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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正义观阐释路径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3 共11087字

  尼尔森对正义、道德的辩护方式与卢克斯有所不同。他一方面承认马克思认为正义、道德都是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又认为不应一概地拒斥正义、道德。② 他的辩护是通过对马克思所指的“意识形态”和 “道德”③ 进行辨析来达致的。

  在他看来,尽管我们熟知马克思把道德批为意识形态,但我们还是对马克思何以批道德为意识形态缺乏足够的理解。他认为,谈论道德既可以谈论道德的性质 (或本质),也可以谈论道德的作用,马克思批道德为意识形态,主要是从道德社会学层面来展开的,批的是它具有意识形态的合法化功能等,而不是从认识论层面来批判道德的性质,而且马克思批道德为意识形态,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道德信念和评价信念也沦为意识形态。再者,即便道德如马克思所说的是意识形态,对意识形态也不宜纯作贬义的理解。为此,他 “倾向于将意识形态描述为一种关于理念、理论、信念、态度、规范和社会实践的体系,它们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特征,或是反映了在阶级社会中某个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集团的特征,并且,它们主要是为某个阶级 (尤其是阶级社会中的阶级)或某个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尽管它们 (至少常常)会把自己装扮成是对社会所有类似成员的利益的不偏不倚的回应”.他认为这样诠释意识形态不仅合乎马克思的本来思想,而且不至于使马克思和列宁在意识形态的理解上发生冲突。

  不过,他的诠释虽然试图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演绎意识形态概念,但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本身反而缺乏准确的理解,忽视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与列宁的意识形态概念的一些异质性。为了在马克思批判正义、道德的框架下拯救出正义与道德,尼尔森使出浑身解数,从 “道德是意识形态但是不必被”的辩护方式到 “道德不是意识形态因此不必被拒斥”的辩护方式,都有他的理论身影。不过,就 “道德不是意识形态因此不必被拒斥”的辩护来说,佩弗的辩护更具有代表性。佩弗在道德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上,不是试图阐述马克思关于道德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本来观念,而是要阐述一种有别于马克思的观点:道德并不是一种否定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在他看来,在看待道德与否定意义的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三种主要立场:(1)道德是意识形态,因而必须拒斥;(2)道德是意识形态,但不必拒斥;(3)道德不是意识形态,因而不必拒斥。

  在他看来,立场(2)是难以成立的,尽管尼尔森对它有过短暂的辩护,因为它只有在意 识 形 态 是 非 批 判 性 的 意 义 上 才 可 能 成立,立场(1)则是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在内的正统马克思主义者持守的立场,而他将站在正统马克思主义的对立面,试图为立场(3)进行辩护。由是,他的整个论证也基本上是通过批驳立场 (1)来确立的。以他之见,正统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可以表述如下:(1)X是意识形态的界定性特征,(2)道德 (所有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道德理论、道德规范等)具有X的特征,所以,(3)道德是意识形态。

  他认为,不论是前提 (1)还是前提 (2),都是 难 以 成 立 的。不 论 是 福 伊 尔 的 “虚 假 意识”,还是艾伦·伍德所表述的意识形态的三个特征,或者其他学者所罗列的意识形态的特征,都难以理由充足地表明自身是意识形态的界定性特征;如果说有,也就是他自己界定的 “妨碍人类福祉,或更为宽泛地说,妨碍 人 类 生 存 条 件 的 优 化 与 改 善” 的 特征。至于道德是否具有他所列举的这些特征,特别是他所提到的 “保守性”和 “妨碍人类福祉”的特征,他都加以否证。

  在他看来,要否证立场 (1),确立立场 (3),只需要提出一个反例---他在 《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一书的第一部分中所阐述的马克思的道德理论---就够了。佩弗如果要使其论证具有真正的说服力,就必须确保他所理解的 “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及其特征”是本于且合乎马克思主义的,或者是马克思主义所能够接受的。但是,看完佩弗的论证之后,却难以发现他所说的 “意识形态”就是 “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他归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那些意识形态特征也未能有效地证明就是属于 “马克思的”或 “马克思主义的”.更要紧的是,他对被他归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那些意识形态的特征的 “分别处置”、“独立考虑”的方法,也很难说是马克思主义界定意识形态特征的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指述意识形态的特征一般都是 “整体考虑”或 “综合看待”的。而且吊诡的是,他既以立场 (1)--- “道德是意识形态,因而必须拒斥”---为批驳的 “靶子”,却又对 “靶子”本身不甚理解。据他自己表述,他又无意于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做深层次的研究,那么批驳就难免 “无的放矢”.因此,佩弗尽管枚举了诸多学者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的特征的理解,还是无法理由充足地通过批驳立场(1)来确立他的立场 (3).佩弗的论辩尽管乏善可陈,但如果考虑到他的初衷是试图在马克思批判正义、道德为意识形态的框架下为正义、道德寻求 “立身之地”,那我觉得采用为佩弗所不屑一顾的立场 (2)--- “道德是意识形态,但不必拒斥”---也许是可行的。

  事实上,佩弗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只有在全局性、非批判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条件下,立场 (2)才似乎可能有意义。”对于立场(2)的辩护就是从对意识形态的辨析入手,不拘泥于马克思的文本,提出一个能够涵盖马克思思想的意识形态概念。

  假如这样的路径可行,那我倾向于把意识形态理解为:在实质上是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 (或阶层)的思想、观念,却被表述为全社会或全人类的那些思想、观念。按照这样的界定,我们至少可以推演出意识形态三个方面的特征:

  (1)被认为是意识形态的那些思想在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或者说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在思想上的统治。这样的理解意味着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统治意志的表露,从经济的视角来看,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表露。(2)作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并不必然地等同于其他阶层的思想,甚或全社会或全人类的思想,却被表述为是一致的。(3)这种 “不知一致与否”却 “被表述为一致”的思想,它或者有利于营造社会共识,或者有利于麻痹、误导被统治阶级把握自身,或者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具有 “合法化”的功能。

  对于这三方面的特征,我认为特征 (2)是最为核心的,因为特征 (1)可以说是特征 (2)的前提。一般来说,能够把本阶级的思想、观念表述为其他阶级,甚至全社会、全人类的,应是统治阶级或是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阶层。而特征(3)则可以视为特征 (2)所带来的结果或功效。

  基于这样的一种见解,我们可以依据特征 (2)来界分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一种是 “真实一致”的思 想、观 念;一 种 是 “虚 假 一 致”的 思 想、观念。

  在笔者看来,道德属于意识形态,既可能属于第一种情形的意识形态,也可能是属于第二种情形的意识形态,对于第一种情形的意识形态的道德,大可不必拒斥。如果统治阶级所谋求的也恰恰是其他阶级或阶层所谋求的话,那对其拒斥就等于对自身的拒斥。对于第二种情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 “虚假一致”不一定就会给意识形态的接受方带来不利。假如 “虚假一致”所营造的 “合法秩序”有利于接受方的生存、发展,那也不一定要拒斥。只有 “虚假一致”的意识形态妨碍人们更为健康、更有活力的生活,我们才要拒斥。如果这样理解,我们就可以说,马克思所拒斥、批判的正是这样的正义、道德,或者说,当时马克思所看到的正义、道德都已经妨碍了更有希望的生活,蒙蔽了人们的生活前景。

  由上述可见,这样的一种阐释方式已经透露出对 “马克思的正义观”的质疑与反思,试图走出马克思的理论框架,它比第一种阐释方式表现得更为大胆和不拘泥于马克思的文本。但是,假如可以不必拘泥于马克思的文本来诠释马克思的正义观,那何不依据马克思思想的内在理路去建构马克思的正义观?比如,以马克思关于人性、人的需要的理论去建构马克思的正义观,甚至采取与马克思既有的论述进行对话的方式来展开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的思考。

  三、从人的需要的视角来探索马克思的正义观,乃至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

  对于这样的阐释方式,斯图亚特·怀特、大卫·米勒等学者都有过探索。 怀特在 《需要、劳动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一文中就认为: “从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着作中可以看出,马克思默认了以需要原则作为一种正义原则,且这一默认是基于正义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它也体现在 《资本论》这样的着作中。为了强化这一观点,我尝试在此对需要原则进行重构,并且利用这一重构,展示马克思对资本家掠夺工人的劳动产品的谴责,是如何基于一种关于收入权利和工作的关系的观点,这一观点不仅与需要原则相一致,还内在于需要原则之中。”在他看来,马克思在 《哥达纲领批判》中表述的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就是这一原则的表述, “它要求对资源和自由进行分配,以便平等地达致自我实现机制的机会平等以及核心福祉的平等”.在怀特基于马克思的需要思想对潜在的马克思正义观的阐释中, “自我实现”的需要处于核心的地位,而生存需要虽也提到,却只是一笔带过,至于生产需要,则不为其考虑。之后,戴维·米勒在 《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也基于马克思的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观点阐发了他关于社会正义的观点。在他看来,“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者相比,社会正义’这一术语更容易被自由主义者和进步分子所采用,这一事实很有趣。无疑,部分原因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大声贬斥,他们相信谈论社会正义 就 是 站 到 了 资 产 阶 级 意 识 形 态 的 立 场上”.尽管他也熟知马克思本人认为 “每一种正义观念都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理想化的表达,都是为确保默认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 《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表述的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依马克思的本意并不宜作为正义原则来理解,但他还是试图将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一原则阐释为马克思的正义原则,这种需要 “指的是使人们在社会中过上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那些条件”.这一点使他能够把阿格妮丝·赫勒等人对基本需要与奢侈需要的区分吸收进来,在相当程度上也吸纳了马克思关于人的生存需要与自我实现的需要的思想,阐释了一种基于马克思的需要概念的正义观。不过,遗憾的是,由于米勒意不在于挖掘、阐发马克思的需要理论,而在于借用马克思的需要概念阐发他自己的社会正义观念,因而米勒对于马克思关于需要的丰富思想并没有太多的挖掘与阐发。像诸如生存需要、生产需要与自我实现的需要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在米勒的阐述当中是缺失的,马克思的需要概念在米勒的阐述中充其量只是一个理论道具。因而,如果把米勒借助马克思的需要概念所阐发的社会正义观理解为马克思的正义观,就显得相当勉强。

  从表面来看,“正义在于合乎人的需要”不同于伍德式的马克思的正义观--- “正义在于合乎其所属的生产方式”,且前者相对于后者来说,更容易让人接受,毕竟马克思说过需要即人性。但细加分析就 会 发 现,二 者 都 与“正义在于合乎人性”有着深层的契合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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