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外信托的发展与现状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观念与制度上起源于罗马法,但是真正奠定它作为普遍适用的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是英国的信托法律与实践。信托源自12~13世纪英国十字军东征士兵在参加远征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自己的财产。
经过百年的发展,信托已经在英国原型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超越,除了保持信托核心的交易结构之外,信托制度很好地的适应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发展。在类型上,它不再只是英国长期以来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信托,而是向商业信托方向发展;在空间上,它走出了英国,被20世纪以来商业日益强大的美国所采纳,并经由美国传向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放眼世界,信托己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这些国家根据自身的特点,推陈出新,创造出适合本国的各种创新的产品交易结构。
2.1 英国信托业的发展及特点
英国的信托来源于中世纪的用益(use)制度。在这里Use并非使用之意,它源自于拉丁文,系for the benefit of (为…)之意,即为某人而拥有财产之意。
在英国,信托最初是以一种规避法律的制度创新而出现的,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而加以运用。到了维多利亚时代初期,信托已经为英国的法律、社会和文化所完全认可接受。由于英国的信托制度的发展受到了封建制度、宗教和司法的影响,其发展过程中有其独特之处——法制。英国政府在1893年就颁布并实施了《受托人法》,在随后的几百年中信托制度和法律在英国不断地实践和完善,使英国的专门信托法律和单向信托法律成为世界上最多、最完备的国家。
英国信托业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具有以下特点:
(一)土地信托业务普遍存在。英国的信托业务起源于民事信托,而民事信托中所委托的信托财产均以土地等不动产为主,所以土地等不动产信托比其它国家都普遍。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英国现在土地信托也由过去较多限于土地信托财产的权益问题转变到以经营盈利为目的,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方面了。
(二)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英国信托业务仍偏重于个人信托,这是英国的信托业务与其它国家相比最为显着的特点。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是英国传统习惯的延续。在受托人方面,其个人承受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则不到20%。
(三)法人信托业务集中经营。虽然英国法人受托的信托业务比例不大,英国信托业却集中在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米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等四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公司),这四家占了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另外,保险公司业兼营一部分信托业务。
(四)投资信托业务远及海外。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和殖民大国,英国有着极为广阔的海外发展空间。海外投资远自1600年东印度公司成立以来就广泛流行于英国。目前,英国国内产业饱和,而伦敦仍然是世界首屈一指的国际金融中心。
海外投资成为运用国内信托资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之一。
2.2 美国信托业的发展与特点
美国的信托制度传承于英国,却没有让英国信托制度束缚,它继承了以无偿为原则,以信用为基础的非营业信托;又创造性地以公司法人为主体幵展营业信托,并将其作为信托的主业。这使得美国比英国早了五年幵展以公司法人为主体的营业信托业务。美国南北战争期间,政府为了战争筹款,发行了大量的有价证券,从而使美国的信托资产从英国主要以土地为主要信托资产转变为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资产,经过多年的发展,以证券信托为标的资产的信托模式成为后来美国社会主要的信托模式。美国证券信托的发展与创新得益于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与美国追求独立创新的民族性格有关,所有这些因素促成美国信托业发展创新最原始的的动力,让美国变成世界上证券信托最发达的国家。最值得称道的是,美国向世界贡献了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这样近年来风靡全球的信托业务类型,通过汇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为主的不动产,并以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作为信托收益的主要来源,大大丰富了信托投资的范围,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广泛的投资选择,推动了整个信托行业的变革与发展。
在"二战”后,由于国内金融环境的变化和政府经济政策的变化,刺激了经济的髙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带动了信托业的大规模发展。美国信托业始终是服务于美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别管理。美国是特色鲜明的金融业银、信兼营的代表国家,商业银行在经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同时,又允许开办信托业务,据资料记载,美国现有14000多家商业银行中,超过4000家设立信托部,占30%。但同时,有关法律又规定,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必须严格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同时,还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以防止信托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美国这种经营模式上的兼营制与业务独立分离管理方法体现了美国信托制度的独特性,反映了银行业务和专业信托业务的区别和联系。
(二)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以民办私营经营为主。美国信托业创始是发籾与民办信托机构,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等公营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信托,比信托的发源地(英国)还早。美国的个人信托业与法人信托业发展都很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交替不定的现象。遇到经济发展不景气时,个人信托会迅速超过法人信托办理的业务量;如果遇到经济回升,法人信托又会超过个人信托的业务量。因此,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业务的起伏变化,可以大致了解美国经济形势的变化情况。
(三)信托业财产高度集中。二战至今,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专业信托公司很少。由于大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而且可以为公众提供综合性一揽子金融服务,竞争的结果是,社会信托财产都集中到大银行手中。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国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举例来讲,银行家信托公司是摩根财团的金融支柱之一,有分支机构约100家,资产额达426.7亿美元:摩根保证信托公司主要经营各种有价证券、用持股的方式参与公司董事会,控制了许多大企业和其他金融组织;制造商汉诺威信托银行除从事投资业务和信托业务外,还通过信托部控制了许多公司的股票;芝加哥大陆伊利诺斯国民银行和信托公司资产总额达到423亿美元;还有美洲国民信托储蓄银行等等,它们比其他商业银行承受的信托财产多得多。
(四)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这是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发展中的一个显着特点。在美国,几乎各种信托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商务管理信托(亦称“表决权信托”),代理股东执行股东的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的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美国信托业仍是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2009年全美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票投资占比就达48%,企业债券占比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占比18%,其它信托财产占比13%左右。
2.3 日本信托业旳发展及特点
日本(1900年)是最早引入信托业务的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信托制度保留了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点,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日本信托制度具有了自己独特的特点。日本引入信托制度,主要是因为当时日本由于战争,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由于当时的日本国民并不富裕,所以只能够通过发行信托向各大财团募集长期的建设资金,因此日本信托制度的引入不是为了国民的个人理财。
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迎来了髙速发展的时期,日本国民个人财富大量增加,70年代日本进入的“信托时代”这一时期,日本的信托业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信托界针对国情做了不少创新,其最有代表性的信托品种是金钱信托,这是日本的首创。在金钱信托中,客户(委托人)将自有资金信托给信托银行,要求信托银行为了他们的利益投资。它包括特定金钱信托和指定金钱信托。在特定金钱信托中,投资委托人或者投资顾问公司指示信托银行资金如何投资;而在指定金钱信托中,信托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投资委托人事先指定的投资目标进行投资。这两种信托,投资决策都由委托人确定的框架决定。
日本是当今世界信托业发展中最具代表性地国家。日本信托业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其信托立法比较完善,政府对信托业实施严格的分业管理。日本的信托业务具有业务经营面宽广,方法方式灵活多样,注重创新等特点。
(一)信托立法完善。日本的信托业除了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等这些基本的法律对行业内的公司从全局加以规范和约束外,还根据不同信托业务种类而设立的信托特别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及《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此外,许多新设立的信托业务都是与政府颁布的其它法律有密切关系,大多依据相关法律而创办。如年金信托中的退休信托、福利养老金信托便是分别以修订的《发人税法》和《福利养老金保险法》而设立的;财产形成信托则依《继承税法》修订案而创设。健全的法律制度使日本的信托业经营有了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切实的保障,从而对规范业内经营、使其稳步、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结合国情,注重创新。日本金融信托业务的发展比较注意结合国情予以创新,促使了信托银行积极开发、扩充新业务,以增加其活力。20世纪60-70年代,是日本经济髙涨的年代,经济高涨,长期投资是一重要前提。7家信托银行大力开展社会调查,不断幵拓适合日本国情的信托业务,为日本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长期资金。日本人家庭观念很强,若发生孩子年幼而父亲去世留下财产的情况,习惯由本家族中有才干的亲戚照看,一般不愿委托他人代管。故日本金融信托业务从开始就大力发展金钱信托。此外,财产形成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以及适应群众对利息多少的选择取向,为创造更有利的储蓄,于1981年改进了的收益期满兑取型贷款等幵创的信托业务,使日本的信托业务形成了范围广、种类多、方式灵活、经营活跃的特点。
(三)重视信托思想的宣传和普及。在普及信托思想上,着重体现在:(1)创立信托业协会(1919年创立,1926年成为法人组织)。信托协会致力于信托观念的普及和业务的推广、研究和改进信托事业的理论和实际、促进信托业者相互间的交往和合作等。信托协会创办了《信托杂志》,定期举行信托讲习会。(2)创立了信托研究奖学金制度。在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的同时,还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信托业的了解。此外,信托银行开办的年金信托、财产形成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等集团信托(委托人为多人)与国民大众密切联系,也起到了对信托事业间接宣传的作用。
2.4 国外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述的陈述可以看到,除英国以外,信托制度在任何一个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国外学习的过程,但是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都最终设计出一套最具有本国特色的信托之路。每个国家的信托业要想长盛不衰都会与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英国的民族特点决定了英国以个人信托为主;美国信托业是以证券信托为主,是因为美国当时的历史机遇以及美国人勇于创新的精神;日本的金钱信托是因为日本的证券业当时不发达,国民持有大量的货币,这种信托的存续期间较长,信托募集后通过贷款的形式投放到国家的发展建设中去,适应了当时日本经济的发展。
中国信托业将如何向前发展?借鉴英国,美国的还是日本?本文认为,中国信托业在过去的三十年特别是近十年,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走出了自己一条独特的路,但是在即将到来的经济转型的下一个阶段,中国信托业将何去何从?从比较国外信托业的发展,本文总结出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2.4.1 结合本国国情,准确定位信托业务
三个国家的信托业有一个共同特点:各国的信托的业务定位与发展模式,都没有照搬国外的经验,最后都非常明确地结合本国的国情,设计出适合本国经济发展、满足本国国民财富管理需求的信托制度。例如,英国的个人信托;美国的证券信托;日本的金钱信托。可以看出,无论釆用哪种信托业务作为本国信托的主要业务,信托在金融行业中的定位和作用都是十分显着的。但是,对于我国信托行业来讲,不能准确地对自身进行明确的定位,是我国信托业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定位不清,职责不清,所以长期被认定为“影子银行” “金融百货”,国外信托业的发展创新经验对我国信托业发展创新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2.4.2 信托业的发展与创新应立足于信托功能旳实现
从信托的起源来看,信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通过实现信托特有的制度功能及其派生出来的功能解决现实的问题。而不是为了依附于某类现存的机构或者组织,虽然从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上看,某些特定的组织或者机构也是交易结构的必要环节,但是目的和手段的主从关系却不能混靖。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日本,信托制度在这些国家起源发展壮大都是因为这个制度能够解决社会的问题,而并非某一组织的影子或者补充。而信托业在中国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之后,恰恰就面临的这样一个问题,摘掉影子银行的帽子,回归信托本源的呼声越来越高。
2.4.3 创新是信托业发展的源动力
美国和日本都是将信托制度的基本要素移植本国之后,开始致力于本国信托制度的创新,最终形成了适合本国发展,具有明显本国特点的信托发展模式,从英国最初的个人信托到美国的证券信托再到日本的金钱信托,无不体现着发展一创新这一主线。美国信托法专家斯考特曾经对信托的本质进行过精辟概括——信托的运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娘美。在中国现代信托业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前二十年信托公司基本上不知道做什么,也不知道怎么做,最近十年信托公司迅速发展,管理资产的规模跃居金融业第二,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的作用越加的重要。但是即使这样,我国信托业始终没有摆脱行业定位不明确、业务缺乏独特性的标签,金融中介的标识太明显。中国现代信托业移植英国的信托制度,现在已经完全的本土化,虽然被称作“信托公司”,但是我国的信托公司脱离了信托的本源,信托公司仅是一种称呼。未来的中国信托业必须通过不断的创新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找到符合中国的特色的信托模式,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金融环境下,信托公司继续作为某些机构的附庸还是清晰的定位自身的业务模式,这是未来中国信托业的面临的最重要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