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中国互联网金融现状评析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相对较晚,在经历了较长的"潜伏期"和萌芽期之后,终于在 2013 年得到彻底爆发,迅速进入快速成长期。但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利与欣喜的同时,暗藏的风险也开始迅速发酵,严重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3.1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3.1.1 中国互联网金融萌芽阶段。
我国在 90 年代中期开始逐步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国银行于 1996 年 10月率先开启网络银行服务;1997 年,中国第一个电子商务网页"软件港"诞生;1997 年 3 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推出多媒体公众信息网上交易系统,标志我国最早的网络证券的诞生;1997 年 11 月中国保险信息网的建成,使我国拥有了第一家保险网站;1998 年 3 月 18 日,中国内地成功实现第一笔网上交易;1999 年 8 月,易趣网和当当网上书店成立,同年 9 月,阿里巴巴在杭州开张;1999 年,首信易支付在北京成立;"2000 年,卓越网作为综合电子商务网站正式上线。"2003 年,淘宝网推出具有第三方支付功能的支付宝服务;2005 年 9 月,腾讯推出"财付通";2007 年 6 月,拍拍贷在上海成立,宜信网贷平台在同年 10 月正式上线;2009 年 3 月,红岭创投正式成立;2010年,阿里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向会员发放贷款;2011 年,国内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同年,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即"陆金所"成立;2011 年,支付宝、财付通等多家第三方企业推出"快捷支付"业务;2012 年 6 月,我国银行业首个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中国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正式上线。
诞生之初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主要以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等网上金融形式存在,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此时的互联网金融还只是传统的金融机构或传统金融服务向互联网的缓慢延伸,电商企业从事的也只是网上销售业务,并未对作为内核的传统金融的媒介功能产生实质性的冲击。
而且,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P2P 网贷企业和众筹企业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刚刚成立,还处于试水期,相关业务和服务还不够成熟,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和发展潜力。
3.1.2 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成长阶段。
2013 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2013 年 6 月 13 日,阿里巴巴公司与天弘基金联合推出了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即"余额宝",用户量在 18 天内就高达251.56 万人,累计转入 66.01 亿元资金。随后类似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我国互联网金融彻底爆发,以百度、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也主动拥抱互联网。2013 年 7 月 6日,微信上线"微信支付功能";2013 年 7 月,广发银行推出"智能金业务";2013 年 10 月 28 日,"百度金融中心-理财"正式上线;2013 年 11 月,我国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成众安在线"正式成立;2014 年 1 月,苏宁推出"零钱宝";2014 年 2 月,民生银行的"如意宝"问世;2015 年 4 月全国首家互联网民营银行--微众银行正式对外营业……2013年至今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强劲。
在第三方支付方面。2013 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 亿,同比增长 46.8%,其中,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 12197.4 亿元,同比增长 707.0%.从交易规模结构来看,主要以网络购物、航空客票以及基金申购为主,分别占 35.2%、13.2%和 10.5%;"从市场布局看,支付宝以占比 48.7%的交易规模遥遥领先,排在二、三位的分别是占 19.4%的财付通和占 11.2%的银联在线。"2014 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总交易额达到 80767 亿元,同比增长 50.3%;"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以惊人的速度达到近 6 亿元,同比增长391.3%."从交易规模结构来看,排在前三位的是网络购物、基金申购和航空客票,分别占 31.5%、14.7%和 10.4%;从市场布局看,"支付宝仍以 49.6%的占比占据了半壁江山,排在二、三位的仍然是财付通和银联在线,分别占 19.5%和 11.4%.""2015 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总交易额为 118674.5 亿元,同比增长 46.9%."截至 2015 年 3 月 30 日,共有 270 家非金融支付机构获得了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市场高速增长,预计到 2018 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 22 万亿。
在 P2P 网贷方面。2013 年,国内 P2P 网贷平台的借贷资金规模总体存量在680 亿元左右,有 523 家正常运营的 P2P 平台;2014 年,全国的 P2P 平台完成交易额 3291.94 亿元,同比增长 268.83%,有 1575 家正常运营的 P2P 平台;2015年 10 月,网贷历史成交量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截至 2015 年 12 月底,全国P2P 平台成交量为 9823.04 亿元,同比增长 288.57%,有 2595 家正常运营的 P2P平台。""中国 P2P 平台发展迅猛,从账面价值看,中国 P2P 平台已跃升为全球最大的 P2P 市场,规模约为美国的 7 倍。"在众筹融资方面,从 2013 年 2 月到 12 月 5 日间的十个月内,全国共筹资1500 万元,众筹项目 153 个,累计投资人达 53184 人。2014 年,中国众筹募资总额累计 9 亿多元;据鸣金网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全国 9 家知名众筹平台共成功发起 1198 个项目,总募资额达到 38.08 亿元。其中,"淘宝和京东众筹参与人数活跃度最高,高居前两位,参与人数分别超过100 万和 80 万。"截止到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共计265 家。中国众筹市场潜力巨大,根据世界银行预测,全球众筹市场规模在 2025年将达到 3000 亿美元,而发展中国家的众筹规模预计将达到的 960 亿美元,其中,中国将有望贡献出 500 亿美元。
2013 年后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在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P2P 网贷、众筹融资、基金理财、网络保险、证券等领域多点开花,整个行业呈现出多样化、差异化的发展态势,中国互联网金融进入快速成长阶段。
3.1.3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1)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更为广阔。移动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移动互联网平台的金融形态。如今,人们可以使用手机,通过移动支付、手机银行、微信理财、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微信银行等产品,完成支付、购物、缴费、理财和送红包等操作,移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了一派繁荣的景象。
2013 年,中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 12197.4 亿元,同比增长 707.0%;2014 年交易规模达到近 6 亿元,同比增长 391.3%;2015 年,中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再创新高,"总金额达 108.22 万亿元,同比增长 379.06%."今后,4G 网络的不断完善、智能终端的普及、移动互联网与金融业不断的深度融合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将进一步丰富移动金融的服务内涵。移动互联网金融已经从信息层面切入到交易层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战场,它凭借着较强的金融覆盖能力,望在金融服务和生活服务等方面全面超越桌面互联网时代提供的各项服务。未来,在衣食住行乐和社交等方面会产生更多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而移动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皇冠上最璀璨的明珠,必将会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互联网金融的巨大发展空间和潜力,将会使越来越多的主体在多维度、包容性强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以阿里和京东为首的互联网公司在成为成功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典范后,将会促使更多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进军;在互联网金融的巨大冲击下,传统金融机构为了自保,势必会利用互联网思维和先进技术,积极进行自身调整和转型升级,今后的网络化比重将日益增大;产业实体在产融结合不断加快的背景和趋势下,将更多地直接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运营中;企业也将在产业互联网的基础上,更多地通过增信融资、交易和智能制造等平台发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提高工业产供销效率。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发展,越来越多的不同主体将依托自身的优势、遵循不同的路径,加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战",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竞争与合作中。
(3)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中创新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近几年的高速发展是许多人始料不及的,对它的分析、预期、判断和监管难免会出现滞后和片面的问题,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创新发展,对监管部门提出要与时俱进的研究新问题、及时拿出新对策的更高要求,而 2015 年 12 月 8 日爆发的"e 租宝"事件更是敲响了加快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警钟。为了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今后国家将会加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通过发展基础性法律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制定相关规章和国家标准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金融监管机构将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将趋于完善,将逐步实现功能监管的新监管理念。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防范风险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
3.2 中国互联网金融现存的问题。
3.2.1 P2P 行业存在众多问题平台。
据《中国 P2P 网贷平台行业年报》调查显示,"2014 年,中国共有 275 家P2P 问题平台,其中 40%的平台公司存在恶意诈骗的行为,诈骗或跑路的平台占 46%,44%的平台出现了提现难的问题,"各项目的债务纠纷更是难以统计。
截至 2015 年 12 月底,中国 P2P 问题平台共累计达到 896 家。P2P 网贷和众筹平台被誉为"互联网金融颠覆性的创新双雄",但大量 P2P 问题平台的存在和频发的平台老板跑路事件,给原本生机勃勃的 P2P 网贷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2013 年,出现了"大陆非法集资第一案"的东方创投案,之后陆续又出现了涉及 1.67 亿元金额的"网赢天下"以及立贷网、川信贷、盈通投资、家家贷等问题平台。2014 年,则出现了当时涉案金额最大的"中宝投资".据中申网统计,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中宝投资总交易额为 45.39 亿元,涉及代收投资人数 1068 人。此外,2014 年还有"一本贷、金泰财富、聚宝盆、拉手贷、财富天下等问题平台。"P2P 问题平台到了 2015 年数量剧增,在出现了广筹网、中恒盛业、环球财富、惠金创投、汇银财富、天源财富等大量的问题平台后,12 月初又爆出了令业界哗然的"e 租宝"事件。
"e 租宝"是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正式上线的以融资和租赁业务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e 租宝"成立时间短但成长速度惊人。据零壹研究院数据显示,从正式上线到 2015 年 7 月 10 日的一年时间里,"e 租宝"平台总投资额累计突破了 125 亿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e 租宝"成交总额突破 728亿,不到半年的时间成交量就增长了 5 倍。据网贷天眼统计,"截至 12 月 8日,"e 租宝"贷款余额近 702 亿,成交规模高达 746 亿,投资人数约为 84 万人,共有 3255 个借款人,平均每个借款人约有 2292 万元的借款金额,大约有14.87 万的投资人需要追回借款。"3.2.2 互联网金融蕴含多种风险。
(1)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现时不能无损失变现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产与负债期限如果不匹配,期限错配的程度会受到负面冲击,会导致无法回报客户投资或资金链断裂等一系列问题。一些 P2P 公司为了吸引出借人,会采取保本付息的方式,先垫付给提前要求提现的出借人本金与利息,有的甚至进行违规拆单。这些方式本身风险就很大,如果再出现多个违约的借款人,庞大的项目坏账和多个投资人的集中提现,就会导致 P2P 公司资金断裂,引发流动性风险。例如,与铜都贷同处于安徽铜陵市的徽煌财富和华强财富两大 P2P 公司,先后将大量资金借给了平台资金链濒临崩溃的铜都贷,但在铜都贷倒闭后,二者也出现了提现难的问题,资金链纷纷告急。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金融交易者不能在合约到期日完全履行义务的风险。许多网贷公司为了吸引出借人的资金,利用互联网金融在网络平台虚拟交易的特点,提供债权、交易数据等方面的虚假信息;还有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钻了中国当前征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几乎真空的"空子",打着网络信贷、众筹等旗号,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恶意骗贷、诈骗、借新还旧、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等违规操作。平台出现大量借款人逾期还款或违约的信用行为,引发信用风险。
(3)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是通过各种端口直接与外部网络连接的方式,提供大量数据和金融交易服务的,而且,互联网金融信息系统本身存在漏洞,容易遭到外部黑客的攻击和病毒入侵,这些都导致互联网金融在数据、系统、信息安全等方面临较高风险。据中国互联网研究中心(CNNIC)研究报告显示,2013 年下半年,中国有 71.4%,共 4.38 亿的网民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经济损失高达 196.3 亿元;"2014 年上半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监测发现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新增数目超过 36.7 万个。"2014 年,杭州的"跑酷金融"因遭到黑客攻击,上线仅 6 天就被迫关闭。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策略设定不当和金融业务操作人员业务不熟练等因素造成了损失而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利用软件、网络等特殊介质提供金融服务和开展金融业务,新型的运作模式对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操作人员出现操作不当、恶意破坏、泄露信息等行为,会给平台和用户都造成巨大损失。2013 年,光大证券套利策略系统中的订单执行系统出现问题,程序员对高频交易进行市价委托时,未能对可用资金额度进行有效校验控制,生成了大量预期外订单,投资者因此损失惨重。
3.2.3 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1)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传统金融业务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而互联网金融的消费群体多是"长尾客户",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无法对金融产品的成本、风险、收益等信息进行准确的了解和认知,处于知识劣势。而且,互联网金融又把金融和技术密集的互联网融合在了一起,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业务和平台,使金融消费者更加难以鉴别和把握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服务的好坏。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缺少维权途径。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实体机构,主要通过虚拟的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而我国目前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一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只能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维权,但效果都不理想,许多 P2P 平台老板在跑路前一般都将资产转移,而受害者只能追回很少的资金。
(3)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随时存在泄漏的危险。而且,在互联网金融消费中,经营主体处于主动地位,不仅控制消费者的资金,还掌握着消费者的诸多信息。但消费者却没有途径和能力核实经营主体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在对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的虚假、不实信息等不知情的情况下投资,风险暴露后的损失将十分惨重。
"东方创投非法集资案"是国内 P2P 平台非法集资第一案,也是我国司法体系首次对 P2P 平台自融案件进行的裁量。东方创投是一家典型的 P2P 网贷平台,于 2013 年 6 月在深圳成立,但仅 4 个月后就宣布停止提现。截至 2013 年10 月 31 日,东方创投共吸收投资者 1.26 亿的资金,已兑付资金 7471 万元,实际仍有 5000 多万尚未归还投资人的本金。据在 2014 年 7 月深圳罗湖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东方创投扣划在案的金额为 2522 万元,拖欠投资本金 5177万元,维权投资方拿到了本金比例 48.7%的赔付,即最终投资者仅挽回了不到一半的本金。"东方创投并不是个案,近年来"中雷"的 P2P 平台数目不断攀升,许多受害的消费者苦于维权无门,加之也不知如何维权,连一半的损失都无法挽回。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还存在很大缺陷,今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3 中国互联网金融现存问题的成因。
3.3.1 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和监管缺位。
(1)立法滞后,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法律法规。我国监管部门仍在沿用传统金融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约束,而且,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法律体系缺少对众筹模式等的专项约束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社会征信体系的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信息隐私保护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等相关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也尚待制定或完善。
(2)中国现有的监管体制仍存在大量盲区和漏洞。中国目前的监管体制缺乏完整、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监管体制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匹配,无法适应"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业迅速发展和创新的要求。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原本就无力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系统监管的监管体制雪上加霜,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无门槛、无标准的宽松环境中非理性地快速成长,出现了大量问题和"中雷"的 P2P 平台,引发了流动性等多种风险,给行业带来负面影响,也使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细则,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后,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活动,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3.2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特殊性。
(1)虚拟的交易平台暗藏诸多风险。虚拟的互联网平台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主要工具和手段,交易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方可完成交易,但虚拟的交易平台难以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也加大了资金流动的监控难度,导致非法资金能"合法转移",为套现洗钱提供了"温床".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双方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割裂开来,难以甄别交易的真伪;网贷平台中的出资者鱼龙混杂,使得投资者对出资者的身份与资金来源很难准确把握,这些都为变相洗钱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对互联网技术的支持、运用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得以实现的,因此,对互联网技术有很高的要求。如果技术方面没有做到位,会导致脆弱的系统更易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消费者的信息更易遭到泄漏,从而引发网络诈骗、盗窃等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的高联动性加大了感染交叉性高风险的可能。自由的互联网空间没有边界,金融市场风险容易快速传播和蔓延,强化了风险的交叉与传染。这些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殊风险,是之前传统金融不曾遇到过的,在带来更高风险和一系列问题的同时,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3.3.3 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备。
(1)不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如今,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随时都需要大量可靠的信用信息和数据,但多数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长尾客户"的行为并没有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中。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主,整个金融体系获取的数据都来自于央行的征信中心。但央行征信中心主要面对传统金融机构,且绝大多数的个人、中小微企业在央行征信中心并没有相关的征信记录,央行的信用信息不够完整,无法形成一个系统。虽然,还有作为央行补充的上海资信、鹏元、安融惠众、国融通等征信公司,但都发展不够成熟,同样存在数据不全面、覆盖范围小等问题,难以对央行征信系统形成有利补充。
(2)国内线上、线下金融市场尚未形成一个完善和共享的信用信息机制。
央行信用系统并不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开放,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与央行征信体系的连接和信用信息的交换过程中存在障碍,无法顺利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金融业务的对接,企业之间也缺少可靠的信用信息交换机制,这使得互联网平台不得不通过自身的审核技术和自建的征信系统,独立采集和分析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隐含了较大风险。我国现有的征信业发展缓慢,征信体系不完备,信用信息环境差,互联网金融又得不到征信体系的配合和支持,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3.3.4 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过于广泛。
(1)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缺乏自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长期处于无监管、无门槛的环境中。过于宽松的成长环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鱼龙混杂,行业经营主体的素质良莠不齐,充斥了大量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进行违规操作的非法平台,整个行业缺少自律。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产品的内部信息和定价方面拥有主导权,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就会趁机利用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开展业务。这些平台表面上披着高收益的华美外衣,实际上做着设资金池、借新还旧和自融等被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勾当,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给消费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缺少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多是小微企业或个人,缺少专业的金融知识,处于知识劣势;一些消费者存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的心理,在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各项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的情况下就草率投资;许多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缺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存在密码简单、使用公共 wifi 进行网络支付、随意注册网络账号并填写个人信息等行为;还有的消费者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不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由于损失较小或不知如何维权而放弃追究经营者责任的权利,这些行为都助长了互联网金融行业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