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中原则与境遇、德性及原则之间的争论(2)
时间:2017-06-27 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陈默,肖礼彬 本文字数:6893字
二、第二个论域:原则与德性之争论。
以义务论和功利论为代表的原则主义伦理学直到 20世纪仍然在伦理学界占据主导地位,而20世纪 80年代以来 “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复兴,正好弥补了作为 “原则伦理学”的康德义务论和后果论功利主义研究的局限。在德性论者看来,“原则主义”的代表们缺乏对人类道德动机和条件等情感及心理方面的探索,因而未能考虑到道德选择的特殊境况以及对特殊个体的道德义务,而古代德性伦理学恰恰能够弥补这一理论局限。1958年,英国分析哲学家安斯库姆为发展道德心理学而发表 《现代道德哲学》一文,被公认为是 “德性伦理学”复兴的标志性成果。其他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麦金太尔、美国哲学家努斯鲍姆和麦克道尔等,其中麦金泰尔明确地要求回归亚里士多德伦理学。
一般认为,当代德性论者的立场是: “同属于原则主义伦理学的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最大弱点,在于无法应对道德现象精致的结构……原则主义专注于 ‘我应当怎么做',德性论则专注于’我应当做一个怎样的人‘的问题,……道德的本质不在于遵循基本原则,而在于品格的养成。”[8]麦金泰尔的观点就集中表现了这一点,在他看来,关于 “堕胎问题”的永无休止的争论正好证明,在原则主义伦理学的支配下,道德争论永远不可能以理性的方式达成共识。因而,康德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伦理学等旨在为人类社会提供普遍有效的行为原则,它们是 “以行为为中心”的伦理学,而当代德性伦理学却回归对人本身的重视,强调道德选择中人的正确判断的重要性,是 “以行为者为中心”的伦理学。德性不同于原则,它是人内在的精神品质,可以通过行为倾向表现出来。从整体上来看,德性伦理学为打破当时原则伦理学的僵局而确实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但它出现之后产生的新问题是:是否可以因为德性而完全放弃道德规范或原则?对于这一问题,反对者的理由是:人非圣贤,很难做到完全依赖自身的道德品质来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而支持者的理由是:如果道德主体缺乏应有的道德品质,那么道德规范和原则仍然是形同虚设,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因而 “原则与德性之争”的本质就是如何确定正当行为的终极标准问题。
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的研究在中国也有许多争论,争论的核心在于德性与规范的关系。例如,黄显中认为,此问题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存在两种理论形态,一种是标准的义务论,主要表现在弗兰克纳、埃韦斯和罗尔斯等人的着作中,他们主张德性源于原则;另一种则是纯粹的德性论,主要代表有麦金泰尔、福特和泰勒等人,他们认为道德原则或义务源于德性。然而,当代德性伦理学的错误在于强调如何确定德性和规则的主从关系,而实际上两者居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与其将伦理学的体系设计为单一中心的等级结构,不如重构为太极图式的双中心结构”[9],将原则和德性合并起来,作为同等重要的成分共同服务于伦理学。然而,在这一问题上,龚群认为,义务论和功利论等规范伦理学的概念,如义务、责任和良心等,它们本身既是德性概念,又是规范概念[10].因而,德性伦理学的重点不在于如何调和德性与原则的关系,而在于如何定义德性,从德性本身引申出原则或规范的含义。这不仅在西方哲学中找到很多相关的理论依据,如古希腊时期的 “四主德”和中世纪基督教时期的“三主德”,以及后来发展起来的 “七主德”,而且在中国哲学史人性论研究中也可以发现很多此类思想资源,如孟荀的 “性善”“性恶”说,以及董仲舒的 “性三品说”等。因而,德性与原则实难划分界限,二者从一开始就是纠缠不清的关系。
对于当代德性伦理学的研究经久不衰,很多中国学者也从传统思想资源中寻找答案。如韩振华提出,虽然德性伦理并非儒学全部教义,但是, “如果弃置这些内容,则儒学必然面目全非”[11].而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也在自身内部形成两个不同的支流:一个是英美新德性伦理学,另一个是德语区德性伦理学;前者强调以德性伦理学取代规则伦理学,后者主张把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和康德伦理学结合起来[12].然而,缘起于 “原则主义”困境的德性伦理学,并没有真正地解决 “原则主义之争”,也未能为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提供任何实际的帮助。例如,高国希就认为, “德性理论是天真的,在复杂的境况中是难以实践的”[13].这说明,德性伦理学的兴起虽然彰显了道德个体之主体的重要性,但在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中,它仍然与境遇主义伦理学一样,落入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窠臼,最终不具有为现实生活的道德选择提供完备解释力的可能。
三、第三个论域:原则与原则之争在中国当代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生命伦理学中的 “原则与原则之争论”.
争论的焦点在于彼切姆等人所提出的 “四原则说”是否有普遍的道德价值。因为,在具体的道德实践领域,不是原则与原则之间发生冲突(即任何原则都不具备至上性和逻辑上的优先性),就是原则与道德判断之间发生冲突,根本无法为真实的医学伦理实践提供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帮助。这里主要涉及两个论题:一是原则是否具有普遍性,二是如何化解不同文化情境中的原则冲突。前者可视为原则之争的内部冲突,后者则是原则之争的外部冲突。
首先,关于原则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彼彻姆和丘卓斯在 《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中提出基于 “公共道德”理论来源的 “四原则说”.这种 “公共道德”理论是多元论的,主张通过多个相对的原则组成具有一般层次的规范陈述。在现实情境中, “四原则说”倍受批判,主要原因在于,“四原则”在指导实际问题时往往会发生内部冲突,并且忽视了案例发生的境遇,必然导致原则之间 (如允许与行善)或普遍原则与特殊判断之间的冲突。因而,在复杂的道德情境中,不同的原则常常无法同时发挥作用。在彼彻姆等人看来,过分关注后果与过分关注义务都是不可取的道德倾向,而过分关注美德又会忽视了原则,基于权利信念的自由主义又会忽视公共利益等,因而产生 “四原则说”.彼彻姆等人明确指出,“四原则说”突出伦理原则与道德境遇的结合,并被赋予适当的弹性,这接近于弗莱彻的境遇主义伦理学。克劳瑟和戈特在 《原则主义的批判》一文中指出, “四原则说”在理论和实践双方面都具有误导作用;而强森和图尔敏等人则试图用 “殊案决疑”的方法来解决原则与原则之间的矛盾---有学者认为,虽然殊案决疑在解决问题上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 “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将原则主义从生命伦理中清扫出去”[14].
其次,不同文化情境之中的原则之争。也可以称之为原则之争的外部矛盾,主要涉及到不同文化情境中的道德标准问题。 “四原则说”试图通过罗尔斯的 “反思平衡”法以解决普遍原则与特殊情境之间的矛盾,但由于医患交往的 “道德异乡人”情境,必然会因为文化与价值观念的冲突而难以达成圆满的理论性证明。肖健指出,当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原则主义并没有 “提供一种系统的解决方法,反思平衡的决策程序对于解决冲突显得太过于不确定”[15].因而, “反思平衡”法缺少主体间性视域,类似于单个主体的思维独白。显然,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与成长必然离不开各自的文化传统。关于这一点,在中国生命伦理学领域引起的最为激烈的争论,就是西方“个人主义传统”与中国 “家族主义传统”之间的辩驳。普遍认为,主导西方原则主义生命伦理学的是 “以个人自主为导向”的道德权利论思想,而儒家生命伦理学支持 “以家庭决策为导向”的道德义务论思想。因而,西方式的原则主义提倡医生、家属以及患者作为相互分离的、独立的自主个体来参与道德抉择;而在中国式原则主义实践中,医生、家属和患者的道德选择根植于家庭或家族,单个的个体无法作出任何有效的道德决策,必须从家庭或家族的整体利益出发来决定各自的道德权利和义务。
陈默,肖礼彬. 当代应用伦理学“原则之争”的三个论域及其伦理启示[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