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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下信息伦理失范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08 共6324字
  三、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失范问题
  
  大数据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认识世界的方式,也在推动着时代的转型。大数据作为由信息网络化技术高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必然面临着一系列的伦理风险,也必须接受信息伦理的考量。大数据引发的信息伦理问题范在信息活动的生成、储存、传播、使用的各个过程都有所体现。
  
  (一)信息生成中的伦理失范问题
  

  信息生成是信息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生成的渠道广,生成的方式多,生成的目的复杂。大数据的出现使信息的生成速度更快、更便捷,但这也存在着一些伦理问题。
  
  1.信息不真
  
  信息从根本上来讲,应该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记录,应该是人们现实生活点点滴滴和思想观念的真实反映,但由于信息是人活动的结果,存在人为因素导致信息源失真以及信息自身原因,使得信息不真问题十分突出。信息不真问题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或组织故意散布不真信息,另一方面是个人或组织没有辨别真伪而推波助澜。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或组织故意散布不真信息的事件频发。如,论文造假。有人在没有进行科学实验的情况下,故意篡改和伪造数据以科研成果的形式发表。每一篇论文的所有字都代表一定的科学意义,公开发表的论文可供他人查询、对比、采用,故意将造假的科学实验数据公开发表,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对他人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还有一些人,故意在网上编造、散布地震、疾病等假消息,造成了社会恐慌。个人或组织没有辨别真伪对假信息进行传播,也使假信息源所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微信已经成为了许多人偏好的社交平台,在微信中经常出现一些假信息,扰乱视听。当假消息在微信圈出现时,有的人不辨真伪随意转发,扩大了这种假消息的影响性。
  
  2.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经济价值急速增长,挖掘数据信息成为了财富增长的一种手段,这样谁拥有的关键数据多,谁就掌握比别人更多的商机,但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数据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的储存和计算处理更多的是运用“云”储存和计算的方式,而在“云”储存的数据是属于用户个人的、还是属于互联网公司的,还是被所有人共享的,在数据信息生成之初这个问题就已经出现并存在着。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制定有使用用户数据信息需征得用户同意的相关规定,但在开放性的互联网环境下以及过多过复杂的信息数字信息下,授权行为执行比例太低,而有些数据信息所有权不明晰或所有权主体交叉,这样就引发了一系列的数据信息滥用等问题。,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的再加工和深加工变得更为顺畅,一些零散信息经过再加工和深加工后会生成新的信息,从而导致他人信息所有权被侵犯。如,一些网络购物平台根据网购顾客的消费记录可以较为精确的推算出该人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意向,从而向其进行定向的网络产品推广。
  
  另外,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信息具有共享性,但共享不等同于信息的随意泄露。
  
  如人们在购房、购车以及升学时,需要留有详细的个人信息,这里的个人信息是个体授权另一方用于专门的用途,并没有授权另一方可以转授给第三方,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这一方面有个人警惕性不高的原因,另一方面是个人信息被他人泄露并经第三方再加工造成的,由之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3.信息行为侵权
  
  信息是事物状态和变化的客观反映,每个个体和组织的基本信息不同。个体与组织对有些信息同意被他人储存、传播和使用,对有些信息则不同意。如,某明星参加新电影发布会,邀请记者等参加,发布会上的信息可以等同于授权和同意被他人传播和使用;但同一位明星的个人生活,如购物、交友等信息则属于个人隐私,并未授权他人使用,若他人未经允许擅自曝光并传播,就是既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又泄露了当事人的信息,从伦理的角度讲是伦理道德的缺失。
  
  信息行为侵权还表现在侵犯专利权、着作权、版权等方面。一些用户将以实物为载体的数据信息如数据、报刊或光盘等内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生成网络化信息在网络中储存、传播,这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专利权、着作权和版权。目前,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和信息伦理问题较多,主要原因是网络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界限模糊。
  
  (二)信息储存中的伦理失范问题
  
  信息生成之后会按照一定的编码和类别通过加工整后储存在一定的载体之中即是信息储存过程。信息的储存载体有实物载体(如书籍等)也有非实物载体(网络储存),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储存的主要载体是非实物载体即网络储存,本文研究的信息储存也是围绕网络储存而展开的。信息储存就涉及到谁储存谁保管的问题,信息储存者对所储存的信息是否能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共享、是否能真正安全的保护信息则成为了信息储存所面对的两个伦理问题。
  
  1.信息垄断问题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上都能产生作用,信息能够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被多方面的组织和群体所共享,虽然信息的共享并不能使信息获得的任何一方失去信息或信息量受损,但更多方掌握信息会使信息源的掌握着失去垄断优势是不争事实。在现实社会中,有的组织和个人对产品或生产工艺的核心技术或专利等信息严格保密,其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以期使利益最大化,这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来讲无可厚非。但也存在利用核心技术或专利信息不公开的权利而欺瞒大众获取非法利益的问题出现。如德国大众汽车利用软件在尾气排放检测时的造假事件就是隐瞒信息真相的典型案例。而对于公众来讲,信息掌握者公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有时比信息本身更重要,隐瞒信息真相则会失去公众的信任度并引发各种猜测。信息掌握者将真实信息进行隐瞒或将信息进行加工后成为变异的信息向公众传播,降低了信息的有效度和可信度,违反了信息规范和伦理原则。
  
  2.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的安全问题是信息储存方面临的最大问题。引发信息不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储存方的失误或错误行为的后果,另一个是不法分子主动盗取或攻击的后果,第三个是病毒攻击。
  
  在第一种情况中,由于信息储存方管理人员在信息的存取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负责任将一些应该保密的信息外泄,如信息管理人员在向外界公布信息时没有仔细核对,将无关项或保密项一同发布出去,造成信息的泄露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连锁问题。信息储存方引发的信息不安全问题还有一个原因是对信息的管理制度缺失、执行不严格,对信息的管理不到位。信息存取人员没有能力对信息进行有效辨别从而使信息外泄也是一个原因。
  
  在第二种情况中,信息盗窃和“黑客”入侵是主要的两种形式。信息盗窃是指未经授权同意,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信息储存系统里的信息的行为。
  
  在一些组织和机构内,信息作为组织或机构的内部资料可以共享或有制定的特定群体,改组织和机构之外的人和组织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通过非法入侵该组织和机构的网络系统或其他形式盗取信息为己所用。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即一些组织和机构通过信息的有偿服务获取利益,未按要求付费获得授权而采取其他手段盗取有偿信息的行为也属于信息盗窃。信息被盗会引发失密现象发生从而给信息保管者带来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损害而且还有可能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盗窃信息与现实社会中的盗窃物品同属盗窃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而且违反公序良俗精神。但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管理的复杂性,信息盗窃的查处难度远高于现实世界。如盗窃者可能在一个城市甚至是国外对另一个城市或某地的企业进行信息盗窃,使得对盗窃者查处难度加大甚至根本无法查处。另外,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下,盗窃者利用高科技信息无声无息的盗取信息而不留明显痕迹,由于盗窃者盗取信息但并不损坏原有信息使被盗者不易发现或无从发现,当发现信息被盗时损失已无法避免。“黑客”入侵是对一些在计算机科学和软件编程、设计方面有较高水平的人利用一些网站的漏洞或通过破解程序等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侵入该网站的非法行为。“黑客”不仅盗取该网站的数据信息而且通过改变程序等方式破坏、串改网页内容,破坏性强。
  
  由于“黑客”攻击往往是远距离的网络攻击,又是在地球一段向另一端发动攻击,查处难度大。2013 年互联网安全公司 Trustwave 旗下的 SpiderLabs 实验室表示,在位于荷兰的一台装有名为“Pony”的僵尸网络软件控制器的服务器上,发现了 200 多万个大型网站的用户登录密码,这些密码来自 Facebook、谷歌、雅虎、Twitter 等公司,给这些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威胁。
  
  3.网络病毒
  
  网络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人为的特制程序,能够进行自我的复制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及其他通讯设备(如 U 盘和计算机之间)传播和繁殖。网络病毒的传染性强,有一定的潜伏期,具有特定的触发性,有极高的破坏性。网络病毒的破坏力大,有的病毒是通过在用户终端中非法植入特定程序在用户不知觉中盗取信息,如在网络游戏中,一些“网游大盗”通过对目标植入木马病毒的方式,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帐号、装备物品、金钱等,给网络游戏玩家带来损失。有的病毒是通过感染计算机或通讯设备进行单纯的破坏,破坏计算机或通讯用户的资料甚至使其无法正常运行。当今社会,网络病毒在军事领域已经作为军事攻击的一种手段被运用。2007 年以色列空军打击叙利亚在建的疑似核设施,是以色列启动了嵌入叙利亚防空雷达中的关键装置,令雷达关机,为空袭提供了方便。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一柄双刃剑,既能提高信息安全的技术性又能提高“黑客”、网络病毒等的信息攻击技术性,正如美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家科思所说:“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绝对可靠的防范措施可能永远找不到”一样,单靠安全的防范技术无法做到完全的安全,加强伦理规范则是有力地补充。
  
  (三)信息传播中的伦理失范问题
  

  一般来讲,在传统数据时代,信息的传播具有一定的计划性、组织性和指向性,如电视广告针对目标人群选择合适的时间段按照一定的频率投放相关内容。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即表现为有一定的计划性、组织性和指向性又表现为传播的无序性,即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传播是有序与无序的交织。大数据信息的无序性主要是因为由于每时每刻都可产生大量数据,而且人们每时每刻都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等工具搜索信息并能反馈从而形成新信息,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在网络这种形式中能够在人们不易察觉中进行,难于整理和管理。这种有序与无序的交织就产生了一些伦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信息污染
  
  信息污染主要是指一些无用的、虚假的、不健康的信息占用了大量的网络空间,不仅浪费了资源、降低了网络运行效率,而且还会给信息受众带来视觉和心理上的冲击。
  
  垃圾信息是人们最常见的无用信息。如人们打开邮箱会发现经常接收到一些无用的邮件,当人们打开网页时会经常性弹出各种弹窗广告等等。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一些无用数据储存于网络空间和计算机等智能设备中,而这些数据信息无多大使用意义,但占用了大量的空间。另外还有一些过时的信息和冗余的信息充斥于网络信息中,当用户搜寻目标信息时这些无用的信息就会被一同罗列出来,一方面降低了网络的运行速度,另一方面给用户辨别、选择、剔除等增加了困难,浪费了时间。
  
  虚假信息往往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披着真实的面纱欺骗用户然后达到自己的目的。如现在网络中的虚假的医疗广告、药品广告等等,利用网络的虚拟性,虚构成功病例等手段骗取钱财。2012 年,360 手机卫士累计为 2.2 亿用户拦截垃圾短信 712 亿条,日均拦截近2 亿条;拦截骚扰电话超过 352 亿次,日均拦截近 1 亿次;在垃圾短信中,打折推销类垃圾短信约占 43%,欺诈类短信约占 31%,违法类短信约占 23%,其它类别占 3%.
  
  有的网站为了赚取点击量和网民的关注,无中生有炮制假新闻、假消息,有的则是对事实真相进行片面的报道,有目的、有意识的引导网络舆论,这也是虚假信息的一种表现。
  
  不健康信息主要是指一些色情、暴力、迷信思想的信息混杂于数据信息中,这类信息为了迎合一部分人的低俗心理兜售低级趣味,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信息污染而且对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极为不力,甚至因此引发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恶”信息的肆意传播
  
  “恶”信息主要是指那些以颠覆国家政权、诋毁国家形象、破坏社会团结、阻挠社会主义建设为出发点的信息,这些信息的肆意传播不仅影响了网络秩序而且对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破坏力极大。近年来,一些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传播“恶”信息。有些是散播谣言诋毁国家形象,有些则是披着文化传播的外衣影响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一些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一些地区的个别群体性事件,大肆渲染、颠倒是非,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蛊惑民众,对我国进行恶毒攻击,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实现其分化和分裂社会主义中国的图谋。这些“恶”信息的传播具有隐蔽性、快速变化性等特点。它们有时是以邮件、帖子等形式出现,有时以网站的形式出现,而为了逃避网络监管和屏蔽,经常性的变化网址、ID 等,社会危害性极大。
  
  (四)信息使用中的伦理失范问题

  
  信息使用主要是指信息被主体获得后直接用于满足自身需求或通过加工后进行再传播的过程。由于大数据下,信息的获得更加便捷,这样就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滥用
  
  信息的滥用主要表现在一些网民借助网络途径胡乱的、不加选择的以及没有节制的发布和传播信息。微信和 QQ 是人们常用的聊天和社交软件,本是朋友、同学、同事或兴趣相同的人组成的微信群和 QQ 群等朋友圈被一些人看到了商机,在微信群和 QQ 群众发布产品广告、股票推广等,将朋友圈当成了生意圈,破坏了朋友相交的伦理原则。信息的滥用还表现在,网络语言的泛滥,一些网民用非规范的语言或代替规范语言或映射某种现实,有的网络语言简明明了且能代表一定的网络文化,而有的网络语言则是隐晦难懂甚至是庸俗、低俗。近年来,网络语言出现的数量和使用的次数呈现不断攀升的现象,对于互联网秩序形成了重大的影响。2015 年网络低俗语言情况详见图四。
  
  2.信息侵权使用
  
  信息侵权使用主要是指,信息获得者在未经信息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形成了侵权行为。在我国信息侵权使用现象严重,侵权面广、形式多样,已经深入到各个领域。
  
  目前,一些网站向用户提供音乐、电影、电子书、软件、手机彩铃等服务,而这些服务大部分没有获得原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侵犯了信息所有者的权利,有的还给所有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如,电影的网络下载影响了电影的票房收入和版权收入等。2014年,仅山东一省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47 起,关闭侵权网站 30 家,关闭、屏蔽不良网站 150 多个。信息侵权的行为还有盗用网站页面、盗用网站信息问题。一些非法组织盗用他人网站、页面或图片为自己宣传,真假难辨、欺骗网民。另外,信息侵权在文化领域较为明显,有的是在没有经过原作者同意的情况抄袭原文并包装成自己的研究成果。
  
  “人肉搜索”是另一种形式的信息侵权使用问题。“人肉搜索”力量强大,通常和个人隐私连接在一起。在 2015 年 5 月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中,女司机被“人肉搜索”,网络上有网友爆出女司机 4 年前的不文明驾驶行为,甚至出现了女司机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这种随意披露行为已经侵犯了女司机的隐私权。同样是 2015 年 5 月,发生在乌鲁木齐的“棒打小狗事件”中,打狗男子遭爱狗人士“人肉搜索”,他的家庭地址、工作单位、手机号、QQ 号、车牌号等信息被公布在网上,不仅侵犯了打狗男子的隐私权、名誉权而且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网络暴力”.
  
  尊重他人的权利是道德的基础,无视和践踏他人权利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是伦理道德的沦丧。从信息的本质来讲,信息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是人类现实生产生活的真实反映,加强信息伦理道德最终也是提升人的社会伦理道德,而提高人的社会伦理道德性必然会促进信息伦理的提升。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伦理已经成为人社会伦理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提高信息伦理才能促进社会伦理的提升并推动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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