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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金融伦理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26 共102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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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电子金融支付业伦理建设困境探析 
【第一章】电子金融支付业伦理道德问题探究引言 
【2.1 - 2.3】电子金融行业中的公正、平等及诚信问题 
【2.4  2.5】电子金融与支付业领导伦理与社会责任问题 
【3.1】电子支付行业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特性 
【3.2】电子金融行业伦理道德问题的产生原因 
【第四章】电子金融伦理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 
【第五章】新形势下的电子金融与支付业伦理道德建设趋势 
【参考文献】电子金融业伦理道德发展研究参考文献


  第4章 电子金融与支付行业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

  因“先天不足”与“后天畸形”的特点,使得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伦理道德问题显得盘根错节。要解决这些伦理道德问题,也必须从根源入手,一是要强化伦理道德意识,树立牢固的是非善恶观念,有坚定的“超功利”的价值观,“价值观是重要的指导原则,它们决定我们的处事行为。”①二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将必要的伦理道德观念法律化,强制强化相关的伦理道德准则,借用法律的威严推动电子金融支付业伦理道德的建设。只有将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伦理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结合起来,才可能破解电子金融支付业现在面临的伦理道德困境,实现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健康发展。本章将主要从立法角度(制度伦理建设)、行政监管角度(监管伦理建设)、行业自律角度(行业伦理建设)、企业内控角度(企业领导伦理建设)和社会监督(舆论伦理建设)等五个角度为现代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企业伦理道德问题寻求解决方案,促进中国现代电子金融支付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推动中国经济稳步向前。

  4.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强化制度伦理建设

  法律法规的滞后是电子金融支付业伦理道德问题凸显的重要原因之一。强化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制度伦理建设,建立健全电子金融支付业的法律法规,将公正、平等、诚信等核心伦理观念深深地融入各项法律法规,保证电子金融支付业各项法规自身合乎伦理道德,从而规范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发展,提升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发展水平,从制度上保障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伦理道德准则的建设和落实。

  4.1.1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从法律源头上防范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电子金融支付业的法律仍存在空白,法律的系统性、体系性还不够强,只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着这个行业的发展,与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发展势头和前景仍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银行业深化改革,应当加快立法步伐,健全完善电子金融支付业法制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推进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在电子金融支付业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相关立法原则和立法理念需相应作出调整,一是商业化思维有待树立,国资电子金融支付企业还承担着较多的政策性职能,自主经营和效益观念未完全落实,与商业化经营目标存在一定冲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和作用存在缺陷,个别业务领域竞争不够充分,民资和国资等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仍需要进一步确立;二是电子金融支付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待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有关消费者基本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机制、基本监管框架等基础性制度也未真正建立,电子金融支付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管也缺乏有效的法制支撑。

  另一方面,要加强规制建设,积极促进创新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紧密结合当前创新业务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区分轻重缓急,统筹推进总括性基础性和专业性操作性法律法规的创设。一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研究,研究制定总括性互联网金融法,厘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经营范畴和监管主体等问题,夯实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二要加快电子金融支付业的监管制度法规,适时制定完善电子金融支付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领域的法规制度,减少监管套利行为,推进业务研究和规则体系建设。三要完善跨业监管协作机制,依托金融稳定联席会议机制,针对具体的跨业业务创新模式,逐一厘清央行、银监与银联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推动监管协作机制法定化。

  4.1.2 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提升伦理道德观念

  要强化法制宣传,提高电子金融支付业法治意识,要将法治宣传视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部门统一部署、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电子金融支付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要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不同对象来确定法治宣传培训的重点内容,监管部门着重学习风险监管和行政执法规则,提升依法监管和风险监管能力,电子金融支付业从业人员着重学习业务规则和内控规则,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规范从业行为,普通消费者着重学习现代金融知识,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熟悉实现自身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全面提升自我保护能力,要积极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和手段,除了依托业务办理点、网上银行等平台外,善于运用短信、微信、微博等新载体,提升宣传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也要加强法制建设考核,检验宣传工作的成效。一要加强对央行、银监、银联等监管部门的考核工作,让监管部门时刻谨记法制观念、依法监管;二要加强对电子金融支付企业与从业人员的考核,让企业与从业人员严格将法制观念贯彻在企业经营管理、执业过程中。

  总之,加强法制宣传,一方面要将法制观念宣传至社会中,让人人懂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制考核,只有这样,法制观念才能深入人心,让法制与道德观念发挥应有的作用。

  4.1.3 强化执法力度,从行政执法上防范道德风险

  强化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严格履行监管职权,严明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电子金融支付业深化改革,应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对监管部门来说,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监管职责,合理划分监管职权和责任;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探索负面清单管理,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电子金融支付业来说,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合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监管法规、行内规章制度,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规范稳健发展,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和规范化轨道;全面推进行务公开,推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尤其是“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电子金融支付业深化改革,还应当将电子金融支付业的管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当前,央行、银监、银联、行业自律协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监管协调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还不高,各项监管政策、交叉性金融产品与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仍有所欠缺,监管信息共享不足,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仍有发生。随着中国电子金融支付业和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应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

  4.2 强化管理部门监管,加强监管伦理建设

  电子金融支付业作为金融业的衍生行业,必然如金融业一样,受到多个管理部门的管理,平衡行业发展的监管问题。“在金融学的意义上,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简称,是指主要以政府金融监管当局为主体的,针对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中的从业人员这些主要监管客体而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克服金融脆弱性,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的稳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促使金融业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种行为。金融监管伦理所要关注和求解的问题实际上就是金融伦理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具体的伦理问题,也就是要以相应的金融监管伦理价值理念和道德原则去规范涉及金融监管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即如何建立一套相应的体制,利用一定的文化伦理去规范和引导金融监管主体以及金融监管客体的行为,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并在最终的价值旨趣上导向幸福生活和社会公共福利。”①从实践来看,电子金融支付业的管理部门主要有主管全国金融工作的央行系统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银监会(以下简称银监)系统③,具有业务管理与指导功能的银联系统④及各级政府金融管理系统⑤等四大管理系统。除银联系统外,其他三大管理系统都是实行中央管理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方式,对电子金融支付业进行管理。只有这四大管理系统分别从不同的方面有效地行使对电子金融支付业的监督与管理权,才能维护这个行业的稳健发展。

  4.2.1 强化央行与银监系统的监管功能,从行政上防范道德风险

  央行作为全国金融工作的监管者,银监作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者,对于电子金融支付业,两个管理部门履行的都是行政管理职能,偏重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所以,这两个管理部门的管理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将从根本上影响到电子金融支付业能否实现符合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利益的道德建设。

  首先,央行系统和银监系统必须保证自身是强有力的独立的监管主体,不受任何利益相关主体的影响或钳制。在电子金融支付业,很多企业都是大型国企或有国资、政府背景,这对央行和银监系统落实有效的独立监管存在一定的潜在影响。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受到政府或其他相关利益团体的干扰,就无法保证监管的有效性,更无法保证监管的公正和平等,监管也就无从说起。

  其次,保障央行系统和银监系统足够的资源以实现有效的监管。电子金融支付业是一个关系社会金融稳定的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服务行业。而目前央行系统和银监系统对电子金融支付业的监管都表现出了力不从心的“症状”.要实现对电子金融支付业的监管,必须保障央行系统和银监系统有足够的资源。这里足够的资源是指拥有足够的人力、财才、权力等。只有实现了充分的资源保障,才能避免监管受制于某些利益团体的影响,丧失其独立性。

  再次,央行系统和银监系统要有卓越的预见性和果断的执行力。面对电子金融支付业的迅猛发展,监管滞后的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缺乏卓越的预见性,无法对行业的发展做出准确的预判,更没办法在新动向、新事物出现之后做出果断的决策,引发各参与主体对新事物的不断质疑和“尝试”.所以,只有监管部门提高自身的预见性和执行力,才有可能更好的执行监管。

  4.2.2 强化银联系统的监管功能,从业务管理上防范道德风险

  银联系统作为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业务指导与监管机构,加强其指导与监管能力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然而,对中国银联系统来说,提高其业务指导与兼管能力最重要的就是保证监管的公正与平等、遵循信息透明与对称性原则、保证自身的廉洁等三个方面。

  首先,中国银联需要做的就是摘掉“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帽子。中国银联作为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业务指导与兼管机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保证其自身的独立性,不得与其他利益主体有利益关系,与银联商务等具体业务机构进行彻底分割,才有可能保证其遵守公正与平等的监管原则,保证其作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做出获得所有利益相关者认可的监管决策。

  其次,中国银联需提高信息管理能力,提高信息透明度,保证各参与主体的信息对称。中国银联作为唯一的银行卡组织,拥有银行卡交易最详实、最丰富的信息,应该对风险预测、预警及风险处置、信息通报等事件有较强的应对能力和健全的应对机制,尽可能防范和减小电子金融支付业的风险及损失,保护所有参与主体的最大化利益。

  再次,中国银联作为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业务指导与监管机构,必须要保证自身的廉洁性。在电子金融支付业,腐败问题必须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某些拥有业务管理权的管理人员,为利所惑被利益团体收买,肆意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被利用打击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所以,加强银联系统的廉政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

  4.2.3 强化政府金融管理系统的监管功能,从地方上防范道德风险

  相对而言,从实践上来说,政府金融管理系统对电子金融支付业的监管功能较弱,其管理职能更多地集中于地方性金融事物管理,比如对地方性电子金融支付企业的统筹管理等。但是,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一般业务都需要报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所以,拥有金融业务审批权的地方金融办,对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发展就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作用。

  强化政府金融管理系统的监管功能,一方面要提高地方金融办的业务审批能力,不得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思想作怪,保障其他金融主体参与地方电子金融支付领域的机会,保证地方电子金融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加强地方金融办的廉政建设,不得以权谋私,影响电子金融支付领域的正常市场秩序。

  4.3 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行业伦理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金融支付业伦理道德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坚强有力的管理与监督,伴随着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恶性竞争,也意味着行业自律的必要性,而建设电子金融支付业自律组织的需求也日趋显现,组建行业协会,加强电子金融支付业“公正、平等、诚信”等核心伦理思想的自律建设,加强行业组织的影响作用,树立“超功利主义”的行业价值观,强化行业的管理与监督,引导行业成员以落实行业价值观、建设行业道德体系为己任。

  目前,与电子金融支付业相关的行业协会主要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4.3.1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从制度上防范道德风险

  由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于 2011 年 5 月,自律组织建设的时间不长,电子金融支付业自律组织功能和作用都相对不完善,加之法律方面的缺失造成执法依据局限性较大,使得它无法适应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需要,无法发挥出行业自律组织该有的作用。

  就实践要求而言,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不应仅仅是一个个自律公约,而应该是一个自律体系。只有遵循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三位一体”的总体思路,按照完善构架和制度建设的原则,从管理体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三大方面进行全面建设,形成一个完整的电子金融支付行业自律体系,才能使之更好地完成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组织职责的关键环节,只有完善了行业自律制度,行业自律组织才能发挥其作用。

  4.3.2 强化行业内的监督管理,从监管上防范道德风险

  防范和化解电子金融支付业的道德风险,加强行业道德教育是基础,而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更是关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要把经常性的自律教育和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将正确的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融于严格管理之中,是内在约束与外界约束有机结合;把严格的制度与严格的管理结合起来,将职业道德的准则、规范融于各项规则制度之中,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则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项制度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要加大行业自律组织的检查、督查、惩处力度,切实加以解决,对违章办事,违规操作的人和事,要及时处理,把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把严格的管理与严厉打击犯罪结合起来,形成坚强有力的管理,打击双管齐下,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切实落实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强化行业内的监督管理,不仅需要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力举措,更需要行业自律组织与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的互动和配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与央行、银监、中国银联、地方政府金融办要形成有效的沟通协同机制,落实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行业监管措施的一致性原则,特别是对“禁业”措施的执行,要达成有效的落实效果,对严重违背行业道德而被“禁业”的从业人员,任何企业均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再次录用。

  4.3.3 规范行业内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标准,从操作上防范道德风险

  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不仅要履行制定行业自律规章的义务和强化行业监管的责任,还肩负着规范行业内的业务流程和制定业务标准的责任。截至 2014 年 3 月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已设立七个工作(专业)委员会,包括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和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七个专业委员会可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对电子金融支付业的相关业务流程和业务标准进行规范。

  规范电子金融支付业业务流程和业务标准,必须充分考虑电子金融支付业各参与主体和全部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利益,充分保障电子金融支付领域的金融安全,规范操作程序并注重风险防控,加强自律组织成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自律组织内成员的伦理道德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杜绝一切业务操作漏洞、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4.4 强化企业自身伦理道德建设,加强领导伦理建设

  当代着名道德哲学家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认为“美德是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对它的拥有与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那些内在于实践的利益,而缺乏这种品质就会严重地妨碍我们获得任何诸如此类的利益。”①电子金融支付企业作为电子金融支付业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其伦理道德建设是电子金融支付业伦理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电子金融支付业伦理道德体系的基石。加强企业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主要从加强企业领导层、企业员工、企业文化、企业制度等四个方面来实现,从而实现企业伦理道德体系的建设。

  4.4.1 加强领导伦理建设,从企业领导层防范道德风险

  企业领导是企业的核心,而企业领导的伦理道德素养在领导活动中居于最基础、最原创、最本质的地位。加强企业领导的伦理道德建设,使领导活动合乎领导伦理与道德规律,履行领导伦理道德责任与义务,保持协调、和谐的人际关系,是企业领导须具备的职业素养。

  企业领导为了加强自身伦理道德修养,必须努力提高自身学习能力,提高自己的道德觉悟,一方面,“要尽力形成良好习惯。”②“习惯就是人类反复的自发行为所产生的道德资本。”③另一方面,要“塑造良好性格。”④性格对个人道德素养影响极大。企业领导除了要具备最基本的“公正”“平等”“诚信”等基本道德素养外,还应具备敢于担当、尊重并信任他人、有同情心等道德品质企业领导作为管理者,“必须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待企业,这样才能获得持续的发展。”⑤企业领导将个人道德素养实践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并逐渐升华为企业的伦理文化,对企业的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为。

  所以,企业领导作为企业最关键的人员,通过培养习惯和塑造性格,实现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不仅实现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企业经营管理有着强劲的促进作用,还可以通过个人特殊的影响,带动整个企业人员伦理素养的提升,实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道德资本的增加。

  4.4.2 加强从业人员伦理品质建设,从从业人员处防范道德风险

  通过加强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让从业人员学习电子金融支付业的相关伦理道德,使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原则和从业规范达到高度认同,把外在原则与规范变成自身的职业态度、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并且在从业的过程中自觉、自动地按照职业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来约束自己,达到一种道德自律的最高境界。这种境界的实现才能使员工具备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才能有正确的从业行为。只有实现了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素养的提升,才有可能使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应从从业人员入职时候开始。从新人入职开始,职业伦理道德培训就纳入入职培训中,与职业技能同时培训教育并同样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正式入职。在从业过程中,职业道德的培训学习更应该有组织有计划的落实执行,将职业道德的培训学习与考核纳入员工的工作考核中,对员工的职业道德表现进行表彰奖励或惩处,强化职业伦理道德学习的成果,坚决遏制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发生。将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品质考核与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统筹起来,对有道德污点的从业人员可采取适当期限禁业的方式甚至永久禁业,一方面强化伦理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肃清从业人员队伍的职业素质,保证电子金融支付业从业人员的相对纯洁。

  4.4.3 加强企业伦理文化建设,从企业文化上防范道德风险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它是企业在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并遵守的、带有企业特点的使命、愿景、宗旨、精神、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以及这些理念在生产经营实践、管理制度、员工行为方式与企业对外形象的体现。作为电子金融支付企业,企业文化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可不管怎样,价值观总是企业文化的核心。企业价值观作为企业伦理建设的核心,是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在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中所持有的价值观念,是企业内成员对某个事件或某种行为好与坏、善与恶、正确与错误、是否值得仿效的一致认识。统一的企业价值观使企业成员在判断自己行为时具有统一的标准,并以此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有价值、杰出和难以模仿的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构成部分。

  加强电子金融支付企业的企业伦理文化建设,树立“超功利主义”的企业价值观,将公正、平等、诚信等道德准则通过企业伦理文化的教育感化作用,形成企业全体人员都认可的价值理念与行为道德准则,用企业的实际行动塑造品质与道德上乘的企业,形成企业独特的竞争力,引导行业伦理道德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4.4.4 加强企业制度伦理建设,从企业管理处防范道德风险

  电子金融支付企业的企业制度是在经营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对企业员工的言行带有强制性、并能保障一定权利的各种规定。企业制度是企业精神文化的表现形式,是物质文化实现的保证。公正、合理的企业制度作为职工行为规范的模式,使员工个人的活动得以合理进行,内外人际关系得以协调,员工的共同利益受到保护,从而使企业有序地组织起来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而努力。

  同时,电子金融支付企业的内部制度也是使得公正、平等、诚信等伦理道德理念得以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保障。

  企业制度伦理的建设,是将企业伦理道德观念(企业价值观等)与企业管理制度进行融和的过程。加强企业制度伦理建设,首先要保证制度制定的过程是公正的,符合企业等利益相关主体的最大利益,是经过慎重讨论的;其次,要保证制度内容是公正的,不存在歧视、霸权等不合理的规定,不会因制度内容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公正、平等、诚信等伦理理念高度融入企业制度中;再次,要保证制度执行的过程是公正的,不存在偏倚袒护情况,不存在执行漏洞。

  企业制度伦理的建设,是企业伦理建设的重要环节,只有将电子金融支付企业发展过程的伦理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才能实现建设有道德的电子金融支付企业。

  4.5 建立健全公众监督制度,强化公众监督伦理建设

  建立健全公众监督制度,强化公众监督伦理建设是加强电子金融支付业伦理建设外部约束的重点举措。电子金融支付业服务延伸至生活的方方面面,参与主体各不相同,仅靠监管部门实施对电子金融支付业的管理与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发动全社会力量,对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发展进行有效监督,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电子金融支付业监督管理体系,形成电子金融支付业符合全部参与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业伦理道德体系。

  4.5.1 加快信息公开进程,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法规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公众监督电子金融支付业的道德风险

  从法制上保障公众的监督权,是保证公众执行监督权、积极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的基本保障。要落实公众的监督权,要加强电子金融支付企业与监管部门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度,加大信息透明度,还必须保护公众的隐私信息,对干扰、打击、报复公众实施监督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实行严厉制裁,并对监督者予以一定的奖励措施,以激励公众履行监督权。

  电子金融支付业与民生密切结合,加快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信息公开进程,一方面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提高了行业发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民众的信任度,另一方面提高了民众在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通过法规制度上的保障,更有利于落实民众自己的合法权力。

  4.5.2 拓展公众监督的渠道途径,从措施上保障公众监督电子金融支付业的道德风险

  完善公众监督的法制制度的同时,也必须开拓公众监督的渠道。只有保证公众监督的渠道通畅,广开言路,才能有效落实公众的监督权。现阶段,电子金融支付业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迅速发展着,而公众监督权的落实仍停留在“检举箱”等传统渠道上。而另有部分企业,对公众的监督并不采取积极措施,敷衍塞责,伤害了公众的监督积极性,甚至激化了企业与客户的矛盾,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所以,拓展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公众监督渠道,一方面可充分利用现有的通信技术手段,如建立互联网监督平台、微博监督平台、微信监督平台等等,方便公众监督权的实施;另一方面要建立公众监督与企业、监管单位的互动平台,保障公众监督意见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促进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发展。

  4.5.3 加强公众个体伦理道德建设,提高社会伦理道德水平,从社会风气上保障公众监督电子金融支付业的道德风险

  社会成员个体是参与电子金融支付业的最基本的单元,只有参与个体的伦理道德素养高,不参与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伤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金融活动,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才能促进公众履行监督权,将一切违规、违法的电子金融支付活动杜绝在金融支付的各个环节中,促成电子金融支付业良好的行业伦理道德体系的建设。

  所以,提高公众个体的道德品质,加强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建设,让每个公民成为有道德、有素养、守法制的新时代公民,严格用高尚的道德情操自我约束,并敢于同一切有违社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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