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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漏洞与完善探究
【序言 第一章】继承法修改的背景
【第二章】继承法与民间继承习惯的关系
【第三章】对继承法修改中吸收民间继承习惯的设想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继承法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我国现行继承法在 1985 年 4 月 10 日颁布,并于当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至今已有二十八年时间。这部继承法共计五章三十七条,立法较简洁。这是与当时继承纠纷较少、较简单的社会背景相适应的,但是从今天的角度来看,许多重要制度规定过于粗略,已不能适应社会需要,主要表现在法条规定过于原则化,许多制度难以执行,如遗产管理人制度、遗嘱执行人制度。
另外,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许多与财产相关的法律、法条的颁布与修改也促使继承法应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与其他法律相适应。改革开放几十年间,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巨大提高。作为遗产继承对象的私人财产在结构上随之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与当年立法时民众私人财产较少的状况对比强烈,人们日益重视继承问题。
在计划生育政策下,核心家庭增多,继承人结构发生变化,需要继承法对相应内容做出修订。在上述法律背景与社会背景下,继承法的修改已被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继承习惯是为民众所认同的民间继承规则,在遗产范围、继承人制度、遗嘱继承、遗产管理及债务清偿等方面均有自己的特色。本文试图从民间继承习惯这一角度对继承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
继承法与民间继承习惯相互冲突又相互协调,共同调整着社会中的继承关系。两种制度中,遗产范围不同,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不同,遗产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别。但是继承法尊重民间继承习惯,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以立法形式吸纳民间继承习惯,但一般认为,法无明文规定的,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以继承习惯为准。继承法也与民间继承习惯在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相互补充。继承法可以以国家强制力保护继承各方利益不受落后继承习惯的侵害;继承习惯则可以在继承法没有规定的领域发挥补丁作用。
在继承法修改过程中可以参考、吸纳优秀的民间继承习惯。继承法对民间继承习惯的吸纳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继承法已有制度的完善,另一类是对继承法制度空白的填补。在本文所述内容中,前一类主要涉及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修改、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后一类主要涉及建立归入与扣除、继承合同制度。
关键词:继承法 民间习惯 法定继承 遗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