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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治理创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18 共3899字

  3 公共安全治理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为配合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必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具体而言,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其中,治理的理念、方式和机制创新应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题中之义。具体到公共安全治理及其创新,也应该从公共安全治理的理念、方式和机制创新入手。

  3.1 治理理念创新

  3.1.1 协调性治理

  顾名思义,“公共安全”具有公共性,涉及各领域各层面社会群体、社会活动。公共安全威胁也存在着多样性、多领域和多层面,绝非公共安全部门所能单独应付和治理。

  因此,公共安全治理不能停留在传统的公共安全部门单一治理的状态,而是有必要把公共安全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起来。实际上,得益于现代信息科技的发达,公共安全的协调性治理也存在着技术、信息支持的可能。

  此外,不管是影响有限、手段普通的违法行为,还是影响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行为,都需要以公共安全部门和机构作为牵头,协调经济、卫生、交通、民政、教育等部门进行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善后处置。只有这样,公共安全治理才能适应新时期新环境下社会公共安全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突发性得特点,有效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3.1.2 社会化治理

  要有效地创新和实施社会治理,就得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实际上,一些最后影响到政府正常运转、社会有序运行的公共安全事件,其源头在于社会领域而非政府领域。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社会是公共安全问题的“系铃人”,因此,政府也应该主要由社会去充当这些问题的“解铃人”,政府只在其中扮演辅助性角色,而非取而代之或者不作为。

  基本的原则是,政府应该允许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应该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这样,一些社会矛盾现象可以交由社会本身处理,政府扮演好在其中的角色,此举既可节约政府有限的资源,也可避免把非政治性矛盾不当地引向政府本身,同时还能规范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3.1.3 立体化治理

  在现代社会,社会矛盾和公共安全不稳定因素往往存在多种或多个原因,这些原因之间往往会形成交错复杂的关系,而非单一、平行的状态。因此,社会安全治理必须形成一种立体化的理念,从立体化的理念出发,着眼于安全问题和社会矛盾的前后、上下、左右等各方面各层次分析。

  此外,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共安全部门还应从预防评估、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理“三位一体”立体化的理念出发,具体、有效地应对各类安全问题和社会矛盾。因此,它需要有很好的治理协调性加以配合,只有这样,一个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治体系才能建立起来,才能有效地运转。

  3.1.4 现代化治理

  应对现代社会的安全问题和社会矛盾,显然离不开现代化的治理理念。现代化一切有助于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治理的技术、方法和原则、精神,都应该被公共安全部门积极、有效地加以运用。

  在原则和精神方面,现代化必然蕴含着对人的尊重的要求。因此,现代化治理将是民主与法治的治理。在技术和方法方面,现代化则蕴含着信息化、网络化和科技化。比如,传统的信访制度采取上门接待、信函往来的形式。这种形式不仅费时,而且还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特别是,信访者往往存在着急于获得回应的心理,不当的“时间差”将会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实际发生的很多矛盾和冲突,往往就是因为政府部门迟迟不给予回复、上访者迟迟得不到回复而引发。因此,信访工作制度应该适应新时代的技术发展,在继续保留和改进实地、面对面上访的情况下,辅助以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机制。类似地,公共安全救助形式,也可以除了传统的电话外,还可以运用个人网络、个人网络客户端--比如官方微信、微薄等形式加以进行。可以预见,这种高效、便捷的安全救助与安全回应形式,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消除违法犯罪行为的破坏性或破坏程度。

  3.2 治理方式创新

  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理念,往往就会有相应的行事方式。换言之,一定的处事方式,往往是既定处事理念的结果和反映。社会治理方式如何,也与治理者有什么样的治理理念密切相关。如果公共安全部门能够形成协调性治理、社会化治理、立体化治理和现代化治理理念,那么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的方式将是可以预见的。

  3.2.1 坚持系统治理

  无论是协调性治理、社会化治理理念,还是立体化治理、现代化治理理念,都蕴含着坚持系统治理的方式的要求。依据我国的国情,在社会治理的实际治理方式上,系统治理意味着加强和改善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所谓加强和改善党委领导,也就是既要保证党的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也要使党的实际领导处于合理、有效的位置,为各项社会治理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就是依托政府有力地协调好各部门、各领域的资源和力量;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才能达到社会化治理和立体化治理的效果;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体现着现代社会权力与权利、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新型、现代关系。所有这些,都有助于社会治理的系统性的落实。

  3.2.2 坚持依法治理

  如前所述,现代化原则和精神蕴含着对人的尊重的要求,现代化治理就是民主与法治的治理。传统的暴力执法、不民主执法,往往不但没能把问题处理好、矛盾治理好,反而引发新的矛盾、新的问题,进而使旧的问题和旧的矛盾复杂化,使公权力的公信力受到不同程度、不必要的损害,最终也危害到社会的有序运行,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因此,要真正落实现代化治理理念,就必要坚持依法治理。具体而言,就是公共安全治理部门和治理者要加强法治保障,更多地、合理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积极地把问题和矛盾保持在法理的框架之内,使之得到理性、合理与合法的解决。进一步地,所谓依法治理,就是既要遵从合法的程序,也要采取合法的措施,同时讲究合法的诉求,最终保持合法的互动、协调与合作。

  3.2.3 坚持综合治理

  协调性治理和立体化治理理念往往意味着多部门、多领域参与的综合治理,而且,现代化社会本身也是多元的社会,因此社会化治理理念和现代化治理理念也要求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应对各类社会问题。

  具体而言,所谓坚持综合治理,也就是要同时强化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约束,综合地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并解决社会问题。同时,要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而不能偏废表象;此外,综合治理还意味着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作为方向,加快健全各层次特别是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便及时地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使之在诉求初期、诉求本区域能够得到有效治理,而不至于外溢到其他地区、其他层次,避免问题复杂化。

  3.3 治理机制创新

  如果说既定的治理理念会引导相应的治理方式的化,那么一定的治理方式要有效、合理、合法地运作,还需要配以相应的运作机制才有可能。因此,在寻求治理理念创新和治理方式创新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就治理治理创新进行思考。

  3.3.1 综合性治理机制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治理主体部门需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这种机制,必须成为一种综合性的治理机制。换言之,这种综合性的治理机制,不仅应该包括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心理干预机制,而且也应该包括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问题能得到及时反映、矛盾能得到合理化解、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至于具体的治理部门,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的综合协调治理将是综合性治理机制创新的重中之重。比如,要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3.3.2 防范性调解机制

  社会问题的存在及其升级,除了治理部门在实际应对过程治理不力之外,还与预防不足有关。除了当它(们)实际发生并加以处置,对问题的防范本身以及问题发生后的跟踪防范也是解决问题的范畴。因此,建立健全防范性调解机制,不仅能够有效化解问题和矛盾的恶化,而且还能减轻实际处理问题时的压力。

  因此,防范性调解机制不仅应该社会风险早期评估机制、社会矛盾早期监测机制,而且也应包括社会风险早期应对机制、社会问题事后评估机制、社会问题事后监测机制,把传统的机械性地“预防”的理解,转为综合防范、多维防范。

  3.3.3 规范化执法机制

  手段的不当性,往往会歪曲目的的正当性。有证据显示,我国很多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并非社会公众的问题,而是治理者在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引发的结果。换言之,执法者不规范的执法方式和行为本身,就构成了社会问题的来源之一。因此,有必要加强规范化执法机制建设,通过规范化的执法机制对社会治理的方式进行实际、有效和持续约束。

  具体而言,这种规范性执法机制应该包括体制内执法监督机制、体制外执法监督机制,同时包括法治化监督机制、规章化监督机制,使法律法规的“硬法”、部门规章、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的“软法”有机统一起来,公权力司法机关、执法者、社会公众共同规范、约束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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