虽然集体肖像中的某个人不能主张肖像权,但是这时候就应该允许集体肖像中所有成员共同来主张,以维护他们整体的利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维护了个人肖像权。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人虽然使用了集体肖像,集体肖像中的某个成员个人无权主张个人肖像权,但假如第三人对于集体肖像中的某个人的肖像进行了特写,或者进行了文字、语言类的提示,那么就可以认为是故意侵犯该人的个人肖像权。虽然集体肖像以外的第三人表面上使用的是集体肖像,但其故意突出了某个人肖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认定该第三人侵犯了此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肖像权,要求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法。

  那么在分析姚明起诉可口可乐公司包装上使用包括姚明在内的中国男篮3名队员的集体肖像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案例时,就一目了燃了。

  假如可口可乐公司在其包装上使用姚明等人集体肖像时,没有突出姚明,那么也就不存在说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但可口可乐在使用了他们的集体肖像,并且特别突出了姚明个人的肖像,以以上法律观点来看,就可以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客观上使用了姚明肖像,主观上又突出其肖像,因此就能认定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其个人肖像权,应到承担法律责任。综合以上观点,当集体肖像中的某个成员或成员外的第三人使用此集体肖像时,一般情况不熟限制,因为个人肖像权被集体肖像全体成员利益所涵盖,个人无权主张,这也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如果集体肖像的所有肖像权人都不同意第三人使用该集体肖像时,那么第三人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但如果使用该集体肖像时,特意突出了集体肖像中某个人的肖像,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侵犯集体肖像中某个人的肖像权,客观上已经使用,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已经造成了侵权行为,理应对侵权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3.3 集体肖像的合理保护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规定“集体肖像权”,但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也要对集体肖像权的保护引起相当的重视,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对集体肖像进行合理保护。

  第一、通过保护集体中的个人肖像权来保护集体肖像权上文中已经分析了集体肖像中每个肖像权人享有独立的肖像权,主张不存在集体肖像权的学者们更加倾向这种保护方式。如集体肖像以外的第三人使用集体肖像时,集体肖像中的每个肖像权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集体肖像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单纯的利用保护个人肖像权这一途径已经很难解决集体肖像的问题。但是这种保护方式也可以被我们所借鉴,譬如使用集体肖像时突出了单个人的肖像特征,则这个肖像权人和整个集体都可以向肖像使用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二、通过保护一般人格权的方式保护集体肖像权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集体肖像权”,但既然是使用肖像,就涉及到公民肖像权问题,因此用保护一般人格权的方式来保护集体肖像权,笔者认为是最全面最有效的方式。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某种行为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遭受的损失等形式。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保护一般人格权的方式保护集体肖像权,当集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集体肖像中的全体肖像权人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以上形式的赔偿。第三、通过《民法通则》保护公民民事权益的方式保护集体肖像权既然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集体肖像权的保护,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权益的规定来保护集体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的对公民民事权益的一般保护条款,就是为了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权益需要受到法律保护时,有一般原则可循。对于集体肖像权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保护的方式可以分成两个类型,若集体肖像的使用未涉及商业活动,则可以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予以救济;若集体肖像的使用涉及了商业性质的活动,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集体肖像权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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