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广州 X 船厂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现状
广州 X 船厂作为高危行业,发生工伤难以避免,根据 X 船厂内部资料统计获得:从 2013 年 X 船厂重组至今发生大大小小工伤约 103 起,大部分伤害都较轻。
只是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或者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很多情况下只是去医务室简单治疗,或者去医院后治疗后,拿回病例和诊疗费发票到船厂工会按比例进行报销;涉及工伤赔偿的案例共 8 起,截止目前只有 2 起案例拿到工伤赔偿,其余受伤人员还在获取工伤赔偿的"征途"中。发生集体上访、围堵厂区门口事件 12 起,其中涉及讨薪案件 4 起,工伤赔偿案件 6起,其他案件 2 起,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综治维稳。为进一步了解 X 船厂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现状,本研究分三步进行调查研究:第一步有针对性的对 X 船厂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开展问卷调查,包括基本情况和对劳务派遣的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工作时间、与谁签订劳动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在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权益方面的作用等;第二步,由于问卷调查对象主要是以劳务派遣人员为主,问卷结果难免会有片面性,为全面反映劳务派遣工伤赔偿问题现状,针对工伤赔偿"上下游"所涉及的人员进行深入访谈,包括派遣单位人员、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人员)、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等,进一步了解工伤赔偿在实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步,结合在 X 船厂发生的真实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案例进行验证和补充说明。
2.2.1 调查设计。
调查内容。主要包含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家庭年均收入;第二部分为问卷的主体,包括对劳务派遣的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工作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工会组织在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权益方面的作用、发生工伤赔偿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发生工伤赔偿不合理是否进行维权、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评价等方面。
调查对象及范围。针对本次样本分析主体不同,因此采用的调查方式也有所不同,问卷调查主要以 X 船厂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为主要调查对象,因为问卷部分的内容都是针对生产一线的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因此可以获取较科学并可靠的数据,其中调查对象以男性、青壮年居多;深入访谈则弥补问卷主体单一的缺陷,通过采访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用工单位各相关部门代表以及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采访,使整个调查更有说服力;通过调查问卷所获得的数据,能够较直观地反映出船厂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基本情况,最后一部分的案例分析,在调查问卷与访谈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客观公正地反映劳务派遣人员在遭受工伤后维权的艰难过程。
本文以 X 船厂劳务派遣人员作为问卷主要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调查方式发放问卷,了解其基本信息以及与对工伤赔偿有关问题的态度和想法,在现有人员和能力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科学合理的调度和运作,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客观性。本次共发放问卷 150 份,收回 148 份,回收率为 98.6%,收回有效问卷 140 份,有效问卷率为93.3%.调查内容主要包含两大块:第一部分,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工作岗位等;第二部分为问卷的主体,包括对劳务派遣制度、对工伤赔偿的态度以及对赔偿的意见等。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是否了解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制度、周围是否发生过工伤事故、派遣人员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等整体情况。但就具体发生工伤后,不同年龄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不同职务人员的心理感受,以及如何维权等具体信息,不能通过调查问卷直接获得。
所以,本文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进行了访谈提纲的设计,为进一步研究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的相关情况,本研究还针对有工伤经历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深入访谈。
同时由于问卷调查对象为劳务派遣人员,为了更加全面了解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症结所在,本文还对劳务派遣行业、用工单位、工会等人员开展访谈。在深入访谈的个案中,受访谈者以中年居多,本研究对访谈对象的基本信息做了简要梳理:在此次受访的 10 个个案中,女性受访者占总体访问对象的 30%,男性受访者占总体访问对象的 70%.从年龄构成来看,年龄在 18-25 岁的有 1 人,26-36岁年龄段有 3 人,36-55 岁年龄段 5 人,55 岁及以上者有 1 人。通过对访谈资料的整理,总结梳理出劳务派遣人员的真实想法,以便对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相关机制的运行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2.2.2 劳务派遣工伤赔偿问题现状分析。
首先是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劳务派遣人员不熟悉和自身利益有关的规定。在问卷调查过程中,很多劳务派遣人员对最基本的劳务派遣规定都不了解。
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不断修订完善,但是宣贯工作做得不到位,针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宣贯方式也较少,导致劳务派遣人员对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不了解,自身权益受损也全然无知。
我原本可以在家享享清福的,但是丈夫突然脑溢血住院,后来治疗不及时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我们家本来就挺困难的,现在为了还清外债和供儿子大学读书,随后我以劳务派遣方式在 X 船厂工作,2013 年 10 月 9 日,我在船厂工作时受伤,左手三只手指被切割机切断。2013 年 11 月下旬,我向政府(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他们(人社局)以我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来我又申请劳动复议,但复议结果却是维持被告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我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 50 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说我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孙 E,原 X 船厂技术科员,访谈编号 20150802E由于很多劳务派遣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因此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害,在对调查对象进行"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调查时,认为"政府部门监督落实不到位"的比例为 100%,其次是"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环境差,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的比例为 92.86%,"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比例为89.43% "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漠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比例为 78.57%,"其他"的比例为 15.29%,选择"其他"一项的调查对象认为还有工会作用没有发挥等。
为了避免和减少员工工伤事故的发生,我们会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从事危险工种的人员,还要进行特别专业的安全教育。同时我们也在不同车间派驻安保员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企业发生工伤后反映出来最直接的问题就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另外一个角度也体现领导者组织能力的不足,这对于企业领导的威信和职业晋升是极其不利的,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中有着非常明显的表现,一旦出现工伤死亡就是一票否决,再好的工作业绩也化为乌有;另一方面,企业发生工伤事件后,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要进行整改和行政罚款,甚至于严重的还要进行停业整顿,这对企业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严重的打击,会影响企业的声誉,所以企业不愿意上报工伤。因此,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较多引入劳务派遣人员,因为一旦发生工伤后,关于伤亡情况由劳务派遣单位直接处理,无需企业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法律关系比较混乱,三方责任不明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调整机制,不仅涉及工伤保险,还涉及侵权责任、责任保险,而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己经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因此工伤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其特殊性。借助经济学上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在工伤事故中的各自利益,发现非常态模式出现的原因乃是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弱化",从而导致了劳务派遣中工伤损害赔偿问题出现困境。
认定为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在调查结果中"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比例为 98.86%,"已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比例为1.14%.在发生工伤后,三方互相推卸责任的案件枚不胜举。
劳务派遣单位几乎都是民营企业,法律意识差,履行社会义务不尽责。通过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关系很微妙,他们仅仅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一种保险,有时候还将这笔费用转嫁给劳务派遣人员,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一份协议(不同于劳动关系),写明劳务派遣人员自动放弃为其购买保险,这样规避了公司的法律风险,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有所损害。
案例 1 李某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经人介绍认识了劳务工程队王某,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到船厂工作。天有不测风云,谁知第二天下午,李某在爬上脚手架施工时不慎摔下,造成右腿受伤。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脱,拒绝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市人社局认定李某为工伤。用工单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原结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工单位仍不服,起诉至法院。
经了解,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李某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2013 年 9 月 11 日,李某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李某当日亦在船厂从事人力资源部安排的相关工作。2013 年 9 月 12 日,李某依照原告的要求投入工作,可以认定用工单位和第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当天,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李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在当前规定下,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法定赔偿义务,劳动者首先要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一过程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然后进入工伤认定阶段,又需经过行政复议和诉讼(两审);法院认可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后,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阶段;如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受伤职工胜诉,支持其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单位不履行生效判决,职工还需申请强制执行-所有程序走完,大体需要三年半时间。在此过程中,假设有人从中设置障碍,这个时间可能长达 6 年多。在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之间一般应同时存在着三个合同(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员构成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构成民事关系。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未实施之前,《劳动法》对工伤赔偿的法律责任划分十分模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互相推诿扯皮,本研究在案例调查中了解到,很多用人单位希望发生工伤后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私下处理,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节省人工成本并未购买工伤保险,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为了节省只买一个人的工伤保险,无论谁发生工伤后都以购买保险这个人的名义来申请工伤认定在进行赔偿。
第三,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几乎所有的调查对象都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购买相关保险的比例仅占 14.76%(见表 2-3)。其实用工单位支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费用中包括一些基本的社会保险,但是劳务派遣单位要扣去一部分"中介费",很多劳务派遣单位会以公司的名义为派遣人员购买保险,但是这一部分费用通常是由劳务派遣人员自己承担,为了表面"节省",劳务派遣人员会同劳务公司签订放弃购买相关保险的协议,有的劳务派遣人员会自己购买费用较低的商业保险作为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几乎没有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即使购买保险也是按照最低标准购买,工伤保险本来是由用工单位购买,但是本研究采访到部分劳务派遣人员每个月还要扣除 8 元的工伤保险费用,在船厂很难想象一旦发生工伤这类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的道路将是多么艰难。
目前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影响的因素有很多。一是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很大,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戏称新时期的"游击队";二是劳务派遣人员中多数以农民工为主,这部分群体主要是农村户口,而在我国农村保险的覆盖面较广。如果劳务派遣人员再购买工伤保险会重叠;三是劳务派遣人员为了拿到更多的工资,不愿意劳务派遣单位为其购买,以免影响到手工资;四是劳务派遣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而不愿为劳务派遣人员直接购买工伤保险。
其次是公共行政部门方面的问题:
第一,政府监管流于形式。随着公共行政部门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对用工单位也加强监督,但是很多监督走过场,出现"监督过程不扎实、监督重点不突出、监督手段不强硬、监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特别是对事前的监督和提醒机制、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与善后还不够成熟和有力,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患于未然,同时也不利于行政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能力。
第二,工伤赔偿过程较长。目前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主要分为两类: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公力救济的具体途径首先是进行工伤认定,这是开启工伤事故赔偿大程序的敲门砖;二是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三是明晰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标准;四是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到法院提出诉讼,受工伤的劳务派遣人员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便进入诉讼途径,可以通过法院进行最终判决。第二种是自力救济,自力救济主要用于受伤的劳务派遣人员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以个人为单位采用一定的措施维护个人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私了".
发生工伤"私了"的情况,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一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部门去"公办",就必定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二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劳务派遣人员面临的经济压力是众所周知的,由于从事的工作性质特殊、工资结算的方式特殊,工资往往在工作结束后统一结算。一旦突发工伤事故,经济压力便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主要压力。首先是筹集医疗费用,其次才是赔偿问题。这便给"私了"充分的契机,用人单位经常以签订"私了协议"作为提前支付治疗费用的筹码,劳务派遣人员只能被动接受这种"一竿子"的协议。
审判:劳务派遣单位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开始双方就申请工伤赔偿未达成一致,后张某决定进入赔偿程序,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劳务派遣单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向劳务派遣单位作出《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张某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八级。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张某就工伤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工作的船厂就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所涉及的住院医疗费、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 388546.54 元。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出来后,劳务派遣单位仍然迟迟不肯支付赔偿金。
结果分析:案例中张某获得工伤鉴定已实属不易,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为自己缴纳最低标准的工伤保险,赔偿远远低于正常标准。而且在自己已获得相关部门裁定结果后拿不到应得到正常合理的赔偿金。我国工伤保险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的模式而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完全负担,因此才需要规定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在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或未缴费的情况下所有的工伤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也增加了受伤劳动者的风险。《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了先行支付制度, 但该制度并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因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应加强工伤保险现行支付制度的实施,保证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能或不支付工伤待遇时,受伤的劳务派遣人员仍能得到救济,保障基本生活。
第三,工伤赔偿阻碍较多,政府未发挥主导作用。在针对何种原因导致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到侵害时,所有被调查人员一致认为首要原因是政府部门监督落实不到位,其次是派遣人员法律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同时,在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建议重要性排序进行调查时,认为"明确界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最为重要。
一旦发生工伤由哪个主体来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呢?高达 92.29%的调查对象认为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是劳务派遣单位,因为劳务派遣人员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再次就是个人,这里的个人不仅仅是指发生工伤的人员,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中的某个"负责人",他们在某个劳务派遣人员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很多事情都是这些所谓的"能人"作为中间人出面搞定。"用工单位"所占比例为 1.14%,"其他"比例为 0.12%,深入采访了解还有一部调查对象认为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媒体也可以发挥作用,特别是媒体时代,影响力很大。
劳务派遣工伤维权的关键难点和绊脚石主要在"劳动关系认定"和"赔付执行难".劳务派遣人员遭遇工伤后本身没有购买医疗保险,希望尽快获取工伤保险赔付用来支付高昂的医疗费,但正常的赔偿流程至少要走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常常拖延申请行政复议时间,导致工伤认定赔偿至少得要四年长则六年。很多劳务派遣人员没有这么长时间和精力可以消耗,最终不得已不接受这种不合理的私下赔偿金额和条件。在调查过程中,本研究了解到很多劳务派遣人员认为新一届政府比较替百姓着想,他们信任政府部门,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在工伤赔偿和维护权益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和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应当适时合理提高赔偿标准。
再次是劳务派遣行业方面的问题:
第一,劳务派遣方式不被认同,褒贬不一。我国尚未出台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规范管理的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或专门法规。劳务派遣单位既有规模较大、运作较为规范的企业,也有员工仅有两三名员工的有限公司、个体组织,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从业资质,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差。目前,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监管缺失,一些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恶性竞争,扰乱了劳务派遣用工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在调查问卷中,认为劳务派遣这种方式"很不好"的比例为 67.16% ,认为"不好"得比例为 25.45%,认为"一般"的比例为 4.27%,认为"好"的比例3.12%,大多数的调查对象认为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不好甚至是很不好,只有较少一部分人觉得好,因为调查对象主要是劳务派遣人员,单从一方调查不能说明问题,任何问题都有两面性。本研究后来也访谈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他们则比较赞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如何优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笔者通过问卷调查了解被调查对象关于劳务派遣行业的意见和建议重要程度。
本题的设计是从高到低排序,排在最高位的是"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赔偿标准,缩短工伤赔偿的审批流程",然后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提高劳务派遣行业准入标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进行审批,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随着劳务派遣行业迅速发展,成立很多劳务派遣单位,但是这些机构准入条件低,经营不规范,其次是"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工会作用",再次是"从严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和使用范围,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安全和法律意识的培训",最后是"其他"就是媒体要发挥补充性作用,在很多问题的调查中,调查对象都提到媒体,因为他们觉得这是个成本低,效果好的维权渠道之一。调查对象认为在发生工伤是很多时候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扯皮踢皮球,导致迟迟拿不到应该的赔偿,因此明确三方的责、权、利,提高赔偿标准,缩短工伤赔偿的审批流程排在首位。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常常与实际用工单位联合起来侵害派遣人员在发生工伤时的工伤赔偿利益。虽然国家制定劳务派遣制度一方面是与国际接轨,借鉴不少国家的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符合中国国情,要避免一些打着劳务派遣的招牌,实际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利益的情形发生。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手段要多力度要狠,积极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不断规范,促使我国取得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与对劳动力的保护健康发展。
第三,异地参保和选择性参保现象突出,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不同地域缴纳险种不一样,譬如调查地广州明确规定企业要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但是在中山地区可以只购买其中一项保险,那么除了劳务派遣单位本身就选择异地参保,很多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进行异地参保,或选择性地给劳务派遣人员只购买 1-2 个险种,更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人员中只为一个人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后以这个人的名义进行工伤赔偿申报。目前劳务派遣人员呈年轻化趋势,养老保险待遇的矛盾尚不突出。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将来这些年轻的劳务派遣人员年龄逐渐增加到了退休年龄时,必然会牵扯到养老的一系列问题,为未来埋下劳动纠纷隐患的种子。
本来工作地在广州,而购买保险的地方却在偏远的三四线城市,或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在三四线城市,却将人派遣到一线城市。主要原因是购买保险的费用较高,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且很多地区不能拆分险种。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部分劳务派遣单位涉及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很多劳务派遣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仅仅关注工资而未留意工作地,劳务派遣单位也不会特意注明,直到发生工伤需要进入赔偿程序时才发现,但为时已晚。
在调查中过程中,有的劳务派遣企业只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其中一种保险,实际各个地区规定不一样,有的地区可单独购买工伤保险,而有的地区必须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就只购买工伤保险或者都未购买。如在广州必须购买三险,而中山市就可以分开只购买其中一种保险,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就讲劳务派遣人员以中山工作的名义购买保险,实际派遣到广州工作,如果发生工伤,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就会严重受损。因此,行政部门应逐渐统一明确险种。
然后是用工单位方面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关注核心竞争力,非核心业务实行外包。一个企业的发展模式无形中引导企业价值观和竞争力的形成,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能够保证企业持续发展和获得经济效益。特别是像 X 船厂这样传统制造行业,只有不断追求技术进步才会提升核心竞争力。X船厂只是省属国有企业并非央企那样有足够的资源,没有充足的市场支撑,虽然也得到政府的扶持与帮助,但是更多是依靠企业自身的竞争力长期发展。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形成技术优势,所以关键岗位必须是自己可以信赖的员工,那么其他非核心业务实行外包,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包括档案管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用工单位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系统管理,用工单位可以专注于企业核心技术的提升,并在一定程度上舒缓企业资金压力,也给企业降低了大量成本。
第二,劳务派遣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等工作,技术要求不高,较少从事脑力劳动,所以劳务派遣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所调查的对象中,主要是从事的工作为一线的负责性工作,包括电工、焊工、喷漆工、保安、清洁等,所占比例为 90.54%,管理技术类劳务派遣人员所占比例仅为9.46%,本研究进一步采访调查了解到,这部分人主要是退休人员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再返聘到公司。
原因是劳务派遣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等工作,技术要求不高,较少从事脑力劳动,所以劳务派遣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部分是没有读书,大部分初中以下,甚至只读过小学,高学历的只是应届毕业生而已。而高学历人群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工作,主要是因为就业压力大,由于刚从大学毕业进入社会开始工作,缺少相关的工作经验是必然,工作能力无法鉴定,这部分人主要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先缓解就业压力解决生存基本难题,作为以后积累工作经验和就业的再培训。
第三,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工工伤后不愿意上报。一方面企业发生工伤后反映出来最直接的问题就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另一方面体现领导者组织能力的不足。虽然有的用工单位比较重视安全工作,但是更多的单位片面追求利润,开展的安全工作只是应付各类检查,不愿意在安全管理上投入更多的成本。
有的单位制度安全标准化相关规定确从未执行。
最后是工会组织和劳务派遣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劳务派遣行业并没有按要求建立工会,工会作用不明显。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劳务派遣行业并没有建立工会,那么劳务派遣人员自然无法享受工会各项福利,有事情不能通过工会协调解决。劳务派遣人员作为劳动者,工会应履行相关职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会在维护劳务派遣人员有关权益时作用不突出,很多劳务派遣人员认为工会在保障工伤赔偿权益方面:"作用一般,能解决的问题早就解决了,实在是不能解决的,工会也无能为力",甚至有一部分劳务派遣人员认为工会在此方面并没有发挥作用。
由于大部分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参加工会组织,而且他们感性地认为工会组织在维护其权益方面作用不大,很多工会组织考虑问题的角度也是从维护企业利益出发,并没有站在劳务派遣人员的角度。
第二,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参加工会。工会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劳务派遣人员作为企业工人,他们从事都是基础性工作,环境差、危险系数高,但是却没有参加工会组织。"两个都没有参加"的比例为 93.71%,"实际用工单位的"比例为 6.29%,这一部分参加用工单位主要是退休返聘人员,其实他们也是原来加入公司的工会组织,退休返聘后两个也没有参加。据本研究深入调查了解,一般劳务派遣单位根本没有工会组织,或者是名存实亡,劳务派遣人员无法加入任何工会组织。
由于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属于民营企业,几乎没有工会组织,所以劳务派遣人员无法加入工会组织,导致发生权益侵害时无法通过工会来维权。而用工单位虽然与劳务派遣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但却无劳动合同,为了方便管理他们也不会接收劳务派遣人员加入工会。同时,也不会接收劳务派遣人员的党组织关系。
第三,劳务派遣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在我们所开展调查的 100 多名劳务派遣人员中,高达 57%的人员学历在初中以及以下,高中以下比例达到 70%以上,调查结果显示劳务派遣人员学历不高,主要原因是劳务派遣人员大多数来自内地农村,首先农村的教育资源比较有限,而且相对落后。在我国农村很多地方,家庭收入普遍不高,而且收入来源单一,很多农村家庭的经济条件不允许或者只允许一个子女读书,其他子女则外出务工或者在家务农来贴补家里其他支出。而外出务工的这些人通常又因为受教育水平低,在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相对艰苦一线基层工作。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他们对劳务派遣相关制度并不了解,即使发生侵害个人权益的时候也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更不懂如何得维权,无条件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结果。但是毕竟能为自己争取到一些权益,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希望通过一些途径学习相关规定或者有合适的渠道去了解相关信息,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四,劳务派遣人员家境较为困难,更愿意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解决。
本研究在对十个个案进行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劳务派遣人员家庭条件比较差,通常是夫妻双方常年在外打工,孩子成为留守儿童,在老家由老人抚养照顾,或者是男方外出打工,女方在家一边务农一边照顾孩子,无论哪种情况,家庭年收入都不高,除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家庭正常开支等费用,几乎所剩无几,而由于这些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自身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的限制,劳务派遣人员大多数工资又不高,采访中的一位大叔含泪说怕耽误工作自己连小病都不敢生,更别说受伤了。一旦发生工伤能拿多少算多少,由于私下解决赔偿金额较高、时间较短,他们不愿意再去维权,一方面耽误工作时间会耽误工钱,另一方面很多人害怕赢了官司少了钱,所以愿意私下解决。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主要来自农村,家庭收入来源比较单一,除了务工收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因此家庭年收入较低,甚至还有一人工作独自养家糊口的现象,在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家庭年收入进行调查时:"3000 元以下/月"这一类人员所占比例为 21.42%,"3000---5000 元/月"比例为 56.15%,"5000---10000元/月"比例为 16.27%,"10000 元以上/月"比例为 6.16%,这类人员有一部分是以项目派遣的劳务队负责人,他们的收入甚至比船厂正式员工的收入还高。
很多劳务派遣人员对相关法律制度并不清楚,甚至出现侵权也不知道,本研究也采访为什么不去维权,而他们都说在一个劳务派遣队伍里,大多数来自一个村或者一个家族,一个介绍一个来,如果其中一个有一人闹事其他人也会受到牵连,他们会通过队伍中的"老大"出面帮自己争取一下权利,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答应也不会再理会。就这样忍下来。
在针对发生工伤进行赔偿是否会进行维权的调查中,81.56%的调查对象认为不会进行工伤赔偿的维权,因为工伤赔偿程序复杂,维权成本很高,如何赔偿不合理自己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等,很多原因私下解决。
工伤赔偿程序复杂,很多人选择放弃法律途径维护个人利益。在工伤赔偿中,涉及到多个部门,首先就是用人单位往往采取拖延性诉讼手段,滥用诉权,增加派遣人员维权难度,达到少支付赔偿款的目的。争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用人单位大多未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增加了确认劳动关系的难度。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派遣人员就会面临维权困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