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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3-24 共45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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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探讨
【第一章】 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绪论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理论综述
【第三章】中国互联网金融现状评析
【第四章】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第五章】规范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2013 年被喻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在《2013 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执行报告》中,央行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余额宝的出现打响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枪",既催生了一系列类似的理财产品,也促进了其他线上金融服务的迅速发展,在整个金融业刮起了一阵强大的"互联网金融风暴";年末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而具有普惠金融特点的互联网金融,恰好符合这一宗旨。

  2014 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调整之年。有关互联网金融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等相关概念被写入政府报告;而互联网银行的正式运营,标志"互联网+金融"进入了融合新阶段。

  2015 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之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在 7 月推出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2 月 28 日又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

  2016 年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之年。在 3 月 5 日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经济和绿色经济",并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了 2016 年国家重点工作部分。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颠覆了传统金融业的模式和行业形态,给金融业带来了生机,未来必将成为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

  但在互联网金融一路狂飙的同时,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风险,以及造成的监管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发展的最新业态,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二者本身都是髙风险行业,而作为二者创新与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不仅有传统金融行业的一般风险,还有自身的特殊风险,这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影响面积也更广;而且,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多是跨业经营的企业,大部分都不是专门从事金融行业的,对金融风险的认识和管控能力较弱。此外,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不够明确和透明。这些互联网金融的特殊和新型风险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1.2 研究意义。

  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一代金融交易形态在悄然改变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平等、开放、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凭借其独特的优势,能提供参与度更广、协作性更强、成本低廉和操作便捷的新型金融服务,因而受到市场的广泛欢迎和认可,为金融体系注入了新鲜血液,拓展了金融服务的内涵和空间,实现了普惠金融。但正当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之时,隐藏在其背后的诸多风险和安全隐患也逐渐显现出来。

  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特别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在 2013 年才正式发展起来。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与规模却是惊人的,高速发展的背后必然存在许多问题。相比之下,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起步相对较早,发展也比较成熟,加之这些国家拥有较为完善的利率市场和监管体系,从这些国家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和安全管理的举措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可以汲取许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养分"."互联网+"计划是互联网金融难得的发展契机,或许会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拐点。因此,在"互联网+"视域下研究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发展,对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在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方面,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先生是国内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提出者。他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中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便于支付,信用对称程度相对较高,交易双方可以不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直接进行交易,且在融资方面的资源配置率高,交易成本少的金融模式。李耀东、李均(2014)把互联网金融自下而上分为"交易技术、交易结构和权利契约三个不同层次,"并在此基础得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活动普及到社会经济中的每一个人,是一种接近有效性和民主化的新型金融模式。吴晓灵(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不会使传统金融功能发生本质变化,反而会因为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特性使金融变得更便利,促进金融改革和自金融时代的来临。"在互联网金融分类方面,谢平把中国互联网金融分为"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阿里小贷模式、众筹融资模式、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即余额宝和互联网货币。"罗明雄(2013)在《互联网金融》一书中把互联网金融分为"P2P 网贷、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种模式。"龚映清(2013)和屈庆、陈黎、余文龙等(2013)分别从互联网金融对证券、债券市场的影响方面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方面,冯静生(2009)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缺少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协调机制。此外,风险控制方法和相关人才的培养及储备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不够标准化和规范化都会带来阻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风险。潘静(2013)指出应注意利用好互联网金融服务中的中青年投资者叠加而形成的"长尾效应";她还呼吁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应进一步创新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金融服务。曾刚(2013)认为虽然互联网金融能够补充传统金融体系的相关业务,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巨大冲击,但是并不能完全将其取而代之。

  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谢平(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势必会存在不规范之处和一定的问题,应该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协调监管机制,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王汉君(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具有因互联网特性带来的操作风险和传染风险,认为应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速度,赶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李文博(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具有不可估量的发展潜力,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期处于"真空"状态而面临着巨大风险和挑战。杨滟泓(2013)以余额宝面临的政策风险为例,提出"要尽快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董莉(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除了具有道德、信用、市场等传统金融风险,还有个人信息安全和系统等特殊风险,而只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分体系和征信系统,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1.2.2 国外研究。

  在互联网金融定义和影响等方面,Allen (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以互联网为渠道开展相关业务的金融,而是以互联网思想为基础,并以互联网技术为手段的新型金融业态,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精神结合后出现的一个全新领域。

  Scholtens (2003)和 Berger (2008)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形式,是传统金融业务与现代 IT、Web 技术相结合的产物。"Kim(2005)发现在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内容中,含有银行卡、信用卡的授权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信用机构的服务内容。Richard(2005)讨论了有关 B2C 模式的保险问题。Greine(2009)通过研究已经完成交易的 14000 笔借贷,发现以 Prosper 公司为平台的借贷既能改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能提高借款利率。Thomas Meyer(2007)指出借助借款人社交网络的信息对其进行评测的方法,有利于减少违约贷款。

  Devanagari(2011)和 Younos Vakil Alroaia 等(2011)则从安全性、可访问性、高效性和关注度等角度入手,从宏观上研究了网络融资的服务质量。

  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方面,Andrew Whinston (2001)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催生出了许多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业务,迫使传统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业务,既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线上操作的差异化服务,也加剧了金融业内部的竞争。Stijn Claessens、Thomas Glaessner 及 Daniela Klingebi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服务的结构和性质。互联网金融风暴已经席卷了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整个世界,只要有电子商务的地方就一定会有互联网金融,像巴西等还没有电子金融业务的国家,在全球互联网金融大气候的影响下,发展互联网金融将只是一个时间问题。Franklin Allen、JamesMcandrews 和 Philip Strahan(2002)指出互联网金融因具有实现金融脱媒、逼迫商业银行改革和调整信贷量等作用,而成为传统金融体系的有利补充。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Alexander(1998)探讨了市场风险模型的建立、风险等级的度量等问题。Caouette、Altman 和 Narayanan 的<Managingcredit risk. The next great nancial challenge>(1998),对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评级和信用风险的衡量进行了论述,成为了信用风险评估领域"教科书式"的范本。Mather (2008)通过对电子银行相关网页安全的智能评级模板分析,指出"电子银行系统遭受到的恶意攻击会同时带来其他风险。"《国际清算银行(BIS)货币与经济部门的年度报告》(2001)指出,互联网金融虽然提高了传统金融体系效率,但也为其稳定、安全、监管等方面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同时也针对新环境下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Philippe Jorion 的《风险价值 VAR:金融风险管理新标准》(2005)一书全面介绍了金融的风险管理。

  Klafft (2008) 研究发现虚拟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加重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上贷款人缺乏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贷款经验,导致消费者需要承担更高的资金交易风险。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第一章为绪论,主要论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论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理清了全文的写作脉络。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综述。论文是以马克思的信用理论、长尾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为理论支撑而展开的。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和模式分类,并论述了互联网金融强势崛起的意义,为下文的论述作理论铺垫。

  第三章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评析,首先介绍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其次,介绍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存在的问题;最后,深入剖析了出现问题的原因。

  第四章介绍了国际上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总结出有益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发展的相关经验和启示。

  第五章在借鉴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经验和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发展提出了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构建灵活的创新型监管框架、构筑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建设良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等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1.3.2 研究方法。

  理论借鉴与引申结合法。论文在长尾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马克思的信用理论等相关金融理论基础上,通过参阅有关期刊、杂志、书籍等文献,借鉴其中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探讨了"互联网+"时代,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规范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辩证分析法。论文选取了与当下热点紧密相连,且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互联网+"计划和互联网金融为题目和中心,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理论、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总结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从而提出了极具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综合运用了联系、发展、全面的辩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法。论文通过列举大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例,以及美国、英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例子,并引用各大官方网站披露的最新数据和信息,进行论证和说明。在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和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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