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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成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08 共4226字
  四、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问题成因分析
  
  (一)大数据缺陷是信息伦理问题的技术根源
  
  在大数据技术层面上,大数据缺陷是信息伦理问题的技术根源,大数据的发生、发展是信息数据技术发展的结果,大数据技术有着明显的特点,也存在着一定缺陷,是信息伦理问题产生的技术根源。
  
  1.大数据的先天缺陷
  
  从科学技术发展角度来看,大数据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加速了大数据的进程,急速发展的大数据存在着先天不足,以至于为信息伦理问题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从大数据的发展进程来看,由于大数据发展急速,大量的信息出现,这里既有有效信息也有无效信息、既有“善”的信息又有“恶”的信息,面对海量的信息,大数据技术暂时还无法进行有效的自动管理、归类、区分,也无法提纯海量数据,这就难免了信息失真、信息泛滥以及信息使用中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在大数据出现之后才出现的,而是在大数据产生之时就已经注定会发生。另外,从大数据的主要载体来看,当今大数据的主要载体是网络,网络技术是大数据发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也可以说网络技术是大数据的主要技术。但在网络产生之前,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更谈不上对网络进行必要的人文关怀、伦理关怀和法律关怀。这为网络社会中形形色色伦理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和留下了隐患。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也容易滋生大量的伦理问题。
  
  2.大数据的技术缺陷
  
  大数据不仅存在先天不足,在后天的形成、发展中由于其自身技术缺陷原因,难以遏制伦理问题的发生。
  
  大数据处理快的性质使人们更加容易获得和传播“恶”的信息。“恶”的信息容易获得就会诱发信息获得者发生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甚至是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色情信息的快速传播容易诱发青少年性犯罪等。“恶”的信息快速传播也给了信息行为人违反伦理道德的机会,如不良组织和个人通过快速推广不良信息牟利等。大数据数据处理快是具有“双面刃”的作用,在推动信息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了不良信息获得和传播的工具。
  
  大数据拥有海量的数据且数据种类繁多,有些数据能够体现为显性信息,有些数据作为隐形信息而存在,而数据与数据之间的联系又能延伸出新信息、挖掘出新的数据,这样就成为隐私泄露、信息失密问题的因素,而大数据的数据共享性又提高了这种可能。如商家可以通过某人消费情况推断出个体的生活状况等等。数据共享与挖掘的过程中,某些原本属于个人隐私的数据也将共享。
  
  大数据的到来得益于网络的发展,网络具有虚拟性。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实名交往,相当于一个长期动态博弈过程,[2]个体行为会受到他人的监督。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则不同,虚拟的网络容易成为个体猎奇和发泄的场所,从而做出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
  
  (二)制度失位导致管理无序

  
  在现实社会层面上,制度失位导致管理无序。大数据的产生与发展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不能脱离现实社会而独立存在。大数据信息伦理问题是现实社会伦理问题在大数据中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伦理问题。大数据因信息伦理失范而引发的问题最终会在现实社会中反映,若其不影响人类现实社会的生产生活也就称不上伦理问题了。正是基于此,现实社会的一些因素也会引发大数据的信息伦理问题,其中制度层面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法律是以制度的形式作为强制性规范而约束人们的行为,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强劲手段;法律制度也引导着人们遵守社会伦理道德,当法律制度失位时,在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下人们容易发生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
  
  1.立法滞后导致约束力不够
  
  法律和伦理同时起到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相比较而言法律是底线。即一般情况下,人们违反了法律的同时会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如盗窃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但更多时候是人们违反了社会的伦理道德但并没有达到触犯法律的程度,如随地吐痰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但并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同种行为有法律规定则能提高该行为的伦理道德标准,若无法律规定则会使这种行为的伦理道德标准下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是伦理道德的底线和保障。
  
  大数据发展速度快,信息量猛增,信息种类繁多,新现象和新问题层出不穷,有些是以前未曾遇到或预料到的。在数据信息量较小时,靠人们的自律性和原来的法律体系尚能够约束,但当新问题和新现象快速涌现时,就会出现法律的空白,从而降低伦理道德标准。
  
  而法律的制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提案到论证再到公布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法律在本质上是反应性的,法律与法规很少能预见问题或可能的不平等,而是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做出反应,通常,反应的方法又是极为缓慢的。
  
  有时对于大数据现象在制定一个问题的法律时又会出现另一个新的问题,这样就导致对一些大数据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2.法律责任难界定
  
  大数据的法律责任界定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法律的滞后。法律的滞后使一些信息活动责任的界定出现困难,即无法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
  
  如在网络中一些网民用隐晦的网络语言发表诋毁、谩骂的信息,而这种语言只属于网络之中,在现实社会中又不能界定为违反法律。网络社会的秩序一样需要靠现实法律来维护,而网络信息行为是否违法也需要现实法律界定,当现实法律无法界定时就助长了类似的伦理问题。另一个方面是法律责任主体界定难。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网民的信息活动隐蔽性更强,活动方式更灵活,法律责任主体的界定也较困难。如当网民通过某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着作后又通过某社交软件传给另一个人,在这个信息活动中,某网民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供下载的网站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社交软件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最后获取的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类似情况法律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3.社会监管与信息监管结合度不强
  
  社会通过法律、舆论和伦理等的力量对现实社会中人的行为进行监管,人的行为若违反法律或道德规范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同时这种社会监管具有预防性,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提醒他人莫犯同类错误。信息监管也能对信息社会行为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如人们通过信息网络技术设置过滤功能,限制一些不良信息的传播。但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不仅种类繁多而且传播速度更快,原有的信息监管方式不能及时的应对新问题和新现象,而海量的数据也很难使信息监管做到面面俱到。信息监管实际上是社会监管在信息社会的具体实施,当社会监管意识到需要提高信息监管力度和改进监管方法时,有些问题已经发生,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监管和信息监管的结合度不强。
  
  (三)信息异化与伦理意识弱化
  

  在信息行为主体层面上,信息异化与伦理意识弱化。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人们对信息网络技术以及智能化设备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烈,而大数据也改变了人们生活和理解世界的方式,在虚拟化的网络世界中,伦理意识也出现弱化趋势。
  
  1.信息异化
  
  信息异化,即指人是信息的生产者、创造者,是信息的主体,但由于人们对信息的过分依赖和盲目崇信,使主体丧失了控制信息的能力反被信息所奴役、控制。
  
  作为大数据主要技术的互联网技术使人类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力量,但互联网技术拉大了人与现实社会的距离。互联网具有现实社会所不能比拟的自由度,在网络世界中人们可以更尽情的发泄自己的情绪,也可以更便捷获取自身所需要的信息,这些是现实社会所不能给予的。而网络的虚拟性也容易使一些人撕掉现实社会中的伪善面具,从而作出欺骗性行为。网络技术可以给人创造出一个虚拟的理想社会,意志不坚定的人容易在其中获得满足,从而使其现实社会交往能力、实践能力下降。
  
  智能化设备的出现提高了人们的生产力水平,是人们在能够付出较少的智力和体力的情况下创造出更多效益。智能化设备是大数据储存的载体,其海量的数据、强大的记忆功能和快速计算功能也使人们逐渐失去了部分动脑和动手的能力,在一些生产生活实践中对其产生强烈的依赖性,长时间的使用,使人的思维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导致创新思维的弱化。
  
  2.人的伦理责任意识弱化
  
  伦理关系的核心是人,伦理问题的影响主体也是人,离开了人,伦理就没有了调整和规范的对象。大数据环境下每一项信息活动都与人相关,而人也是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作用于信息活动,在大数据环境下人的伦理责任意识弱化引发出一系列的伦理问题。
  
  首先,人的伦理道德观在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行为中评判标准混乱。人们有意识的将虚拟的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划出界限,在两种社会之间对不同行为的评判标准有差异。有学者归纳了互联网与现实生活中伦理道德标准差异最明显的三个方面,分别是黑客与窃贼--不同的道德伦理观;Web 和书籍--不同的知识产权观;BBS 和大字报--不同的言论自由观。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痛恨盗窃,但包容甚至是崇拜网络社会中的黑客行为,黑客已经成为一个技术专家、高智商的代名词,并且有产业化的趋势。在知识产权方面,人们知道在现实社会中制作、销售盗版产品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查处而且被人们所唾弃,但在网络世界中则不同,网络下载、传播他人着作、作品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事情。目前,人们更多的愿意利用大数据信息量大、种类多、传播快的特点,查询、传播、加工、使用来自大数据的信息,而对于信息的来源是否违反知识产权则没有过多的考虑。这就形成了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行为与现实社会评判标准的不同,混乱的伦理评判标准让人们在现实与虚拟之间的伦理责任意识混乱,整体表现为信息行为伦理责任意识的弱化。
  
  其次,在大数据环境下,违法成本低,易滋生不良欲望。一些人利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信息传递快、信息传递面广的特点开展违反伦理道德甚至是违法的活动,如色情网站和诈骗网站等。在现实社会中不能进行的信息活动在大数据环境下能够得以实现,能够用最少的投资在最短的时间内牟取暴利,容易刺激人们产生不良欲望。此类不良网站申请容易、违法成本低,当对其查处或屏蔽时,它又会以另外一个面孔出现,造成查处困难。
  
  第三,在大数据环境下人容易放松自我,自律性差。互联网打破了地区、种族的界限,不同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念同时呈现,这使得个体行为者不再只受到单一道德观念的约束。
  
  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些自律性差的人容易放松自我、自动的融入到网络环境中去,对一些违反伦理道德的现象和信息逐渐的从被动的接收到欲望的滋生再到主动的参与,从而做出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另外智能设备的普及(如智能手机),使得人们能够随时随地的能够利用智能设备和移动网络开展信息活动,而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容易使智能设备使用者陷入天马行空和自我放纵的境地,一些自律性差的人,放松对自己的约束,从而随意地浏览信息和发布信息,从而发生违反伦理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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