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进一步优化我国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深化的必然趋势。随之而来的是金融创新。资金池理财产品是这一趋势下的必然产物。近些年来,资金池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导致其风险敞口不断扩大。监管部门既不能对这类产品约束过死,又不能过分依赖市场的自我调节来消除各种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构建资金池风险防范的宏观制度环境,同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发展、优化微观风险防控机制,促进资金池理财产品的健康有序发展。具体来说,资金池理财产品风险控制应从全面风险管理和特定风险管理两个方面着手。
6.1 全面风险管理
6.1.1 普及资金池理财产品专业知识,提高人们辨识风险能力
理财产品品种名目繁多,发行机构同样众多,这些都让人目不暇接。理财产品的设计与运营是否符合监管法规是理财产品购买者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商业银行在设计资金池理财产品时就应该保证产品的合规性,并在营销过程中向客户宣传理财产品合规的重要性及其对风险的影响。在普及理财产品相关知识的过程中,提高客户自我防范风险的意识与能力。要让客户明白,产品合规是对理财产品的最基本要求。此外,应该提醒客户注意理财产品与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的区别。
6.1.2 加强项目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规范发展
作为表外业务,资金池理财产品在资本金方面的制约明显小于表内资产业务。资本金限制的放松一方面有助于资金池理财产品突破资金运用的桎梏,扩大其投资范围;另一方面,准备不足意味着理财产品风险防范能力弱小,在风险来临时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为了减少资金池理财产品的这个不足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对资金池理财产品相关项目实施分账核算,努力做到财务透明,严格监控项目中的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一旦项目中出现投资收益可能达不到理财产品兑付要求的征兆,商业银行应及时预警,调整资金运用结构与方向,执行止损措施。
此外,要根据不同的理财产品类型特点分类管理、分类核算。一般来说,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型与非保本型两类。对这两类理财产品来说,商业银行在保本型理财产品上所承担的风险是不可转嫁的,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上的风险可以转嫁给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对于不能转嫁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应将其与传统固定收益产品同等看待,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充实资本金,建立补偿准备,对该类产品的资金运用结构与规模实施定量调控。由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风险可以转嫁,商业银行在对这类产品进行风险管理时突出对客户利益的保护,稳妥开展各项投资业务,控制资金运用的速度与投向。
6.1.3 规范营销行为,严格执行合同
理财产品营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虚报预期收益率、忽略风险教育以及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在强调监管部门外部监管的同时,商业银行本身要做到及时披露信息,提示客户风险,明晰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
6.2 特定风险管理
6.2.1 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政策与行为默契
由于存在信贷资产配置,资金池理财产品突破了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体制。这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的分业监管已经无法有效监控资金池理财产品的资金走向,从而不能提前发现隐藏的风险。这不利于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长足发展。因此,很有必要整合我国以 一行三会 为主要代表的金融监管系统。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全国金融市场监管领导小组这样的类似机构,统一筹划金融监管,避免各个监管部门各行其政;其次,要建立统一的资本市场信息检测平台,实现监管系统内部不同部门之间信息的及时沟通;第三,出台理财产品操作规范细节,严格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的区别分类。
6.2.2 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健全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资金池理财产品市场规模相当巨大,同时发展速度也很迅猛。因此,为了营造完善的监管环境,应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时更新相关配套监管法规。一方面,要加快新的监管法律的制定颁布,另一方面,对原有监管法规的司法解释要跟得上市场发展的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