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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风险控制基本知识与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28 共6116字

  第二章 信用卡风险控制基本知识与理论

  第一节 信用卡及风险的基本知识

  一、 信用卡的含义

  信用卡是贷记卡的熟称,是通过非现金的交易付款方式,成为一种小额的消费信贷产品。虽然信用卡向个人和单位发行,但本文着重讨论的为向个人发行的信用卡。

  一般情况信用卡长 85.60、宽 53.98 毫米、厚 1 毫米长方形塑料卡片,但近几年为了吸引消费者的办卡热情,许多商业银行推出了一系列的非常规形状卡片,如中国银行推出的女士钛金卡,就为椭圆形。一般情况,卡面的正面有发卡银行的 logo、有效期、卡号、持卡人姓名的拼音等内容(如芯片卡则还有芯片),背面则有签名、卡面验证码等。

  商业银行或发卡公司通过客户的金融资产或社会地方等方面来给予信用卡不同的额度,持卡人在不同的特约商户中无需支付现金,通过刷卡的方式,等待该越的账单日后,在最晚还款日之前再进行还款。

  我国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我国的第一张信用卡由中国银行推出的“中银长城卡”就是一张准贷记卡,准贷记卡是一种时代的产物,它的推出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准贷记卡具有贷记卡和借记卡的部分功能,实际意义就是存款之后再消费,存款计付利息,发卡银行也会给持卡者小额的透支额度,但在该额度下的购物消费,在透支之日起就开始计息,欠款也没有最小还款额一说,必须一次性全部还清。而贷记卡则不同,持卡人在信用卡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不需要其存有备用金也不需要提供担保人,最小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都是争对贷记卡持卡者权利。一般来说,发卡行每月的固定日期都会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纸质等不同方式通知还款人在账单日以后的一定宽限期日内(最晚还款日)选择还款,这里要注意的是,通常每个月账单日的日期是固定的,但因为每个月的天数不同,而宽限期是固定的,所以每个月的最晚还款日都会有一些出入。在还款日时,如先付最小还款金额,将不会影响持卡人的人民银行信用记录,但没有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一般最低还款额为该持卡人账单消费的 10%.值得一提的是,信用卡虽然鼓励消费,但是却不赞成取现,根据该产品的特点,通过信用卡取现无免息还款期,从取现当天开始算起,每天收取万分之五的日息,有些银行还会收取一定金额的取现手续费。

  二、 信用卡风险类型

  (一)信用风险

  信用卡信用风险(狭义)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偿还所欠款项。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个定义已不太符合现如今的现代风险管理进行趋势。“从现代组合投资理论的角度出发,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不仅会因交易对手(包括贷款借用人、债券发行者和其他交易合约的交易对手(包括贷款借用人、债券发行者和其他交易合约的交易对手)的直接违约而发生损失,而且会因交易对手信用级别的升降和履约可能性的变化影响组合投资损失的大小”.它的成因有两种:第一种为发卡行与持卡者的信息不对称。

  (二)操作风险

  2007 年初实行的巴塞尔协议中这样定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计算机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的风险”.

  从操作风险的测量上说,新巴塞尔协议定义了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为“单一指标法”,它的计算方式为操作风险资本=3 年总收入/3*15%;第二种方法则是将银行的业务分为 8 个产品线从而进行计算;第三种方法是通过金融机构内部的模型来测量操作风险必要的监管资本要求,该方法只定义了原则的框架,更符合现在的测量标准。

  (三)欺诈风险

  信用卡欺诈风险主要分为 7 种,它们分别是 1、身份信息被盗 2、伪造卡 3、非面对面欺诈 4、商户欺诈 5、ATM 欺诈 .6 冒用卡片欺诈。最为普遍的身份信息被盗为伪造身份证明、用虚假的财力证明获取信用卡。

  他们利用他人所提供的虚假信息,办理诸多信用卡,然后进行套现使用。伪造卡是不法份子通过非法途径截获信用卡的磁条信息,将得到的磁条信息克隆岛空白的信用卡磁条上进行交易。非面对面交易又叫卡不在现场欺诈,持卡者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盗取卡的相关信息进去诈骗。网络和电话的普遍为该种欺诈方式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利用钓鱼网站、弹出窗口、电子邮件作为“诱饵”,骗取持卡者输入重要的卡片信息,从而进行犯罪活动。ATM 欺诈则是犯罪份子安装特种设备在 ATM 上,以便盗取银行卡密码同时伪造银行卡。

  他们也有先在 ATM 上用硬纸板将钞票口堵住,在以 ATM 安装行的名义贴出虚假告示,告知取款成功但拿不到钱的持卡人需拨打告示上的客服电话,然后一步一步按照犯罪份子设定的剧情将款项卷入犯罪份子指定账号。第三种方式是通过吞卡设备盗取卡片,然后进行欺诈的行为。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相对于信用卡业务中就是发卡行与持卡人其中一方或双方同时无法满足或违法法律要求,导致其不能按照信用卡合同义务来履行,使得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等一系列不利的后果。法律风险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为行为主体方面,主要是因为“金三角”-商户、发卡机构、持卡人主体不懂法,疏于法律审查躲避法律监管部门监管造成的后果,例如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指出未经授权,不得将卡片信息用于不属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用途,同时也指出,发卡方不能将发卡营销、领用的协议、交易授权、授信审批、交易监测等核心信息承包给第三方,如果发卡行的工作人员不懂这些法律条文,将给持卡人带来风险;第二个方面为制度层面,这是由信用卡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的发展造成滞后而导致的。

  (五)市场风险

  首先宏观经济调控力度日渐加大,许多人把获取资金的途径放到信用卡的身上。信用卡要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这使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各家行的融资压力加大,下降的原因是因为信用卡业务,虽然信用卡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但专家认为这些数字的背后存在许多“泡沫”,一个人拥有多张卡,睡眠卡等。

  这使得一些信用卡风险资产核算机构对信用卡业务占比稍大的银行终止信用卡超额授信这种营销模式。监管层现需各家银行上报信用卡未用额度,这其中包括未激活卡的额度和正在使用但未使用满的额度。公务员作为各家行信用卡的“重点营销人群”,参与民间借贷,发放高利贷行为不仅被禁止,对于公务员套取银行资金转带牟利的行为,需严格依照《刑法》论处。某商业银行开始从后台系统中观察持卡者信用卡 2 个月的使用情况,如没有使用大部分额度,改行会自动下调客户额度,资本无效占用被避免。

  三、 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我国信用卡市场是在 2003 年以后开始迅速发展,现经历十几年,又由于现如今经济下行的大前提背景,中国政府采取了稳健的货币政策,一系列的适度紧缺措施让加深了信用卡这项产品的研发改进力度,信用卡分期业务油然诞生。

  分期已然成为银行赚取巨大利益的“香馍馍”.根据一些近几年的调查报告,拥有信用卡的消费者为调查人数的 7 成左右,在这 7 成人数里,又有 6 成人数激活了自己拥有的所有信用卡,有 1 成人数一张信用卡都未激活。在信用卡持卡者中,又有 9 成人数只常用 1-2 张信用卡。

  刚收到卡片的持卡者不会立即开卡,需要发卡行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来刺激消费者完成开卡程序。因信用卡拥有具有消费信贷的支付媒体,因此,信用卡客户分为两种类型:便利交易者和循环信贷者。只把信用卡当成支付结算工具的便利交易者在信用卡风险较小于循环信贷者,循环信贷者成为银行赚取信用卡中间业务的主力军,同时也是银行需要风险控制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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