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独立行政法人。
是日本独创的一种全新的组织形态,由地方政府全额出资设立的法人。拥有与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法人资格,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3、地方三公社。
是由地方政府全额出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其中包括:
(1)地方住宅供给公社:由地方政府全额出资,为住宅不足的地方提供公有住宅,是日本国家住宅政策的重要一环。
(2)地方道路公社:由地方政府全额出资设立,主要目的是吸引银行和民间资金,推进各类道路建设。
(3)土地开发公社:由地方政府全额出资设立,主要是为了让地方政府在土地上涨的过程中比较容易的拿到土地。
4、第三部门。
日本将民间企业称为第一部门,公共企业称为第二部门,政府民间合办出资企业称为第三部门。第三部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政府出资占25%以上。分为民法法人和商法法人。
4.2.2日本地方政府平台的分工
1、地方公营企业。
主要负责电力,工业、生活用水,公路,运输,燃气以及医院,市场,畜牧,观光等的建设和经营。
2、独立行政法人。
主要经营地方公营企业从事的项目,大学,社会福利事业等。
3、地方三公社。
地方住宅供给公社主要负责地方的住宅与城市服务,包括房屋及用地的建设,出租,转让。地方道路公社负责道路与运输,包括收费公路的修建、改建、维护等,对道路的管理,在开发等。土地开发公社主要负责地区与城市的幵发,对土地及公共设施的建设及整治。
4、第三部门.
民法法人负责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方面,商法法人经营商业方面,道路运输等。
4.2.3日本债务资余来源与用途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政府、公营企业金融公库、银行和其他资金等。中央政府资金包括资金运用部和简易人寿保险资金两类。资金运用部的资金来源为厚生年金、国民年金和邮政储蓄资金等中央事业类的积累资金和结余资金。简易人寿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是邮政部门利用邮政局网点开展简易人寿制度的闲散资金。还有针对地方公营企业的公营企业金融公库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其他资金来源还有共济协会,保险公司等资金。
日本政府平台的债务资金主要运用方式是贷款、投资和担保,运用范围为基础建设性支出,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其具体包括:交通、下水道等地方公用团体经营的企业所需经费;地方供应企业提供的资本金和贷款;抗灾、救灾及赈济事业资金;债务转期;公共设施建设和用地费用等。
4.2.4日本地方债务的特点
曰本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和借款两种方式融资。
发行债券特点有:
1、发行分公募和私募两大类1979年之前公募为主要手段,1979年以后私募开始活跃。
2、同一时期发行债券,发行条件完全相同。
3、发行对象以金融机构为主。
4、原则上不可上市流通。
5、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4.2.5日本地方债务风险控制
日本对其地方债务的风险控制主要釆取了三种方式:
1、计划管理.
日本对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实行计划管理。日本中央政府每年都编制地方政府债务计划,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发行总额、用途及发行方式等。
2、审批制度。
日本以严格的协议审批制度对地方政府举债实行规模控制,在日本《地方自治法》中严格规定了地方发债的方式、利率、偿还方式等,对地方政府的借债行为做了严格的要求。
3、审计监督。
由国家会计检察院和地方监察委员会构成审计机构专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债务及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曰本的债务平台模式可以更好地将归结的资金用于基础项目建设。严格的计划管理、中央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可以将债务风险降至最低,更好地协助财政政策的实施。
4.3韩国吸引民间资本模式
韩国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观念比较超前,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韩国政府认为,虽然在基础设施投资中,国家投入占据主导地位,但是也应该积极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新路,必须打破长久以来视市政基础建设投资领域为政府专有的传统观念,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其中。
4.3.1设立国民投资基金
上世纪70年代初,韩国政府首先设立了国民投资基金,要求各金融机构购买,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成本有效的把民间投资引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4.3.2制定政策法规吸引民间资本
1994年,韩国国会陆续通过了基础设施吸引民间投资的促进法及实施细则,打开了民间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邻域的大门。韩国取消以前对投资总额附加的限制,放宽了贷款限制,准许商业贷款,减免税收提供信用担保基金。出台了新的投资收益保障政策,使企业在利用贷款参与项目后还能有一定收益。
4.3.3财政向银行贴息
韩国中央银行通过国外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再通过国内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将资金和国内吸收的存款以低利率贷款给城市基础设施企业,政府向银行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