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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正义观在政治哲学史上的转向(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23 共13870字

  三、从分配正义到生产正义

  其实,西方政治哲学家讲述道德正义和法权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其目的主要在于为社会基本有用品,如财富、权利、机会等的分配确立起可以遵循的规范和规则。所以,如果说道德正义是基础,法权正义是中介,那么分配正义则就是最后落点。分配正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大致等同于应得正义,略有不同的是,后者更强调基本有用品的分配原则,而前者更注重分配结果。分配正义不仅在西方政治哲学语境中是一个显性概念,在当前中国政治哲学的研究中,也是一个能够引领学术讨论的范畴,因为如果说当前中国社会公正问题主要肇源于贫富差别乃至两极分化,那么人们则会顺理成章地从收入分配视角来对此一问题予以讨论。这种由现实关切而开始的学术研究无疑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涉及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理论时,情况就变得十分复杂。问题在于: 马克思有没有分配正义理论?

  我们注意到,政治哲学家们在讲述分配正义时不管存在多少分歧,有一点始终是相同的,即都要根据“贡献”原则来确定基本有用品分配中的应得资格,所以大致说来,是否承认“贡献”原则,也是判断一个政治哲学家有无分配正义理论的一个基础性标准。其实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应当承认马克思是有分配正义理论的,因为他至少在两个方面是认可“贡献”原则的,即一是在指认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方面,二是在批判“资本家不劳而获、工人劳而不得”的方面。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虽然应当承认马克思是有分配正义理论的,但却又不宜将这种理解任意放大,因为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分配正义概念来诠释马克思的政治哲学,那么就会给我们带来一种理论上的严重冲突: 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乃至其全部哲学的中心主题是改变世界,而分配正义则是要从改良的意义上提出社会不公正的补救措施,这显然是两种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论思路。

  对此,我们应当根据马克思的“总问题”,在新的视域中进行更全面的思考。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分配正义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将分配作为经济过程的支配环节来看待。

  然而我们知道,马克思的“总问题”之一,便在于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而他根据这一“总问题”开展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将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所普遍重视的分配问题置于社会经济结构的下位,并将生产视为经济学的本题: “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

  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

  ①如果说马克思经济学研究中的这个重大突破已经颠覆了分配正义论的基本前提,那么我们将马克思的正义观笼统地界定为分配正义观显然就不具有合法性了。直截了当地说,通过根本性地颠倒分配与生产的关系,马克思同样将分配正义概念置放在了被审判席上。

  马克思对分配正义概念所实施的这个“操作”体现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因为这部纲领性文献的中心思想,就是对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以及“公平的分配”等观念予以批驳: “我较为详细地一方面谈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是为了指出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他们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义,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们党,另一方面又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 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

  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 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 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①因为马克思对分配正义观的全部批判是基于他对分配与生产关系的重新界定而展开的,所以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马克思由此所开辟出的是一条从生产来理解正义的全新理论道路。而由于生产主要是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语境中展现出来的一个概念,主要指涉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及其关系,因此这条从生产出发来理解正义的全新理论道路,直接通向的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或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之正义性的根本揭示。

  挑起与推动“马克思与正义”之争的伍德以为,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的马克思虽然批判了资本主义,但却不是基于正义观念来实施批判的。从表层来看,这一观点似乎并无不当,但深入剖析则会发现其缺陷也是致命的,因为至少它没有注意到投射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所有权概念,而这个概念正是理解马克思生产正义观的基石。这里的问题在于,洛克以来的政治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对于正义问题的论述,几乎都是围绕人们在市民社会中因劳动而来的所有物的归属而进行的,这使所有权成为现代正义理论乃至全部现代政治哲学中最基始的一个概念。马克思固然在批判自由主义权利话语时,一同对从洛克到黑格尔的所有权概念予以了深刻分析,但他的工作主要是剔除了过往的理论家们在阐述这个概念时的自然主义视角( 无差异的自然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 ,并将之置于社会生产结构来进行全新考察。只要翻阅一下《资本论》及其手稿就不难发现,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不但论述了所有权问题,而且这种论述还构成了此一研究的主导性话语。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非正义性的彻底批判,就是通过对所有权问题的论述而实现的,或者说,他关于所有权的全部论述,直接就展现为他对生产正义的根本说明。

  那么,马克思是如何论述所有权问题的?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工人所拥有的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工人与资本家只有在简单商品交换领域进行劳动力买卖时,才能体现等价交换及所有权原则,只要进入到生产领域中,工人与资本家的全部关系就会完全倒转过来。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将这种从简单交换领域到复杂生产领域所发生的倒转,称为“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变”.这种转变的实质就在于: “表现为最初活动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劳动产品的一部分; 第二,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工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

  这样一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是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占有他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

  ②马克思在此实际是说,因为叠加了诸多生产环节,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貌似平等和正义的交换关系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而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以及由此造成的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才是隐藏在这种表面现象背后的内容和实质。而如果说这一内容和实质充分体现了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那么“这种包含在资本概念中的占有,在以机器为基础的生产中,也从生产的物质要素和生产的物质运动上被确立为生产过程本身的性质”①.由此可知,在马克思的视野中,无论如何,所有权问题所标示的不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们所讲的平等的自然人之间的一种财产归属关系,而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占有和剥削关系。这样来看,所有权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语境中,实际上是一个用以揭示剩余价值生产之实质的概念。具体来说,如果认为马克思通过劳动时间概念而对剩余价值生产所作出的说明主要是“量”上的把握,那么他借助于所有权概念而对之所作出的说明则主要是“质”上的揭示。

  因为只看到马克思通过劳动时间概念对剩余价值生产所作的“量”的把握,伍德及罗默等人才否认马克思在资本批判中持有正义观念。而一旦认识到马克思还借助所有权概念对之作出“质”的揭示,那么就应当承认,他恰恰是基于正义而对资本主义进行深刻批判的。在马克思看来,这个基于正义的批判直接就是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敲响的丧钟: “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这个基于正义的资本主义批判之所以能够做到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敲响丧钟,正是因为它不是在政治哲学家们通常所重视的分配层面,而是在生产这个最为根本的社会层面来提出正义问题的。其实照此观之,“资本家不劳而获、工人劳而不得”这个被我们理解为分配不公正的问题,归根结底乃是一个生产不公正的问题,分配不公正只是一个次生问题,而生产不公正才是原生问题。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工人丧失所有权,而对象化劳动拥有对活劳动的所有权,或者说资本占有他人劳动---两者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上表现了同一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基本条件,而决不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毫不相干的偶然现象。这种分配方式就是生产关系本身,不过是从分配角度来看罢了。”

  ②由此可见,马克思虽在某些节点上持有分配正义的基本想法,但总体来说,从分配正义到生产正义的改换,才是他的正义理论中最切实的内容。

  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在对正义的理解上实现三方面的转向,主要是因为他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中来检视和把握政治原则的,历史、制度以及生产,就是其历史唯物主义从广义到狭义、从抽象到具体的三个落脚点。这也就是说,历史唯物主义不是外在于正义理论的内容; 相反,它是马克思正义思想得以呈现的有效载体,或者说马克思正是依托历史唯物主义才使正义理论获得有效言说的。然而,这个独特的正义言说方式却不是当代人探讨正义的“合法”形式,因为学术界几十年来对正义问题的持续关注,并不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研究中生发出来的学术事件,而是在从来不知道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西方政治哲学传统,尤其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传统的影响与引导下形成的理论景观。由于没有在方法和范式上将马克思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区分开来,一些西方学者在竭力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这个新生理论课题证立身份、进而开辟地盘时,总是有意无意地遵照自由主义的套路重构出一个似是而非、不伦不类的“马克思正义理论”.这种看似高明的学术手法,其实是将马克思的思想严严实实地遮蔽了起来。无论我们可以在多大的意义上参照、借鉴西方政治哲学的视角与观点来思考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我们都不能越过历史唯物主义这个“源体”作出解释,而应当切入到这个理论“源体”中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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