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 PPP 模式的定义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私营合作模式。指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或者服务,政府部门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在特许协议基础上的一种合作关系。
这种关系以项目融资和实施为主要内容,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和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目的是权责分明形成一种各方参与的“多赢”局面,从而提高原有融资方式的效率,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通常采用这种融资合同具体的形式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2.2 PPP 模式的分类
PPP 模式的运行基础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系列合约关系。在项目进行的全过程中,不同的阶段具体设计到的 PPP 模式的表现会不同,从高铁建设来看,PPP组织结构及高铁项目的融资分析合同关系,包括特许经营协议、股东协议、工程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保险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等。具体 PPP 模式在高铁建设方面的应用,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
(1)服务协议(Service Contract):有一些特殊的高速铁路项目,政府公共部门依然会对其进行运营维护,并承担对项目风险进行把控,将其中高铁服务转包给私营企业管理。
(2)经营与维护协议(Operate& Maintenance Contract):该协议主要内容为高铁项目的经营与维护。政府公共部门同私营企业签订运营和维护协议,由私营企业负责运营和维护并获取盈利。此种方式通过私营企业的介入,提升铁路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3)租赁-建设-经营(LBO):该协议一般属于长期租赁合同,即私营企业租赁政府公共部门已建设的高速铁路,并对设施进行融资、扩建、运营、维护,获取新的利润。
(4)建设-移交-经营(BTO):这种协议私营企业主要分为两个步骤进行参与,第一个步骤是私营企业获取特许经营权,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验收成功后移交给政府部门;第二个步骤是政府部门收到完工的项目,将该铁路线路租赁给企业进行运营。私营部门在政府授权的范围内获取收益。
(5)建设-经营-移交(BOT):这种模式即为附带期限的协议,私营部门从政府公共部门获取特许经营权,在期限内有权利对项目进行筹资、项目开发、建设实施、运营获取利润。期限结束后,政府部门根据协议约定采取无偿或支付一定比例资金从私营企业手中收回高速铁路项目,双方完成移交的过程。
(6)扩建-经营-转移(Wraparound Addition):这种模式多用于已运营项目的再开发,政府公共部门授予私营企业特许权,由私营企业负责融资扩建已有的高速铁路设施,项目完工后由私营企业在特许期内对整体高速铁路设施进行经营和维护,期限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给相关部门。
(7)购买-建设-经营(BBO):此种模式是针对现有的一些项目,私营企业从政府公共部门手中购买已建造好的高速铁路设施,并在原有设施基础上进行改造和扩建,并对改扩建后的基础设施拥有经营权和所有权。
(8)建设-拥有-经营(BOO):私营企业从政府手中获取特许权,对高速铁路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经营,建设完成后保留对项目的经营权和所有权。
由于公共设施建设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组织结构较为复杂,项目参与各方的利益往往存在很大差异,其中包括政府机构、代表政府的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人、咨询机构、承包商、银行、保险公司等。通过 PPP 模式,能够引导和制约参与方注重利益的均衡。政府方面,政府会对项目设定相应的质量要求,且保证该项目的社会属性;私人部门方面,希望获取政府相关部门对于项目的适当支持和资助,并确保能够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中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贷款提供方面,贷款方希望能够在适当保障的情况下,保障其贷款及利息回收的安全性。
2.3 用 PPP 模式研究高铁建设的理论基础
PPP 模式应用于高速铁路建设的理论基础是民营化理论。对于民营化理论的概念,萨瓦斯将它定义为:民营化作为一种思路,目的是减轻政府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政治性干预,用市场激励的手段引导经济发展,改善经济结构。这一思想的本质就是民营部门逐渐占主导地位,政府放松对其的管制,并降低对市场的直接参与,增加监管职能。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实现将责任委托给私营企业,以高效率满足公众的需求。
民营化在公共产品的领域,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分为三种:委托授权(通过特许、合同承包、补贴等形式实现)、撤资、政府淡出。目的在于引入民间机构,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中的竞争机制,改善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绩效,进而实现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民营化带给经济正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缓解资金压力;二是提高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时的效率和质量,改善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