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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所有权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0 共44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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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人防工程权属制度优化探究 
【第一章】公物法下人防工程权属问题研究引言 
【第二章】人防工程权属制度中的现存问题 
【第三章】公物法视野下的人防工程权属结构 
【第四章】人防工程私物权 
【第五章】人防工程公物权分析 
【第六章】人防工程权属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人防工程所有权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七、结论

  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建设方针有利于物尽其用,也吸引了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但同时也使得其上的使用功能与利益呈现出多元化。现有立法与传统研究难以对这种多元化做出一个周全的安排。本文在实证调研、文献研究、法规案例整理的基础上,总结出现行法规与实践中存在着规则不明、投资者利益缺乏产权法律制度支持、管理体制潜在利益冲突、监督管理缺乏相应合适手段等问题。只有将其纳入公物法的视野进行研究,才能厘清其上承载的多元功能与多元利益。

  从事实属性和法律属性两方面分析,可以确定人防工程的公物属性。因此和其他公物一样,人防工程是为公共目的而被提供,应该受到合目的性约束。因此和一般的私法上的物不同,它应该还受到公法规则的规制,这种规制是使它始终为公共目的服务的保证。

  将人防工程纳入公物法的视野进行考察,可以对其产权结构有全新的发现。

  人防工程上同时存在着公物权与私物权两种权利,公物权优先于私物权,在公物权以外的剩余部分,私物权可以行使其权利。对于产权结构的厘清同时也明晰了人防工程上的公共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的关系,两者共同存在;各自通过公物权与私物权实现;在命名的范围内,公共利益优先于投资者利益。

  人防工程的私物权问题应该按照民法规则处理,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对于单建人防工程,国家投资的属于国家所有;社会投资的,通常由开发商出资委托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取得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然后通过销售的形式,将所有权移转给购买相应物业的业主。而关于结建人防工程,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其是否获得土地使用权、构造与使用上多大程度附属于地上建筑物、是否在建筑规划中以车位车库的形式明确出现等标准来进行具体判断。另外义务内修建的人防工程,其不构成一种“赋税”,也不构成一种国家投资,应该由社会投资人所有。异地建设费所建设的人防工程,同样适用此规则。私物权人取得人防工程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其所拥有的人防工程。但这种私物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物权。

  人防工程的公物权包括平时的监督管理权与战时使用权。其通过法律命名与规划等行政程序命名的方式设立,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与战时直接使用人防工程的社会公众。对于国有人防工程,其公物权与私物权应该分别由人防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分别行使,不宜集中于同一主体之上。平战转换后,人防工程的公物权会极大扩张,私物权受到很大限制,但对于平时已经命名为公物的人防工程,其战时使用未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的移转,不属于征收征用。同时这种对私法财产权的限制,未有构成特别牺牲,属于人防工程的社会义务,国家没有强制性义务进行补偿。但国家可以基于“衡平性”或“合目的性”的考量,给予一定救济。

  而对于战时新命名为公物的临时改建人防工程,可能构成征收征用,国家应该予以一定补偿。

  在未来人防工程权属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将其权属问题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统一立法规定,权属制度由公私法结合的立法模式组成,具体条文散见于作为公法的《人防法》与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中。具体立法建议包括私物权的归属、限制;公众的战时人防工程使用权;战时使用无需补偿;分离人防工程管理机构与运营机构;易地建设费专款专用且不属于国家投资等。


  参考文献

  一、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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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翁岳生等着:《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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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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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高富平:《物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13. 侯宇:《行政法视野里的公物利用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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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 2009)。

  二、论文

  1. 陈创东:《论结合民用住宅修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之所有权》,载《中国军事法学论丛》2010 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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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刘大生:《产权基本问题研究》,载《经济评论》2000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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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肖泽晟:《论公物附近居民增强利用权的确立与保障》,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 2 期。

  17. 肖泽晟:《论公物在中国人权保障中的作用》,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3 期。

  18. 肖泽晟:《论公物附近居民增强利用权的确立与保障》,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 2 期。

  19. 肖泽晟:《论公物法理论视野下的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以交通禁行措施为个案的分析》,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 年第 3 期。

  20. 肖泽晟:《公物法研究》,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 年第 5 期。

  21. 周平:《商品房小区人民防空工程权属及其限制研究》,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 年第 5 期

    22. 贾磊:《商品房地下室权属法律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年第 4 期。

  23. 袁玲玲、杨悦琳:《论商品房地下室产权管理》,载《现代物业(上旬刊)》2012年 02 期。

  24. 沈勇明:《试论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立法完善》,载《兰州学刊》,2004年第 3 期。

  25. 郭义:《小区地下车库权属冲突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辑刊》,2009 年第 3期。

  26. 杨解君、顾冶青:《宪法构架下征收征用制度之整合--关于建构我国公益收用制度的行政法学思考》,载《法商研究》2004 年第 5 期。

  27. 马俊驹:《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载《中国法学》,2011 年第 4 期。

  28. 刘艺:《公物法中的物、财产、产权--从德法公物法之客体差异谈起》,载《浙江学刊》,2010 年第 2 期。

  29. 姜广俊:《公物与公产概念辩析》,载《求索》,2008 年第 4 期。

  30. 冉克平:《论公物的概念、权利属性及其适用》,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 5 期。

  31. 周刚志:《公物概念及其在我国的适用--兼析《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载《现代法学》,2006 年第 4 期。

  32. 张陈帅、张更全:《小区车库归属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草案)>第 76 条》,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第 5 期。

  33. 马允:《美国公共信托理论评介》,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年。

  34. 苏文玉:《“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35. 章琴芸:《试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物权归属》,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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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彭颖辉:《居民小区人防车库归属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38. 陈龙:《住宅“结建”人防工程权属困境分析》,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39. 乔德义:《建设项目人防设施建设、运行与产权制度》,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3 年。

  40. Joseph Sax, 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Natural Resources Law: Effective JudicialIntervention, 68 MICH. L. REV. 471 (1970)。


    致 谢

  时光飞逝,回顾刚入学时的自己,现在的我已经有了许多改变,收获了许多,更享受到了一段美好的岁月。我想为在这段岁月中教导我、陪伴我的良师益友们献上最真诚的感谢。

  感谢我的导师薛刚凌教授。在薛老师的教导与示范下,我明白了一名法学研究者所应该具有的素质:严谨、理性、逻辑、宽广的视野、敏锐的问题意识。这些素质也成为了我自身前进的目标。我很早便确定了毕业论文选题,并逐渐写作了许多相关论文。这些文章都得到了薛老师的指导,其中一些甚至得到了薛老师一遍又一遍的反复仔细修改。在这过程中,我逐渐明确了自己的观点,更重要的是逐渐明晰了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学术写作。学术之外,薛老师还对我其他方面的成长提供了引导与支持。如她鼓励我出国留学,见识世界,获得更广阔的视野,让我整个人生都受益匪浅。

  感谢军事法研究所的老师们。很庆幸很有机会加入军事法研究所大家庭。军事法所极高的师生比,使得我有更多的机会与各位老师沟通,获得细致的指导。

  每位老师都用他们的热情与智慧给予了我巨大帮助。而每位老师独特的个人魅力,也为我展示了前进路上的各种榜样。

  感谢我的师兄、师姐、同学、师弟、师妹们。你们帮助我、陪伴我,见证我的成长,让我硕士研究生的时光如此美妙。

  感谢我的家人,你们的鼓励与支持为我前进提供了无尽动力。

  感谢所有帮助过我,支持过我,陪伴过我的人们。是你们,让我的这段岁月变得如此独一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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