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RH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4.1 质量控制制度建设不完善
RH 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具体执业业务中存在多方面问题。
(1)质量控制制度建设不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中没有明确“管理合伙人”领导责任;质量控制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衔接,没有对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结果处理的奖惩制度;业务承接制度中没有对 IPO 追加审计的承接管理;质量控制复核制度中没有落实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轮换。
(2)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复核合伙人、复核人员、临聘人员、外部专家没有签署独立性声明,新员工入职时没有及时签署《独立性声明》;在业务委派中没有充分考虑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复核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
(3)总分所质量控制一体化管理不到位RH 会计师事务所部分分所的质量监管人员年审期间还参与现场审计业务,没有专职从事质量监管工作,也没有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质量进行考评,不能保证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存在业务质量监管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问题。
4.2 工时成本预算管理困难
审计成本是确定审计收费的主要依据,审计成本主要取决于审计耗费工时和小时工资水平。业务承接工作主要依靠合伙人个人的社会关系承揽,与客户商谈业务收费。实际业务的时间预算是项目经理估计,甚至部分业务到出具审计报告时才补充立项程序中的工时成本预算。审计业务收费不是按照工时成本预算,业务的时间预算与收费脱节,审计业务的时间往往不是很合理,时间总是很紧,导致审计人员总是在加班。审计人员机械地填制审计工作底稿,将企业账套里的数据按照另一种格式粘贴在审计工作底稿里并进行简单的计算。复核记录谈及最多的也是补充审计程序,而这些审计程序也往往都是解决形式上的问题,难以有精力去关注企业存在的实质风险问题。表 4.2 是根据 3.1.2 表 3.1 统计计算的人均收入,与四大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上表进一步说明 RH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单位工时成本较高,拉低了人均收入。【1】
4.3 对客户的基本情况了解不系统
企业的经营失败往往导致审计失败,而很多审计人员往往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不了解,更谈不上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研究。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基本财务和经营状况,是否处于诉讼状况等等;行业的市场与竞争、行业的周期、能源供应与成本等等。由于在计划阶段之前,审计人员不了解客户的行业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因素、经营风险因素、财务风险因素,盲目的承接高风险的审计业务,对客户面临的内外部风险都没有客观分析,从而无法指导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导致审计失败。
例如:对于处于光伏产业的客户 LJGF,由于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首年即亏损,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受到证监会警示处罚。审计人员认为客户 IPO 申报期业绩指标符合要求,而没有意识到光伏行业已处于整体调整期,产业链下游最大销售方 WXSD 已处于破产边缘,正是这种行业的外部风险爆发,传导至被审计单位内部。上市首年WXSD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LJGF尚未收回的WXSD应收款项采取个别认定法追加计提坏账准备 9077 万元,从而直接导致 LJGF 上市首年即出现亏损。于是市场上有人就指责注册会计师对发行前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未能给予应有的关注。
4.4 项目组人员委派与业务实际需求不匹配
审计骨干流失严重,年审期间实习生比例过高。平均 50%左右,更有分所达到 60%,人力资源已不能满足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直接影响业务委派和执业质量。
甚至部分规模大风险高的业务委派人员时,有意识选择级别较低人员。主要原因是合伙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业务收益,舍弃成本较高的业务人员。部分注册会计师年审期间签字业务近三百家,注册会计师不负责业务仅签字的情况大量存在。
部分项目组人员委派与业务实际需求不匹配。业务由助理人员或实习生承担风险评估工作、控制测试和高风险科目的审计工作。由业务助理担任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包括一名业务助理和一名实习生。项目组成员仅有一人。工作委派不合理,直接导致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流于形式。
例如:某业务资产总额 616 亿、净利润 26 亿,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仅两年;某业务,资产总额 177 亿,利润总额 7522 万,项目经理没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从业经验不足三年。
4.5 项目组内部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项目组内部复核程序普遍执行不到位,该问题已经成为影响质量控制的重要因素。项目组三级复核记录不仅是审计程序的要求,更是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环节。实际执行情况看,项目组内部复核程序执行流于形式。
(1)审计报告项目组内部复核不到位部分审计报告项目组内部复核不到位。表现在审计报告正文存在问题,如客户名称、报表所属期间、报表编制基础、审计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等最基础的问题依然存在错误;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注释、相关工作底稿中基本数据勾稽经常发现 5 处以上的错误。
(2)重要审计程序项目组内部复核不到位经过内外部质量检查发现,部分业务的重要审计程序项目组内部复核不到位。如: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吉证监函【2012】154 号《关于对 RH 会计师事务所 2011 年年报审计工作反馈意见的函》指出,业务复核和质量把关不严。具体审计工作缺少有效复核,部分业务审计底稿出现多处错误。例如 GDGF 业务监管反馈意见说明,松花江货币资金函证控制表合计金额与实际不符,因函证控制表合计金额计算时公式定义错误,使合计金额与实际不符,已在底稿中修改;二道江发电公司货币资金函证控制表显示,各相关账户被函证单位相关信息均为一个。原因为审计人员对被函证单位错误理解为被审计单位,导致信息填写错误。
上述问题说明,重要审计程序项目组内部复核不到位。
(3)报告签字人未执行项目组内部复核部分审计报告签字人未执行项目组内部复核。对报告和底稿的复核记录无实质内容,常识性的错误仍存在。
4.6 总分所 A 类业务统一复核降低工作效率
目前,会计年度的统一性决定了年报审计的集中性和季节性。由于 A 类报告要在审计现场结束后和审计报告出具前,将报告和底稿集中送到北京管理总部的质量监管部,2012 年承做的 A 类业务已有五百多项,一方面总部不可能大量配置质量监管人员,另一方面由于报告的集中送审、要求时间紧等因素,1-4 月年审期间管理总部质量监管人员平均复核工作量为 45 个业务,年审期间包括节假日平均两天完成一个业务,这种复核很难发现重大的、实质性的风险,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审计工作底稿和报告,很难发现重大的风险问题。
分布在全国各地分所将工作底稿和报告送到总部,再排队审核,从开始审核到出具报告一般三到五天。项目负责人在出具报告期间不能再从事其他项目的工作。时间成本和往返总部路费和食宿费都增加了项目成本,降低了审计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