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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模式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5 共54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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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征收方案设计
【第2部分】“营改增”背景下金融业改革探究绪论
【第3部分】“营改增”扩围的理论基础
【第4部分】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及难点分析
【第5部分】我国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设计
【第6部分】我国金融业实施增值税的现实路径探讨
【第7部分】 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模式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6 章 结论与建议

  6.1 结论

  此次“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健全税收制度,降低总体税负,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行业的发展。基于上文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现行金融业“营改增”对降低金融业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

  (1)简易征收办法有效地降低了金融业税负

  “营改增”试点方案对金融业实施低征收率的简易计税办法,流转税税率由5%降低至 3%,流转税税负大大降低,虽然计税方法的变更导致所得税税负略有升高,但流转税税负和所得税税负两相抵扣后,总体税负降低。根据测算,简易征收办法下的税负临界点为 5.82%,而目前征收率为 3%,这进一步验证了采用简易征收办法,金融业税负将降低。

  虽然简易征收办法符合本次税改的目的之一,降低了金融业的税负。但是简易征收办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未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使本次税改不够彻底。

  因此,简易征收办法只是现阶段的一个过渡政策。
  
  (2)基于澳新模式下的增值税征收制度是现阶段适合我国的比较理想的课税模式

  既然简易征收办法并不完善,我国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又缺乏一定的经验,本文就从借鉴国际征收经验方面寻求突破点,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探寻适合我国金融业的征收模式。综合国际上三种主流的征收经验,澳新模式不仅使总体税负下降,而且由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可部分抵扣,减少了重复征税。但由于我国金融业向混合经营模式发展,不能完全照搬澳新模式,应作出一些修正。

  本文以商业银行为例,基于澳新模式设计的我国商业银行增值税征收模式,将我国银行业的业务划分为一般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零税率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不同的业务项目按照不同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一般应税项目按目前增值税的一般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免税项目按进项税额比例抵扣法征收增值税,该抵扣比例根据澳新模式的比例计算公式和我国银行业的业务类型计算而来;零税率项目按照零税率征收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该分类征收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重复征税。

  金融业不同于一般行业,因此对金融业应重新设计增值税税率。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增值率,流转税税负和所得税税负,按照税改后总体税负不升高的原则,设计出我国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本文统计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年报数据,按照借鉴澳新模式设计的方案,测算出“营改增”后银行业的税负下降。

  基于澳新模式下设计的我国商业银行增值税征收模式,不仅使总体税负下降,而且由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可部分抵扣,减少了重复征税,这正好符合了“营改增”的理念,因此,该模式是现阶段适合我国的比较理想的课税模式。

  6.2 建议

  理论上已对金融业有必要实行“营改增”达成一致,但分歧点主要体现在于具体如何征收上,难点主要体现在税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上,而税收制度的建立与我国具体国情紧密相关。

  6.2.1 改革路径

  通过上文的测算,围绕“营改增”后我国金融业总体税负不增加且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建议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按试点方案中的规定暂时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于简易征收办法的征收率,综合考虑所得税因素和其他流转税因素,通过第五章简易征收办法下金融业税负临界点测算,建议征收率的设置不宜高于 5.82%,而现行的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 3%正好符合这一标准。改革初期,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可以降低企业税负、简化税务机关征收难度,有利于各方对金融业“营改增”的支持和推广,为以后的“营改增”进程打好基础。但若一直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则会使改革不够彻底,意义不大,因此简易征收办法只过渡性政策。

  第二步,待时机成熟时,向国际通行做法过渡,建议借鉴澳新模式下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法,划分金融业的业务类型,区分显性业务和隐性业务,进而明确增值税一般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零税率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对显性收费业务按一般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对隐性收费业务免税并分行业按比例对这些业务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出口业务实行零税率。

  关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建议我国采用新加坡模式,即依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以行业标准为基础,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不同比例对进项税额总额进行申报和抵扣。本文第五章根据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测算出商业银行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为 19%,那么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业务测算该抵扣比例。

  第三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建议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征收范围,新设一档税率,最终实现全面征税的最佳模式。金融业增值税税率的确定需要根据金融行业的增值率和所得税来考虑,即:营业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下所得税税负≤营业额×营业税税率+营业税下所得税税负。本位第五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投入产出表进行的测算得出金融保险业的增值率为 69%,测算出我国金融业税改的税负临界点为 12%,建议未来我国金融业的增值税率应该设定在12%左右。

  6.2.2 配套措施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对商业银行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法征收增值税会使税负下降 23%,从银行角度出发,这当然是利好消息;但从政府角度出发,由于税收下降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在短期内难以接受。因此在确定改革路径后,还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稳步发展的财政保障制度。

  (1)优化分享体制,完善地方税制

  目前,我国地区收入差距扩大,分享体制存在缺陷。改革之后的增值税分享体制不应只是简单的提高地方分成比例,而是一种能够平衡各类影响因素、可调整的动态机制。因此,在具体规划中要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消费能力、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财力等影响因素,做好收入分享预算,祛除不合理因素,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促使金融业“营改增”平稳过渡。

  (2)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我国目前实行国税和地税两条线管理。国税主要负责征收增值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营业税。一旦“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短期内将会出现国税工作量剧增,但地税无税可证的局面。因此,可适当合并两套系统,达到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3)提高税收征收和监管能力

  金融业“营改增”后,可能会出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熟悉甚至不了解最新征管办法的现象,从而影响税收征收和监管工作鞋。因此,为使金融业“营改增”有效实行,在制定相关制度期间,应加强一线税务人员相关业务知识能力的培训,从而提高税收征收和监管能力。

  (4)完善发票管理制度,防止偷税漏税

  为了适应金融业“营改增”的需要,加强增值税征收体系建设,在参考其它行业“营改增”发票设计的基础上,设计一套带有金融行业特点的增值税发票。实现增值税发票全面替代营业税发票,完善金融业增值税发票的领取和使用,防止在“营改增”过程中出现偷税漏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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