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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07 共15247字

  第 3 章 我国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现状

  索罗斯曾经这样说过,“没有风险就不能称之为事业,但重要的是要知道什么地方有风险,给自己留条出路与活路。”近年来,伴随着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的节奏,民办高校纷纷制定长期规划,借着改革的春风,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

  但是管理经验与办学经验的缺乏,加之资金短缺的影响限制了民办高校的发展速度。原始的资本积累远远不能满足其规模建设的需要。负债经营理念的引入给饥渴中的民办高校一线希望,同时也给他们带来无法预计的财务风险。要从根本上解决民办高校财务风险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解决其按期还贷问题只是其中之一。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必须分析出财务风险问题的根源,固本清源才能永除后患。

  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问题从小的方面分析是某个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问题,从大的方面看是中国高等教育多元化进程中存在的资金存量和增量问题的体现;是中国政治经济发展存在问题的缩影;更是未来中国教育体系发生结构性变革的必经过程的产物。这是个重要的过渡时期,如何正确的引导、有效的防范、高效的处理民办高效经营中存在的财务风险是政府、民办高校、商业银行及社会学者需要共同解决的难题。

  经过了十多年的努力,摸着石头过河的民办高校在磕磕碰碰中摸索到了一些有效的途径。与此同时,我国政府这些年来也加大了民办高校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建立并完善民办教育法制系统,肯定民办教育存在的价值,鼓励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并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这些努力都给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规范化带来了较大的推动力。但是,财务风险控制的问题依旧突出,只有从根本上分析形成的原因,才能给民办高校下一阶段的快速发展奠定扎实的财务管理基础。

  3.1 外部力量推动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

  3.1.1 规则法制化奠定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的基础

  3.1.1.1 明确民办高校法人资格身份,制定负债经营许可制度

  民办高校未登上教育系统舞台之前,高等教育的投入全额纳入国家公共财政预算范围,由国家统筹安排,实行收入全额上缴,配给由中央财政统一部署安排的管理体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改革开放的思想深入人心,市场经济的理念给教育系统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高等院校的发展也被推入市场的洪流中接受检验,社会力量办学引入高等教育体系,民间资金投入高等教育系统,组建了民办高校教育的群体,为中国教育的发展注入一股新鲜的血液。尽管如此,与已具有稳固地位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公办院校相比,民办高校的发展依然举步维艰。为了促进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鼓励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民办教育投资的行列,我国相继出台了几部直接针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制文件,明确了民办高校的法人资格,也为其负债经营提供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九条指出:“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法条中明确了民办高校的法人资格,具备普通法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其合理开展负债经营提供法律保护。同时,在该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为民办高校向金融系统借贷资金提供政策导向。

  另外,我国还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符合民办高校特有的定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核算制度,为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打下法律基础。

  我国政府专门针对民办高校颁布的各项法律文件,给处于艰难境地的民办高校一片曙光,确立其身份地位的合法性,为其筹措借贷资金填补空缺打开方便之门,减轻制度给其带来的约束。

  3.1.1.2 提高民办高校风险意识,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民办高校起步晚,国内外对其经营管理的研究较少,安全高效的管理经验欠缺,投资人士意识相对薄弱。为了更好的规范民办高校的经营,使其安全稳定的发展,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纷纷行动起来,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提高高校管理者的风险意识,从制度上防范并降低民办高校的财务风险。拿江西省为例,2007 年率先提出建立民办高校保证金制度,要求民办高校从每年的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学校意外事故处理基金,比例为 1%。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监管,利息由民办高校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风险保证金本息。此后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效仿,2009 年 8 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的数额根据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及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1.1.3 统一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2005 年 1 月 1 日,由国务院财政部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特点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用以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计行为并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我国民办高校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组织,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属于本法规定的范围。该法的颁布结束了民办高校自成财务会计制度的时代,也为民办高校财务报表信息统一口径,横向纵向可比奠定基础。规范化的财务制度能为财务风险控制提供最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国家及地方政府不断的颁布实施针对民办高校的管理的相关制度,给迷茫中的民办高校政策的指导和规范方向的指引,也为民办高校负债经营风险控制提供良好的基础。

  3.1.2 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推动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从国有转为股份制,由原来的全盘管理转变为银监会监督,逐步将银行业推入市场经济的洪流中,由市场规则检验银行的业绩。改革的道路处处坎坷,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以来,社会的资金需求处于低迷状态。众所周知,银行的主要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银行在充分吸收存款的同时,还需要努力挖掘更多更好的顾客群体,不断扩大贷款业务,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推动下,受国外高校先进的发展思路以及我国不断重视普及高等教育的政策影响,高等教育体系不断扩张,自主经营的意识不断融入高校管理之中。在国家科教兴国的教育号召下,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由精英式人才培养转为大众化人才培养。为了配合这一培养目标的转变,高校面临着扩大教学规模,增设教学资源和教学基础建设的问题。巨大的资金需求给财政带来压力,借助改革开放的春风,政府开始引导并鼓励高等院校自主筹集建设资金。与此同时,银行界也感受到了这股教育融资的风潮,无疑,能够为高校快速提供大规模的资金需求非银行莫属。银行业对于教育界融资有着较深刻的分析。他们认为教育事业投资潜力不可小觑,发展前景不可限量,是未来经济新的增长点。从贷款风险衡量上分析,教育投资风险较小,收益较高,对于银行开拓自身放贷业务新领域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在高校、政府、银行三者合理之下,促成了“银校合作”好姻缘。合作初期,如 2002 年,四川开元艺术学院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获得 10 亿元贷款授信额度,创下我国民办高校获得授信额度的最高纪录。随着各方力量的不断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和衍生拓展了合作的空间。比如 2009 年,云南师范大学与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银校战略达成合作协议首创了云南省高校与国家商业银行一对一合作模式,为云南师范大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注入了强大动力,也为金融产品的创新和衍生拓展了空间。根据协议约定,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将在未来三年内优先为云南师范大学校园基本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重点学科建设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后勤社会化改革、教职工经济适用房建设提供 10 亿元的授信支持,以及学生助学贷款等,同时,借助双方建立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金融服务、人才培养、研究咨询、信息交流等领域形成长期合作机制,多方面、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合作。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与云南师范大学联姻,搭建了银校合作平台,不仅会加快实现云南师范大学的跨越式发展,也将为高校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积累宝贵的经验,从而牵引云南省基础教育快速发展。

  随着民办高校在我国地位的不断提升,占据教育体系的份额不断加大,银行的“银校合作”方案也扩展至民办高校。近年来,随着公办院校贷款饱和,政府对于民办高校筹资难的问题给予金融政策的倾斜,银行与民办高校的合作也日渐密切了。比如,2013 年 1 月,温州市金融办与市教育局联合制定《关于落实民办学校金融支持和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首次提出民办学校的收费权、办学权、知识产权、着作权、商标权等可用于质押,民办学校的非教育设施可以抵押,切实加大了民办教育的担保范围和抵押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民办学校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为民办学校融资提供多种渠道,引导民资投向教育产业,对缓解民办教育融资困难是一次重大的突破。市教育局下属的温州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策主要实施单位,已经着手成立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部,以期为民办学校提供“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包括短期应急融资服务、民办教育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发起设立民办教育产业发展基金等。

  民办高校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对于公办院校更符合市场经济中角色的定位。商业银行与民办高校的合作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这种遵循市场法则的合作不仅能够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同时也能满足民办高校筹资问题,为其适量的负债经营思路提供可能。同时,商业银行为了保证放贷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个方面促进了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

  3.1.3 民办高校收入增长为财务风险的控制提供财力保障

  随着我国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以及素质教育政策的逐步推进,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势在必行。为了落实教育教学政策,公办院校开始加大招生规模,同时民办高校的加入也为完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在 1999 年 6 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的要求,即至 2010 年实现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25%,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经教育部发布的 2010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 3105 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26.5%。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说,中国要继续扩大高等教育的普及比例,至 2020 年希望达到 40%高校入学率。在入学率的大幅度提升过程中,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份子,国家给予的统招计划指标也逐期增加。同时,民办高校自身形象、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不断提升,招生人数也得到快速的增长。据教育部发布《2012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显示,民办高校 707 所(含独立学院 303 所),比上年增加 9 所;招生 160.28 万人,比上年增加 6.55 万人;在校生 533.18 万人,比上年增加 28.11 万人,上升了 5.5%。民办高校在校生占高等院校在校生总数的 18.25%。与 2007 年统计的民办高校在校生349.5 万人相比,2012 年的在校生人数上升了 52.72%。由此可见,五年之间,在校生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 10%。于此同时,全国的民办高校在校生人均学费也由 2003 年不到 5000 元上升至 2007 年的 8000 元以上。随着民办高校办学层次的不断提高,由高职教育向本科教育层次提升,生均学费标准还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至 2012 年,民办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均值在 10000 元以上。随着民办院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学费标准的提升,为其收入的稳定增长奠定基础。有了收入的保障,民办高校的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负债经营风险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3.2 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的主要来源

  3.2.1 过度负债经营

  随着全国高等教育普及思想的大流,高等院校的生源快速扩张。民办高校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抓住这个很好的时机,扩充自己实力。民办高校的在基础建设、教学设施及教学资源较同层次的公办院校有很大的差距。为了缩短差距,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自有资金极度缺乏的条件下,一些民办高校借助国家的政策倾斜开始大额度的向商业银行举债。这些民办高校在举债金额上没有过多的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只管资金筹集,不管后续是否能够按期偿还。

  向银行举债的金额高达十几亿的不在少数。如据民建江西省委会的调研统计,截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止,各商业银行对南昌地区的八家民办高校贷款额就高达二十多个亿。这种不顾后果的过度负债经营模式,对于没有财政支持的民办高校来说,无疑是背上了一块可能压垮身躯的石头蹒跚向前。高额的负债自然就构成了财务风险中最主要的来源。民办院校在负债经营上如果不能有效的控制负债的比例,蕴含其中的巨大财务风险终会给其带来灭顶之灾。

  3.2.2 债务资金管理不当

  从高校财务支出项目可以分析出,高校资金的用途主要分为基础建设性用途和消费性用途两种。基础建设性用途集中在教学设施构建;消费性用途则主要负责高校人员薪酬的发放、日常管理耗费等。很明显,前者可以理解为创造效益的生产性支出,能够给学校带来利润;后者是为了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必须发生的非生产性支出,虽然必须支出,但不直接产生效益。站在债权人的角度,债务资金如果可以有效的利用到生产性支出上,未来由其运转之后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偿债的保障,也是高校获得财务杠杆效益的保证。但是,如果将债务资金过多的用于消费性支出,资金直接在当期被消耗,未进入生产环节,不能产生效益,债务资本得不到补偿,给高校还本付息的能力带来很大的风险。部分民办高校运用债务资金填补高校人员薪酬发放的空缺,未能有效的运用在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中。

  当然,大部分民办高校借贷资金都主要用于基建设施中。但是,纵观整个基建设施建设发现,重心没有在教学设施建设之上。在现实操作中,借学校发展之名,行形象工程建设之实;借大学城建设之名,行搭教育便车牟利之实;借学校发展资金不足之名,行奢侈浪费之实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江西某民办高校占地面积 1800 余亩,其中,山体、人工湖、绿地、闲置地、别墅群等非教学用地约占学校总面积的一半,且其建造成本颇高,这与该校依靠数亿元的负债起家是极不相称的。如此这般的建设资金投入,同样无法产生实际的效益,不能给民办高校的经营效益。

  如果这些现象不能在民办高校中得到控制,债务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民办高校借贷资金的初衷自然就无法达成。当附带在负债经营中的财务风险暴露出它的破坏性时,转变成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

  3.2.3 还贷资金来源单一

  说到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从理论上分析,有投资者投入资金、学杂费收入、学校的后勤业务收入、校办组织的产业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及财政收入等。

  但是从民办高校调研报告可以发现,很多民办高校的资金除去投资者的投入的以外,大部分来自于在校生缴纳的学杂费收入。至于其他项目相较于贷款而言只能算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作用不大。2001 年,民办教育研究专家邬大光教授对全国 39 所民办高校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的调研结果显示:有 14 所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等于其总收入;有 9 所占总收入的 90%;有 8 所占总收入的 80%;获得国家财政拨款的院校在被调查的民办高校中占 20%,但是拨款数额很小。

  近年来,民办高校受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度有所提升,针对民办高校的一些财政性补贴面较早期有所扩大,但是财政扶持力度依旧很小。根据 2012 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全国民办高校收入的总合计为 174039256 千元,其中学杂费收入为 126851564 千元,占总收入的 72.89%;公共财政给予的拨款金额为 2824606 千元,占总收入的 1.6%;社会捐赠收入 1233652 千元,占总收入的 0.7%;剩余的部分都来自于举办者的后续投入及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

  可见,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依旧单一,以学养学的现状给民办高校的资金短缺埋下伏笔,极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造成较大的财务困境,财务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2.4 负债结构不合理

  所谓的负债结构是指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的比值。商业银行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以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下;中期贷款在 5 年或者 5 年以下;长期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上。在贷款的数额一定的情况下,负债的结构安排是否合理也是财务风险控制关注的因素。商业银行给高校的贷款按用途分类通常有基础建设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两种。前者的期限一般在三年至五年之间,后者属于短期借款,一般是一年时间。考虑到筹集资金的成本,民办高校贷款时在规模一定的情况下,选择较低利率的短期借款。

  这部分的短期债务通常都是利用新学年收取的学杂费作为还款资金来源,由于短贷的金额较大,归还时间也较集中,财务风险较大,极易引发到期无法偿付的财务危机现象。另外,考虑到民办高校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种项目投资回收期长,短期收益较小,但投资金额却巨大。民办高校将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很难在短期内实现投资回报偿还负债。为了保证资金链不断裂,他们只能借新还旧,“短贷长用”现象普遍。贷款的本金一直处于无法偿还的状态,利息的负担也随之越来越重,这些都是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2.5 金融市场客观环境多变

  随着各大高校过度负债暴露出的种种财务问题,无法如期归还本息的现象日趋严重,商业银行对于贷款审核的条件也日渐苛刻。民办高校所处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其不能期待国家财政收入填补负债部分,更不能寄托希望于商业银行大发慈悲给予豁免债务的优惠政策。加之民办高校不能以校内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无法满足商业银行放贷的审核条件,民办高校贷款难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由于前期的贷款大部分已经投入建设当中,无法抽回,资金紧缺的同时又不能在商业银行快速的融通到需要的资金,完成现有的工程。

  此时,民办高校的财务困境会越来越严重,前期借款到期无法偿付本息,不能较好的利用新债还旧债的循环,财务风险暴露的越来越严重。

  3.3 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问题的成因分析

  我国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存在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既有宏观方面的也有微观方面的。宏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社会政治经济政策环境,民办高校所处的社会地位和产权问题,银行的信贷政策及民办高校整体的发展规划等等。微观方面的原因集中在负债经营的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内部控制、财务监管制度、办学的层次、生源素质、教科研能力、学科建设、学校产业创收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学校的运行成本及学校的还贷能力等。我们不能局限的认为财务风险控制理解为只要能够保证负债按期偿还,也没有办法面面俱到的分所有宏观和微观对其产生的影响,本文只选取了以下一些被认为相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因素进行分析。

  3.3.1 政策法规欠缺,缺乏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支持

  一直以来,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都处于艰难前行的状态,关系到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命脉----资金问题没有得到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由于立法的滞后和空缺,致使民办高校的性质和社会地位不明晰,无法采取多途径有效地筹集资金,同时民办高校的收益分配问题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举办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3.3.1.1 民办高校产权关系不明晰

  在法律上,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前者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后者是指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可见,产权界定的关键是为了保证拥有所有权的主体获得财产带来的收益权。一切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目的都是为了最终能够从目标财产中获得应有的收益。民办高校作为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教育集团,站在市场的角度分析,投资者希望能够拥有其投资建设的民办高校资产所有权及从经营中取得民办高校带来的收益。

  虽然国家在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了民办高校的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但是对于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及办学中的收益积累归属问题没有给予清晰的划分。从公司的产权理论分析,享有法人财产权就等同于拥有最终的产权。但是,民办高校在我国的定位是非营利性组织,公司法中得产权解释并不适用。直接针对民办高校的法律中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换言之,民办高校举办者不能完全确定其法定的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产权关系并不清晰。民办高校法律相关规定欠缺使举办者缺乏安全感。投资举办人存在投入资产最终归属于社会公共财产的忧虑,致使很多民办高校的投资者不顾财务风险控制问题。

  3.3.1.2 合理回报不明确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实际上“合理回报”难以得到保障。其障碍之一源于制度上的冲突,目前我国民办高校都依法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财政部 2004 年 8 月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收支节余不得向投资者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障碍之二在于国务院目前还没有出台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合理回报的取得在实施过程中很难实现。障碍之三是因为现有的有关“合理回报”的程序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要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首先需要测定“用于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以及“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然后还要与同级同类的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且民办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要“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显然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这些是任何一所民办学校自身难以完成的,需要政府来操作、监督及实施。

  国家没有给予民办高校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数额的准确界定,致使很多投资人不惜手段将校内资产不断的向校外转移,通过合法甚至非法的手段将之转为个人财产,无暇顾及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一份子承担的教育责任,更多的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这种短期的财务行为对财务风险控制极为不利。

  3.3.1.3 公共财政支持未到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从用词上面不难发现,国家对于政府给予民办高校财政支持问题处于不反对的立场。这样的规定不具备资助行为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各级政府在自身财政吃紧的现状下,预算中自然就没有资助民办高校的公共预算内容。从 2012 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上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公共财政给予民办高校教育拨款金额为 2824606 千元,仅占其总收入的 1.6%。能够获得财政支持的民办高校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及社会影响力都是遥遥领先的少数高校。对于处于发展中的急需政府资金扶持的民办高校而言,获得这少数的财政资助就难上加难了。

  相较于拥有较大财政支持的公办高校而言,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自然受到限制,处于资金调度困难的当口,缺少公共财政支出这座坚实的靠山,财务风险的出现可想而知。

  3.3.1.4 银行信贷资金利率较高、政策约束紧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民办高校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在“银校合作”项目的推动下,商业银行受到国家的鼓励向民办高校提供办学资金贷款。但民办高校取得的信贷资金利率较高,贷款政策约束紧。

  第一,银行信贷资金利率较高。民办高校与公办院校贷款的利率有很大的区别。公办院校凭借其财政支持的政治背景可以享受银行给予的低息甚至是财政贴息后的无息贷款。而民办高校贷款的利率是参照普通企业贷款的利率确定的。较高的贷款利息加大了民办高校的负债经营压力。随之而来的央行执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导致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从 2008 年至2011 年度普遍上升。2012 年央行为了推动贷款利率市场化,降低了存贷基准利率,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有了小规模的下调,但下调幅度不大。2013 年 7 月央行下发取消限制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决定,引入市场机制,有市场调整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利率。此举看似能给贷款单位带来低利率的贷款机会,实则不然。

  放开利率浮动上限,商业银行会一方面积极寻找稳定可靠的放贷对象,保证本息的安全回流;另一方面,对于安全评级不高的单位,提高放贷利率,实现其高风险收益。民办高校由于其特殊的性质,资金来源的局限,还款渠道单一,短期效益不明显等原因,使其在还贷能力评估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新利率政策的实施将会进一步加大民办高校负债经营的成本,加大其财务风险。

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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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担保贷款政策约束紧。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担保贷款主要有三种,分别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质押贷款是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保证贷款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我国商业银行向民办高校放出的都是担保贷款,但是综合分析担保贷款的法律解释,可以发现,民办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非营利性组织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借贷者的提出的诸多要求。首先,《担保法》中第三十七条指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财产不得抵押”。民办高校社会性质属于其中之一,它的固定资产是不能作为抵押品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民办高校的抵押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目前,民办高校在办理质押贷款时,通常都是以收费权出质,从商业银行取得质押贷款。但是《担保法》中所列出的允许质押的权利中不包含学校收费权,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中也未找到明确的规定其能成为质押的对象。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形对于商业银行向民办高校放贷质押贷款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而且,商业银行取得这种收费权质押意义不大。高校向在校生收取的学杂费的权利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确定收费标准,准予学校向学生合法收取的费用。这种收费权只能由该高校组织收取,无法委托其他组织代理,更不能转让该项权利。这就意味着该项质押合同未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很可能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出质的该项权利无效。鉴于以上的分析,很多商业银行开始拒绝提供以学校收费权出质的担保贷款,紧缩的贷款政策再次让处于资金短缺的民办高校陷入贷款难的困境之中。

  再次,保证性贷款的相关规定也没能给民办高校一个可以期待的希望。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保证人不能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排除这些组织以为,能够为民办高校提供担保的对象就集中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上了。但是,企业有自身的风险控制要求,由保证带来的风险属于其完全可以避免的风险。因此,民办高校一般情况下很难得到企业作为保证人的机会。

  综上分析可见,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提升,贷款审核条件细致苛刻,加之国家未在商业银行顾忌的因素上做出明确的解释,未出具清晰的法律说明,民办高校在未来取得贷款的路途会越来越艰辛,财务风险也会越来越大。

  3.3.1.5 缺乏社会捐赠

  众所周知,国外的私立高校能够独树一帜,芳名远播离不开其优势资源的整合,优秀的师资团队,高质量的基础教学设施,装备精良的教科研实验室等等。这些硬件软件的引进离不开背后庞大的资金支持。他们的资金来源渠道广泛,其中社会捐赠贡献的份额很大。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美国私立高校收入中有 20%来源于社会捐赠。而我国社会捐赠给民办高校的资金却是极少数的。

  据 2012 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显示,2012 年全国民办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收入合计 1233652 千元,仅占总收入的 0.7%。如此薄弱的社会捐赠与我国的社会财富积累不无关系,人们对于资助教育事业的意识欠缺,政府科教兴国的思想没有深入民心。对于民办教育的扶持一直都是在喊口号阶段,未出台相对应的具体帮助措施。中央和地方政府没有给予实际财政支持,未给社会力量很好的示范。甚至,单方面考虑税源流失的问题,不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税前捐赠。社会力量捐赠得不到政府积极的鼓励和引导。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现了部分捐赠的鼓励,但是限制很多。如从 2008 年新修订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捐赠支出的扣除描述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超过标准支出的部分就不允许在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税法的这项规定意味着企业超标捐赠的部分还需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税费。

  这种现象大大减低了企业对外捐赠的积极性。再看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个人捐赠的具体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同样存在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政府部门对于社会捐赠鼓励政策缺乏,民办高校无法将资金寄托在社会微薄的捐赠收入之上,与资金需求相比,只能是九牛一毛,对降低财务风险毫无意义。

  3.3.2 民办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3.3.2.1 管理体制受投资者意志影响严重

  目前,我国多数民办高校的董事长、校长职责不够明确,出资人说了算的现象在民办高校比较普遍,致使学校缺乏财务自主权,其财务活动受投资者意志影响非常严重。民办高校多数是由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的,部分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原则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将办学作为谋取个人或组织利益的途径,过于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由于学校投资者多数是企业家不是教育家,本身不了解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因此做出的一些财务决策往往只关注经济效益,不利于民办高校长远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同时,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和管理层对民办高校属于公益性事业,也允许有一定的回报,学校的资产与投资人的关系应依法相分离的认识有较大差距。要求严格的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定期编制会计报表、配备合格的会计专门人才等要求是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压制,从而片面地认为民办高校办学处在起步阶段,困难重重,财务管理应该宽松一些,这样才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3.3.2.2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我国民办高校起步较晚,管理经验欠缺,还没有一套适合其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好的管理模式。民办高校的性质未能深入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理念之中,很多时候,他们将追逐经济效益的目标作为学校办学的宗旨,单方面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所有的活动都围绕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展开。这种单方面的财务行为忽略了内部控制在财务监督中的巨大作用。很多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意义不理解,认为是多此一举,不予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按相关部门要求制定后,没有实际执行,只是虚晃一招,应付检查而已。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缺少内部控制的财务管理显得没有原则性。某些民办高校为了谋取短期的利益,采用合法的、不合法的、公开的或者隐匿的手段达到目标。不规范的管理给财务风险扩大提供了温床。

  3.3.2.3 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

  从学校管理层面分析,学校的管理重心应集中在学生管理、教科研管理及招生就业管理等方面。学校的财务风险管理一直都没有被重视起来。但是,从各高校近年来财务管理方面暴露出得种种问题,不难发现,财务风险控制的好坏决定着学校是否能够有效的运转下去。对于无广泛资金来源,只能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而言,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由于民办高校的资金受限,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控制的知识缺乏,不能有效的对将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化予以执行。制度缺失,控制力度不够,导致民办高校采取负债经营方式时未考虑贷款前的规划、贷款后如何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及到期归还等问题。民办高校的财务风险管理盲目而又混乱。

  缺乏财务风险控制意识的民办高校,项目的可行性调查分析不到位,未能利用财务管理方法估计项目投资后能够得到的投资回报金额及投资回收期。民办高校未能在项目投资前确定合适的负债结构,以降低负债后的财务风险。部分民办高校过多的关注是否可以从银行筹集资金,其次才考虑贷款的资金成本问题。项目资金的需筹集没有计划,借贷资金规模未从风险的角度予以控制。

  甚至有部分民办高校持“只怕借不到,不怕还不了”的错误想法,积极鼓励相关人员参与贷款工作,帮助学校成功融资的个人给予经济奖励。如此不顾一切,只为贷款的盲目行径带给民办高校的是过度负债结果,大大增加了其财务风险转为财务危机的可能性。

  有些民办高校取得贷款以后未设立专项资金管理,缺少风险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保证款项能够严格按照计划安排进入项目,是实现资金高效运转,保证资金安全的有效途径。而实际中,很多民办高校并未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没有专门的领导小组组织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有部分民办高校制定了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但因为对其重视度不够,制度有流于形式之嫌,应付检查之便。民办高校对于贷款资金管理上的欠缺,导致资金使用混乱,出现随意挪用项目款项的比较频繁。资金流失率的提高给其财务风险的扩大奠定基础。

  民办高校对于贷款资金贷前筹划、贷后管理都缺乏的制度的规范和管理,这种不计后果的负债经营思想给其带来的财务风险是巨大的,控制力度的欠缺极易将这种处于风险状态下的不安定因素转为财务危机,危急民办高校的存在。

  3.3.2.4 财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

  由于民办高校办学资金有限,无法满足员工对于工资的基础水平及快速增长的要求,很多民办高校的人员流动都处于频繁变化之中。民办高校对于人才的吸引力不够,高级的财务管理人员欠缺。新进的财务人员更多的是应届毕业生,对于财务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严重缺乏,需要一个较长的学习时间,加之高级财务管理人才引进出现困难,无法实现以老带新,教学相长的良好局面。

  这些问题都是民办高校组建一支优秀的财务管理队伍的障碍,导致其现有的财务人员素质偏低,缺乏财务管理的能力,无法实现财务预算、决策、计划、控制、反馈的财务流程化得目标。财务风险需要专人进行管理、分析和控制,民办高校在财务高素质人才方面的缺失,使财务风险控制停留在理想之中,无落实之法。

  3.3.3 民办高校缺乏核心竞争力

  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就是指民办高校以其不同于公立高校所属的特殊办学资源和运作机制为基础,对学科设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组织管理、精神文化、人力和物质资源等竞争要素的特殊优势和潜在优势进行战略整合,通过构建和实施行动体系使民办高校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核心竞争力。“2003 年广东民办院校竞争力 20 强”评选中,设置了基本资源、师资力量、学生情况和科研情况四个指标体系。其中细化指标项目占比较重的为校园建筑面积、师资力量、学生人数及培养质量、教科研经费及发表论文总体情况。

  从我国民办高校所处竞争市场分析,其竞争者包括公办高等院校、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校。面对实力强大的竞争对手,民办高校的现有的软硬件设施及办学效果透露出其薄弱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第一,教科研实验基地建设欠缺。随着民办高校的一路风雨历程,进步是有目共睹的。校园占地面积由原来的一两百亩发展到现在的一两千亩,学生人数也由原来的一千多人发展至现在的上万人。但是与其他公办院校相比较,民办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依然存在很大差距,突出显示在教科研实验室建设方面。民办高校培养的学生很多都是定位于“技术技能型人才”。这种人才的培养强调其动手能力,模拟实践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民办高校资金短缺的现象普遍,无法将教学中所需要的庞大的综合实验室。硬件条件的限制,给其招生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生源紧张的直接影响就是财源的紧缩,自然带来了其经营中得财务风险。

  第二,师资力量薄弱。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有限,直接影响其高学历、高职称人才的引进。同时,由于其教师关注的收入,继续教育机会等因素没有保障,导致民办高校教师人员流动频繁。为了堵住民办高校教师紧张缺口,他们大部分采取招聘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兼职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这种师资的结构不利于教学效果的提升,更不利于整个学校教科研能力的提高。缺乏这项教科研能力的竞争指标给民办高校声誉的扩大带来较大影响,生源的质量和数量都会因此下降,影响财务状况。

  第三,办学层次不高。民办高校办学层次提升难度较大。受到资金量的限制,民办高校办学条件不能满足层次提升的基本要求。截至 2011 年底,全国民办高校达到 1400 多所,其中本科院校 390 所。但是这些本科院校中有 303 所是独立学院,仅有 87 所为普通民办高校。办学层次的限制使得民办高校在高招录取时丧失较多生源,影响其招生数量。同时,因为生源的基础较薄弱,求学的积极性不高,新生的报到率不稳定。民办高校新生人数不稳定,导致财务收入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3.3.4 民办高校生源波动较大

  目前,“以学养学”是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策略。民办高校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于学生缴纳的学杂费。民办高校收取的学杂费是由相关的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统一规定。在学杂费标准既定的情况下,民办高校招生规模自然成为影响收入的关键因素所在。但是,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全国生源处于快速萎缩的状态。据相关教育调查显示,2008 年是大部分省份迎来高考人数的最大值的年份,2011 年规模萎缩了 50%左右,加之大学生就业难得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每年高考弃考的学生人数不在少数。全国范围的“僧多粥少”

  现状,给本就处于劣势地位民办高校招生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民办高校在办学层次、办学效果、收费标准、知名度等方面较其他公办院校都有很大的差距,在这个“供大于求”的生源市场处于极度缺乏竞争力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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