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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的知识来源——命令权(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3 共19037字
  一是权威性。显然,权威意味着一旦权力行使就必须执行,否则就要受到立即的、严格的惩罚。也即是说,如果在命令下达之后还允许讨价还价或者是直接导致否定性的评价与处理,则权威将显然不成其为权威。事实上,从军事法关于军人内部命令与服从关系的规定看,军队指挥官下达的命令,除了由下级自觉执行之外,并无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是概括性。在军事生活尤其是战争中,影响军队行动、决定战争胜负的偶然因素迥异于平民生活。因而,赋予军事将领以充分而灵活的指挥权限已成通例,即法律通常只规定何级首长具有何种命令权,对命令权的内容以及具体的行使方式、方法不做具体的规定。我国古代所谓的“将军的专杀权”,以及德国统帅之军事命令权“不需法律授权,也不受国会监督,只 由 统 帅 单 独 下 达,而 无 需 其 他 官 员 的 副署”,[9]P10都是贴切的例证与说明。
  
  在我国军事法中,上述理论实际上均有体现。首先,命令权做为一种形式上的权力直接规定在内务条令之类的军事法中,令命令权具备合法权威的前提。其次,通过诸如现役军官法之类的职官资质与法律地位法,规定各种任职的培训资历与资质能力条件,以形成相应的“合格权威”及“个人权威”.再次,制定各种军事训练与管理教育法,通过制度内的教育训练,培养思想道德( 意识形态) 的权威。最后,通过最传统的军事奖惩制度,以增进“诱导性权威”的形成。
  
  二、以实质性权力为主要倾向的权力规制:增强与节制命令权的机理
  
  命令权的行使,是通过在层级制组织内的逐级委托、逐级下达命令的方式进行的。尽管我们说命令权是高度集中统一的,然而,无论如何,最高军事统帅是不可能逐一下达各个军令,并一一下达到每个作战单位的。具体地,军令的下达是依照层级制组织的权力委托与逐级首长负责制的原理实施的。军队这种组织,基本的组织原理与原则就是层级制,而且是一种自上而下层层领导,自下而上层层服从与负责的层级制。所谓自上而下,层层领导,自下而上层层负责,是指最高统帅以下的各级指挥员,每个上级都有权对其下级下达命令,每个下级都要接受其上级的领导,服从其命令,全军所有将士都要接受最高统帅的领导,服从其命令。并且,严格的层级制原则还包括,下级如果对上级有不同意见,原则上是只能直接向该上级提出,而不允许越级反映。这一切都是因为,军队的层级制是以逐级委托为理论基础的,即在理论上,军队的各个指挥员都是最高统帅所委托执行职务的人,⑦因此,任何一个指挥员的命令都应当视为最高统帅的命令。然则,命令权究竟如何利己增强同时又保持其理性的节制? 笔者认为,关于命令权增强与节制的途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 一) 着眼“信条与思想感情”---增强与节制命令权的政治与社会机理
  
  命令权既然是调动指挥军队作战的权力,因此,于外部效果论,命令权其实是与统帅的战争权一致的。一项军令,即便是适格合法的军令,也要受到外部的限制。这样看来,命令权的外部控制其实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更多的属于政治问题。这类政治问题,涉及国际法的,由国际法规范与控制,以及由国际实力的制衡实现控制。仅仅涉及国内政治的,则由宪法和其他的政治规则进行调整。
  
  涉及到具体的层面,欲令包括最高统帅到各个指挥官的命令的权威得到增强,从政治方面论,应当保证指挥官所下达的命令符合正义的要求,顺应整个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能够激发各级官兵的忠诚、自豪感等深厚的思想感情,最终形成上下一致的团结与凝聚力,如此,则必然能够达到上下一心,令行禁止的最理想的命令服从效应。因为,依罗素关于“作为权力来源的信条”的观点,一种信条或思想感情对于社会内部的团结是必要的,倘若有大多数人对它有真诚的、深刻的感受,而这大多数人又包括了技术效能赖以发挥的那些人的一个相当大的比较,则这种信条或思想感情就能成为力量的泉源。[5]P109相反,如果指挥官的命令在政治上是反动的,违背整个社会的主流思想感情与信念,则其命令的服从效应将难以得到保证。在这一方面,我军关于在军队实行“政治民主”的传统可谓一成功的典范。所谓政治民主原则,就是在官兵中开展政治民主,让正义与邪恶、进步与反动纳入官兵的评判之中,在政治民主中形成上下一致、官兵一致的思想感情,从而保证政治思想上的高度一致,令各级官兵把上级的命令当成自己的自觉意识,命令自然能够得到最好的执行。
  
  ( 二) 聚焦恐惧、诱导、荣誉与忠诚---增强与节制命令权的心理与社会机理
  
  从社会权力方面论,还可以通过社会心理的途径探索命令权的实现与控制之道。与建军权、战争权之对外作用的机理---形成武力以构成威胁,直接使用武力形成物理与生物学上的强制---不同,命令权的作用机理是大不相同的。在以命令与服从为核心内容的军事命令权领域,恐惧与诱导( 籍由军事奖惩)的权力作用机理是自属当然。然而,恐惧毕竟主要的只是一种比较消极的作用机理,其作用主要地还是限于外在的影响,不能充任内在动力源的作用; 特别是,当一个人面临死亡---一切恐惧的底线时,恐惧的动力必将失去。基于人的需求的诱导,虽然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积极的动力源,但是,同样的,当一个人面临生存的底线时,一切的外在需求也将失去驱动力。笔者认为,各种心理驱动之中,最终经得起生死考验的,能令军人超越恐惧与诱导而服从命令舍生赴死,而且同时能够自发自觉地节制直接执掌在手的武力与权力的,非源自军人个人内心深处的荣誉感与忠诚莫属。通常认为,人类最强烈的情感无非恐惧与爱。如前所述,恐惧激发的是消极的情感与行为,爱才是能够激发积极行为的情感。从主体方面观察爱这种情感,于积极的意义论,是对于对应主体高度认同与归属感的体认,而于消极的意义论,则是对于上述认同与归属感的不忍背弃。而所谓不忍背弃,即是忠诚---不背叛。如此,我们即可以发现一个正相关的逻辑回路。从国家、民众方面,首先要予军人这个背负“为国死命”使命的群体以至高的荣誉,以及与荣誉相称的财富。体认到荣誉的军人,则相应地体认到国家、民众对他们的高度认同,从而对其产生高度的归属感。在这种高度的归属感之下,军人自能产生对国家、民众的爱与忠诚。相应地,军人对国家民众的爱与忠诚又能进一步地赢得后者更高的认同与荣誉,如此,文武关系、军民关系将进入一种良好的互动状态。因此,要解决军人与文官政府、军人与民众之间复杂的心理问题,根本的途径就在于,一方面要求国家、民众予军人以最高的尊荣; 另一方面,军人则在获得尊荣的同时保证对国家、民众高度的忠诚。
  
  事实上,先贤们多有关于个人的荣誉感与忠诚对于军人服从命令节制权力之极端重要性的论断。马基雅维里称:“为个人荣誉而战的人,才是杰出而可靠的战士。”[10]P157耶林也指出:“无庸置疑的是,例如对名誉侵害和名誉感极为敏锐的阶级---军人阶级,对名誉侵害无所介意的军人将无法以军人身分出没人前。因为主张名誉是每个人的义务,那么为什么惟独军人阶级更强烈地迫于履行这一义务呢? 因为军人阶级具有这样的理所当然的情感。……对擅自利用其数英尺土地的邻居和不支付其卖牛价钱的商人,农民将以其特有的充满敌意的诉讼形式开始为权利而斗争,正象军人对践踏其名誉的人将拔剑回击一样。”[11]P31、P32关于忠诚,我国古代兵家则有更多的论断。孙子提出,将帅应当“进不求名,退不避罪,唯民是保,而利于主,国之宝也”(《孙子兵法·地形》) ,说的其实就是对将帅在政治品质上应当不顾个人名利安危,一心一意想着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尚情操和大无畏的自我牺牲精神,简言之,就是对国家与人民的忠诚。《六韬·论将》提出,将帅应当具备“勇、智、仁、信、忠”五材。《淮南子·兵略训》提出,将帅应当具备“四义”,即“便国不负兵,为主不顾身,见难不畏死,决疑不避罪”,也是要求将帅要忠于国家、忠于君主,为国为君不顾个人安危。此外,诸葛亮在《将苑》中主张的“十五律”,杜牧在《注孙子序》中提出的将帅应当具备的“八德”,朱元璋在《明太祖宝训》中提出的“五事”论中,都强调了忠诚之作为将帅必须具备的品质。
  
  三、全面规范军事社会生活的共同条令:增强与节制命令权机理的法律表现
  
  正如前面所论,军队内部的命令与服从机理,必须要从政治信条与社会心理方面去考察。同时,依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倘若一种合理有效的机制能够为法律所吸纳,则法律应当尽量体现与采纳这些业经证明的机理。依笔者的考察,我国军事法中,体现权威形成与作用机理,以增强与节制命令权的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 一) 确立从政治思想上保障命令与服从关系的制度
  
  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⑧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⑨内务条令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人民军队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和官兵全面发展,保证军队内部和军政军民团结和谐。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胜利之师的良好形象。”⑩概括地说,以上规定确立了一种保证军队在政治上始终站在正义与进步,始终保持与中国社会主流思想情感一致的制度,其基本精神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在军队的政治思想领导,以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的思想路线保证军队始终坚定地和全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唯有如此,方能保证各级指挥官的命令符合全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感情,体现与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中国人民的正义。在这一总的政治思想保障之下,军队内部的命令与服从秩序将得到思想与情感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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