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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家庭理论的内容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20 共10137字
  第三章 亚里士多德家庭观的内容
  
  在赫西俄德与柏拉图等人的家庭观影响下,加以对当时现实的精神考虑,家庭成为了亚里士多德在谈论政治与幸福生活时不能绕开的话题之一。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的组成主要有三种关系,即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和主奴关系,但还有其他的关系譬如兄弟关系等出现在他的论述中,但并不足以成为家庭的必要构成,这三种构成家庭的统治关系在本性上都互有差异,因此在不同的统治关系中,各自有着最为适合的统治形式。对此有的学者推论家庭中的统治方式与城邦的基本政体是存在对应性的,尽管这种对应并不完全,因为家庭作为一种共同体形态而言尚有缺陷,并不是人类结合中最好的方式。但无论是对政体与家庭形式的讨论,抑或就家庭其自身的论述,亚里士多德都坚持以德性作为基点,在家庭中,最佳的统治形式的判定,都是根据这种关系中双方的德性差异而决定的,在城邦中也是如此。于此,也引申出了亚里士多德家庭观内容中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容,即家庭所具有的自然性与政治性的问题,对这两种属性的考察,不仅有助于让我们更为清晰地理解亚里士多德中“家庭”其自身,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我们该如何理解亚里士多德学说中家庭与城邦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家庭的三种统治关系
  
  一、夫妻关系:德性的相辅
  
  夫妻关系是家庭三种构成关系中的核心,是父子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也是维系一个家庭能够持续运转的地基。从古至今,学术界对家庭的研究都离不开对两性关系的考察与论述,同样的,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家庭观中也没有轻易放过这一点,在论证男女结合的必然性上,他不仅从人类的生存需求与繁衍这种自然性需求上进行论证,同时也认为二者的结合也出于德性上的需求,此外,他批判继承了赫西俄德的思想,提出夫妻关系作为一种自由人对自由人的统治,最为理想的统治方式是共和制。
  
  首先,就动物的生理欲望而言,两性的结合是必然的,因为单一的个体与性别不能进行繁衍,在最为原始的欲望层面上,人类两性的结合与其他动物没有太明显的差别,亚里士多德称之为“出于生理的自然,并不由于思虑的结合”①。但人类显然优越于植物和其他哺育类动物,表现在人类的男女结合中,他们会寻求一种比满足自身欲望与进行后代繁衍更为高级的目的,那就是组建家庭这一共同体以进行更为优良幸福的生活,“在受过教化的和较为有理性的动物中,这种结合就比较复杂(因为从中表现出更多的相互帮助、良好意愿和携手合作),对于人类来说,情况最为复杂,因为男女之间的结合不仅意于生存,而且意于幸福的生存”②,如何能过上幸福的生活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所追寻的核心问题之一,而灵魂、身体与外在善是组成幸福的三种重要要件,灵魂的善最为重要,身体与外在的善也不可或缺,而所谓身体的善指的不仅是健康,还包括外貌上的优美,外在的善中也包括了家庭所能给予的财富与子女后代这等内容③,可见家庭是促成个人幸福生活的一个重要助力,家庭向个人提供经济生活的支持,精神与感情层面的维系,因此男性在选择异性配偶方面需要考虑她的品性才能,在能为家庭提供支持的基础上,还能更好地增长家庭的善德,赫西俄德有道是,“娶到一位贤惠的妻子胜过获得其他任何东西,没有比娶到一位品行恶劣的老婆更为糟糕的了”④,亚里士多德也在他的思想中透露出对这个观点的赞同,任何一个拥有理智的男人都追求和向往能够娶到一个优秀高贵的妇人为他生儿育女,保障家庭的延续。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形成既有欲望层面的驱使,也有理性层面的需求。
  
  其次,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男性与女性需要合作生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男女在德性上是互补的,因此二者的结合能更好地促使他们各自德性的进一步完备和发挥,“男子与妇女在活动上有明显的不同:男子的作用与妇女的总是相互区别。所以他们相互帮助,把自己独特的作用投入到共同的生活中”.⑤根据亚里士多德对男性与女性的功能与角色定位的划分,同一种名称的德性在男性和女性身上显示出了不同的表现,譬如“勇毅(fortitude/courage)”这一德性,这种德性的主要处理对象是恐惧,它的两个极端则为“懦弱”与“鲁莽”,勇毅主要是一种运用在战争中的德性,但在家庭中也有其存在的意义,表现男性身上为勇于发号施令,而在女性身上则体现为乐于顺从,这种德性的差异同时也对应了亚里士多德在夫妻关系上的界定--虽然夫妻关系中双方都是自由人的身份,但在家庭中男性依然是领导者的地位,而女性则为被领导者①。我们还能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找到另一个观点进行补充,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赞同索福克勒斯所说的“‘娴静’就是妇女的服饰”
  
  这一说法,而且他认为“娴静”只能是女性的德性,并不适用于男性身上,对这种说法的进一步肯定展现了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中相对保守的一面,即他并不公开赞成女性应当进入政治领域,这一点与他的导师柏拉图大为不同,因为在政治领域中需要公民能说会道而不是“娴静”,因此这种德性只有女性具备而男性并不具备--或者在男性身上并不能称之为一种“德性”.可见,由于女性与男性在活动上能够互补,一个家庭在处理各种日常事务上也就能更得心应手,而且男女结合为夫妻对各自的德性也有所裨益。
  
  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夫妻关系应当以共和制的统治方式存在是最为恰当的,妻子必须终身敬仰她的丈夫,而丈夫应当做到对妻子在肉体上的忠诚。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同为自由人,他们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相较于家庭的其他成员而言。因为作为男主人与女主人,奴隶、子女都得听从他们的命令,男主人多事外务,女主人对家庭管理所持有的权限就较为主动和广泛一些,她得指导奴隶的日常劳作,监督管家的行为,并且对家中物件的摆放能做到有条不紊,甚至负责对尚是儿童的子女们授予一定的教育。但是在夫妻的关系之间,男性与女性就有着明显的落差,一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在他的生物学说中明确提出男性比女性优越,更适合当领导者,二是由于男性在古希腊雅典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上都占据高位,就算家庭并不是男性常驻的活动空间,但是亚里士多德意图在这个空间里维持男性较高的地位,“男女在家庭地位虽属平等,可是类似民众对那轮流担任的执政的崇敬,丈夫就终身收到妻子的尊重”.
  
  但同时的,亚里士多德对丈夫也有一定的行为规范,他强调婚姻中男性必须对女性保持忠诚,这样才能在感情上使得女性继续依附男性,便于管理,此外,不与其他女子乱伦生子,也有助于保证城邦合法公民血统的正统性。最后,在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中,他将通奸归于自身为恶的事物,这种事物不会因为程度的变化而变为善的,因此,已婚的男性公民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对妻子保持忠诚。
  
  从以上我们对亚里士多德家庭观中夫妻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对当时家庭结构中的男女关系提出变革性的意见,他的一些观点在赫西俄德与色诺芬的思想中都有迹可循,而这些表述更多的是反映了当时雅典社会结构下的家庭现状。他没有像柏拉图那样提倡让女性进入政治领域培养德性,反而是相对保守地赞同由前人提出的一些对女性的世俗要求作为德性的表现。
  
  此外,我们还可以发现,亚里士多德对夫妻关系的表述中欠缺对夫妻感情的直接说明,他仅指出孩子是夫妻二人感情维系的纽带,却不曾直接说明夫妻之间应当存在独立于孩子以外的感情基础,这一点与强调男女夫妻感情作为婚姻基础的当代社会的家庭观念大不相同。似乎可以猜测,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中默许了男同性恋作为古典时期家庭生活的一种补充,因为“友爱”是在德性相似的人之间产生的,“完善的友爱是好人和在德性上相似的人之间的友爱”①,男女两者之间的德性既然无法相似,自然也难以产生这种“完善的友爱”,因此,他们唯有依靠孩子作为夫妻感情生活的桥梁。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对于夫妻关系的论述基本上仍旧是保守的,他对女性的看法也符合当时雅典的主流观念,像对斯巴达那种对女性过于放纵,女性地位甚至过高的社会,他是强烈反对的。
  
  二、主奴关系:德性的从属
  
  奴隶的产生、主奴关系应当如何处理、奴隶是否具有德性等问题的论述是其家庭观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就当时的历史现实来看,奴隶是雅典家庭在进行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劳动力,被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有生命的工具”,归属于家庭中的财产范畴,如何对待与使用奴隶,并对奴隶存在的合理性给予说明,不仅是家政术上的要求,也是当时雅典奴隶制社会背景的使然。
  
  而且在理论层面上来看,厘清亚里士多德对奴隶本质与主奴之间最佳统治方式的界定,关系着城邦的统治与家庭的统治之间的区分,城邦的政治讨论的是自由人对自由人的统治,而家庭中的统治涉及到了自由人对非自由人的统治,统治对象的不同也决定了家庭与城邦的统治不可混为一谈,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有相似之处--亚里士多德对政治家与家主在德性上的要求有重合的地方,但在对待他们的统治对象上却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在进入对主奴关系的讨论之前,我们应当明确亚里士多德在论及家庭中的主奴关系时对奴隶所做的两点重要澄清与限定。第一,亚里士多德仅拥护自然奴隶的合法性与对自然奴隶统治所具有的正义性,而在其当时的社会中存在着非自然的奴隶与非自然的自由人,但这种主奴关系并不符合自己的立场,因为他们并不是“各随其天赋的本分而成为统治和从属”①1出自于强力与法律,是战争与掠夺下的副产品;第二,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奴隶具有多种用途,譬如用于农耕、建筑等,而这里仅涉及用于家务管理的家奴,亚里士多德区分了生产与行为这两种活动,那么服务于这两种活动的工具也就有所不同,家庭的生活是被划分入行为的活动,奴隶也就仅是人们行为活动上的一个工具。②这两点限定至关重要,因为亚里士多德的主奴关系的论述得以成立的前提,是他对自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进行了预设与划分,从而提出了“自然奴隶”这个概念。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自然界的所有事物中都存在着统治关系,无论是在人与动物之间、乐曲的构造之间、灵魂与身体之间,同样的,造物主也在人与人之间先天地划分出了等级,存在一些自然的自由人,在外形上他们“体格较为俊美,对劳役便非其所长,而宜于政治生活”③,而那些“体格总是强壮有力”④的人,则为奴隶。但最为根本的划分是在灵魂层面上,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奴隶应当被自由人奴役的原因在于,奴隶不具备理智(明智),也就没有慎思的功能,因此奴隶在实践中既无法明确目的所在,也无法凭借一己之力达到目的,所以奴隶需要被有智慧的自由人统治和引导。
  
  既然奴隶天性在于从属他人,自由人对于奴隶而言是必须的,而站在自由人的角度,奴隶的用途对于他们而言也是必须的。我们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对奴隶在家庭中的用途与地位有充分的肯定,奴隶是属于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他引用赫西俄德的诗句,意在表明主奴与夫妻都是一个家庭的最初组成,“这里次于妻室所说到的牛,在穷苦家庭中就相当于奴隶”⑤,而且每一门技艺都需要有专门的工具,奴隶就是人们处理家务时所需要的工具,由此可见,“一个完全的家庭是由奴隶和自由人组合起来的”①。
  
  于此亚里士多德对奴隶下了三个要点的定义:第一,自然奴隶在本性上不具有独立于他人的人格;第二,当任何一个人被划入了属于财产或者是物品的范畴内时,就理所应当地被他人所拥有;第三,这笔财产是用于生活行为方面的,而且可以被所有者进行自由买卖。②从亚里士多德对奴隶的定义可以看出,奴隶在人身关系上是完全依附于家1为在父子关系中,孩子并不是作为一个非自由人而出生的,他们虽然暂时不具备某些德性(譬如明智),却会在日后逐渐养成并习得;但在主奴关系中,因为自然奴隶的天性,他们自始自终都不会具有德性,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奴隶只能感知到理智,而无法拥有或理解它,虽然亚里士多德承认自然中会存在一些例外,他肯定“可是,反乎自然的事例仍然时常遭遇到:有些奴隶的体格也像自由人那么俊美,有些奴隶还具备自由人的灵魂”③,但他并不认为这种例外会对自然的自由人与自然奴隶之间的统治关系的正义性造成冲击,因此亚里士多德似乎也并不打算为他们进行辩护,依据雅典当时的政制,他们会囿于非自由人的身份而无法得到城邦的教育,纵然有潜在的能力去获得德性,缺乏后天的教育与引导,他们也未必能拥有德性。
  
  根据奴隶在德性上的这个特性,亚里士多德在主奴关系上提出两个主张:
  
  第一,僭主式的统治关系在主奴关系上是恰当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僭主式的统治关系在自由人之间是最不可取的,因为身为统治者的一方过度地拥有权力,且只追求属于统治者自身的善,“他们不按照配得的标准分配城邦的善,使得全部或大部分好东西归于自己”④,主奴关系中,奴隶是完全从属于主人的,只有主人拥有更大的善,才有益于奴隶自身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赞同在主奴之间实施僭主式的统治关系是最好的。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僭主式的统治关系中几乎不存有友爱的关系,那么主人对奴隶似乎也不需要以友爱相待,何况是面对身为一种工具的奴隶,但亚里士多德同时指出,由于奴隶在作为工具的同时也是有生命的人,出于对人的尊重,应当也给予一定的友爱,尽管这种友爱是不平等的。
  
  第二,家庭对奴隶有教育的功用。亚里士多德认为,家主对奴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理智性指导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这种引导所要求达到的效果与德性的要求不同,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中,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这对主体有理智上的要求,并需要通过实践中的习惯进行保证,比起恰如其分地获得中道,但对奴隶在劳役上的要求只是让他们远离恶的一端,“但求他们不太粗率以致坏事、不太怯懦以致怠忽而已”①。
  
  由此可见,通过对自然奴隶的形成、主奴之间僭主式统治的合理性与家主对奴隶所应当履行的职责这三方面的论述,亚里士多德在阐述他的主奴关系的观念中,将奴隶严格地限定在了家庭的区域内--甚至可以说是限定在一个主人所拥有的财产范畴中,这就使得亚里士多德在进行关于最好的城邦该使用何种政体时划定了范围,城邦的政治只讨论自由人之间的统治,他们既有关于服从的德性,也有统治的德性。值得思考的一点是,亚里士多德对主奴关系的辩护,虽然在现实上符合当时奴隶主阶层的利益,他没有明确为自然奴隶发声,但是他指出了存在着拥有自由人的灵魂的这一奴隶的存在,并没有试图对这种存在进行掩饰,这是否有意对统治者(亦或准备成为统治者的群体)们进行暗示,即能否在现实中找寻一种恰当的方式去处置这些“反常”的奴隶,毕竟让拥有自由的灵魂的人们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是与一种正义的城邦所应当具备的次序相悖的。
  
  三、父子关系:德性的传承
  
  在亚里士多德的家庭观中,父子关系比起夫妻关系与主奴关系具有更强的自然性与宗教性。亚里士多德对父子关系的论述可以概括为“父慈子孝”,这里蕴含了一种双向的道德要求,即父亲对孩子天然地存在感情与权威,同时孩子(特指男性)对父亲也必须尽到养老与孝敬的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父子之间的感情并非是对等的,他们所能给予对方的善也并不对等,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家室的友爱本相较于其他友爱而言,就是不正义的②。
  
  基于这种关系,亚里士多德认为父子关系的最佳统治方式是君主式的,而且根据亚里士多德对君主式统治的划分,出现于家庭中的这种家长式的全权统治形式是君主政体中最为极端的典型①,在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政体的讨论中,这种统治形式并不是最佳的,他指出,哪怕选举最具有才德的人作为统治者,在面对复杂纷纭的城邦事务时他一人的智慧比不上众多贤良者们聚集讨论出来的智慧。但是在家庭的父子关系中却是再合适不过了,一是因为在君主式的统治中,君主会如“牧羊人关心羊群那样”②对属民存有友爱,从而提高属民的善,但这种友爱在亲属之间的感情维系比政治中君主对属民的关心更好,尤其是在父子关系中;二则是在家庭的构成中,父亲具有先天的优越性,无论是在德性上还是在经济上,子女们都得依靠父亲得以生存而成长。
  
  由此,亚里士多德对父子关系的归纳可以为如下几个要点:
  
  一、父子关系中,子女对父亲存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对每一个父亲而言,孩子不仅是他们生命的延续,也是作为他们自身的一部分降临于这个世上的,父亲是给予孩子生命的人,在亚里士多德对生育的理论中,男性在胚胎的形成过程中对生命赋予了形式,所以男性在自然上拥有比女性更高的地位,以此为依据,生命是每个个体从自己父母那里所获得的最大的善,鉴于这种在“善”的亏欠,父亲天然地对子女享有最高的权威,子女也对父亲报以敬重的态度并在日后予以回报,为此亚里士多德还举例说明,如果在遭遇绑架时一个人应当先救出自己的父亲而不是自己③,在儿童未成长为正式的公民之前,他的生活必须依附于父亲直到他与原初的家庭分裂而形成新的家庭。
  
  二、父亲在子女道德德性养成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亚里士多德称儿童为“未长成的公民”,“公民”一词在亚里士多德这里不仅代表的是一种政治身份,同时也具有一种德性上的认同。成为公民要求意味着一个个体自身具备了完整与成熟的公民德性,这包括勇敢、正义、节制与明智等,但任何一个个体都不是直接进入城邦的公共领域的,正如德性的养成也并不全是在城邦中完成的,亚里士多德给予家庭在德性教育中重要地位的原因之一,就是指出在儿童的德性--特别是道德德性的培养,起始于听从父亲的命令。
  
  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有两种德性的区分--理智德性与道德德性,这两种德性的本质区别在于,理智德性是灵魂中具有逻各斯的部分,而道德德性则是听命与逻各斯的部分④,而对它们的获得方式也有所不同,理智德性由教导养成,而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道德德性的培养早于理智德性,在儿童成长为公民之前①,儿童的理智德性--特别是思虑功能--尚不完全,他们没法独立做出恰当的选择,换而言之,则是在实践中无法把握住“适中”,而道德德性的养成则是一个不断远离恶的两端而达到“适中”的一个习惯化过程,因此,父亲在这个阶段需要担当他们的“逻各斯”,通过命令让他们远离恶的两端,达到适中,从而养成德性。
  
  综上所言,虽然亚里士多德也注重“孝”的这种道德责任,但是他又认为孩子无法完全回报父亲给予的善德--因为孩子从父辈中所获得了生命这种最大的善无法在他日后的生活中能够等值回报给父辈,对于父辈而言,孩子既然是被视作自己身体的一部分,那么父辈对孩子的情感也比孩子对父辈而言更为强烈,基于这种情感与“善”的施予上的不平等性,亚里士多德将父子关系比作一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此强调父子关系中回馈的重要性。此外,虽然父亲的命令一度能担当逻各斯的功能,但是亚里士多德并不将其完全等同于真正的意见,父亲的理性作用更多地是一种感知普遍“善”的实践智慧,并不包含细入到各个具体领域的特殊知识。
  
  第二节 家庭的自然性
  
  家庭是一个强自然性的结合体,亚里士多德将家庭形成的起因,即男女结合的必然性归纳为自然的,而从上文对家庭构成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自由人之间或是非自由人与自由人之间的结合,在本质上都是自然的。
  
  首先,对于主奴关系与父子关系而言,正如上文所提,奴隶与儿童是不具备与尚不具备理性的生命体,他们离开家庭后各自都不能独自生存,奴隶与主人的结合正如自然界中一切善于领导的生物与必须被领导的生物那样具有必然性,在这种意义上,主奴关系的结合就是出于自然的,而且也是正义的,因为它符合自然的次序;自然性在父子关系中更为明显,因为孩子与父母之间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父亲甚至将孩子视为自己的一部分,可见家庭中自然性最强的部分就是父子关系。
  
  如此下来,就只有夫妻关系中的自然性显得没有那么强烈,因为家庭中,妻子也像丈夫那样拥有独立的人格,而且丈夫与妻子在德性上是互为辅助的,同时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比奴隶与儿童高一些,她甚至可以担当指导奴隶与孩子的功能。尽管如此,亚里士多德仍旧认为家庭是属于男性一个人的家庭,这就需要他对夫妻关系的自然性辩护上多下功夫,虽然在古希腊社会中女性比男性地位低下似乎已经是一种不需要深究的共识,但如果亚里士多德无法在女性对男性存在自然依附性上完成论证,那么家庭的自然性必然是缺失的,同时他也无法完成自己的论证--为何女性的地位必然地在男性之下。
  
  亚里士多德认为,男女结合起初是出自于自然的冲动,这种冲动不仅指的是雄雌两性在性欲上的互相吸引,还是作为个体的有限性得以在生命的传承中得到永恒,因为人的内心存在保存自身基因的欲望,体现在他们都力求遗传自身的自然特征于后代身上,在这方面人类与动植物并没有什么差异,这方面的冲动都是出于人类身上那一部分隶属于自然性的欲望。①尽管男女的结合的动机是起于自然的,但亚里士多德家庭观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在于,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城邦中,男性都应该处于统治的地位,而女性则由于在身体和德性上的不完整,在家庭生活中只是起辅助的作用,并被隔离于城邦的公共政治生活之外。
  
  这种雄性必然优于雌性的观点,是源自亚里士多德通过对两性的生理特征与生殖过程的经验考察,并加之以其“四因说”的逻辑,从而让雄性优于雌性这一观点在自然性上的论证得到更为权威和系统的确认。
  
  在形体上而言,雄性普遍比雌性更有力量也更完美。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可以看出,个人形体的健全与美丽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划分天生的统治者与天生的奴隶的标准之一,“自由人的体格则较为俊美,对劳役便非其所长,而宜于政治生活”②,他在讨论伦理生活的终极目标幸福时也将外形的完好纳入到对幸福的讨论中,肉体不仅是灵魂德性的一种体现,其外形的俊美和功能的良好也是获得幸福的必须。与男性相比,女性的外形特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并不是一种完全体的表现,“儿童在形状上相似于妇女,而妇女恰似无生殖能力的雄性”③,因此,同为两性的生理现象,精液被亚里士多德誉为生命的本原,月经却被视为是一种比精液低下的营养剩余物。
  
  亚里士多德不断地强调雄性在自然上比雌性更为神圣高尚,另一个重要的论点表现在他对动物生成过程上的论述与分析。亚里士多德将雌性是看作是生产活动中的质料因,为生命的出生提供材料,子宫与身体是生命成长的场所,而雄性则是动力因与形式因,他们是精液的提供者,这是生命生成的关键,同时他们还是创制者,运用雌性所提供的资料创造出生命的形式,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创作解释成雄性使用自身的精液去整合雌性的月经,如果这种整合能够成功(或者是在这个过程中精液能够占据支配性的地位),那么后代将成为雄性,反之则为雌性,由此,亚里士多德认为雌性本身就是一种“缺陷”,尽管他并没有试图进一步说明,自然中这种“缺陷”的存在是否是必然的。
  
  第三节 家庭的政治性
  
  家庭除了有自然性外,亚里士多德的家庭观中还存在一个与前人(论文在此主要指赫西俄德和柏拉图)相比较为创新的观点,即他是认为家庭的统治形式是可以与城邦的统治形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就引申出了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家庭是否具有政治性?如果有的话,其存有何种程度上的政治性?对家庭的政治性的讨论亚里士多德家庭观中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因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如何看待家庭与城邦之间的关系。
  
  对第一个问题持肯定的观点,出于家庭的统治形式是城邦的统治形式的雏形这一立场。共和制出现在夫妻关系中、僭主制出现在主奴关系中、君主制出现在父子关系中,甚至在兄弟关系之间还能找到财权制的统治形式,对这一观点的辩护的前提是将家庭与城邦的关系看作部分与整体,这种观点试图表面亚里士多德在理性的层面上建构起家庭与城邦之间的联系,人类的政治性正是在家庭中萌芽,最终在城邦中得以实现。
  
  而持否定回答的观点立场出于古希腊城邦中家庭与政治领域的存在对立性,阿伦特就认为在古希腊的社会中,家庭是由必然性所统治的,人们通过自然联系在一起,使用暴力与强力在家庭领域中进行统治与治理①,而政治领域则是个存在自由与平等的空间,它是随着城市与国家的出现而存在的②,政治领域本质上与家庭不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政治领域是一个言说的场合,而语言正是使人类本质上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功能,“至于一事物的是否有利或有害,以及事物的是否合乎正义或不合正义,这就得凭借言语来为之说明。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①,语言使得人们对善恶有了辨识,语言的存在也使得观念与观念之间的交流成为可能,而这一为人类所独有的能力是属于政治而非家庭的,因为家庭权威的来源于自然,家庭是具有强力的人对自然弱者的统治,是一个并不存在自由与平等的空间。
  
  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亚里士多德的确数次将家庭中的统治关系与政体进行类比,并提醒家主应当选择正确的统治形式,如果父子关系中,父亲对孩子过分强权,则容易沦为最坏的僭主式的统治,但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我们不能用统治家庭的方式去统治城邦,因为城邦的政治归根结底是自由的理性个体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而家庭与城邦之间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同构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一种弱意义上而言,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家庭是具有政治性的,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家庭的本质要在城邦中才能得以展现,就像是亚里士多德举例所说的,脱离了身体的手不再具有手的功能,脱离了城邦的家庭也不具有其自身所完整具有的功能,存在于城邦之外的家庭是没有政治性的,而且被自然性与强力所统摄的家庭无法促进人的优良生活。但家庭的构成中又允许一定程度的政治性存在,例如夫妻关系中的男女地位是相对平等的,亚里士多德也认同夫妻之间最佳的统治关系是一种共和制的形式。因此,与其说统治形式起源于家庭,倒不如说家庭的政治性是由城邦所赋予的,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让家庭像城邦那样统治,而不是把城邦当做家庭来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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