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行善在我国的发展及其重大意义(3)
时间:2017-06-27 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聂文军 本文字数:9163字
在善事物的范围内, 是千篇一律地要求每一个体“ 众善奉行” 、践行全善还是允许和支持每一个体有选择地行善,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以来的近现代社会与当代社会之间则表现出本质性区别。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社会不允许、不赞同甚至非常反对每一个体在善的事物范围内作出有各自个性的自由选择, 总是要求每一个体都按照该社会的核心价值或价值排序整齐划一地、全面地践行善,“ 勿以善小而不为” .进入资本主义后的现当代社会, 则允许、赞同甚至鼓励个体按照社会的核心价值在善的事物的范围内进行自主的价值排序而对善事物作出自己的选择, 这是每一个体的道德自由即道德权利, 他人与社会不应当以各种理由加以反对。锦上添花与雪中送炭都是好事, 有的人只愿意雪中送炭, 有的人只愿意锦上添花( 当然也有人既愿意雪中送炭也愿意锦上添花) , 不同个体因对它们的重要性或价值层级的不同看法等原因而采取不同的选择, 这样的选择性行善毫无疑问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选择性行善是每一个体道德自由的切实体现。自由理念是近现代社会以来人类所追求的共同价值,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道德上的自由无疑是自由理念不可欠缺的重要内容。道德自由, 从抽象的哲学层面( 理论层面) 来看, 是指人类个体所具有的道德选择---主要表现为善恶选择---的能力和现实行动的能力; 它通常是指在某种情境下人类个体并非必然地选择善或恶的能力和并非必然地践行善的行动或恶的行为。道德自由, 从社会现实的层面---特别是近现代社会以来---来看, 是指人类个体所具有的道德权利, 即个体能够在他所面对的诸多善事物范围内选择某种善事物的权利。哲学层面( 理论层面) 的道德自由是否存在, 至今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乃是一个纯粹思辨的形而上学问题。现实层面的道德自由问题, 乃是个体道德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和保障的问题, 存在于现当代社会的道德生活中。现实层面的道德自由不是指在善的事物( 客体、对象) 与恶的事物( 客体、对象) 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而是在诸多善的事物( 客体、对象) 范围内进行选择的自由。因为不作恶---不损害不伤害他人( 社会) 的利益---是每一个体的道德义务, 不遵守不履行这样的道德义务便要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道德惩罚乃至法律的惩罚。无论在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社会, 还是资本主义以来的近现代社会, 实际上都不允许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拥有在善的事物与恶的之物之间的选择自由, “ 勿以恶小而为之” ; 凡是选择恶的事物的行为主体( 作恶者) 都会受到其社会的反对、谴责和惩罚。
正如人们在法律、政治、宗教等社会生活领域内的自由即权利( 人们可以行使、保留或主动放弃)一样, 人们在道德生活领域内的自由( 权利) 也同样是随时可以自行行使、保留或主动放弃的。作为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的亚当· 斯密就明确地指出, 在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这一全新的生产方式或经济运行机制条件下, 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及其利益这一基本前提下只需各自利己, 无须、也不需要过多地去主动利他。斯密认为, 正义---不损害他人及其利益---既是每一个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也是作为个人品质的最基本德性。在斯密看来, 正义乃是支撑现代社会这一大厦的基础和支柱, “ 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 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 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 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2]106.人们只要不损害他人, 完全不需要像传统社会那样去积极全面而彻底地关心和帮助他人, 因为在市场经济“ 看不见的手” 的独特机制作用下, 人人自利已经给每一个人实现自身的福利与幸福提供了充分的机会和广大的空间。人们对于积极关心和帮助他人的仁慈德性, 斯密认为人们可以自由地、自愿地去履行而无须强求; 只有作为对他人幸福的消极关心的不损害他人的正义, 则具有巨大的强制性, “ 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志的自由, 它可以用法律权威来取得或实现, 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 从而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即正义……”[3]79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当代社会, 只要人们遵守不损害他人及其利益的正义伦理, 对于行善则需给予人们以充分的自由。
在现当代社会, 一般而言, 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都有较为明确的分界或区分: 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可以自愿地不受他人与社会的强制而自主自愿地行使或放弃; 而一个人的责任、义务则是他必须予以践行的东西,不论他主观上是否愿意。亚当· 斯密就较为明确地把不损害他人的正义看作道德责任、道德义务, 而行善则被视为道德自由、道德权利。“ 我们感到自己按正义行事, 会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 感到实行上面提及的这些美德的方法, 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听任我们自己选择, 但是, 不知道为什么, 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2]98如果我们经常混淆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 以至于把现当代社会中的行善自由( 权利) 作为道德义务来对待, 使得行善不再是人们的自由选择而成为一种道德的和心理的包袱、负担; 这不仅不利于对行善这一道德选择的积极发挥, 反而导致对行善的妨碍, 甚至造成诸多伪善。
(三)选择性行善是规范伦理时代的道德权利(自由)。
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既是人类社会任一时代现实道德生活构成的实质性、实体性内容, 也是伦理思想史所关注和研究的重要对象与内容。“ 规范伦理通常是一种着眼于人的行为、以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为指向和中心的道德言说和道德建构; 德性伦理则是着眼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以对人的道德品质( 品格) 的培养( 培育) 为指向和中心的道德言说和道德建构。” ①规范伦理只是关注行为是否遵循具体的规范, 就一个人的具体行为本身的是非善恶给予评价, 就事论事, 不关注对行为者的整体评价;德性伦理则关注行为背后的主体, 关注行为者的整体品质, 就事论人, 从行为的评价上升到对人的评价。
近现代以来, 从人类社会现实道德生活的构成以及伦理学说的构成内容---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及其相互关系来看, 人类道德生活史与伦理思想史的发展均呈现了从以德性伦理为中心到以规范伦理为中心的历史性变化。“ 近现代时期,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前资本主义的传统伦理逐步被扬弃, 要求自由、民主、平等和正义的适应与满足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的伦理体系逐步确立。传统的德性伦理被边缘化, 规范伦理在人们的社会道德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 成为社会伦理体系的中心与核心。”[4]虽然进入现当代时期, 出现了一些复兴德性伦理的态势与萌芽, 但规范伦理在现代社会道德生活中仍处于基础性的地位。
聂文军. 试论我国现当代社会中个体道德实践的选择性行善[J].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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