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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基于和谐社会的弱势群体关怀问题分析
【绪论】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弱势群体关注研究绪论
【第一章】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相关概述及必要性分析
【第二章】和谐社会视域下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弱势群体生存现状分析
【第四章】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实践原则及路径
【结语/参考文献】和谐社会下弱势群体关怀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弱势群体生存现状分析
弱势群体是结构复杂、规模庞大、分布广泛的非单一社会阶层,就目前我国社会整体演变态势而言,在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弱势群体的规模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现状
1、经济现状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根据国际权威统计,继 2010 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后,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的确,这样的发展趋势让亿万国民倍感荣誉,但是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我国人均 GDP 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正如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见面会上所言:如果按照世界人行的标准,中国还有 2 亿贫困人口,中国是实实在在的发展中国家。[1]
在我国社会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社会资源、社会权利的分配方式所发生的改变,难以避免财富分化的产生,这种制度层面的因素使得本就处于经济劣势的弱势群体很难依靠自身实现弱势转变。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14 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 是 2003 年以来的最低值。[2]
但依然显示出了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从城乡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性来看,农村人口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加之国家福利政策的广度、深度都有待进一步提升,使得原本收入就处于低水平的弱势群体很难改善经济状况。
与农村相比,城镇经济发展速度快,但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竞争也相应地增加,高失业率和低就业率带来的压力,以及各项保障工作的实施力度,都影响到弱势群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
2、教育现状
总体上来看,除了高校贫困生等一小部分人群,我国弱势群体的文化素质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弱势群体文化素质的欠缺主要受教育资源的分配差距,以及自身经济条件的影响。
教育资源的分配差距主要体现为地域限制,国家对农村地区教育事业的投入尽管是逐年递增,但究其原本起点低、范围广,国家政策的扶持力度仍显不足。众所周知,农村地区教育条件差、教育资源短缺、教育质量低的现状,因此,提升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水平面临难度大、进展慢等问题。相对于留守农村的人口,进城务工人口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但城市对文化知识的需求也要远远高于农村,也就是说这并不能改善农村弱势群体教育程度不高的现状。
经济条件是普遍影响公民各项社会活动的最主要因素,在教育方面,即使城市家庭,也有很大一部分不得不通过降低物质生活水平,节省资金来缴纳子女高昂的学费,再加上辅助性费用,例如补习班、参考资料、择校费等等,对经济拮据的家庭来说无意识雪上加霜。严重贫困的弱势群体虽然深知高质量教育的重要性,但往往无奈选择偏远、简陋的学校,更有甚者不得不选择放弃接受教育,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知识改变命运,对弱势群体而言,经济贫困就像一扇紧闭的门,将弱势群体挡在了知识的门外,残酷的现实使得弱势群体想通过知识来改变命运成为一种奢望。
3、道德现状
道德价值观是个体做出是否有道德价值的判断时所持的价值尺度,直接影响个体的道德行为。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受到他人的冷眼,社会地位低下,人格不受尊重,生存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在社会底层奔波劳碌,使得自身的道德价值取向与促进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出入。
总体上来说,除了一小部分消极情绪积聚过多的弱势群体会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极端行为,大部分弱势群体的道德价值取向上还是向“善”的,包括责任感、诚信、忠诚等等。但是不可否认,弱势群体对转变自身弱势的迫切愿望,往往表现出一些与社会需求相不符的道德价值取向。
一方面弱势群体道德价值观具有“重利”和“利己”倾向。前者大多是由于各种社会资源都相对匮乏,因此,比起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弱势群体更关注利益所得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因为,自身权益屡受侵犯,或无法实现公正对待,因此,对一切有利于自己的可能性都充满强烈的欲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表现。
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缺乏能够使自己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赢得先机的一些时代品质,例如开拓进取、迎难而上、大胆创新等等。尽管改变弱势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大力支持,但弱势群体意识理念却具有保守性,凡事求稳妥,在改善自身处境问题上对社会福利和优惠政策依赖过多,缺乏现代性和开放性,故而始终处于被动。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和社会支持政策
如何切实有效地运用法律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也是法治社会体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保证人们的日常生活处于有序状态,是法律的职能所在,身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理应通过法律为弱势群体创造一个其权益不受侵害的社会秩序。
1、法律保障
国际上关于弱势群体保护规范化的形式多样,国际法中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规范主要包括宪法立法规定和判例两大类,此外还有联合国公约以及联合国宣言等方式。
国际法宪法性法律如《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宪章》等;国际公约则有《儿童权利公约》、《妇女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区域性人权公约,如《美洲人权法》等。[1]
在国内,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改革,弱势群体在法律层面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加快了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立法的进程。我国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原则和规范。宪法第 45 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 4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 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对弱势群体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使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2、社会支持政策
除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困境离不开社会性政策的支持。就现阶段而言,我国主要实行补偿型社会政策和发展性社会政策。补偿型政策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的贫困性而提供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住房补贴等政策以保护其基本生存权;发展型政策包括相关教育政策、就业政策等,以促进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社会竞争能力。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就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提出要求和规定,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加大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在国家法律保障和社会政策的作用下,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但大多是物质生活层面的缓解,伦理关怀层面仍显不足。从关怀主体角度来看,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地下社会地位存在一定的歧视和漠视,实施保护和支持往往是单纯地执行工作任务,并没有从内心真正去理解被关怀方的心理感受。再者,现行的相关政策只是从普遍意义上救助弱势群体,缺乏针对性,诚然,弱势群体通常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个体需求差异,不能看到“弱势”便“胡子眉毛一把抓”,追求全面照顾而不顾重点。
(三)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不足
1、制度安排缺乏伦理性
制度伦理关怀,即是制度伦理与关怀伦理的辩证结合,具体地说就是在制度关怀的基础上加入伦理的环境,使普通的有关怀性质的制度升华成一种具有人文色彩的关怀制度,即将人们普遍养成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实施具体的制度关怀时表现出来,使得对弱势群体实施的制度伦理关怀更人性化、合理化,针对性更强,有效性更持久。我们对于制度的理解通常在于明确、规范人们对某一事物的应采取的行为,但就弱势群体相关制度而言,其制定往往更偏向于物质利益层面的考虑,更趋于程序化、表面化,而不是出自对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爱与责任的考虑,缺乏道德情感的支撑,这是制度安排缺乏伦理性的主要原因。
分析我们国家目前推行的相关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有待改进:
第一,分配制度。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我国目前正在经历非常重要的转型过程,无论是经济方面,还是制度方面,都在不断摸索完善。就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而言,无论是受市场控制的第一次分配,还是受国家调整的第二次分配,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失公平。这种不公平不仅体现为城乡差异、地域差异,也体现在行业之间。尽管国家总体经济得到了大幅提升,但弱势群体却越来越怀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等待遇,市场经济带来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享有度的不均,似乎瓦解了社会公正。也就是说,社会公正有赖于分配制度的完善。一般来说,初次分配是受市场所控制的,二次分配,一般是由政府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调整。二次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初次分配为基础,因此,二次分配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初次分配。
第二点,户籍制度。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户籍制度往往与土地紧密联系在一起。农耕时期我国通过家庭或宗族来分配土地,管理人口,而现代社会,我国的户籍制度中仍然存在着农业、非农业的差别,常住与暂住的差别,这种差别体现为社会资源和机会存在明显的不同。户籍二元结构对人口的明显划分,从表象上看是便于人口管理的一种方式,但实际上在这“方便”的背后却存有诸多隐患,户籍差异所带来的权益、福利差异会逐渐加剧户籍劣势群体的不平衡心理,长此以往使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加深,不利于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
第三点,教育制度。一个国家的经济,往往对这个国家的教育事业有着重大的影响,众所周知,我们国家采用的政策是让东部首先富裕起来,然后拉动西部的发展,但是,这项政策并没有如其美好初衷一样,逐步减少东西部经济水平的差异,从现实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东西部的差距甚至是拉大了。这种差距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方面,教育方面也同样受到了影响。通常来说,比较发达的地区的教育条件要远胜于欠发达的地区,同时,户籍制度也让农村的孩子在上学平等性方面受到了影响,先不说农村的经济实力远远差于城市,国家在教育资源的投入环节就在很大程度上倾斜于城市,所以农村地区的教学条件与质量远不及城市,这一点,与义务教育的初衷相违背。另外,家长望子成龙的迫切心愿,使得对所谓名校的追捧逐渐趋于畸形,很多学校顺势提高各项收费,这对于大多数贫困家庭甚至普通家庭都难以承担高昂的学费。
第四点,就业制度。知识就是力量,知识改变命运。曾几何时,我们对知识的渴望是那么强烈,我们对未来充满了期待,有多少幼小的心灵深处都期盼着在学习中的不断努力能收获一份理想的工作。然而有多少人在多年后的就业路上失望沮丧。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的诸多限制,使就业问题成为社会公平的最大障碍之一。要求男性,要求本地户口,要求城市户口,要求 xx 年以后出生??等等一些明确要求或不成文规定,将太多求职者拒之门外,以至于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求职者空有一张文凭和一身技能无处施展。由于一系列的制约,很多求职者,永远没有机会得到那些待遇比较好的工作,而受教育程度较低或者农村务工人员只能做一些体力投入非常大的辛苦工作,工资被拖延、克扣,甚至人生安全都得不到充分保证??此种种都反映出就业制度的不公。
第五点,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而言,社会保障就是通过国家的干预,对该群体进行救助、资助,保证他们的生存,并实现他们的发展。但是,就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还是存在覆盖面不高,经济投入不足,执行力度不大的缺陷,毕竟,我国人口庞大,结构复杂,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毫无疑问要面临诸多困难。随着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物质生活得以基本保障的情况下,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医疗和养老问题成为又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农村地区,原本医疗水平就低于城市,加之地理、经济、技术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如何将农村人口更好地囊括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
2、社会参与消极被动
弱势群体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是弱势群体的载体,二者始终是相互影响的。对于弱势群体问题,国家的政策虽然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但毫无疑问,整个社会的态度和参与力度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在弱势群体救助过程中的参与力度不足,呈现出明显的被动性,而这种被动性通常是由于过分依赖政府的主导作用。大部分情况下,社会参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往往是单纯地执行或实施政策和倡议,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社会参与的被动性是对弱势群体持麻木、冷漠态度的表现,并没有自发地从弱势群体内心世界审视其敏感脆弱的心理,以及利益诉求的表达。这种伦理性的缺失在弱势群体的弱势境遇中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强烈的被剥夺感。社会剥夺理论的观点认为,当个体或集体难以获取必要生活的物质资源和发展机会,并被排挤在一般社会活动之外时,即为贫困。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对于剥夺感的通俗理解为,该得而未得、想得而未得,由此产生的一种无助、被动的挫败感。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相对于普通群体,更容易产生被剥夺感。
当今社会物价飞涨,贫富差距拉大,无论老弱病残或者低保家庭等弱势群体的贫困程度不断加剧,被剥夺感也更加强烈,社会的变革给他们带去了沉重的代价。当弱势群体的个人需求以及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满足时,归属感问题就成了内心的一大困扰;在金钱至上的物质社会,人们的利益的追逐让处于物质贫困的弱势群体心存难以逾越的落差,当越来越多的经济强势者有意无意的炫富,更是加剧了弱势群体在物质经济层面的被剥夺感??综合来看,这种消极心理主要来自于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同度,这两个因素所体现出的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差距,是被剥夺感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丧失的话语权。社会公民有一项重要权利--意愿的表达权,即话语权。我国人民利益和要求得以实现的最主要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然而,在这样的主途径上却鲜有弱势群体能够实现应有的话语权。我国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级代表中大都为干部和专家等有威望人士,并不能正确表达弱势群体的具体需求和愿望,因此弱势群体很难实现话语权。
目前,在社会转型这个特殊阶段,社会权利的大小、资源的多少以及地位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话语权的多少,也就是说,相比于弱势群体,强势群体的话语权更多。弱势群体在信息资源受到垄断的情况下无法了解到对自己有利的相关的政策和信息。
面对社会或政策的不公正对待,中国的弱势群体往往由社会中的其他群体向社会传达,这种间接的维权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与西方社会中,弱势群体通过利益代表组织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有着明显的差异,其效果自然也是难以令人满意。[1]
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利益表达的监管缺乏力度,弱势群体很难找到表达内心诉求和愿望的平台,从而丧失了每个社会成员都本应平等享有的话语权。
第三,微弱的政治影响力。弱势群体对政治的认知处于一个相对有限的水平,他们往往因为身陷困境,无法得到改善而缺乏对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从而对政治参与持消极态度,这主要归因于弱势群体的政治效能感[2]不足。公民的政治参与的主动性与政治效能感成正比关系,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参与无足轻重是就会表现为消极参与。弱势群体低下的社会地位导致他们对自己参与政治活动的信心和政治效能感不足。另外社会相关信息公开程度有限,弱势群体受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制约,使得自身获取心理渠道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各项能力都处在较弱水平,使政治效能感进一步降低。
3、弱势群体缺乏自主性
社会性弱势群体之所以处于弱势地位,除了外在的条件之外,个人主观方面的不足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来自社会各界的排挤或歧视,使得弱势群体内心变得非常脆弱,缺乏自信以及与不公正待遇做斗争的勇气。长此以往,便容易形成怯懦的人格,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在得不到他人肯定的失望、悲观情绪中甚至不被自己肯定,丧失自我主张,从而放弃对困境的抵抗,完全寄希望于政府、社会及他人的救助。由于内在因素的影响,弱势群体在社会机会面前实现自己可行能力也是十分困难的,这种主观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首先,弱势群体受教育水平不高,同时,一般也没有一技之长,从常理来看,当一个人的文化知识水平较高时往往能得到相对较好的待遇,也更懂得如何谋求生存。在我国,很大一部分弱势群体并没有太多的文化,也没有掌握太多的知识,尤其是生态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因此很难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寻求到好的出路。
其次,弱势群体往往不只是个人弱势,更是家庭弱势,一般来说,他们承担着许多角色,尤其是中年弱势群体,既要对老年人进行养护,给他们提供相应的生活物资,还要供孩子上学,两方面的角色,都加重了弱势群体的负担,难以兼顾养老与就业。
再次,有一些弱势群体,面对现实始终不能转变思想意识。虽然已经下岗,但是,对自己还是有相当高的期待,没有准确的意识到自己的位置,对待遇一般的工作不满意,但又找不到好工作。而另外有部分人,只靠每个月领取低保或他人资助来维持基本生存不主动通过自己的劳动去增加收入,完全依赖政府和社会救济。
第四,由于弱势群体文化水平低,尤其是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不了解,更有甚至不知法律为何物,认为在农村生活与法律不构成任何联系,凡事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生活区域的不成文习惯和方式。在遇到民事纠纷、土地遭到破坏等时间时,不能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使自身权利受损。而另一些人,在求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劳动权益法规缺乏了解,从签订协议之初,个人权益就受到侵犯,自己却浑然不知,以至于在高强度、超负荷的工作中被拖欠工资,甚至人身生命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